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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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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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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为什么中美“贸易战”可以转化为双赢?
为什么中美“贸易战”可以转化为双赢?
2018-04-10 17:3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标准经济学告诉我们,贸易战只能是两败俱伤,怎么会双赢呢?这显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问题。现实世界比教科书复杂多了。比如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贸易战就不是典型的贸易战。自由是美国人珍视的价值,美国政府不会公然地违反自由贸易原则。特朗普说要减少1000亿美元与中国的贸易逆差,那是说给美国选民听的,因为这是他“当选的主要原因”;若说因为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太大了,所以要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率,显然是“政治不正确”的。这是说不出口的,也不会为世界其它国家所赞同。他的理由是,中国对美国的贸易“不公平”。显然,自由贸易是公平的自由贸易。如果不公平,就不在“捍卫”之列。

那么,哪点儿不公平了?一曰中国公司偷窃美国公司专利技术,或利用市场进入利益强迫美国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二曰中国政府对中国企业进行了大量补贴,致使产能过剩,向国外倾销,导致世界市场价格过低;三曰中国政府阻止或限制互联网数据的自由流动,致使美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境内正常开展业务,导致约4000亿美元的损失;四曰中国限制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如在通讯、信用卡和电影等领域受到阻碍。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为FT中文网撰稿指出,从纯理论角度看,这些对“不公平”的指责都是有道理的。教科书假定的自由贸易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市场,是要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区别对待不同企业,不能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不能通过限制数据流动而限制对市场的自由进入。对这些原则,近年来高举自由贸易大旗的中国政府也不会有异议。问题只是在于,这些指责是否属实;或者确有其事,但被夸张了,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后一种情形更有可能。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还不完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说明中国政府还是要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革除掉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陋规和行为,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区别对待不同企业,限制市场的自由进入,和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如此看来,美国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的指责,恰恰是中国改革的对象,并没有冲突。假如美国真的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那么中国纠正这些错误,不仅消除了美国的“不公平”的指责,而且对中国自身也是有好处的。因为一个更完善的市场经济对中国是有好处的。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虽然申请专利的质量尚需改进,但数量已然是世界第一。中国的主要产业已经发展到了在规模和技术水平方面都居世界主导地位的程度,大多依赖于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我们不能排除有个别中国企业“偷窃”别国企业的技术,或与外国企业合资中有技术转让的要求,但这不能构成战略性技术领先。因而,不可能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从中国国家利益来看,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削弱它,是有利于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如果不仅要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就要保护所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要维护保护知识产权的世界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也才能在境外获得尊重。所以,制止偷窃技术,不要求外国企业以技术换市场,不仅对中国无害,反而有利。

关于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在美国针对的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存在着两种企业,国企和民企。它们之间是竞争的。民企不可能获得政府补贴。国企之所以获得政府补贴,是因为国企效率低下,不补贴就无法生存;同时又有政府资源。例如在制铝业,中国铝业公司是一家被称为“亏损王”的国有企业,连续八年亏损达450亿元以上;仅2014年就亏损162亿元,获得政府补贴8.23亿元。其实国企获得的全部补贴不只是账面那一点儿。几乎全部国企都享有免费使用国有土地的补贴,和低息获得贷款的补贴。据天则所的研究估计,2001~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收益率为9.08%,但扣除应缴未交地租、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应付未付的自然资源租金以及政府补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为-3.67%,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补贴,它们是亏损的。

这就成为了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在这两个产业中,民企不可能产能过剩,一旦持续过剩,它们就会亏损并倒闭。但国有企业即使亏损,却可以因免费土地、低息贷款以及政府补贴维持过剩的产能。因此,钢铁业和制铝业产能过剩不仅是国际贸易问题,首先是中国的国内市场问题。因而,2016年开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去产能”,其中也包含着减少国企产能的含义。然而,由于国企有着更深厚的政府资源,由政府主导的去产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一些国企产能,但在不少地方,政府把去产能的指标分派给缺少政治背景的民营企业,使得去产能走向了反面,压缩了效率高的民企产能。

