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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这些障碍不清除,中国企业家创新的潜力就发挥不出来
这些障碍不清除,中国企业家创新的潜力就发挥不出来
2018-12-03 01:36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博览财经特稿】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指出,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家创新的制度环境,除了产权保护和法治,还有必要清除一些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给创新设置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清除,中国企业家创新的潜力不可能发挥出来。

下面,是张维迎教授我集中就政府监管、反垄断法、产业政策、国有企业和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分析——

1、政府监管

从古到今,政府监管一直是阻碍人类创新的重要因素。产业革命早期,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曾明文禁止生产印花棉布,阿克赖特不得不走上法庭为自己生产印花布辩护;路易十四时期,法国政府曾禁止生产和进口棉布,有16000名企业家因违反此法被判死刑

政府监管通常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不是消费者。这是因为,创新作为创造性的破坏,意味着用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新产业代替老产业,新企业代替老企业,一定会动既得利益者——现有企业、现有行业的奶酪。这些行业、企业就会呼吁政府出来保护它们的私利,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比如说20世纪80年代,邮电部明确禁止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私自安装传真机,如果发现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目的是保护电信部门传统通话业务的利益。广电部禁止居民个人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和网络电视,为的是保护传统电视台的利益。2015年10月交通部曾推出一个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稿,尽管最后没有真正实施,但反映的问题非常严重,就是网络约租车遇到了既得利益者——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

监管部门打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借口,但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因为它忽略了市场的声誉机制。它假定市场上每个人都在试图骗人,其实企业家明白,商业上的成功要靠好的声誉。比如监管部门规定网约车司机要符合一系列的资质条件,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把好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这一关,坏了自己的名声,那这几十亿的投资全泡汤了。这些投资者当然不是傻瓜,他们很明白,只有让客户放心,保证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己才能赚到钱。事实上,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公司都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这个行业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

政府的很多监管完全是多余的,就是因为忽略了市场的声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强化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正是由于网约车的出现,才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了等待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我们坐车也更放心。技术上的进步已经使得网约车的安全比传统的出租车高出好几个量级,这已有统计证明。

2、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其实应该叫《反竞争法》,因为反垄断法所反的那些行为正是市场中企业的竞争手段,尤其是通过创新来竞争的措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错位?主流经济学家有责任!传统经济学把垄断和竞争的定义完全搞错了。经济学教科书中讲的最理想的竞争是 “完全竞争”!所谓的完全竞争,就是众多厂家以相同的技术、相同的成本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收取相同的价格。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这实际上是没有竞争。这样的完全竞争和创新是不相容的,只要有创新,竞争一定是“不完全的”,一定会导致所谓的“垄断”,因为创新就是做与别人不一样的事情。

市场份额其实是对创新成败的最好检验,越成功的创新,吸引的客户越多。但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客户多了、市场份额大了,就限制了竞争。所以不难理解,历史上受反垄断法折磨最多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创新能力最强的企业。所以有人说,如果你要了解美国历史上最具创新能力的公司,哪儿也别去,就到美国商务部查一下100年来受过反垄断起诉的公司名单就可以了。从早期的标准石油、美国铝业公司,到IBM、微软等最优秀的高科技信息公司,都受到过反垄断起诉。《反垄断法》经常变成不创新企业去折磨创新企业的武器,竞争不过别人就起诉他,政府一调查拖他几年,反垄断变成了保护落后而不是支持创新的法律

经济学家习惯于用一个行业的厂商数量或市场集中度判断垄断程度。但从历史上看,一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与市场上有多个企业关系不大。中国人几乎都在用微信,腾讯独此一家,但是它仍然得不断创新,因为总有人虎视眈眈。可以设想,如果马化腾高枕无忧,认为自己享有垄断地位,可以剥削消费者了,我想用不了一两年他的公司就会彻底完蛋。没有哪个企业能垄断一个市场,除非政府强加保护措施。如果政府有保护措施,有多个企业也不是充分竞争。中国的出版业有600多家企业,能说是一个自由市场吗?

