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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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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招惹众怒 视觉中国难用“避风港规则”逃责
招惹众怒 视觉中国难用“避风港规则”逃责
2019-04-21 21:0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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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近日,视觉中国陷入舆论漩涡。起因是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发布。4月11日中午,有网友发现黑洞照片被列入视觉中国“编辑图片”,视觉中国声明如果用于商业使用应联系其客户代表,标注“版权所有:1995-2019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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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版权问题引发公众质疑,一个号称以版权保护见长的公司,却被发现连国旗、国徽都明码标价,这场“视觉中国版权风波”立刻引发巨大争议。

针对视觉中国网站发布违法违规图片信息的情况,4月11日夜,天津市网信办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要求网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清查历史存量信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依法办网、依法经营,切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视觉中国网站负责人表示作为平台方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将全面彻底整改,在此期间暂时关闭网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及网民监督。视觉中国官方微博@视觉中国影像 4月12日也发布致歉信指出,自愿接受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其的处理。

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晚间新闻》节目中评论指出,一个宇宙黑洞引出一个行业黑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更多更好的原创作品,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我国也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视觉中国以“能奈我何”的嘴脸,把法务做成销售,一头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一头又对使用者进行“维权敲诈”, 既苦了原创者也苦了使用者。

所以才有了网上那句“苦视觉中国久已”。这种恶劣的勾当屡屡得逞,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更向公众展示了版权交易中一颗吸血的毒瘤。严惩“视觉中国”很有必要,严防“下一个视觉中国”更有必要。健康良性的版权市场必然是激励原创者创作热情的市场;必然是不给“视觉中国们”任何生存机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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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被广为诟病的“维权套路”什么样?事件对版权经营有何影响?法律专家对此又是如何评价?

调查:视觉中国平均每天15.6起官司

视觉中国号称是以“视觉内容”生产、传播和版权交易为核心的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过去5年中,其官司近万件。这些数据也揭开了视觉中国真正的盈利模式。

公开资料显示,视觉中国盈利模式中有一项为“为内容生态中的生产者与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版权交易和增值服务”。另据视觉中国财报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视觉中国“视觉内容与服务”板块收入占上市公司总收入81.81%,实现营业收入5.7亿元,同比增长34.48%,该业务实现净利润2.3亿元,同比增长43.74%。随着利润和营收增长的还有视觉中国的诉讼案件数量。

通过查询发现,视觉中国旗下的汉华易美和华盖创意涉及的裁判文书数量均超4000件。其中,仅2018年,上述两家企业裁判文书总量就达3348件,比2017年的1831件,增长45.31%。

此外,在超过八成的案件中,两家公司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主,占比超过八成。

另据裁判文书收录网站Openlaw数据显示,与“视觉中国”关键词有关的法律诉讼,2018年全年共有2968起,2017年更是达到5676起,也就是说,这两年平均每天视觉中国就有15.6起官司要打。

图片交易难查记录 摄影师:不知道卖了多少钱

据某摄影师透露,像视觉中国、东方IC这种图片网站,一般都有自己的签约摄影师或者机构,他们会上传一部分照片,但大部分照片是注册用户上传的,注册用户中除个人还有一些机构。视觉中国这种图片网站并不是生产照片的公司,他们只是版权代理机构,网站上的照片署的版权拥有人往往也不是视觉中国。

对上传照片的人来说,照片销售出去以后上传者才可以拿到分成。据介绍,视觉中国刚创立时,分成比例是五五分账,视觉中国和版权人平分,后来变成七三分、八二分,“视觉中国拿收入的大头,摄影师拿小头”。

那么照片上传者如何知道自己的照片是否销售出去、卖了多少钱呢?据介绍,上传者名下有一个账号,可以通过这个账号去看销售记录,但该数据上传者自己无法核实,因此一些摄影师会怀疑自己的照片被卖了却没拿到钱,“这是常有的事情,其实不止视觉中国、东方IC等网站,只要销售图片的公司都会产生这种纠纷。”

在照片的价格上,定价权是协商的,定价权可以在上传者自己手里,如签约的时候自己说照片卖多少钱一张,然后根据销售量分成。但是绝大部分定价权在视觉中国,所以有时候照片具体卖多少钱,上传者并不知晓。

