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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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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华为未来或面临三种场景 中国品牌如何应对公信度危机?
华为未来或面临三种场景 中国品牌如何应对公信度危机?
2019-06-02 18:06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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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美国最近通过行政命令对华为进行“围堵”,限制华为购买美国零部件的能力,为中美贸易战可能造成的供应链“脱钩”进一步煽火。各方揣测接下来其他中国企业有可能陆续登陆美国商务部的“黑名单”,包括视频监控公司海康威视、无人机翘楚大疆等等。问题是,中国企业准备好了吗?

华为未来三种可能场景

目前各方对华为命运的猜测主要分为两派:华为高管高调反击美国“霸凌”,及子公司海思芯片由“备胎转正”的宣言,使得中国国内的媒体和华为粉丝对华为能够挺过这一关信心十足;但国际媒体方面,如路透社访问国际芯片专家,一般对于华为是否真能够自力更生、完全自给自足提出一个大问号。

虽然美国政府给了华为90天的缓冲期,但谷歌已宣布停止与华为的业务往来,这表示谷歌未开源版本的安卓系统、Google Play 框架、YouTube等服务,已在全球范围内禁止于华为设备上使用,预期将对华为手机的海外市场造成负面的影响。

同时科技行业里每个与华为有合作关系的对应方都在研究特朗普的行政命令的范围有多广,就连英国的ARM也认为,由于其设计包含向多家美国公司购买的知识产权,因此构成限令中涵盖的“美国起源技术”,目前也宣布暂停授权华为关键技术。ARM生产像高通等制造商用来生产芯片的设计,也授权智能手机公司生产自己的芯片,海思至少从2012年起就开始制造基于ARM的芯片系统。美国科技评论把这个对华为可能形成的打击比喻为“这就像告诉可口可乐它不能使用碳酸水。”

面对美国的挑战,华为已经有备而来,去年的中兴事件等于是一场预演,一般认为华为在技术,特别是芯片方面,比中兴更具自主性。但目前仍在继续展开的状况已经显示,芯片将不是唯一的博弈。

因此华为的情况有三种可能场景:一种可能是华为遭殃,业务受到严重打击;第二种可能是华为杀出一条血路,变得更为自主独立,越挫越勇;第三种可能是中国领导人习近平比照中兴模式,为华为解围。一般来说,华为比中兴有更强大的抗压能力,也更早进入备战状态,正如任正非在5月21日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的,他认为特朗普给华为的90天“宽限”完全没有必要。这样说起来,任正非应该也会拒绝中国领导人为华为求情,这样才能真正证明美国有眼不识泰山,太低估华为。

必须看清华为和美政府间的较劲儿具多层面

华为的遭遇将会使面向国际的中国高科技公司战战兢兢,特别是带有国家安全考虑的企业,从通信到数字技术,及国有企业。但如果华为受到的挑战能够成为其他中国企业的启示,这或许能使它们更迎接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挑战,更努力地探讨最佳实践。

虽然我并不主张中国企业脱离全球化的供应链而“自力更生”,但如果供应链的重组越来越成为不可避免的政治现实,中国企业必须面对,并且提早准备。

同时,我们必须先要看清,华为和美国政府之间的较劲儿具有多个层面:自2012年以来,美国政府和国会一直把华为当成高度警惕的对象,认为华为的存在威胁美国的国土安全。此外,今年1月美国司法部以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为由,对华为和孟晚舟提出控诉,另外一起案件则指责华为偷窃商业机密。

华为随后对于美国政府提出了诉讼,针对美国《2019 国防授权法》的合宪性,请求美国联邦法院判定这一针对华为的销售限制条款违宪,并禁止该限制条款的实施。

这几个月下来,美国政府不断对各国施压,企图阻挠华为参与他国的5G建设。目前对于华为的零部件禁售,表面上是基于国土安全考虑,虽然美国政府否认,但明显与中美贸易谈判的急转弯、悬崖式恶化有关。然而这多种层面的交织,加上关税战急速地蔓延为科技战,华为的未来能否藉由习近平和特朗普一通电话搞定,目前很难断定。

另外,最近新一轮的关税加征冲突使得中美在短期内达成贸易协议更加困难。即使中美能够达成协议,一年来贸易战已经形成连锁效应,持续负面的报道和媒体渲染,足以造成强大的后遗症,造成在国际舞台上,中国品牌正面临的公信度危机。

4月初在美国华人精英组织“百人会”的年会上,品牌专家埃德尔曼公司首席执行官理查德 埃德尔曼表示,由于对华为的安全担忧被媒体广为报道,这正在损害中国品牌的整体形象。

在孟晚舟去年12月因美国的引渡请求被拘留在加拿大之后,全球对华为的关注急剧增加。但在此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在“埃德尔曼信任度测试”调查中接近垫底。根据去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的全球性调查(今年1月发布),只有40%的受访者信任中国公司,而德国、瑞士和加拿大公司得到的信任率为70%。美国公司受到的信任率为54%。

而今年3月收集的最新数据显示,孟晚舟事件和美国政府在一月底宣布对华为的两起诉讼使得中国品牌的信任度更为下降:“我们在10月份进行了调查,3月份又进行了调查。华为的因素很重要。就在那几个月里,由于华为的问题,对中国品牌的信任度下降了5到6个百分点。不管是对是错,我要告诉你,这是全世界的看法。”

埃德尔曼在百人会年会上说:“我强烈建议,这是中国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上市企业)必须优先解决的一个问题。中国公司必须做可持续发展报告。它们必须有更好的管理。它们必须有更多面向公众的形象和说辞。”

因此,我们要问的是:如何恢复中国品牌的国际公信度?中国企业准备好了吗?

