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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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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今日头条 低空基建有望是下一个5年内相对更具爆发力的细分赛道;行业景气度上行,民爆是新基建发力率先受益方向——1113脱水研报
低空基建有望是下一个5年内相对更具爆发力的细分赛道;行业景气度上行,民爆是新基建发力率先受益方向——1113脱水研报
2024-11-13 19:43
作者:SYSTEM
来源:早知道/脱水研报
【本文来自持牌证券机构,不代表平台观点,请独立判断和决策】 摘要: 1、低空经济:国海证券研报指出,低空基建有望是下一个5年内相对更具爆发力的赛道。其中空管系统又是低空基建排头兵,预计落地节奏最快,且传统空管领域优势厂商具备先发优势。 2、民爆:国盛证券指出,一方面,民爆产业景气上行确定性高,另一方面,民爆龙头受益于供给端集中度提升,龙头企业或持续实施兼并重组;此外民爆相关上市公司在各行业比较过程中估值优势明显,在新基建等工程上马带动产业发展确定性提升的过程中有望迎来业绩与估值的戴维斯双击。 3、锂电设备:方正证券研报指出,以宁德时代、比亚迪为首的龙头企业正在加速扩大产能,随着电池行业重新启动资本支出扩张,设备制造商将率先受益。 4、化工:方正证券指出,北美工厂不可抗力+欧洲异氰酸酯行业面临结构性调整,国内龙头有望深度受益。基于国内产能的成本比较优势,未来国内龙头在全球市场份额占比有望持续扩大。 正文: 1、低空基建有望是下一个5年内相对更具爆发力的细分赛道 国海证券研报指出,低空基建有望是下一个5年内相对更具爆发力的赛道。其中空管系统又是低空基建排头兵,预计落地节奏最快,且传统空管领域优势厂商具备先发优势。 首先,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新质生产力重要代表,中央顶层设计+地方政策配合持续推进产业落地。 当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将低空经济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且对目标产业规模作出规划;到2027年,上海/河南目标定在500亿元以上,安徽力争800亿元,北京/湖北1000亿元,广东计划2026年超过3000亿元。据民航局数据,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超过5000亿元,2030年有望超2万亿元。 资金方面,当前专项债/超长期国债有望成为低空经济发展重要支撑,如浙江省发布的《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低空新基建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予以支持。2024年9月26日,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包括加力支持地方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减轻地方化债压力,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发展经济;我们认为市场担心的资金问题或将得到较好解决,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或将持续受益政策驱动。 低空基建先行,空管系统成为万亿赛道排头兵。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分别在飞行器制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界融合生态三个层面具备万亿市场空间。 据赛迪咨询数据,低空基建以及飞行保障等领域占低空经济产业规模比重仅5%,市场空间并未完全释放,中期低空基建占比可提升空间广阔,主要原因包括:1)低空基建是低空产业发展基础,《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指明2027年及2030年我国通航产业发展目标,若2030年要建成成熟的通航及低空产业,2024-2030年则为低空基建发展的加速期;2)低空基建业务可充分借鉴已有的空管建设经验,相对产业更偏前期的eVTOL以及相对成熟的无人机产业,低空基建有望是下一个5年内相对更具爆发力的赛道。 低空基建涵盖空管系统+基础设施,其中空管系统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石,具体包括CNS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以及空中交通管理(ATM)等。 从落地节奏判断上,为空管系统有望成为低空基建排头兵。当前外围设备(包括通导监及相关系统)已具备较成熟的产业模式;信息系统(包括空中交管系统ATM等)建设预计落地节奏最快,且传统空管领域优势厂商具备先发优势。 关注莱斯信息、四川九洲、深城交、苏交科、四创电子、航天宏图等产业链公司。 