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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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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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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WTO面临瘫痪,原有的全球自由贸易秩序呈“分崩离析”之势
WTO面临瘫痪,原有的全球自由贸易秩序呈“分崩离析”之势
2018-11-16 01:12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博览财经消息】中国与新加坡政府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升级版议定书,标志着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是2018年在大国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中国在自贸区建设方面取得的最重要实质性成果。

11月12日,在中国总理李克强和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见证下,中国与新加坡政府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升级版议定书,标志着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既是2018年在大国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中国在自贸区建设方面取得的最重要实质性成果,它也是中国继中国-东盟FTA、中国-智利FTA之后所达成的第三个升级版的高水平双边自贸协定。在原有的自贸协定框架下,新加坡取消了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商品的关税,而中国也分阶段取消了97.1%的新加坡货物关税;升级版协定则对原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六个议题领域进行修改升级,同时新增了双方在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三大领域达成的共识与相关规则。升级版协定生效后,预计两国在服务贸易与投资合作将取得质的突破,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贸易中转站的新加坡在中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格局中的地位也将大幅提升,并在中国建设全球自由贸易网络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球自由贸易失序,FTA成抵抗保护主义的“堡垒”

2018年以来,国际贸易体系面临重组,大国贸易摩擦与大国自贸谈判并行不悖,WTO面临瘫痪,原有的全球自由贸易秩序呈“分崩离析”之势。在此背景下,如何维续或重建更符合本国利益的自由贸易网络成为当前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重点关切。世界主要经济体应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策略相似,即与其经济合作伙伴通过新签或升级各种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构建一个以本国(或本地区)为中心的自贸网络,并使之成为抵御当前保护主义浪潮冲击的“屏障”。

事实上,引发当前国际经济秩序危机的始作俑者——特朗普政府在破坏原来贸易秩序的同时,也一直在作出重建的努力,其主要举措是重谈美国参与的双边或多边FTA。目前已取得的重要成果是,美韩自贸协定与美加墨自贸协定都成功按照特朗普的意愿进行修订,美国通过改造既有FTA重建一个“公平且对等”自由贸易秩序的目标也昭然若揭

面对美国对全球自贸秩序的破坏,日本采取的关键应对策略是主导与力促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CPTPP)的达成,以美国的退出为契机,构建一个以日本为主导的东亚(乃至亚太)经济格局。CPTPP将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日本通过该协议巩固其在亚太自贸网络中的主导地位的目标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欧盟也未安于现状,在美国的压力下,其加速与日本、越南、新加坡等国推进自贸协定谈判进程,并取得重要进展。2018年下半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先后通过了欧越自贸协定、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还与新加坡政府正式签署了自贸协定。此外,欧盟与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抱团”推进WTO改革,并在维护争端解决机制与谈判职能等多方面达成改革共识。显然,欧盟也在充分利用各种双、多边自贸协定重拾其在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相比,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的危机中,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在FTA谈判方面却似乎有些迟滞,中-新自贸升级协定的达成是扭转这种局面的最突出成果。作为一个高水平的自贸协定,中新自贸区的升级是中国借鉴吸收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尝试,它可能构成中国对外构建高水平自贸网络的“样板”,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新型全球化的意愿和决心

中-新自贸协定顺利升级,地缘经济与政治是关键动力

2006年,中国与新加坡政府启动自贸协定谈判,耗时仅两年多就正式签署;而升级谈判的进程也较为顺利,自2015年11月启动以来,在此后三年间先后共经历八轮谈判,升级协定便顺利落成。此次升级,中国与新加坡在贸易开放与对外金融投资合作上分别实现了新的突破,主要包括: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就“建立海关单一窗口”进行约束性承诺,首次对外承诺就商品价格的估价方法及标准作出约束性预裁定决定;中国第三次获得新加坡的“特许全面银行牌照”(QFB)并成为新加坡拥有QFB最多的国家;而新加坡则在速递服务领域作出最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设任何限制等。

从结果来看,中-新自由贸易升级版协定中的共识与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而与其它双边自贸协定相比,中国与新加坡的FTA谈判与签署过程似乎也较为顺畅与超前,这主要得益于两国在经济上的密切关联与地缘政治环境所带来的压力。

中新经济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双边贸易与投资上。自2007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新加坡第二大货物贸易伙伴国(仅次于马来西亚)以来,双边贸易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马来西亚成为新加坡最大贸易伙伴并一直稳居首位;2017年,中新货物贸易额高达993亿美元,约占新加坡对外贸易总额的14%。目前两国对彼此的进出口货物都以机电产品为主(占双边进口或出口额比重在40-60%之间),其次是化工产品与矿产品。而在直接投资方面,新加坡已连续五年成为中国第一大外资来源国,2017年对华投资流量为47.6亿美元,累计投资存量超过900亿美元,其中制造业、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是新加坡对华投资的主要领域。

此外,中国与新加坡共建的跨境经济合作区也成为两国加强经济联系的重要纽带。1994年投建的苏州工业园,重点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和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如今已成为跨境工业园建设的典范;2007年动工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与2015年启动的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则主要拓展中新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金融、物流、通信与航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些项目的启动与发展为中新扩大贸易往来与加强投资合作奠定基础,反过来也对双方扩大对彼此的经济开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正是两国政府高效推进自贸协定与升级版谈判的主要动因之一