这样看来,根本解决过剩产能问题,就要进行国企改革,最终目标就是国企退出所有营利性领域。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去除国企的垄断特权和政府补贴。如果把免费使用国有土地和低息获得贷款等看作是买方的低价垄断,这正是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打破”的“行政性垄断”。如此一来,来自美国的要求,正与中国经济的内在需要和中国政府想要进行的改革相一致。中国钢铁业和制铝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只有在公平的没有政府补贴的竞争环境下,让那些效率低下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才能最后解决。如果全面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取消政府补贴,就不仅是解决钢铁业和制铝业的产能过剩问题,而且会带来宏观层次的显著的经济加速。我曾估计过,如果国有企业的实际亏损降为零,按2013年国有企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净资产52万亿元估计,也会增加3.3个百分点的GDP增长速度。

同样,保证数据的自由流动,对中国也是有好处的。中国政府关注网络安全,强调国家的网络主权无疑是对的。然而,由于《网络安全法》缺少对网络管理部门的有效约束,它们扩张自己的权力,实际上削弱和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并大大压缩了正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数据空间。如在与政治完全无关的学术、商业和生活领域,如果不用VPN,学者不能接通境外的学术网站,如谷歌学术;旅游者不能正常使用谷歌地图,不能正常使用境外的商业网站,如amazon, airbnb;甚至不能登录外国驻中国使馆的网站。更不用说,不受约束的网络管制,实际上压制了对政府部门的批评和对腐败的揭露,显然也对中国社会造成深刻的伤害。这也会影响到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居民或企业,使他们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开展工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宪治国”,包含着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这首先要保证宪法第三十五条的权利。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也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实际上,近来中国政府也在这一方面做了调整。据我的经验,不少过去不太好使用的境外网站变得好用了。包括谷歌地图,谷歌翻译,amazon, airbnb,一些学术网站,CNN等西方国家的电视网站,等等。这表明中国政府越来越清楚,用防火墙限制数据的流动除了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害外,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也不能达到他们预想的目的。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政府近来的调整,与美国要求的数据自由流动没有太大差距。总体而言,数据的自由流动甚至比贸易自由还要重要,观念不受阻碍的交换会使中国更充分地激发技术和制度的创新。

关于市场自由进入的问题,情况稍微复杂一些。电信和银行本来就是行政性垄断的产业,所以首先的任务是打破行政性垄断,向民营企业开放市场。这也是中国政府近年来的改革目标。中共“十九大”除了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以外,还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已全面实施。在负面清单中,没有对商业银行和电信基础业务的进入限制,因而是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中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进入的。刘鹤先生也在达沃斯论坛强调,中国政府今年会很快落实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但负面清单中确实有对电影业进入的限制,这主要是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正是这种考虑,妨碍了中国电影作为一种艺术门类的发展,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果放开管制,中国电影业显然会在中国市场中占有优势,也不会害怕来自好莱坞的竞争。

近来对所谓“中美贸易战”的评论,多关注“战”的方面。回顾一下中国加入WTO之前,以及WTO谈判,更好的作法是“化战为谈”。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通过谈判,其实会导致一个更好的制度均衡,达到双赢结果。WTO规则要求中国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当初中国人普遍以为狼来了,中国企业竞争不过外国企业。结果却是,由于中国借助于加入WTO推进了国内的市场化改革,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被焕发出来,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大获全胜,又在国际贸易中持续高额顺差。外国企业也因中国巨大市场的扩展而获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持续40年的中国奇迹,也使中国更为自信。面对美国的压力,中国政府做出的对称回应是谨慎的。借此机会进一步推动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放开国内市场,则更为重要,也同时消除了美国发起贸易战的“借口”。而这一举措,显然比当初加入WTO的风险小得多。