另一位摄影师也表示,他也在视觉中国上传过照片,当时的分成机制是五五分,通过系统可以看见哪张照片被下载了多少次,但看不到详细交易记录,他收到的报酬是按月计算的,并不清楚每一张照片卖了多少钱。

9张图片索赔18万元 医疗机构房地产商中招

某媒体编辑就曾先后遭遇视觉中国和全景网络的“维权信”。据介绍,“我们在一篇文章中用了两张图片,这两张图片是被采访对象提供的。但是大约过了半年,就接到了视觉中国发来的律师函,称我们的图片侵权,要求赔偿。”在与视觉中国代表的沟通中,对方一直建议其购买图片合作套餐,并表示如果购买上述服务,侵权图片可以算作服务部分,不用额外支付赔偿。

2017年4月,视觉中国曾将腾讯告上法庭,称其在微信企业账户及新浪官方微博中,未经许可使用了9张视觉中国拥有版权的图片,要求腾讯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8万元。

对此,腾讯辩称,在其他网站上也有不同水印的涉案图片,不能证明视觉中国享有图片的著作权。但最终,法院判决腾讯赔偿视觉中国4万元。

上述两家公司的诉讼对象中,医院和房地产商是“重点对象”。仅2019年4月,即将或已开庭的诉讼中,就包含乐清市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湖北省中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上海集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集团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瑞安市红十字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

2019年4月3日,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汉华易美的被告,开庭案件号多达19条。2019年3月27日,对金香港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号也多达10条。

高达4000多条的开庭信息,仅仅只是“视觉中国”维权的冰山一角。除开庭信息外,在已立案但未开庭的信息中,仍有多达3184条信息赫然在列。一家名为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的企业,将在2019年5月22日迎来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多达31条同案由诉讼。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表示,类似这样的集中诉讼行为,可能存在“滥用诉权、提起骚扰型诉讼的嫌疑”。

揭秘:创业从6000卷胶卷开始

汉华易美和华盖创意两家公司的法人是柴继军,其另外一个身份就是视觉中国的创始人之一,其也是视觉中国的第四大股东,目前持有视觉中国7.1%的股份。这位45岁的前摄影记者,如今身价超10亿元,是25家公司的法人。

早在2000年,柴继军还是某媒体的摄影记者和图片编辑。他与当时同报的文字记者李学凌开始联合创业。当时柴继军家中还囤积着6000卷胶卷,一直琢磨着怎么最大限度地开发闲置照片的价值。最终他们决定做一个连接用图单位和摄影师的数据库。

柴继军和李学凌一拍即合,两周内将网站搭建完成,摄影师可以随时随地将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客户付费后获得授权下载,摄影师可通过后台看到下载记录,然后与网站分成。

2000年5月1日,网站正式运营,取名“Photocome”。后来因新浪上市后业务扩展,需要大量图片,于是就跟“Photocome”合作,当时开价是每张图片50元,每月费用达几十万元。2005年,柴继军离职,并与国际知名数字影像公司Getty Images成立华盖创意,图片生意发展迅速。2014年该公司借壳上市,原股票远东股份正式更名为视觉中国。

对于外界诟病其维权式营销,柴继军表示,事实上视觉中国的图片版权并不是特别贵。对于图片版权生意,他表示,图片内容产业距离成熟还相差太远。“实际上,要去网上找一张好的图片是比较困难的,而我们这里有大量优质高质量的图片,为你降低制作成本、解决版权问题。从长远看,我们不可能去‘敲诈勒索’,我们是一家商业公司,你跟我签合同,我给你提供优质服务,仅此而已。”

有评论认为,尊重著作权,不意味着要“尊重”视觉中国的经营方式;吐槽视觉中国,也不能损害来之不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

视觉中国的主要问题在:一、以保护之名实施著作权侵权,掠他人之美,冒充著作权人实施欺骗、讹诈,如黑洞照片的著作权人已经开放版权,视觉中国却假模假式对外收费,事实上视觉中国将大量海外开放版权的照片“占为己有”;二、视觉中国搞碰瓷式的维权,动辄进行高价索赔,动辄要求签订包年合同。