“华为效应”带动对其他中国品牌的质疑

根据全球最大的综合性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的2018全球100强最佳品牌排行榜,中国只有一名企业入围:华为排名第68位(2015时排名第94)。这个排行榜要求上榜者真正地参与全球运营,至少有30%的营业额来自本国之外。然而Interbrand认为,在国外建立品牌正是中国的巨兽企业面临巨大挑战的地方。

美国市场一度是中国企业向往的练剑场,标准最高,但有助于自我提升。近年来美国市场形成险峻的阻力,这可能会使中国企业却步。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和“百人会”于4月5日发布了中美CEO即时调查。这项报告指出,与中国高管对美国市场的看法相比,更多的美国高管将在未来五年内优先考虑中国市场。尽管两国同样有68%的首席执行官表示,他们将优先考虑彼此的市场,但那些表示不会优先在对方国投资的都是中国高管。

只有超过一半的高管报告说,贸易战没有影响他们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伙伴开展业务的能力,但更多的中国高管反映了负面影响的问题。只有27%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品牌受到美中关系紧张的负面影响,但表示受影响的人中有三分之二是中国CEO。

贸易战最大的影响,就是把以前对于中国品牌一些零碎分散的质疑系统化、深度化及全面化。所谓的“华为效应”带动对其他中国品牌的质疑。那么或许有些品牌会说:“算了,以后我们就不去美国市场。”但美国仍然是建立品牌公信度最有效的一个市场,因此中国如果由于来自美国的政治压力从美国市场退缩,对自己品牌的国际化进程会有负面影响。

从某种角度说,对于中国品牌的观感,与对中国国家的看法息息相关。

根据盖洛普在今年3月11日发布的数据,在美中贸易分歧不断升级的一年之后,基于2月1日至10日进行的年度世界事务调查,美国人对中国的看法急剧下降到2012年以来的最低水平。目前41%的美国人表示他们对中国有良好的看法,比去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

《纽约时报》在5月1日发文指出华为面临的“两难”:一方面得向世界证明它并不是中国政府的“白手套”,另一方面却得时时表现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忠心。这篇文章强调“在其核心,从组织结构到建立员工忠诚度的方式,华为与中国共产党非常相似。”

华为作为“民族工业”龙头的身份或许代表了最极端的例子,但其实不只是华为,很多中国企业、企业家或中国人,在美国主导的舆论下,都被诠释为“国家机器”的长臂延伸。此外,中国企业还有那些“硬伤”?

埃德尔曼说,特别是在发达经济国家,中国公司得到的评价不佳,因为他们被认为缺乏透明度和对环境的关注,及对员工的不良待遇。埃德尔曼同时指出:“对中国CEO的信任是世界上最低的。”全球只有19%的人信任中国CEO。中国在创新、性价比和创造就业方面得分较高。

当然,西方主流媒体也不乏为华为叫屈的声音,比方说“科技乌托邦”的倡导者乔治 基尔德在《华尔街日报》发表评论时对美国政府喊话:“华为是一项资源,而不是威胁”:“仅仅因为中国企业来自中国而对之发难,将会削弱世界经济。”

但目前看,在贸易战的烽火下,中国企业必须处于“备战”状态,严整考核自己对于外界技术的依赖度,自我技术的成熟度,及危机公关的能力。中企必须自问:公司内部对于贸易战种种形势的掌握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充分把握跨境资讯而做出及时正确的评估?对外形象的把控和发言是否经过专业的操演?

举例说,美国“黑名单”最聚焦的是中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安全”疑虑。这个安全考虑有两个层面:一是系统本身是否对数据安全、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威胁,这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二是中国企业是否会为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在情报搜集或监控方面服务。

当大疆面临安全性质疑时,它的解释是:“DJI大疆创新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问题,我们技术的安全性已经在全球得到反复验证,其中也包括美国政府和美国领先企业的独立验证。当用户使用DJI大疆创新的无人机或其他技术产品时,所生产、存储和传输的数据都完全由用户掌握。此外,DJI大疆创新还提供特殊的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信息安全管理需要,比如断开网络连接的本地数据模式、私有云部署模式等等。”

但这个解释似乎只回答了技术层面的安全问题,并没有针对情报或监控“后门”的问题提出直接有效的反驳。

除有效的表达内容外,面向国际的沟通方式也很重要。大疆为了否认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指控“一些中国制造的无人驾驶飞机可能含有会危害用户数据并与中国政府可访问的服务器共享信息的组件”,通过中国官媒《环球网》的微博发表声明,而不是通过自己的英文新闻稿或推特。

试想,当中国企业面对国际发声时,如果紧密与官方媒体捆绑在一起,是否更强化了美国人对于中国企业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刻板印象?我认为,大疆其实应该同时通过各种中国和西方媒体渠道表态,即使一时之间不可能扭转既定印象,但长期下来这是值得确定的习惯。

另一个例子是去年11月回国,在国内电视上仍然可以看到华为某高管出席会议时标榜华为的“狼性”文化。这个陈述似乎缺乏对于国外舆论的认知,因为在国际语境里,“狼性”文化已经与包括对知识产权在内的“掠夺性”对等。

华为的经验无疑将成为中国企业的教科书,如果中国企业能够从这个借镜,认知到技术实力的重要性,也学会更扎实的管理机制和国际公关,这将会带动下一阶段中国品牌的成长。(来源:FT中文网 作者:刘裘蒂)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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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