滴滴打车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要对此项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优步中国倒闭,宣布破产关门,而不是卖给滴滴,商务部要不要调查?估计不会。但其实效果是一样的,它之所以卖给滴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过滴滴,认为继续经营不划算,要退出市场。

担心滴滴垄断是杞人忧天!公交车和传统出租车都是它的竞争者,何况还有其他的网约车公司,如神州专车、易道用车等,都在和它竞争。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它的竞争者,因为我们可以不坐它的车,自己开车。只要进入是自由的,哪怕有一家企业也不叫垄断。反之,如果进入不自由,比如政府规定以后不能再有新的网约车公司,哪怕有十家依然是垄断。

垄断当然要反,但真正要反的是政府用法律和政策施加的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而不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如果政府用强力为某个行业、某个企业保护市场,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这就是法定垄断,这样的垄断影响创新,所以必须反。但我们现在恰恰相反,这样的垄断我们不去反,反倒要反真正的市场竞争行为。反对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其实就是反创新,因为所有创新,按流行的经济学定义,都会形成垄断,而且越大的创新,越有商业价值的创新,垄断程度越高。如果你做了一个小的创新,也起不了大作用,但颠覆性的创新,就会形成所谓的垄断。

我不由地想引用一下当年瓦特对垄断指控的回应。瓦特发明蒸汽机之后,博尔顿和瓦特的公司是独此一家的生产者,占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瓦特和博尔顿对蒸汽机的收费并不高,只收成本价,再加上由于使用蒸汽机节约的燃料费的三分之一,看起来是很合理的。但是,这也引起很多使用者的不满,他们发起了一个运动,请求英国议会取消瓦特的蒸汽机专利。瓦特本人怎么回应这个事?他说:他们控诉我们设立了一种垄断,但是,即使是一个垄断,这毕竟使他们的矿山比原来生产出了更多的产量。他们说因使用机器必须支付使用费对他们来说并不方便,但是如果我把我裤腰上的小钱袋纽扣扣好,对那些想偷我钱包的人来说也很不方便。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强迫别人使用我们的机器,如果这些家伙向议会控诉,他完全可以不使用。瓦特是个发明家,谈不上是一个企业家,但是他对这个所谓的垄断指控的回应,是很有说服力的。

3、产业政策

我曾经讲过,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不搞砸是不会罢手的。这里讲一下产业政策如何扭曲企业家精神、阻碍创新。

首先,产业政策一定会导致寻租行为。有产业政策就有市场准入、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的区别对待,谁能得到支持,谁不能得到支持,完全由政府官员说了算,这就带来垄断租金,实际上也是政策性的套利机会。最擅长寻租的人就会与政府搞关系,拿到优惠的人通常是寻租高手,而不是创新能手。

其次,产业政策使套利比创新更有利可图。创新是实实在在真金白银的投入,要熬很长的时间,套利则容易得多。比如说政府补贴 新能源汽车,想办法弄到牌照就可以拿到补贴,有些企业不生产汽车仍然得到每辆车20万的补贴。有这么好的套利机会,为什么要创新呢?

再次,产业政策会误导企业家的投资选择。本来在市场中,企业家投资什么,或者创新于哪方面,要看市场前景,产品是不是有利可图。而有了产业政策的诱惑,企业家投资什么不是看其市场前景,而是看是否容易得到政府的资助和支持。这就像大学教授申请研究课题经费一样,不是看什么题目最有意义,而是看什么题目好拿钱。我曾经遇到一个教授在申请研究课题,我会问他,你对这个课题感兴趣吗?他说兴趣不是很大。我又问,你觉得这个课题的意义大吗?他说不大。那你为什么做这样的课题?他说因为这样的课题最容易申请到政府的钱。所以,大量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不是有价值的研究,而是诱惑大家申请经费