如果中国革除掉那些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陋规和作法,如取消补贴和打破垄断,结果将会怎样呢?中国经济将有一个更快的发展,并且更具有国际竞争力。那么,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会减少吗?不会,只会增加。这是因为,国有企业虽然获得了政府补贴和低价资源,但它们的效率更低,平均成本仍然高于没有政府补贴的民营企业。例如2016年在中国铝业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同为制铝企业的中国宏桥集团股东净利润约为51亿元。在钢铁业,2016年前三季度,民营企业销售利润率为3%,明显高于1.73%的行业平均水平。而若打破行政性垄断,如打破银行垄断,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还会放窄0.5~1个百分点;打破石油垄断,税前汽油零售价格会降低21%(据2015年数据);这都会降低整个经济的资源成本。因而,如果中国政府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从此逐渐从产业中退出,取而代之的是更有效率的中国民营企业,加之享有更低的资源成本,它们会在国际贸易中更有竞争优势,从而有可能扩大对美国的贸易顺差。

这样一来,不就与特朗普减少1000亿美元贸易逆差的目标相悖了吗?其实,我们要牢记,特朗普就是一个商人,叫高价是他的习惯策略。前面也说过,他是说给选民听的,他并不真的要达到这个目标。而且,实际上,保持一定水平的贸易逆差对美国是有好处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更广义地看,如果把美元也看作是一种商品的话,美国没有逆差。实际上,美元还是一种利润率最高的商品。据说印制一张一百元的美元钞票的成本是四美分,剩下的就是所谓“铸币税”。更何况,在更多的情况下,大量贸易不需要现金,只是表现在账户上的数字,其铸币税的比率更高。虽然为了保证整个货币体系的运转,美国还需要其它配套设施,如安全和信用的保障,成本最高也不过20%吧。没有一种商品能够赚到80%的利润率的。这难道不是一笔划得来的生意吗?

当然,这种收入只是美国政府的收入,并不是民间企业的收入。不过,要想把这笔铸币税收入向民间转移并不难,只要降低税率即可。其效果,可不只是减少了企业的税负所对应的美元数量,而会带来刺激民间投资、甚至国外企业投资的宏观结果。特朗普政府前些日子的减税改革获得显然效果,就已经说明问题。不少美国企业,如苹果,以及外国企业,如丰田,已经表示要在美国进行大的投资。有投资,就有就业,这不就是“将工作带回美国”的更好方法吗?

只是将大量铸币税的收益直接向民间转让,会与特朗普的另一个目标有些冲突,这就是加强美国的军备。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美国的国防开支主要依赖于铸币税收入。2016年,美国的人均国防开支1892美元,远远高于其它国家的平均水平151美元。美国军费开支超过世界其它国家人均水平的部分,约5623亿美元,我称之为“帝国成本”。根据多年的数据,这部分基本上是由美国通过贸易逆差“出售”美元的铸币税。然而出售的美元就是外国人对美国的债权,虽然他们可以用于与非美国人的交易,但还是有一定限度,所以正常的循环是外国人再用贸易赚取的美元购买美国的资产。因而我们看到,美国的贸易逆差与资本顺差几乎就是以X轴为中心线的对称图形。见下图。也就是说,通过资本流入,美国又把通过贸易逆差流出的美元收回来,以保持美元在世界分布的均衡。

自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后,美国金融资产的信誉大降,资本流入明显减少,贸易逆差也同趋势地减少。贸易逆差与资本顺差的对称原因,也许需要一篇博士论文来解释,这里按下不表。贸易逆差减少,美国铸币税收入也相应减少,就不能充分满足军费预算之所需。如下图。在2008年以前,资本项目顺差多于美国的军费预算,而在这之后,则低于军费预算。这就给美国的财政带来压力。这就是奥巴马总统时期,美国在全球战略收缩的财政原因。

简单地说,既然美国的国家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铸币税,而贸易逆差就是在出售美元,则贸易逆差较大时,美国的财政情况就较好;贸易逆差较小时,财政情况就较差。见下图。美国的财政赤字几乎与贸易逆差对称地反向而动。在下图中,2006年贸易逆差最大时,财政盈余也是最大的;2009年贸易逆差最小时,财政赤字也是最大。因而从美国财政角度看,一定规模的贸易逆差是件好事。

