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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彭斯眼中“妖魔化的中国”,恰恰是美国当年崛起路径的映射
彭斯眼中“妖魔化的中国”,恰恰是美国当年崛起路径的映射
2018-11-26 01:18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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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览财经特稿】2018年,是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发生了太多的事。历史在改革,无可回避地,我们正在面对一个多世纪以来全球力量演变的关键时期。它注定会延续很久。现在刚开始。

我们希望别人能读懂中国,也该努力去做有助于自己被读懂的事情。但别人一时读不懂,或不想读懂,也没有关系。但是,我们自己,不能读不懂自己

不管大环境如何,过去二十年中国互联网应用能走到世界前列,同样是拜中国的市场优势和制造优势之所赐。开放的、市场化的、竞争性的环境,是中国公司拥有自主能力和核心能力的沃土。

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的确存在问题,无法避免也无法回避的,但只要亿万中国人团结起来,勇敢直面并千方百计去解决问题,没有什么困难是无法解决的。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有人用我熟悉的文字,说着我陌生的话。

无论是美国副总统彭斯的讲话,还是彭博商业周刊的报道,我都再一次想到“后真相”这三个字。他们的大量时间都消耗到这样一项工作中,就是用丰富的想象或者联想,与选择性裁剪的事实结合,绘制他们眼中的中国真相。

这样的工作并非始自今日,但今日尤甚。其特征是——“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比客观事实更能影响民意”。

这个定义是2016年11月22日《牛津词典》宣布2016年度词汇是“后真相”(post-truth)时的定义。它反映了这一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和英国脱欧——在政治上的高度紧张状态,也反映了随着社交媒体越来越成为新闻的来源,人们对传统主流媒体提供的事实越发不信任,事实和真相正陷入虚无化。

后真相时代,立场越极端,敌人越鲜明,越容易迎合和操控民意。这个时代流行的,是断言、猜测、感觉,是通过对事实进行“观点性包装”,强化、极化某种特定看法。

后真相时代,政治正确永远高于事实准确。所以“后真相”主要在政治领域展开,即“立场重于事实”的“后真相政治”。它和盲人摸象有相似之处,也不完全相同。盲人摸的时间越多,摸的部位越多,会离大象越近。但被“后真相”主导的人,摸的再多,再久,也摸不到大象,摸到的永远是妖魔。

正如从特朗普到彭斯,反反复复声讨中国干预美国中期选举,能举出的例子,无非是《中国日报》在《得梅因记事报》上用广告方式刊登了四个版面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中国日报》报道过的,涉及中国的方方面面,关于中美贸易争端只有一篇。在两国关系交好时,对此类“供版合作”,美国政府予以肯定。现在则是干预内政的证明。

有人说《中国日报》的广告选错了时机,其实,在后真相时代,即使没有这个广告,彭斯先生还能从美国智库那里找到其他佐证

彭博是世界著名的金融数据供应商。2009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商业周刊》经营困难,被彭博收购,更名为《彭博商业周刊》。它最近刊登了一篇引起轩然大波的报道,说一家由台湾华裔技术人员创办的生产服务器主板的公司(SuperMicro,超微),在外包给大陆的工厂生产时,被解放军搭载了铅笔尖大小的“间谍芯片”,从而侵入苹果、亚马逊等30家美国公司。

且不说硬件方面的“后门”,如果设计者不参与,只靠在供应链上做“工程变更”极其困难,即使真的发生,也只是极个别情况;而且苹果和亚马逊这两家市值万亿美元的公众公司,都已迅速发出声明,苹果从未在任何服务器里找到过可疑芯片、硬件操控或者漏洞,亚马逊在亚马逊和其收购的Elemental系统内没有发现过任何超微主板上修改过的硬件或可疑芯片。

《彭博商业周刊》的报导有没有一点影子呢?有。2016年,苹果发现了一枚受到感染的超微主板。苹果称,当时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这台主板存在驱动漏洞,但只是独立事件。2016年已经终止了超微的供货合同。苹果多次告诉记者,自己没有在超微主板上找到问题,但报道还是要拿苹果说事。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什么呢?台湾的服务器供应商说,文中的事情都是2015年前后的,现在拿出来,正值美国国会中期选举及美中贸易争端正炽,时机耐人寻味,“美系客户对将产线迁离大陆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将美国高科技企业的供应链逼出中国,全部挪走,这是特朗普乐见的。

