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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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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中美智库对话寻求经贸摩擦解决之策
中美智库对话寻求经贸摩擦解决之策
2018-09-11 17:33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2018年8月底,笔者所在机构在多方支持下,牵头协调了对美国政界、智库、媒体与商界做了一次大范围调研与对话,美方的代表性强、政治光谱全,所谈内容相当大程度上反映了目前的中美关系现况。

笔者除完成必要的内部工作报告、遵守此前双方约定的“闭门会谈”(off the record)原则之外,至少还有十点感悟,觉得有必要、有责任与公众分享。

一、中美关系得了“交流饥渴症”

本次中美智库系列对话的筹备时间非常短。8月初,筹备正式启动,但在邀请过程中,国内多位资深官员与知名学者都欣然应诺,20多天内便克服多重困难,最终高效成行。

8月是美国精英层的“休假季”,但笔者与三家美国顶级智库亚洲协会、布鲁金斯学会、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联络时,对方都很快回复愿意承办,且本机构负责人均出席,还邀请了包括前防长、多位前副国务卿、前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在内的十多位“部级”领导与数十位著名智库学者。

不仅如此,短短数日内,均已八、九十岁高龄的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奥尔布赖特、AIG集团前董事长格林伯格等三位“泰斗”级人物以及黑石集团董事长苏世民等多位美国政界、商界领袖都会见了中方代表。

这样的“约见效率”远超预期,充分折射了目前两国精英对彼此紧张局势的重视与关切。

7月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以来,民粹主义高潮迭起,两国社会交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此时精英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在约20场会谈、五天在美行程中,笔者多次听到两国精英的呼吁,越是两国关系困难,越是要开展各个层面的民间交流。

过去常讲,“经贸是中美关系的压舱石”,现在经贸“压舱石”出了问题,民间交流的“稳定锚”更显得迫切。想当年,民间交流在困难时期为中美建交发挥关键作用,现在,两国关系“遇冷”,各类民间社团协会对美交流、两国友好省州与城市之间的往来,更是应迎难而上。近期,美国加州通过决议案,呼吁总统和国会支持加强中美经济关系,更是说明州县等地方社会对中美关系的重要性。

二、需要释放资深官员“公共外交生产力”

此次中方代表团中多位资深人士均有不少当年工作时的美国旧识。大家采取“总-分-总”的形式,在大范围座谈外,又小范围地拜访了一些美国精英。双方一见面,嘘寒问暖,回忆往昔,气氛融洽,纷纷感慨中美两国走到今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

令人印象很深刻的一件事是,中方代表团部分人士拜访基辛格,95岁老人家早早就在办公室等候。笔者与他握手时说:“这是我第五次见您了”。他脱口而出:“上次咱不是一起吃晚饭吗?”那是两年前的事情了,但他却能清晰记着。他还聊起多年来与中方团里多位成员打交道的许多往事,分享40年来与华打交道的心得、对特朗普的真切看法。

与其说那是两国资深人士的双边座谈,不如说是老友叙旧、相互倾听。而这种满怀友谊的大国精英互动,恰恰是两国长期平稳发展的根基,也是两国公共外交的重要内容。

从公共外交的角度看,资深官员尤其是外事系统退休老领导是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之一。他们阅历深,交友广,外语好,很容易通过旧识产生良好的交流效果,日后应成为中国公共外交的主力。事实上,在美国,大量在国安会、国务院、商务部、财政部前高官转为从事公共外交的智库人士,这种强大的“公共外交生产力”同样是美国软实力、对外传播力的重要源泉。

三、应对特朗普不确定性,应是中美两国社会共识

在五天的访问过程中,笔者与代表团人士约见了左、中、右的美国精英,其中不乏特朗普任总统前的老友。一个普遍感觉是,大家对特朗普执政风格很迷惘。

“特朗普的执政风格与所有前任都不同。他不是依靠组织、机构来运营,而是更多地依靠他自己以及亲信、小圈子。他喜欢交易,却不喜欢通过制度。”一位美方人士坦承。

虽然目前近两年来美国的经济增长状况不错,但人们仍担心未来的变数。可见,如何应对特朗普执政下的不确定性,应是中美两国精英的共识。换而言之,在强大的民粹主义思潮下,特朗普代表着一种不可知的冲击力,令很多美国人反感。

对此,中方应更多地“借力打力”,不要老是讲中美矛盾分歧,而要更多地扩大中美共同利益。建立新时代“统一战线”,让两国社会与经济体系更深地粘合在一起。

只有反其道而行,特朗普执政集团内的一些人想把中美两国变成两个孤立、隔绝的体系,进而将中国定位为“第二个苏联”,通过打击遏制中国来凝聚美国社会的政治企图才不能得逞。