而在美国的财政支出中,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军费开支。在美国的税收和铸币税受到经济环境和国际贸易约束而减少的情况下,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军费预算。因而,特朗普的压缩贸易逆差的目标与扩张美国军备的目标是矛盾的。保持适当大的贸易逆差有助于保留美国的强大军备,但如果将贸易逆差带来的铸币税收入通过减税转移到民间,也会限制美国军备的扩充。不过要注意的是,扩充军备或军备竞赛并不见得有利于美国。而如果把贸易逆差带来的铸币税收入用于减税,也许是一件真正有利于美国的事情。这是因为,国防预算有一个恰当的规模,其目的应该是保卫本国的领土和利益。如果过多,就会扭曲该国的行为。

如果军队过于强大,就会轻易诉诸战争解决问题。美国政治制度的缺陷,就是不能约束对外的国家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往往只以当下成本收益为标准,更经常出现误判。所以二战以后,美国在国际问题上,尤其是在战争问题上屡犯错误。据说在出兵越南时,全美国只有三个人懂得越南。伊拉克战争,则以数十万伊拉克人的生命和4500美国军人的生命代价,却没有发现借口出师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的中东战略就是一个不断地解决它所创造的问题的战略,几十年来中东不得安宁,并且还扰动了欧洲。为了对抗伊朗,美国扶持了萨达姆;为了对抗苏联,美国扶持了本?拉登;为了对抗阿萨德,美国又扶持了“伊斯兰国”。所有这些美国扶持的力量,后来又都成了美国的敌人。也许正是因为有过多的军费,才使错误得以实施。因而,美国的国际安全问题不是军费太少了,而是军费太多了。

军费太多,是军工利益集团在美国政治结构中的作用所致;而这个集团,也是依赖于过多军费才生存和发展。正是五角大楼-军工集团-军工地区铁三角的存在,才使美国政治结构偏向于制造紧张局势和运用武力的国际决策。本来冷战结束后美国军费开支在逐渐减少,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和持续,又在常规军费之上增加了每年数百亿多则1800亿美元的“海外应急军事行动”费用。因而削减军费,就是在削弱一个以美国整体利益为代价的坐收战争之利的利益集团,也就是在削减进一步的军费需求。美国真正的利益,是回归到平衡的国际战略上来,减少在国际战略上的错误;同时与世界各大国联手进行裁军,创建一个世界永久和平的前景。将减少的军费用于减税,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则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

因此,如果中国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与美国进行更为公平的贸易,中国的贸易顺差将会更大;如果美国能在与中国的公平贸易中保持相当规模的贸易逆差,并将铸币税收入用于减税,而不是军费,美国的投资将会增长,就业将会增加;如果中国的资本受到低税率的吸引投资于美国,如果美国的资本进入更为开放的中国市场,中美之间的经济关系将会更为紧密,她们之间就更不会成为军事对手。从长远看,美国的产业将会受益于低税率而保持更强的竞争力,从而使国际贸易的逆差减少,而那时,中国的国内市场将成为明显大于美国的市场,成为美国企业的主要海外市场。而中国,金融、电信等服务业在经历竞争的磨练后将更为成熟,人民币将更有信用,也会使中国逐渐平稳地向低贸易顺差以致贸易平衡的经济模式转变。将这就是一个双赢的前景。

这有政治可行性吗?有那么一点儿。应该明白,特朗普威胁要进一步对10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提高关税,以及中国对等的回应,都是叫价。叫高价只是实现心中底价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特朗普的目的是要中国开放更大的市场。而如前所述,中国政府早已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打破行政性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继续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并就公平市场准入出台了具体的规则和政策。中国政府只需加快这一步伐、或抓紧落实若干具体案例,就能让特朗普脸上有光,而又可表明这些举措并非迫于美国压力,而是早有考虑和动作。如果这一判断为真,则特朗普在发起贸易战之初就胜券在握,一个更大的中国市场将会展现在美国企业面前。特朗普也知道,军费预算与减税与间的替代关系,但他明确地推动了减税,而想方设法地减少军费,如要求日本承担更多驻日美军的军费,要求很快从阿富汗撤军,说明他认为减税优于强军。如果双方都清楚这些经济和政治利益,谈判就不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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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