这一事件说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只是还得探索出著作权保护和传播的权利平衡点。

声音:自媒体应付出运营成本

针对视觉中国用无版权照片牟利这一行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若视觉中国通过图片搜索技术将网上的图片盗用至其网站上,再声称具有相应版权予以售卖或“维权”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则依据《著作权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视觉中国已经构成对相关图片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且涉嫌不当得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若视觉中国以自己根本不具有版权的图片作为事实基础进行所谓“维权”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刘博今律师也表示,视觉中国若以虚构的版权,要求公司付款,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但他强调,涉罪的前提是需造成对方损害并达到严重程度。

此外,上海律师丁金坤还表示,如果视觉中国以虚构的版权,捏造虚假的被侵权事实,起诉对方索赔,还可能涉嫌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将会涉及虚假诉讼罪。维权诉讼是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正当行为,但如果走向极端,以不正当方式牟利,则该行为本身也会被法律制裁。此外, 针对在本次事件中,图库方的不当行为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和谴责,使得网站关闭、整改,不属于免责事由。如关停网站的行为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律师表示,相关客户可以依据《合同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随着公众号、微博等各类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此产生的图片、文章、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增长。法院法官提醒网络公司及个人,厘清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应当取得他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对于宣传内容所使用到的图片、文章,要加大作品创作的投入,要舍得投入成本,形成的著作权也要注重版权登记。购买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合法来源的审查。究竟什么样的图片算侵权?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创新、创造性的劳动。视觉中国直接将他人的logo图案做了矢量图、打上水印,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视觉中国拿这个“盖戳卖钱”本身就是对著作权的侵权。

二、广义上的“二次拍摄”, 一些官微编辑不理解:自己家的楼、自己家的产品被拍摄做成图片之后,怎么成了人家的知识产权?其实,商品、大楼本身并不产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反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是付出创新性劳动的,包括光线调整、明暗对比等,所以“二次拍摄”会产生著作权。

三、肖像权和摄影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这次很多公众人物、明星站出来吐槽:自己在一些公开场合的照片被摄影师拍了之后,卖给了视觉中国,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肖像权和著作权属竞合关系,搞活动让摄影师来拍照,如果不是事先厘清著作权归属的话,那么照片著作权就是摄影师的。

亲历者角度陈述过程中的事实

我之所以关心这个事件,是因为我曾经代表客户与视觉中国谈判和诉讼,站在视觉中国的对立面了解到一些信息,可能可以帮助读者更多的了解视觉中国。我无意于作出道德判断,仅以亲历者的角度陈述过程中的事实。

本案中,我的客户是中国知名的电商平台,事发时客户App下载量处于中国区免费榜前列。

2016年7月12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视觉中国的名义发邮件给我的客户,称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20多张图片,要求赔偿。我代表客户回函,要求其罗列具体的图片及相关链接,以便我方核实。但其并未回复。事后推测,该员工应该不久就离职了。

2016年7月24日,视觉中国看我方没有主动与其和解,其员工徐XX向苹果公司的App Store投诉客户的App,称客户App侵犯视觉中国的知识产权。客户向苹果公司电邮申辩。但是2016年8月17日,客户的App仍遭苹果公司突然下架,在App Store中无法搜索到客户的App。客户焦急万分,我致电汉华易美公司要求撤销投诉,我们不回避任何侵权的问题,但是App本身确实不存在侵权内容。汉华易美拒绝核查和处理,只是强调被投诉一定是客户App侵权了,其投诉至苹果App Store一定是有证据的。

2016年8月17日傍晚,视觉中国北京员工打电话给我,电话中该员工承认客户App中没有任何侵犯视觉中国著作权的内容。像客户App这样重量级的App之所以被下架,是由于视觉中国与苹果公司有特殊的协议,无需举证就可以直接要求下架任何App。虽然对此说法,我无从查证,但是从我处理苹果App Store投诉的经验看,苹果公司对视觉中国的响应确实远超普通的投诉人。

2016年8月19日上午,客户App恢复上线,App Store可以正常搜索和下载。之后,视觉中国多次联系客户,要求客户购买视觉中国图片。对于错误投诉导致客户的损失却只字不提。

