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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方星海:金融改革的“牛鼻子”在资本市场!
方星海:金融改革的“牛鼻子”在资本市场!
2019-01-14 09:20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博览财经研报】博览财经注意到,日前,方星海副主席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点(决策层加速国内改革、以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对外部风险压力),“特定”的场合发出的“改革创新呼声”,虽然是“论坛”性质,但考虑到这个“论坛”的主办方的“底蕴”,至少是可以视为有关方面“发出的某种信号”,算是一阵“毛毛雨”了。博览财经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在此前“强监管、去杠杆”大背景下,持续2、3年的资本市场“政策收紧”态势,正在决策层“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新政策号召下出现转变,那些符合“扶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相关“改革、创新”举措,会越来越多的推出、落实,成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必要融资扶持”,在这种新格局下,一直低迷的股市行情,有机会获得“估值重构”契机!

……

1月12日,第二十三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资本市场与现代金融体系》。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论坛时发表重磅讲话,要点如下——

尊敬的宁主任、刘校长、高院长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来到人民大学参加论坛,中国人民大学是我们国家著名的高校,人文学科方面尤其强,培养了刘鹤副总理,宁吉喆主任非常杰出的经济学家和党的国家领导人以及部委领导人。我怀着非常高兴的心情参会,我来参会受我们主席的委托,我代表他和证监会对这个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这个论坛延续举办了23届,非常不容易。搞论坛开始容易,但是坚持这么长的时间,做得越来越有影响非常有不容。

1、新股第一天价格涨了44%,没有交易量,没有交易量的价格是虚幻的不准确的价格。首日涨停板这个事情要研究,我个人觉得应该取消

2、证监会正在指导和协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和各个部委的意见基础上,现在日夜工作,推动科创板和注册制尽快落地

3、将努力引进国际中长资金进入中国股市。

4、预计今年外资流入A股会进一步增加,有望达到6000亿规模

5、股权融资若没有显著提升,宏观杠杆率将稳不住。

6、现在要采取措施,使交易进一步的活跃,不存在控制峰值这个问题。

7、要给予多空双方充分手段,让市场充分博弈合理定价

8经常猜A股底使国内不敢买而外资却拼命买

9、我们将以资本市场开放撬动各国对华关系的积极性。

10、已有部分投行表明将在政策允许后提升持股比例至100%,对此证监会将大力支持。

……

考虑到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决策层发出的“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号召,监管层的政策落实也在加速,此次方星海副主席所做的诸多表态,大概率是监管层2019年诸多工作计划的一个“信号”,随着金融市场的工作侧重点已经明确为“服务实体经济”,主基调则从“去杠杆”调整为“稳杠杆”,2019年的国内证券市场有望获得某种程度上的“松绑”,一些符合“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即将浮出水面(除了决策层已经“亲自过问”的科创板、注册制,这次方副主席主动提到的“取消新股上市的涨跌停限制”,积极引进外资、长线资金等),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诸多松绑”措施的落实,证券市场活跃性必将提升,服务、激活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功能也将随之提高,在这个大背景下,股市行情也有望升温,缓解数年来已经被“割到‘韭菜根’”的市场生态……

博览财经注意到,方副主席强调——

金融体系的改革“牵牛鼻子”的东西是在资本市场。无论是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看,我们都需要迫切的发展资本市场。让股权融资在整个金融体系当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资本市场改革予以了高度重视。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当中资本市场占了这部分篇幅的1/3,经济改革面很广,但是资本市场占了1/3。资本市场占了金融改革部分的3/4。公告关于资本市场改革这样说的,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交易制度,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实践注册制,尽快落地。

我理解“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宏观角度,从不久前我们央行领导说我们现在宏观杠杆率基本上稳定了,但我觉得如果资本市场不进一步的发展起来,股权融资没有一个显著提升的话,这个宏观杠杆率是稳不住的

微观角度,我们国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进入新阶段,高质量创新发展阶段,我们投资需求有没有是不知道,收入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投资一个技术能不能成功都很难说,市场竞争也更具有了激烈,市场需求多样性,这种情况下债务投资其实已经不太适合了。必须要有更能吸收风险的股权投资来促进这个阶段的进一步的经济增长。

此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规范、透明以前有关方面一直都有强调。但是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方星海副主席称“感觉第一次在一个中央会议上这么明确的提出”。

第一,关于开放,博览财经注意到,今年资本市场开放力度前所未有——

前几年,有了沪港通、深港通,还有了单向债券交易的“北向通”,自2017年底起已取消了沪港通、深港通的年度资金流入额度,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外资通过这些通道入市已无规模限制。另外,对已实施多年的QFII制度,也大大放松了对入市资金退出并返回的时间限制。这是在现行框架下做到了货币流动最大限度的松绑与开放

而这种开放在2019年还会有更大动作。在以前外资机构来我国新设或收购金融企业,通常都有明确的持股比例限制,后来虽有所调整,但不能单独控股。而现在开始外资可持有境内金融企业51%的股份,并且在三年后能实现100%控股。如此大的开放力度,不但在新兴经济体国家中少见,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也不是都能做到的

……

第二,关于“活力与韧性”,资本市场有韧性最重要一点就是定价合理

定价合理怎么实现?非常重要一点就是无论是期货还是现货市场,做多、做空双方都要给予充分手段、足够依据,价格不是监管部门说的,一定要有各种手段工具,让市场充分博弈,这样定下来的价格才合理。我们现在各种工具都很少,所以证监会抓紧出台一些双方都可以用的各种工具。