中国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有。问题还不少。

但中国的问题是不是像彭斯的“后真相演讲”与彭博的“后真相写作”所呈现的那样呢?当然不是。

历史正在发生深刻的改变。这是我们必须看到的大图景。

美国在1894年成为全球最大经济体。那一年,甲午海战,中国彻底沦落

1944年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后,美国开始主导全球经济游戏规则,最近大半个世纪可以说“美国的世纪”。这种地位今后一段时间也不会改变。

“二战”后美国不是没有遇到过挑战者,但地位从未从根本上动摇。1986年,当时联邦德国的出口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商品出口国,但其经济总量与美国之比,最高时只有1/3;前苏联和美国争霸多年,其经济总量与美国之比,最高时达到40%多,有些指标如钢和石油的产量、造船的吨位数超过美国,但其轻工业、服务业严重落后,对外贸易额不到美国对外贸易额的30%;经济规模最接近美国的是日本,日本有强大的制造业和出口能力,1985年“广场协议”后日元大规模升值,进一步收窄了经济总量和美国的距离,1995年日本的经济总量接近美国的70%。

今天,中国正以比历史上的联邦德国、苏联和日本更为综合和全面的竞争力,在世界经济舞台崛起

最近几年,美元强势,人民币兑美元不像2005年之后持续升值,甚至出现了一定贬值,所以从汇率评价看,中国经济总量要超过美国会拉长一些时间。但因为中国有比美国快一到两倍的增速,所以总量超过美国不会是太久的事。

当然,中国的人均GDP只有美国的1/6左右,在很多核心技术方面和美国有很大差距,人民币和美元的国际地位也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总体上,中国不可能动摇美国的经济话语权。但对美国来说,这毕竟是一个多世纪以来第一次面对经济总量被超越的挑战,而且和当年的联邦德国、日本有所不同,它们在经济总量最接近美国的时候,人均GDP水平和美国相差无几甚至超过了美国,而中国就人均水平来说,还是中等收入国家,还有很大潜力。这种潜力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像改革开放四十年一样再发展几十年,前景不可限量。这在1979年中美建交以及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都是很难想象的。

美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但当伟大成为一种百年的习惯,它可能变得嚣张,如同“嚣张的美元”。这就是认为,世界上的伟大只有一种形成方式。

无可回避地,我们正在面对一个多世纪以来全球力量演变的关键时期。它注定会延续很久。现在刚开始。

《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一书中描述了一个因技术进步而变得“平坦”的全球化3.0的世界。“我曾说如果两国都有麦当劳,战争就很难发生。现在我则说,只要两国都在戴尔的供应链中,就很难战争。”那是2005年。一个全球化、技术和资本流动的乐观主义年代。

2018年8月,托马斯·弗里德曼在《定义美中关系的历史关头》中则这样描述今天的世界——“当前的局势完全是一场斗争,为的是重新制定全球最老和最新的超级大国——美国与中国——经济和权力关系的规则。这不是一场贸易口角”。

作为自由贸易的拥护者,弗里德曼依然认为,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中国民众的职业道德、中国领导人的长远考虑和政府对基础设施和教育的巨大投资。”但他也开始质疑和批评中国的关税政策、知识产权问题、产业政策。

在谈到“中国制造2025”时,他说,“当美国和欧洲看到这一点时,他们说的大概是:‘哇。当你们结合了勤奋、欺骗和产业政策的力量都集中在低端产业时,我们都愿意容忍。但如果你要用同样的策略来主导高端工业,我们就完了。我们需要一些新的规则。”

“我们就完了。”真是句令人感慨万千的话。三四十年前,是中国在忧虑自己的“球籍”问题。

我们希望别人能读懂中国,也该努力去做有助于自己被读懂的事情。但别人一时读不懂,或不想读懂,也没有关系。

但是,我们自己,不能读不懂自己。我们要回答,中国经济发展背后的动力到底是什么?是通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奋斗而来的,还是靠不正当、不公平手段抢来的、偷来的?

答案其实不难。从上世纪80年代的可口可乐、惠普、宝洁、肯德基到90年代的IBM、英特尔、微软、通用电气、通用汽车,再到21世纪的苹果、高通、特斯拉,如果中国市场充满了不正当性,美国几乎所有500强公司都如此一致地投资中国,并在中国获得丰厚收益,这不是天方夜谭吗?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的确有待完善,政府对微观干预过多的情况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但支撑中国发展的根本力量,不是“机会主义”和“制度套利”,而是通过市场经济释放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是企业家精神的史诗,是亿万劳动者奋斗与创造的史诗。

中国经济道路和经济学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它包括: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市场是最有利于劳动成果交换的形式;有效的激励机制能激发劳动者的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转移,能创造比以前高得多的产出;企业家精神的发扬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发展没有颠覆经济学常识,相反,它让我们看到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重要性。中国红利的根本特征,是市场化红利,开放红利,创造者红利,劳动者红利,企业家精神的红利

在中国发展中,政府之手帮助创造了稳定和亲商的环境。从可持续角度看,政府应该大力减少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以提供制度化、便利化、法治化的公平服务为依归;但要说中国竞争力都是补贴出来的,那是极其片面的。

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主要来自于血汗工厂、透支环境、政府补贴,还是主要来自于生产、技术、管理、效率的提高,从而创造出了更高的消费者价值?

