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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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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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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国进民退”不是历史潮流,但在当下“有它的必然性”
“国进民退”不是历史潮流,但在当下“有它的必然性”
2018-11-02 10:2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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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观察】11月1日,决策层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涉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分,可谓言辞恳切,甚至有些“重炮攻城,火药味甚浓”之感,也彰显出决策层“决心改革”的强烈意愿,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近年来反复出现的“民企定位”问题?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一直以来,国有——民营经济的二元分化就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一大顽疾。虽然“国进民退”不是唯一的历史潮流,但在当下,它具有必然性……

有关专家郭瑰琦指出:担忧“国进民退”浪潮的主流声音是有道理的,一直以来,国有——民营经济的二元分化就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一大顽疾。国有企业依靠政府提供的大量政治、经济资源,对于民营经济形成了极强的挤出效应,极大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占据大量资源的同时,国有企业往往并没有表现出相应的经营效率,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远远不及民营企业,事实上形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以最为关键的信贷资源为例,国有企业凭借隐形的政府背书,获得了绝大部分信贷资源,大大提高了民营企业获得信贷的门槛和成本。根据财政部在2018年4月末公布的数据,国有企业截止至2018年3月末,负债总额高达106.6万亿元,占中国企业部门的负债总额的比例超过62%,而民营企业尽管数量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但却只占据了不足38%的负债,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高达65%,民营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却不足52%。

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营企业凭借有限的信贷资源,却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GDP,提供了超过70%的技术创新,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以及超过90%的新就业岗位。从如此巨大的效率差异不难看出,国有——民营经济的二元分化已经成了限制中国经济增速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人都相信,如果民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尤其是信贷资源),那么中国的经济增长无疑将会有更加靓丽的成绩单。对于“国进民退”大潮的担忧和不满,很大程度上也源自于这种理论预期。

那么,导致国企和国有资本缺乏效率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究其根源,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分强调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保值增值”成了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所以,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国有企业的资金和资源的使用都过于保守,偏好成熟资产。绝大多数资源和资金都不能投向更具潜力的新经济部门,也不能投向那些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小企业。不可否认,强调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尤其蕴藏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但在降杠杆的大环境之下,这直接导致了绝大多数“新经济”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的M2数字如此惊人的情况下,为什么绝大多数企业却依然感觉流动性匮乏,长此以往必会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但事实总不是这样简单的因果律,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获得绝大多数信贷资源,但早已脱离单纯的政府行政命令引流,而更多是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当下的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来说已经很高,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并不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意志可以完全左右的。国有企业往往规模大、资信佳,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是天然更值得青睐的客户,这是一个理性又自然的选择,并非源于行政命令的压迫,也并不可能因为一纸政令而轻易转向。

并且,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非营利性的社会职能,以非市场化的价格提供了很多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比如通信和交通,试想一下如铁总是一家市场化的企业,那么经济落后地区是否可能有高铁?经济发达地区的高铁又该是什么价格?),并不能简单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其价值和经营效率。也不能简单以其当下的经营效率便武断地认为一切“国进民退”的现象都是巨大的历史倒退,都是不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

当然,这样的理由并不足以消解人们对于“国进民退”的担忧,我认为,真正理解“国进民退”这个命题,需要把它放到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去分析。

“国进民退”不是唯一的历史潮流,但在当下,它具有必然性

如果你对近四十年的中国历史还有印象,那么不难发现,自1978年以来,“国进民退”并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流,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中国还经历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民进国退”的大潮,大量优质或者不优质的国有企业被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卖给了私人,并且伴随着让很多中国人至今印象深刻的“下岗”运动,其剧烈、野蛮的程度比之于今天的“国进民退”有过之而无不及。不少人对前不久金一文化(证券交易代码:002721)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给国资感到震惊,但在那个时代,民营企业以类似的价格买走国有企业的例子却比比皆是。不夸张地说,那一波“民进国退”的大潮某种程度上最终促成了中国民营资本的原始级累的完成,绝大多数今天呼风唤雨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或多或少都和那一波浪潮有关系(有心人可以详细回忆,此处限于篇幅,不做点名)。

那么,刨除不可捉摸的政策布局因素之外,那一次“民进国退”浪潮和当下的“国进民退”是否有什么关联?其背后又有什么规律?