有活力、有韧性,就是说资本市场要参与者非常充分,交易非常活跃,定价合理,这三个要体现。参与者非常充分,我们国家原来散户比较多,一万四千多万的账户,每天活跃交易者有两三千万,这个里面有一个不足就是机构投资者太少,所以我们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而且大力引进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活跃,有一段时间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交易非常活跃,股市也活跃,期货市场也很活跃,太活跃了,就出台了很多限制措施,让它不要那么活跃。但是现在情况在发生变化,现在又逐渐变成一个不够活跃是一个主要矛盾了。每天股票的交易量交易额两次加在一起三千亿,期货市场每天是1200万手,比以前高峰1500万手,1600万手还要低。我们很多机构投资者觉得无论是股票市场上做业务,还是期货市场上做业务,觉得市场活跃度不够了,我们现在要采取措施,使交易进一步的活跃,这才能说有活力的资本市场。


Wind数据显示,从股指期货单日成交量来看,近年来变化巨大,2014年上半年,当时股指还处于历史底部的时候,沪深300指数期货单日交易量维持在60万手左右,随后因A股市场大幅拉升,股指期货成交量均大幅攀升,2015年下半年以来,因对股指期货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成交量大幅萎缩。当前虽有部分放开,但相比之前仍有较大差距。

 


定价要合理,参与充分,交易活跃,定价合理非常重要,定价不合理这个资本市场就不会有韧性,有韧性什么意思?外面来点冲击,我资本市场稍微要摇晃一下,稍微有点涨跌,但是马上又恢复正常,这叫做有韧性。经济上有一些波动,我们资本市场当然有反映了,不会有所反映就塌下来,不会。最重要一点就是定价合理,定价不合理,有巨大的泡沫,很难一下子破灭,你很难恢复过来。现在定价合理怎么实现?这里头非常重要一点就是说资本市场无论是期货还是现货,做多、做空双方都要给予充分的手段,足够的依据,价格不是监管部门说的,一定要有各种手段工具,让市场充分博弈,这样定下来的价格才合理

为此,方星海副主席表示,将推动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尽快的落地,我们证监会正在指导和协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和各个部委的意见基础上,我们现在日夜工作,尽早完成党中央和习总书记交给我们这一项十分重要和光荣的任务。

……

第三,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停板限制没有意义,不仅扭曲了价格,而且会导致散户在连续涨停后的股价最高点接盘

A股已持续多年的新股上市首日44%涨停板限制放眼世界也是罕见的;取消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停板限制,有利于市场真实地交易和真实的价格信号形成。

1月12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二十三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新股上市首日有44%的涨停板限制,第一天价格涨了44%,没有交易量,“没有交易量的价格是虚幻的、不准确的价格”。他认为,人为限制导致价格不合理,而且前几天都没有交易量,非常不合理。“首日涨停板这个事情要研究,我个人觉得应该取消”。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自2014年1月24日贵人鸟以43.96%的首日涨幅上市以来,此后5年中,先后上市的1000多只新股首日的涨幅几乎都是清一色的44%。

据了解,目前新股上市首日44%的涨停板限制起源于2013年底启动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在这一制度推出初期,曾有分析认为,对股票上市首日的涨跌幅进行明确限制可以起到抑制新股上市首日被爆炒等积极作用。

在2014年之前上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的市场表现可谓差别巨大。如在2012年10月9日上市的洛阳钼业,上市首日当天即大涨221%,而在两天后上市的海欣食品(002702),首日即告破发,全天股价跌幅8%。纵观2012年全年,上市首日即告破发的新股有近40只。

以往新股上市首日的表现与市场的牛熊有关,如果连续出现首日破发的新股甚至可以被视为大盘进入底部区域的特征之一。而近年来,无论股指如何波动,新股总能立于不败之地

取消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停板限制,有利于市场形成真实的交易以及真实的价格信号形成。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近年来“新股不败”,某些游资利用快速交易通道在涨停板挂单抢购刚上市的新股,这也助长了新股连续涨停现象的蔓延

新股上市后的连续涨停被游资、机构作为一种心理暗示加以利用,导致几乎所有新股无论质地好坏都能被爆炒一把。一般都是过度炒作,但最后还是由散户接盘,因此这种限制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反而纵容了投机行为。

Wind数据显示,在2014年之前,新股涨跌幅制度没改之前,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既有首日翻番也有首日破发的。以2009年10月底第一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为例,首日均录得较大涨幅,部分公司涨幅甚至突破100%,且首日换手率均超过80%。


总结

必须承认,这几年中国资本市场遇到了较大困难,各项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没能为投资者带来合理回报。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无非是从改革与开放两方面着手。这段时间监管部门接连推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及优化监管等多重措施,在对外开放方面,也动作不断。开放的意义,并不在于简单引进多少海外资金来缓和沪深股市的流动性困难,更在于引进海外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成功的管理模式,全方位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管理水平,提升其在投资、融资及资产整合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真正服务好实体经济

博览财经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在此前“强监管、去杠杆”大背景下,持续2、3年的资本市场“政策收紧”态势,正在决策层“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新政策号召下出现转变,那些符合“扶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相关“改革、创新”举措,会越来越多的推出、落实,成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必要融资扶持”,在这种新格局下,一直低迷的股市行情,有机会获得“估值重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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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