这里要再回到一个经济学基本原理,就是市场的规模决定分工的效率。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制造业的完善依赖分工,而分工程度受市场范围支配。

他说,中国适合发展制造业,因为“幅员是那么广大,居民是那么多,气候是各种各样,因此各地方有各种各样的产物,各省间的水运交通,大部分又是极其便利,所以单单这个广大国内市场,就够支持很大的制造业,并且容许很可观的分工程度。

就面积而言,中国的国内市场,也许并不小于全欧洲各国的市场。假设能在国内市场之外,再加上世界其余各地的国外市场,那么更广大的国外贸易,必能大大增加中国制造品,大大改进其制造业的生产力。如果这种国外贸易,有大部分由中国经营,则尤有这种结果。通过更广泛的航行,中国人自会学得外国所用各种机械的使用术与建造术,以及世界其他各国技术上、产业上其他各种改良。”

中国制造不是因为读了亚当·斯密的书而成就的,但从原理上和亚当·斯密242年所说的方向是一致的。亚当·斯密的理论说明了中国发展制造业的有利条件,包括幅员广阔、人口众多、交通便利和物产多样等,也提出了具体路径,就是重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这两个市场,重视自主经营,同时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

只不过在200多年前,“中国的政策特别爱护农业”,又“不重视国外贸易”,“中国人很少或完全没有由自己或用自己的船只经营国外贸易。允许外国船只出入的海港,亦不过一两个。所以,在中国,国外贸易就被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因此,中国的市场潜力发挥不出来,虽然是人口大国,但不是市场大国,支持不了丰富的分工,也就谈不上专业化和效率的提高。

今天中国能成为世界工厂,是因为开放的大市场支持了精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分工,造就了成熟的完善的分工配套体系,使中国企业能用最经济的成本结构,高效地生产出世界上的绝大部分产品,而且有良好的性能。

麦肯锡2015年有一项关于中国创新能力的研究指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经济体,有利于打造持续创新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包括比日本大四倍多的供应商体系,1.5亿具有经验的工厂工人和现代化基础设施。中国市场巨大的规模和发展健全的供应链,给硬件类产品提供了约15%至20%的成本优势。”

过去20年中国互联网应用能走到世界前列,同样是拜中国的市场优势和制造优势之所赐。

在彭斯和彭博的“后真相叙事”中,中国似乎是市场经济的怪物。其实,中国经济崛起的基本道理,和美国当年没有根本差异。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美国立国之初首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1791年关于发展制造业的报告,就一清二楚。

汉密尔顿强烈主张发展制造业,他主张通过提高关税的方式保护本国制造业,对从其他地方为美国带来“非凡价值之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技术)要进行奖励。顺带说一下,当时美国一些州政府甚至帮助机械走私者们融资,美国1790年就有了《专利法》,保护专利,但当时如果剽窃外国技术成果拿回美国,也能得到专利。美国今天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是一步一步实现的。

没有谁天生就该落后。全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落后经济体,追赶发达经济体,这是“二战”后的经济大潮流。西方有大量经济学家都研究过这一“追赶”的现象和规律。他们有一个假说,越是落后的国家潜力越大,经济增长速度应该越高,因此后发国家必然会赶上先进国家。但现实中,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阿伯拉莫维茨,这位1912年出生于纽约布鲁克林的经济学家,在他的研究中指出,后发国家追上先进国家这一假说的关键,在于“潜在”与“现实”的区别。潜在的机会要变成现实,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技术差距,二是社会能力,三是历史、现实及国际环境的变化

从技术差距与社会能力的维度,阿伯拉莫维茨给出了四种组合:一国的技术差距大但社会能力强,则总的增长潜力最大;一国的技术差距大、社会能力低,则增长潜力最小;一国的技术差距小但社会能力强,则处于超越先发国的状态;一国的技术差距小、社会能力低,则由于技术与制度的惰性,将由发达走向衰退。