2016年8月23日,客户发函给视觉中国认为其错误投诉导致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事后,视觉中国回函客户,否认其存在的过错,并且坚持认为客户自身存在过错。同时,视觉中国依然坚持不懈地要求与客户开展合作,购买其图片的授权。给出每张单价100元,每年采购量1000张的方案。但是对于错误下架客户App的问题依然避而不谈。客户整个管理层都无法接受在这样的胁迫下谈合作。

2017年4月,汉华易美的王X发函给客户,认为客户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63张。在我提出核实要求后,视觉中国将263余张图片的链接发送给我,但图片分辨率极低,核实过程非常艰难。虽然要求视觉中国提供更为清晰的涉事图片,但是遭到拒绝。客户对能够辨认的图片做了核实,确实部分图片在官方微博和微信上使用。

2017年4月21日,经过多轮协商,客户与视觉中国就和解的价格达成一致。为了防止我方反悔,王X特意要求由其发出短信作为要约,我需要回复短信作为承诺。在合同法上看,这样就构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短信中的和解,是指对涉嫌侵权的图片按照一定的价格赔偿,263张图片以378元/张的价格赔偿。短信中的合作,是指客户后续需要每年购买视觉中国不少于300张图片,每张价格100元。

短信方式确认后,我代表客户与视觉中国就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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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这个事件已经到此为止。双方都是知名的商业机构,按照商业逻辑办事,在具体协议上不会产生太多的争议。而从这里开始我才真正见识到视觉中国的企业文化和行动逻辑。

在和解协议的修改过程中,客户和视觉中国就三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A、我方认为,既然和解就应当全面的和解,对签署协议前存在的侵权争议既往不咎。这是同行的做法,因为说到底对于这些知识产权巨头而言,侵权诉讼不是目的,巩固和扩大市场才是根本。我过去代表客户与微软(Microsoft)、欧特克(Autodesk)和解都会获得这样的承诺。但是,视觉中国拒绝在协议中约定对过去争议的全面豁免,甚至连口头的承诺都不愿意给出。考虑到视觉中国在业内的评价,我和客户都非常担忧视觉中国在获得和解赔偿后,会再次索要赔偿。

B、我提出在后续合作的图片使用中,如果是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比如用户在用户社区内上传的图片,客户应当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如果视觉中国认为构成使用,可以向客户提出,客户拒绝删除那么视为客户购买的图片。关于“避风港规则”我下文还会详谈,因为柴继军在此次事件中,也变相引用了“避风港规则”。但是,视觉中国拒绝承认“避风港规则”,只要客户有使用视觉中国图片,无论是否属于用户生成内容,都要计算入购买的数量。

C、我方提出,对于后续合作的图片,如果同一张图片在苹果App上呈现又在安卓App上呈现,应当视为是一次使用。道理很简单,对于手机App而言图片都通过客户端从客户服务上下载,客户事实上只使用了一次,不应当重复计算。但是,视觉中国认为,同一张图片在苹果和安卓客户端上使用,要按照购买两张图片计费,如果还有其他平台的客户端,也应当再次计费。

我作为客户的律师,可能难以取信读者说本方提出的三个要求是合理的或者公平的,但是,作为未来的合作伙伴,给予适当的理解和宽容却是为商之道。从与汉华易美王X及其法务主管刘XX沟通来看,即便将来合作,汉华易美也从未将客户作为商业上的伙伴看待。尤其在谈判陷入僵局时,汉华易美在沟通中反复强调客户就是小偷,侵权使用图片就是盗窃,时时处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

2017年5月5日,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争议,客户和汉华易美最终没有签署和解协议,客户等来的是汉华易美扬言法庭上见的最后通牒。

用今天的眼光回看客户和我彼时的决策,我们可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说微软和欧特克可以看作真正致力于与客户共赢的公司,那么视觉中国恐怕与它们走的路并不一样,其诉讼赔偿可能是其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因此其公司文化时时处处是将客户视为对手,公司价值观就是让客服屈服和付费,而非为客户创造价值。