在我看来,挥舞魔法棒在背后指挥一切的并不是某个政治家,而是两个字:杠杆

事实上,世纪交接那几年的“民进国退”大潮是国有企业在过度信贷之后政府不得不“降杠杆”的结果。90年代末21世纪初,中国的国有企业普遍负债累累,巨额的国企负债极大地恶化了银行系统的资产负债表。21世纪初,中国的银行业的不良率一度高达30%(2001年),而部分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当时银行业的不良率高达36%,一个在今天看起来让人瞠目结舌几乎无法相信的数字。如此巨额的不良债务,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国企造成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俯拾皆是,在这种环境下,变卖无力偿债的国有资产,对尚可以挽救的国企进行大规模重组、整合成了不可避免的选择。于是乎,下岗潮、变卖国有企业、成立四大资产经营公司承接银行不良债务等等政策陆续出台,本质上这都是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过程。所以,今天的国企虽然风光,那是因为他们早就经历过了壮士断腕的痛苦

不得不说,那一次“降杠杆”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中国的银行业得以轻装上阵,自那之后不良率日渐降低,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都日渐提高。经过整合之后的国有企业实力雄厚,逐渐都成为了各个细分领域的绝对龙头。而在那一波浪潮中以低价获得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民营企业都在之后的十年里享受了天文数字般的资产增值,对于那个十年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民进国退”浪潮也造成了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且急剧扩大了中国的贫富差距。

直到2008年,国有企业已经完全从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狼狈处境中缓解过来,其中佼佼者都已经成为了世界级的庞然大物。4万亿的推出,给了蛰伏多年的国有企业一剂前所未有的强心针,此后中国的货币发行速度不断加快,流动性越来越宽松,国有企业也开始了飞速加杠杆的过程,国有企业获得了远比民营企业更充裕的资金,与此同时,至今延续十年之久的“国进民退”浪潮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所以不难看出,“民进国退”和“国进民退”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其背后其实有明显的脉络规律可循:一旦国企开始降杠杆,则“民进国退”,一旦国企开始加杠杆,则“国进民退”。所以,虽然眼前“国进民退”的大潮汹涌,将来如果到了国企的杠杆率过高不得不降低的那天,依然有可能再次出现“民进国退”的浪潮。

但是,在当下这个历史时点,国有企业的杠杆率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国有企业的整体负债率为65%,尚有提高的空间),“国进民退”可能是个短期不可逆转的趋势,不会以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如何让“国进民退”产生积极作用的问题,而不要再浪费精力讨论要不要、会不会“国进民退”的问题。

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我们是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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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决策层领导谈及民营企业的困境时,在强调了内外经济形势压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时候,还是敏锐的指出: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营比较粗放,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

所以民营企业也要“遵纪守法、善于经营”。

当然,领导人还说了好多句: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提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有的人说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等。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

其实,这每一句话都极具针对性。

坦率地说,他指出的这些问题,不久前都曾在舆论场掀起个不小风浪。三人成虎,也确实不少朋友私下里很焦虑:是不是政策有变了?

领导人应该也看在眼里,他这次真可以说是大声疾呼: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

领导人甚至语带感情的说:“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我们是自己人”!

这确实是动了真感情,所以,用了很多个斩钉截铁的词汇,让民营企业家放下包袱,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和总书记一起座谈的"自己人"都是谁?

11月1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领导人接见了10位企业家代表。过程中,总书记不断提问和插话,就一些问题同民营企业家们深入交流,并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而这10位被总书记接见的企业家,都是高科技创新的开拓者——

1、刘积仁:东软集团董事长。

中国培养的第一位计算机应用专业博士,也是中国第一家软件上市公司东软的创办者,中国计算机行业发展的缔造者与见证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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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鲁伟鼎:浙江万向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总裁、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鲁冠球之子。

万向集团,从一个农机修配厂发展而来,现在是一个以汽车零部件制造和销售为主业的跨国企业,在美国南加州从事豪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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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小兰:时代集团公司总裁。

时代公司1984年创办于北京,是中关村地区成立最早、我国机电行业的现代高科技制造先锋企业。目前拥有15亿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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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飘扬: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

20余年来,恒瑞每年的研发经费占到销售额的10%左右,在国内企业中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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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勇:星箭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

星箭生产的空间用抗辐照玻璃盖片,应用在近年来我国发射的每颗卫星和飞船上,作为太阳能电池板的“护身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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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汤晓鸥:商汤科技创始人、董事长。

他领军的中国人工智能团队,入选世界十大人工智能先锋实验室,原创的人脸识别算法,准确率达到98.52%,超越人眼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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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汉元: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40岁以下“最成功商人”称号。

通威集团主营鱼饲料及水产主业,带动国内养殖农户近100万户,直接、间接带动中国3000多万农民致富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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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谈剑锋:众人科技创始人、董事长,信息安全领域的资深专家。

他主持规划设计“公众互联网安全认证平台”,应用于中国电信全国31省的WiFi接入认证,被称为信息时代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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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屹: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

艾可蓝意为“有爱,天可以更蓝”,专业从事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产品畅销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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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耿哲:山东和同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和同信息的产品涵盖智能水表、智能热能表、智能燃气表三大系列产品,提供基于物联网的水、热、气等能源测控系统解决方案。

总书记中国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始终如一!

关于民营经济,总书记一个月多内说了4次,态度明确——

第一次:9月27日,在辽宁调研考察时强调:“我们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二次:10月20日,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回信中表示:“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第三次:10月24日,在广东考察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时说:“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

第四次: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总书记密集讲话,一次次表明,中国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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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