至于“历史、现实及国际环境的变化”,有时能够为经济追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有时又会极大地妨碍甚至中断经济追赶的进程。

何谓社会能力呢?大致来说,它是指通过教育形成的人力资源,具备竞争意识和诚信的从业者,消化和掌握现代技术的能力,有利于开放竞争、新企业的建立和新产品、新服务的购销的商业与财经制度,稳定有效的政府和政策,大型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资本的金融制度与市场,等等。

日本学者南亮进的研究指出,日本上世纪50至60年代的高速增长主要是因为具备了阿伯拉莫维茨所说的“社会能力”,其表现是丰富的人力资源、现代化的经营组织、发达的信息产业和装备产业。

以1970年代为转折点,随着技术差距的缩小或消失,日本依靠引进技术、实施追赶的机会日益减少,失去了“后发优势”。他说,由于日本没有从根本上将其模仿能力改造为真正自主创新的能力,经济发展失去了动力和方向,当美国利用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经济增长,并进入新经济之时,日本的差距又扩大了。

如果借用阿伯拉莫维茨的分析框架,可以说,中国经济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增长,一是和先进国家存在技术差距,可以引进吸收;二是中国的社会能力非常强;三是国际环境也有利于自身发展。

今天,要判断中国经济向何处去,还是可以从这三个角度来考虑。

在技术差距有了相当程度的缩小后,如何更多通过自主创新来提升技术能力?在国际环境发生变化后,如何尽最大努力保持开放性经济格局,包括尽一切可能与美国达成更多的互利双赢,而不是与其脱钩?开放,是为了通过一个更大的市场来支持专业化的分工及其效率。最后,最重要的,中国如何提升自己的社会能力?这是经济追赶的最重要的内在因素。

中国的社会能力,包括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结构转型与升级等等方面,但最为紧迫,也最关乎长远的,还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心理。

如何让我们的社会对长期发展有信心,对以“财产权的保护、契约的履行、司法的公正”为核心的经济制度有信心,这是关键之关键,要害之要害。

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力是牢固的,并且是不断提升的,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劳动者、创造者,聚焦于知识和技术的创新、人力资本的投入、基业长青的组织体系的打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所有这些都是在提升中国经济的内在能力。能力才是经济发展之本。

如果我们的社会对于攸关长期的制度安排没有信心,那么在技术差距缩小、外部环境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很多优秀和聪明的人才就可能做出另外的选择,比如无为,比如逃离,比如三心二意

在中国今天恰恰最需要实现从加工能力到创新能力的突破,用包括知识、技术诀窍、管理创新在内的能力驱动下一轮的发展,因此极其需要有更加明确、更加长期、更加坚定的人财物力投入的时候,如果出现规模化的无为与逃离,这对中国经济的未来将是灾难性的。

中国不会满足于停留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链的加工组装环节。从华为等公司的发展来看,中国企业具备从模仿到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创新型中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下起飞的。开放的、市场化的、竞争性的环境,是中国公司拥有自主能力和核心能力的沃土。

这不意味着政府是无为的,但只有当政府行为符合“让资源流向能够创造出更高价值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的时候,宝贵的经济资源才不会被浪费。

四十年前的中国,因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念正见,走上了一条康庄大道。历史启示我们,社会意识和社会心理的变革,是经济变革的前提。社会能力的发育和经济能力的成长休戚与共。

站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在中国遭遇多重挑战的时候,读懂自己的历史,明了未来的道路,至关重要。如果我们自己也没有读懂自己,或者错误地理解走过的道路,那将是时代的悲剧。

中国的竞争力不是单一要素的竞争力,是结合了复杂、丰富的专业化分工和劳动力技能的综合性竞争力,是不容易替代和移走的。这种竞争力的背后,是因为对人民的信赖,对市场的信赖,所绽放的自由奋斗、力争上游、不懈进取的中国人的精神特质。

每一步都充满不易。汗水是小,肉体的辛劳和伤痕也不在话下,内心的挣扎和不屈不挠才是许多人生命中的真实写照。正是这些永远奋斗的灵魂奠定了中国经济成长的基石,并让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底色一天天变得更加亮丽。

中国的伟大复兴是每个中国人的祈愿。但中国故事还是一个未完成的故事,每个人都是这个故事的书写者。哪怕只能写上小小的一个符号。

中国存在的问题无需回避,不应该回避,回避也解决不了。但只有亿万中国人团结起来,勇敢直面并千方百计去解决问题,我们的时代才不会因为这样那样的顿挫而终止前进的步伐,并终能在风雨之后见到更美的彩虹。(作者:秦朔  来源:秦朔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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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