作为诉讼对手的视觉中国

其实,在客户App被下架后拒绝购买视觉中国图片时,视觉中国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起诉客户。2016年9月,汉华易美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公证。

2017年6月15日,由柴继军亲笔签字的起诉状提交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汉华易美挑选了三张图片起诉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合计为3万元,即相当于每张图片要求赔偿1万元,这是谈判时价格的26倍。汉华易美要求按照人民币1万元/张计价的依据是其将篮球明星科比·布莱恩特的图片授权给《环球人物》杂志社,用于期刊的发行。

我作为客户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我提出四点抗辩意见:

a)汉华易美主张著作权的来源缺乏证据证明。

起诉时,汉华易美提供了Getty公司的授权书,授权其在中国大陆从事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但是没有提供Getty公司已经获得相关图片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对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由于涉案图片均在Getty公司网站上展示,并附有“gettyimages”水印,视觉中国在网站上登载图片均声明其享有著作权,因此法院认定视觉中国可以对客户主张权利。

从今天的眼光看,正是由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确认著作权权属上的逻辑,激励着视觉中国不加审查地将本来不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纳入自己的图片库,并标记上版权声明。视觉中国在此次事件中的自我辩解,认为五星红旗图片并未主张版权,但是其在五星红旗图片上附加版权“视觉中国”水印,并作出版权声明就是依据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的逻辑,主张自身享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

b)我和王X以短信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这本身就是书面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在汉华易美拒绝承认这个合同,起诉客户就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未对此作出回应。

c)汉华易美忽视一般的商业规则,为签署和解协议设置障碍,恶意促成协议无法签署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未对此作出回应。庭审后,与汉华易美代理人沟通中,对方也坦然承认,之所以汉华易美最终在协议条款上毫不让步,就是因为王X谈判达成交易利润太低了。该代理人也表示,我对和解协议提出的三点要求并不过分。

d)我认为,从双方和解的价格看,汉华易美的商业利益损失应当为378元/张,涉案图片的和解是用于微博、微信等编辑类图片的授权,与授权给杂志社等媒体的授权完全是两种方式,其价格差异巨大,这一点王X在沟通和解协议中向我做了解释,我将该解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和解金额与赔偿金额没有关联。

最终,在汉华易美没有提供任何损失证据的情况下,连一张公证费发票都没有提供,判决客户赔偿汉华易美商业损失和合理费用1.2万元,即每张图片赔偿3000元。

对著作权法司法实践的粗浅思考

虽然与视觉中国交过手,有直接的感受,但随着爆料的增加,确实刷新了我对于视觉中国的认知。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说说我对此次事件中相关人或事的看法。

问1:此次事件中,视觉中国的行为侵犯了ESO的权利吗?

答:视觉中国将ESO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声明为自己的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且没有在图片上标注出处,这违反了“署名 4.0”许可协议,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侵犯了ESO对作品的署名权,构成侵权。

“共青团中央”质问视觉中国的微博下各个官方微博发布的评论,见:https://www.weibo.com/3937348351/Hp8sp9JzQ,并不说明视觉中国在这些图片上都没有著作权,也不能说明这必然侵犯了这些公司的权利。

企业Logo或商标是商业标识的一种,权利人应当是享有该Logo或商标的企业。对于一个原创的摄影作品而言,摄影师对照片享有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律也规定摄影师在行使自己著作权的时候不得侵犯在先权利人的权利。

具体到微博评论区那些找出自己公司Logo或商标的图片或照片,首先创作这些图片和照片的摄影师是著作权人,在先权利就是那些商业公司对自己商业标识的权利。原创摄影师及其授权的主体,比如视觉中国,有权宣布对这些照片享有著作权,但是其不一定有权利使用或商业化利用这些照片。具体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具体的使用方式才能做出判断。

微博评论区出现的视觉中国图库里的照片还有一些企业家的照片,由于企业家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与商业标识类似,创作照片的摄影师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不能侵犯肖像权,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应当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问2:视觉中国可以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吗?