2、西部大开发上升为国家重点战略,民爆是新基建发力率先受益方向,还具备兼并重组特质 国盛证券指出,一方面,民爆产业景气上行确定性高,另一方面,民爆龙头受益于供给端集中度提升,龙头企业或持续实施兼并重组;此外民爆相关上市公司在各行业比较过程中估值优势明显,在新基建等工程上马带动产业发展确定性提升的过程中有望迎来业绩与估值的戴维斯双击。 1)民爆产业景气向上,率先受益于西部大开发 民爆被称为“能源工业的能源,基础工业的基础”。具体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等。作为国家的基础性行业,民爆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铁路道路、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 2024年8月政治局会议审议《进一步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以新疆大开发、雅鲁藏布江水电、山西古贤水利枢纽工程等代表性的基建工程启动,将率先牵引民爆这一前置产业的发展,民爆产业景气上行确定性高。 2)全球资源品价格上行,矿企资本开支上移推动民爆行业需求增长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预期提升,带动资源品价格上涨。全球主要矿产品价格提升带来矿产品产量增加,我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由2003年的1228.06万吨提升到2023年的7499.07万吨,CAGR达9.47%。资源品持续高景气刺激固定资产投资大幅提升,2024年1-9月我国煤炭、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固定投资额累计同比增长分别为5.50%/8.40%/22.50%和17.10%,牵引上游民爆需求增长。 3)民爆需求端景气向上,供给端受管控限制,利于头部企业整合 ①民爆是一门好生意:牌照生意及区域封锁特征拥有很深的护城河。 民爆产品由于易燃易爆的特殊属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受到国家严格管控、地方保护及区域封锁,所以我们关注当地有产能布局的民爆龙头(或者通过并购等方式置换产能)。 从盈利能力看,民爆业务由于其易燃易爆属性施行预付款、零库存的销售生产模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好的现金流。使用单位购买民爆器材,一方面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另一方面要向民爆企业缴付预付款,因此民爆生产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均较好。 ②民爆供给端政策引导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行业集中度。 工信部提出要加大民爆企业重组整合推进力度,争取在“十四五”期间把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数量压缩到50家乃至40家以内。近年来民爆企业频繁开展兼并重组,2024年7月广东宏大拟以22.06亿元并购雪峰科技21%股权,2024年10月江南化工拟并购红旗民爆35.97%股权,在产业政策引导和资本市场鼓励并购等双重背景下,民爆行业有望迎来一轮兼并重组浪潮。 ③近年来新疆地区民爆产值持续高增长,表明产业趋势向上。 我国民爆行业产能和需求分布存在区域性不平衡的情况。未来几年东部沿海、东北以及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对民爆产品的需求量将呈现下降趋势,中部地区的需求维持现有水平,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民爆物品需求将明显增加,2022、2023、2024Q1-Q3全国民爆生产企业销售总值增速分别为12.49%、11.73%、-6.25%,新疆地区同期增速分别为18.45%、38.78%、23.09%,显著高于其他区域。 关注: 广东宏大:民爆、矿服、军工三轮驱动,深度布局新疆大开发,正在发展多款爆款军贸产品,打造广东军工集团。 壶化股份:新产品(如电子雷管芯片)、新产能(如起爆具产能),公司战略向西挺进,2025年有望迎高增长拐点。 国泰集团:江西省内民爆龙头,切入军用含能材料高景气赛道,受益于浙赣粤大运河开发。 高争民爆:西藏民爆龙头,西藏开发核心受益。 3、电池产能扩张有望重启,锂电设备与材料迎来机遇 方正证券研报指出,以宁德时代、比亚迪为首的龙头企业正在加速扩大产能,随着电池行业重新启动资本支出扩张,设备制造商将率先受益。 1)龙头引领,动力电池企业有望重启扩产 据盖世汽车,2024Q3,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在国内外共投建了25个新项目,总投资额超991亿元,预计新增动力电池产能将达到281GWh。 展开来看,以宁德时代、比亚迪为首的龙头企业正在加速扩大产能。 2024年7月,宁德时代、长安汽车及其旗下深蓝汽车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时代长安”计划投资50亿元人民币,在川渝高竹新区新建一个25GWh的动力电池生产基地。 比亚迪方面,今年7月,公司宣布与深汕特别合作区完成深汕比亚迪汽车工业园三期项目的签约,项目预计投资65亿元,计划建设电池包生产线及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工厂。