最后,产业政策导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得到政府支持的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得不到政府支持的企业处于劣势,即使后者的产品更有市场前景。前一类企业由于政府补贴可以卖得很便宜,更优秀的企业、更具创新的企业反而竞争不过不具创新力而只会寻租和政府搞关系的企业。

任何扭曲企业家精神的政策,一定会阻碍创新。如果我们不废除产业政策,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变成创新型国家。企业家如果跟着政府的产业政策走,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为了创新,中国企业家需要的是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而不是产业政策的扶植。所以我主张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政府不应该给任何产业、任何企业吃偏饭。

4、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由于激励机制的扭曲和管理体制的约束,一定是短期行为,不可能有积极性创新。创新是先亏损,熬过很长时间才可能盈利,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可能有这样的耐心。如果仔细了解一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几乎不考虑三年以后的事情。十年树木一年种草,国有企业连栽树的积极性都没有,只有种草的积极性。

更严重的是,国有企业的存在严重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创新。这有六个原因:

一是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就要对市场施加准入限制,导致民营企业不能进入一些最需要创新的领域,压缩了民营企业的创新空间。比如说中国的页岩气出不来,因为石油天然气是国有企业垄断的。美国的页岩气不是大企业做的,而是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企业做的。

二是国有企业挤占了民营企业创新需要的资源,特别是信贷资本。时至今日,大部分的银行贷款仍然是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很难,而且融资成本很高。

三是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给民营企业提供了套利空间。20世纪80年代为什么乡镇企业那么赚钱?就是因为国有企业很多,乡镇企业即使效率不是很高,总比国有企业高,仍然有竞争力。如果一个地方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套利很容易,就不会有动力创新了。

四是当国有企业作为客户存在的时候,民营企业作为供应商,产品是否卖得出去与其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关系不是很大,这些民营企业更可能靠找关系卖东西而不是靠产品质量和价格的优势来卖东西,这本身就使得民营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降低。

五是当国有企业作为上游供应商时,像电信行业、公用事业部门,它们的法定垄断地位会阻碍下游企业的创新能力。尽管我们的互联网发展很快,但研究一下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最早的瀛海威为什么垮了?一个重要原因是电信资费太高,使得瀛海威没有办法活下去。

六是国有企业的存在降低了整体经济的自由竞争程度,也导致民营企业创新的动力不足。

总之,国有企业不仅自己没有积极性创新,而且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创新。

5、宏观经济政策

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也会阻碍企业家创新。

根据米塞斯—哈耶克商业周期理论,信贷扩张误导企业家投资决策,导致经济危机。低利率和信贷扩张会人为地夸大市场的不均衡程度,增加虚假的套利机会,使企业家过度投资于套利活动,引起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最后是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经济危机爆发。政府用刺激政策化解危机,又增加了新的套利机会,会弱化企业家创新的动力。根据熊彼特的商业周期理论:经济的发展一定是新产品、新技术、新企业淘汰老产品、老技术、老企业的过程,创新周期决定了商业周期。用货币政策刺激总需求,一定会延缓和阻碍这个淘汰过程,从而有害于创新和经济的长期增长。

有研究显示,许多创新活动在衰退的低谷开始。原因是,当市场已经饱和的时候,企业无法从旧有和已经成熟的产品中获利,便只能求助于通过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或推出新产品。当企业因为产品销售不好出现困难的时候,如果政府用信贷政策救企业,就会使得套利比创新更有利可图,从而阻碍创新。比如说2009年宏观刺激政策鼓励“家电下乡”,政府花很多钱补贴销往农村的家电产品,让本来应该淘汰的产品又有了市场。现在产品很好卖的时候,企业为什么要创新呢?

以上这五个方面,无论政府管制、反垄断法,还是产业政策、国有企业、宏观经济政策,都是阻碍我们国家创新的一些重要的体制和政策,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来演:中国经济50人论坛 作者:张维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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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