答:我先简单介绍下什么是“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是国际通行的互联网内容免责的规则,最初由美国在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即:DCMA法案)中确立。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14、15、16、17条和22条第一次确立了中国法下的“避风港规则”。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人大立法的方式确认了“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简单说,就是普通用户把侵权的内容放到了互联网上,被侵权人可以通知存放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那么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删除,而事后证明确实构成侵权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4月11日的《致歉信》中,视觉中国承认,对签约供稿人提供的图片,“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出了问题和瑕疵,说明工作还不足,对我们来说,因为是平台,还是得尽责。”柴继军说。

视觉中国和柴继军是说,这个事情责任在于摄影师,视觉中国是审核者,只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主要责任不在于视觉中国。但一篇《单纯的摄影师朋友们:视觉中国不是你们想的那么无辜》展示了视觉中国在处理自己侵权和别人侵权上的双重标准。

我认为,视觉中国不可以用“避风港规则”免责。理由如下:

a)向视觉中国提供图片的用户不是普通用户,而是视觉中国签约的专业摄影师。专业摄影师,本身对于图片的版权就有着更为敏感和深刻的认识,他们自己就是以出售自己作品为生的人。对于照片是否是自己创作是明知的。

b)视觉中国有强大的图片智能识别系统,完全有条件筛选出图片是否侵权。在与汉华易美沟通过程中,王X说视觉中国使用爬虫技术抓取图片,使用自己开发的系统对图片进行比较,智能识别出侵权图片,并且记录相应的网址。无论人工审核,还是机器识别,视觉中国完全有条件在摄影师上传照片时识别出图片是否原创。从我有限的摄影知识看,一般专业摄影师都会将照片存储为Raw格式,这种格式的照片普通的看图软件无法识别,放在网络上浏览器也无法将其作为图片渲染。视觉中国要求摄影师上传时提供Raw格式的照片就能避免侵权人作为著作权人上传照片的情况发生。

c)此次事件中,视觉中国不是黑洞图片的权利人,却以权利人自居向图片使用人主张赔偿。“避风港规则”只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被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免责,如果打比方的话法律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一面盾。但视觉中国是典型的“贼喊捉贼”,是在挥舞一把利剑。二者区别在于,对于“避风港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存储和展示是被动的。但视觉中国以摄影师上传图片向其他人主张赔偿,这是主动使用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应免责。

问3:视觉中国事件是否说明中国著作权法有缺陷?

答:此次事件进入大众视野的主要是黑洞图片和共青团中央微博质问和评论区的欢乐跟帖。提问认为中国著作权法有缺陷,其实是在质疑:a)视觉中国利用维权诉讼大量获利,和b)视觉中国将不享有版权的图片谎称享有版权,还要求使用人付费却没有任何处罚。

我不认为视觉中国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就能够说明中国著作权法有缺陷。客观地说,中国的著作权法是中国诸多法律中比较现代化和比较接轨国际的法律,法律体系本身并无多大缺陷。但从我代理与汉华易美案件的体会看,中国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速度太快,司法实践的积累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时间,这就造成了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相脱离的窘境。

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汉华易美自证其享有著作权的认定标准看,充分说明司法实践对于著作权权属确认的规则过于简单,流于形式。这在客观上激励着视觉中国利用司法实践的认定规则,扩大自己图片库的图片。

如果视觉中国提出维权的图片确实享有著作权,那么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或补偿正是法律应有之义。这种行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英美法德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此次事件,公众不能容忍是视觉中国公器私用,将ESO的图片、国旗国徽图片据为己有,还要贼喊捉贼地向使用人主张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此次事件本质上就是视觉中国无视法律一再违法,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并不能说明中国的著作权法有缺陷。

问4:反对视觉中国的霸权我们能做什么?

答:反对霸权的第一步就是避免侵权,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避免侵权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到著作权权属清晰的图片。通过著作权人获取图片不等于就是要付费的图片。如黑洞图片就是按照“署名 4.0”许可的图片,商业使用免费,只要注明出处。

国外还有人建立了专门提供免费许可的公益性质的图片库,使用这个图库中的图片就是合法的和免费的。中国同样可以建立类似的公益性免费许可的图片库,这个图片库可以通过赞助和广告解决自身的费用。(来源:观察者网、北青 作者:张韬、张鑫、张子渊、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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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