四、最坏的中美情况可能将发生

“时间不多了”、“30多年来从未遇到过的最悲观、最消极的时刻”、“美国的耐心已到尽头了”,在美国的五天交流中,几乎每场活动都能听到类似声音。

的确,与此前诸多舆论的判断一致,目前中美关系可能正在遇到两国建交以来最复杂、最恶劣、最综合的寒流,远甚于1989年美国对华制裁、1999年美国轰炸我驻南联盟使馆。美方认为,后者仅是聚焦在个别领域、个别事件,现在则是全方面、全社会的对华不满、质疑、批判甚至否认。

美国对华态度正在进行建交40年来最颠覆的反思,源于中美实力正出现本质性的消长。特朗普执政可能有些“偶然”,但特朗普式强硬对华政策却是“必然”。

“美国将弱不弱、中国欲强未强”的关键节点上,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不仅是贸易关税进一步加征,南海、人权、朝核、台湾、新疆、互联网、金融、安全、高科技等诸多领域的中美冲突,极可能会出现集体爆炸,稍有处理不慎,便会导致两国全面对抗,建交40年基业被彻底颠覆的可能性并非是零,全面掉入“修昔底德陷阱”的概率也并非为零。

美国是影响中国发展的最强国际变量,对中国社会及各层组织、机构、企业而言,怀有最好的预期,做足最坏的打算,准备最全的预案,恐怕是必须要做的事情。

五、需要让世界真正“听进”中国的声音

一位美国“中国通”问笔者,“你们听到(listen)我们说话,但听进(hear)去了吗?”这个问题同样也启发了笔者关于中国对美传播的思考。

这些年,中国对外传播的投入越来越大,声音也越来越强,对于美国人而言,他们能听到,但却听不进去或听错了。这背后有许多原因,有的是源于美方长期偏见、美国媒体误导、美国意识形态的桎梏,有的则源于中方本身的翻译偏差与词汇组合的思维方式差异。

翻译引发的中美误解,令人震惊。

中国近年来常说要“引领全球治理”,被普遍翻译成了“领导全球治理”;

“中国模式”的惯译隐含更多放之四海而皆准、替代美国模式的含义;

“科学发展”惯译中“反宗教的发展”之意。

这些误译徒增了美国社会的焦虑与紧张。

2017年,十九大报告的英译本同步推出,反映了中央已意识到这个重大问题。但对外传播能力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在媒体报道上,对外传播往往是最薄弱的环节;在出国交流上,限制仍是相当大;在外国媒体上发文,往往得不到足够激励;善于外语表达的学者力量,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更糟糕的是,这次接触的许多美国学者都表达了被中国欺骗了40年的感觉。其中还提到,中国与美国交流缺乏真诚,改革开放已结束,不再需要美国等等。事实上,对于美国,中国仍然需要释放更多清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开放的信号与行动,避免更多不必要的误判。

总之,近年来,对外传播的局面改变很大,但倘若更精细化、更精准化、更弹性地让美国人真正“听进”中国声音,中美紧张局面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六、要站在一百年以来的中美关系着想现在

“你们老说,从北京、上海市中心开车1个小时之外的农村非常穷,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你们知道吗?从纽约、芝加哥开车1小时之外、在缅因州、阿肯色州、印第安纳州也到处都有很穷的地方。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吗?”一位美国前政要在某场对话上这样质问中方代表。

尽管中方有理有据地回应,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不只源于经济阶段,还在自我定位、观念水平、治理能力等等,但在美方看来,中国变了,正在成为真正的全球强国;而美国也变了,种族构成、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制度等等,与华盛顿建国时的美国不一样了

由此看,中美之间需要更多地立足于长远重新进行相互认知。美国对中国的认知逻辑,仍基于上世纪中叶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一书;中国对美国的认知逻辑,仍限于帝国霸权的基本框架。

两百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为认知刚刚建国的美国,游历美国各州,写下了《论美国的民主》;半个多世纪前,美国人本尼迪克特为认知二战后的日本,历时数年,写下了《菊与刀》。当下的中国思想界,是否应有一头扎进美国社会写下新时代下的美国名篇,这是相当值得期待的事情!

诚如此次交流中,一位美国前副国务卿所说,“现阶段世界正在经历一个尚未完全成为事实的调整期”,这恰恰呼应了近年来习总书记所说“前所未有之大变局”的提法。大变局时代,思想者大有可为。

七、不怕中美吵架,就怕彼此不真诚

在与“全球智库排名第一”的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话场次,笔者可能是双方受邀对话学者中年龄最小的。面对两国智库“前辈”,或许也是个别美方观点过于挑衅,我的数次发言显得“很冲”,被现场调侃为对美方“Fight Back(拳击回击)”。

令人意外的是,布鲁金斯学会会长约翰·艾伦在总结时对笔者大加赞赏,自认受益很多。在受邀晚宴道别时,这位前海军四星上将专门把笔者拉到一边交流,还承诺下次专程要回访人民大学。

事实上,这些年,笔者在数十个国家讲学,出访美国数十次,一个非常深刻的体会是,中国人过于含蓄、话只说一半的行事传统,并无助于更好的国际交流,反而会让人产生中国人难以打交道、不透明的认识。