从整体趋势来看,中国动力电池企业排产计划不降反增,扩产势头强劲。 2)24Q3宁德时代存货高增,产能利用率或持续提升 存货方面,2024Q3,宁德时代存货达552.15亿元,同比增长12.95%。公司较高的存货水平可能反映了其前瞻性的备货策略,旨在为即将到来的Q4销售旺季做好充分准备。 产能利用率方面,2024H1,宁德时代拥有电池系统产能323GWh,在建产能153GWh,期间产能利用率为65.33%,相较2023H1产能利用率+4.83pcts。 2024Q3期间,公司电池系统出货量约125GWh,环比增长约15%。据公司高管披露,2024Q3公司产能利用率接近饱和,且2024Q4预计更加饱满。总体来看,公司存货大幅增长,产能利用率也在提高,或表明下游需求趋于好转,预计相关需求也将传导至其他企业。 3)需求端:国内装机量同比高增,主要国家新能源车渗透率稳增。 据CABIA,2024年1至10月,中国动力电池累计装车量达405.8GWh,同比增长37.6%。其中三元/磷酸铁锂电池累计装车量111.1/294.5GWh,同比增长18.3%/46.7%。 国际方面,据Markline统计,2024年1至9月,全球15个主要汽车销售国家(合计全球新能源车销售占比约90%)新能源车累计销量达1010.5万辆(占汽车总销量的22.4%),同比增长23.2%。得益于以旧换新补贴和报废更新政策对消费的提振,加之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进程的持续,方正预计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及出口量将持续提升。 4)相关标的 4、欧洲异氰酸酯行业面临结构性调整,国内龙头有望争取更多市场份额 事件: ①陶氏位于美国Freeport的34万吨/年MDI装置因上游原料供应问题宣布不可抗力; ②陶氏宣布对欧洲资产进行战略审查,审查重点主要是聚氨酯业务,预计将在2025年中完成; ③亨斯曼计划24Q4对欧洲鹿特丹装置进行检修; ④科思创高层支持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ADNOC)的公开要约收购; ⑤法国HDI巨头康睿进入司法重组,并寻找潜在的新合作伙伴。 方正证券指出,北美工厂不可抗力+欧洲异氰酸酯行业面临结构性调整,国内龙头有望深度受益。基于国内产能的成本比较优势,未来国内龙头在全球市场份额占比有望持续扩大。 1)北美工厂不可抗力短期利好国内出口 2024年1~9月,中国聚合MDI累计出口量90.45万吨,同比增长5.7%,美国是最大出口目的国,1-9月累计出口21.31万吨,同比+7%,其中9月从中国进口2.48万吨聚合MDI,环比+49%。9月中旬,飓风弗朗辛登录美国Louisiana,受当地电力供应限制影响,部分MDI装置降负运行。而陶氏24Q3财报披露其位于Texas的FreeportMDI工厂因上游第三方供应商故障,装置开车不稳定,致使三季度其聚氨酯和建筑化学品板块销量下滑,本次宣布的不可抗力短期或将扩大北美地区的MDI供需缺口,四季度国内出口有望受益。 2)欧洲异氰酸酯行业面临结构性调整 近年来随着俄乌冲突和北溪事件影响深化,欧洲异氰酸酯行业持续承压。陶氏24Q3财报指出,2024年欧洲、中东和非洲区域的需求复苏不及预期,且欧盟缺乏明确、一致的长期监管政策,对该区域聚氨酯资产的评估与调整是“必要的”。而科思创因在欧洲的基本盘较大,成本端和需求侧双重压力下使adnoc的要约收购得以顺利推进。亨斯曼则表示其荷兰Rotterdam工厂附近的几家大型化工厂已经倒闭,考虑到供应链脆弱性,不排除该工厂未来陷入长期“检修”的可能性,再结合法国康睿的司法重组,可见欧洲异氰酸酯行业结构性调整已经到来。 3)国内异氰酸酯行业龙头有望争取更多市场份额 2023年,全球MDI产能达到1000万吨/年以上,其中亚太(中国为主)、欧洲、美洲分别占全球总产能的54%、26%、16%,而HDI单体产能欧洲地区占比近三成(科思创德国6万吨+康睿法国7万吨)。 随着欧洲异氰酸酯行业进入结构调整期,近期国内龙头企业也适时推进新项目,10月25日,万华福建150万吨/年MDI技改扩能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该项目计划在原80万吨/MDI装置基础上技改扩能;11月4日,美瑞新材发布河南子公司聚氨酯产业园一期项目HDI单体装置投产的公告,该项目规划12万吨特种异氰酸酯产能(含10万吨HDI)。基于国内产能的成本比较优势,未来国内龙头在全球市场份额占比有望持续扩大。 关注:万华化学、美瑞新材等。 研报来源: 1、国海证券,刘熹,S0350523040001,未来已来,空管系统引领低空新质生产力。2024年11月12日 2、国盛证券,余平,S0680520010003,民爆:西部大开发先锋,景气上行确定性高。2024年11月12日 3、方正证券,郭彦辰,S1220523110003,锂电专用设备:电池产能扩张有望重启,设备与材料迎来机遇。2024年11月12日 4、方正证券,林建东,S1220524110002,欧洲异氰酸酯行业面临结构性调整,国内龙头有望受益。2024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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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