另一方面,新加坡位于东南亚的“心脏”地带,扼守沟通太平洋与印度洋的交通要道,历来是大国地缘政治竞争的焦点之一。新加坡是中国西部省份经由中南半岛“入海”的重要出口,也是中国开展国际转口贸易的主要“中转站”之一,同新加坡维持良好的经济与政治关系是中国维持甚至扩大对外开放格局的有利前提,也是中国在其与美、日等大国的地缘政治竞争中获得优势的“砝码”。

而对于新加坡来说,在经济上向中国靠拢的同时,通过参与国际制度或拉拢其它国家制衡中国,是其大国对冲与平衡外交战略的集中表现。首先,新加坡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在于对外出口,不断扩大新加坡与中国的贸易体量(尤其是出口额)是其从中国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但受中美贸易摩擦的波及,2018年上半年新加坡对华出口已略有下降,这使得新方对升级中-新自贸协定抱有更大、更迫切的期望。此外,具有国际制度性质的自贸协定可以成为新加坡约束中国经济行为的工具,达成自贸协定及其升级版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作为小国的新加坡在与大国进行交往的过程中“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简言之,基于地缘政治因素的考量,中新两国对于达成或升级双边自贸协定都存在较为迫切的需求,这也是协定得以快速达成的另一个原因

中国打造全球自贸网络,新加坡与东盟是重要节点

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对中国的经济外交带来不小压力,但也为中国参与甚至主导建立一个新的自由贸易网络创造动力。以中-新自贸协定及其升级版的谈判与签署为经验基础,FTA谈判既应该是当前中国经济外交的主要方向,也可以成为中国重建全球自贸网络的有力工具。在此过程中,新加坡与作为中国“战略与经济后院”的东盟可以作为一个高质量的起点与坚实的支点。

第一,中-新自贸协定及其升级版可以成为今后中国与其它国家(尤其是中小国家)开展FTA谈判的范本。中国与新加坡经济规模差异巨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且自2009年以来中国一直处于对新贸易逆差的状态。两国基于建设性态度,对彼此作出的利益让步,在自贸协定中具体表现为:作为发达国家的新加坡率先对自中国进口的所有商品实行零关税;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则为新加坡的资本输出提供便利的环境,学习与接纳新加坡的发展理念,并在贸易与投资等规则上主动向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标准靠拢与对接等。新加坡对于中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事实给予理解,而中国也以经济大国的姿态作出了开放、包容与自我约束的承诺。尽管其它国家的国情与新加坡不尽相同,但互利共赢、相互妥协的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对高水平自贸协定的追求也是不变的。基于此,中国在与其它国家开展FTA谈判的过程中可以参照中-新自贸协定升级版的规则与标准,在对本国利益作出合理要求的同时,因国而异地向对方“让利”。

第二,以中-新自贸协定及其升级版为纽带,中国可以进一步强化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此前中国已与东盟达成自贸协定及升级版,但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自贸协定有且仅有一个,即中-新自贸协定;此外,新加坡不仅是东盟的创始成员国,也是东南亚国家中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这意味着无论是在东盟内部,还是在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格局中,新加坡都有条件扮演“先驱者”甚至“领头羊”的角色。一方面,由于东盟内部关税壁垒低,中-新自贸协定使中国得以通过新加坡辐射整个东盟市场;另一方面,两国的自贸区建设及其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以在中国与东盟其它成员国之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中国与这些国家尽快研究、谈判并落实双边自贸协定。而新加坡政府在充当中国与东盟的沟通桥梁方面表现积极:11月5日,在升级谈判正式结束后,新方政府同时宣布将“南向通道”改称为“陆海贸易通道”,目的在于将中国西部、西南部与东盟经济共同体串联起来——这也是中国通过新加坡与中-新自贸协定强化与东盟经济联系的有利基础。

第三,以东盟为支点与跳板,中国可以进一步提高整体贸易开放度与对外投资合作水平,并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球的自由贸易网络。其基本路径包括扩大对东盟的出口,同时适当鼓励中国部分制造业将生产线转移至该地区,再转销至世界各地,以规避大国贸易摩擦所造成的壁垒。东盟成员国虽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但其开放程度及与对世界经济的融入程度较高,这是中国借由东盟辐射全世界的基本前提。以FTA的签署情况为例,东盟对内对外都已形成一个覆盖面较广的FTA网络。截至2018年11月,东盟作为一个整体与其它经济体达成的自贸协定共5个,另外还有东盟-香港自贸协定正处于谈判过程中;东盟成员国中唯一的发达国家——新加坡是当前世界上签署自贸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缔结的协定数量已多达20个,签署对象涵盖美国、中国、日本和欧盟等世界最主要的经济体;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越南也热衷于对FTA战略的运用,目前已落成的自贸协定已达12个。此外,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不断深化也成为中国加强与东盟的贸易投资合作的实践基础。2017年双方贸易额超过5000亿美元,这一体量是2003年的6.6倍,目前中国是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国,而东盟则是中国仅次于欧盟和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同年中国与东盟双向投资额累计超过2000亿美元,投资合作也卓有成效。

综而述之,在既有的全球自由贸易秩序难以为继的背景下,加强FTA谈判必须成为中国经济外交的重要方向。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升级版自贸协定为起点与契机,中国在未来的FTA建设中,既要提高各种既有自贸协定的水平,逐步推广中-新自贸协定的高标准,使之成为新的全球自贸网络的普适性规则;又要以新加坡与东盟为支点,不断增强中国对世界经济的融入程度,确保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中心位置。

栏目主持:李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国经济外交、美国国际经济政策。

本期执笔:罗仪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外交项目组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东南亚政治与经济。(参考消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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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