诚如约翰·艾伦在对话会上所说,“我在海军服役40多年,深知防止冲突对中美的重要性。此时,明确的战略意图表达,是防止误解恶化,防止眼下经济领域的紧张会传导到政治领域紧张的关键路径。”对于学者、媒体而言,对外交流尤其是在如此紧张时刻的中美关系背景下,真诚的交流,哪怕有分歧、有争吵,都肯定比虚伪的搪塞与辩护要好得多。

八、中国加快改革需要“美国诤友”

歧视性的金融贷款、工业补贴、经济下行、互联网管制、债务过高、贸易严重失衡、高科技强制转让、人权下滑、军事秀肌肉、挺进美国后院……如同笔者过去十年无数次与美方交流一样,美方对中国的批判、挑剔、指责仍是一贯的,不同的只是谁说和重点说什么。

笔者曾与俄罗斯、伊朗、土耳其、印度甚至韩国、日本的智库同行交流,发现美国智库界对他们国家通常也是这样,有的态度比对中国更恶劣,鲜有一团和气。

这相当大程度上折射了西方对非西方世界的百年傲慢,同时也反映了智库本应有的“伐谋”功能。冷静下来看,中国舆论大可不必“逢美必驳”。有一些驳斥当然是必要的,但许多时候,你永远没法叫醒装睡的人。如果中国人更自信一些,美国的某些批判反而会像“诤友”那样,反向提醒中国不断深化改革的重要性。

事实上,20世纪以来,美国持续崛起并保持近百年的全球霸权,很少在乎国际上的舆论批判。相反,美国在世界上被批判的频率与深度是最严重的。但美国的自我调节与纠错有自己的节奏,调整的尺度源于国内,而非国外。由此看,中国改革节奏切不可被美国发动的贸易摩擦所打乱,“你打你的,我改我的”,在中美贸易摩擦当前,中国大可更从容。

九、中国不妨掀起第三次“学习美国”潮

今年是国际金融危机十周年。过去十年,笔者参加过许多轮中美各个领域的对话。这次对话还有一个深刻印象是,美国的信心正在恢复。这与当年恳求中国“同舟共济”完全不同。

的确如此,过去十年,学术界最流行对世界变局的看法是,美国在衰落。实际情况是2008年到2017年,美国占全球经济份额一直稳定在23%-25%之间,尤其是近五年来,美国经济份额稳步上升,已恢复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世界地位。

中美之间的综合实力正在接近,但尚存较大差距。未来的美国会长期保持着“平顶山”之态,中国舆论要有认识“美国衰落论”复杂性,中国舆论对美国的实力变化不能太一厢情愿、更不能太简单化。

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仍要学习对手的优点。20世纪初,中国曾学习美国的政治制度,基本的现代政治理念与制度框架许多都可追溯到美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曾学习美国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理念、金融资本运作、公司管理经验许多也是源于美国。

现在,中国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更应该向20世纪老牌大国美国学习国际博弈与强国战略的经验,这包括全球治理、对外传播、跨国投资、货币国际化、海外安全等等。当然,学习不等于全盘复制,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也正是早在2014年习总书记讲过的“中国永远要做学习大国”之本意。

十、中国要有真正的崛起毅力

笔者曾写过一篇《中美贸易战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教育课》,提醒我们国际社会的残酷,更重要的是,也像清醒剂那样告诉中国要戒骄戒躁。这一次在美的深度交流更提醒我们这一点。

近年来,“中国第一论”开始在舆论上盛行。这是相当要不得的。虽然我国的一些发展理念、经验逐渐被其它国家接受,但改革开放四十年,仅仅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不代表复兴之路已走到了终点。

美国对华贸易摩擦告诉我们,虽然美国目前还不敢用武力遏制中国,但仍企图以贸易等多种手段阻止中国的持续发展之路。中国崛起仍是一场漫长的持久战。诚如英国崛起花了近两个世纪,美国崛起用了100多年,中国不追求当世界老大,但崛起过程一样需要扎实的慢功夫、实功夫。有了改革开放40年成功,中国更需努力,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构建。在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越来越近的时刻,中国要更有信心、更有定力。

同时,中国还要深入研究国家崛起的持久性与复杂性。像《大国崛起》纪录片那样的故事还要有第二版。第二版要着重讲大国崛起的艰难,与一些崛起的失败教训,如苏联、日本、德国等。这就是要向全民说清,大国崛起的不易,历史上任何一个大国崛起都曾经付出了火与血的代价。

如美国崛起的150年,经历了南北内战、种族冲突与屠杀、总统暗杀、环境恶化、金融危机、世界大战、外敌入侵、恐怖袭击等等,让全民对国家崛起的艰难性要有充分的共识与内心预期。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登珠峰般的8000米稀薄地带”,也是高危地带。全民一定要戒骄戒躁,谨慎前行。(文章来源:观察者网;作者: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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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