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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美国科技媒体界的李开复旋风
美国科技媒体界的李开复旋风
2018-10-07 20:5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中国“AI教父”李开复在美国不是家喻户晓,但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暑假李开复是美国科技媒体圈的“摇滚巨星”,他在美国从西岸到东岸展开旋风式路演,推广新书《AI强国:中国、硅谷与新世界秩序》。过去三个月来,每隔一两天我便收到一个关于他的签书会、见面会、演说的邀请函。等到 9月25日我在纽约新书上架见面会中见到他的时候,首版已经售罄,他也已经在《纽约时报》发表了“人工智能的真正威胁”和“中国可以在人工智能方面教导美国”两篇书摘(7月24日和9月22日),在《华尔街日报》发表“人工智能革命的人性指望”(9月14日),及在TED泰德演讲“人工智能如何能够拯救我们的人性”(8月13日)。

这些密集的推书活动,在中美贸易战火对峙激烈的氛围中,一方面像是对于美国的“警世通言”,另外一方面又像是为中国的政策辩解。在此之前,中美之间人工智能的较劲儿已经在过去两年得到中美媒体广泛的注意,但是许多学者仍然认为中国人有一段超赶的距离,尤其中国的发展偏重在应用方面,对于基础科学不够深耕。

《AI强国》的官网对这本书的自我描述为:“一部分是科幻小说,一部分是国际惊悚片,一部分是鼓舞人心的自传。” 李开复的见解最亮眼的地方是,借着他接近40年来结合研究专家、商业领导、风投先驱的多重身份,跨越美国和中国的学术训练和商业实战经验所带来的“权威式”独特视角,他认为中国看似短板的生态环境,在人工智能的时代反而是它的长项。

但是李开复不像某些所谓“厉害体”的国内学者,以政治导向评判“实力”。《AI强国》是我这两年来看的十几本关于人工智能以及中美科技产业现况的英文书中,对于科技和商业应用分析脉络最清晰的专著。这本类似“先知”的“传道书”有一个贯穿的主题提问:在中美的人工智能竞赛中,谁会赢?看看这本书的封面,从设计跟颜色上呼应了红黄相间的五星旗,是否暗示了他的结论?

凭什么李开复认为中国AI产业,甚至科技产业,已经超越模仿的旧模式?并且中国的AI产业五年内在某些领域将赶上,甚至超越美国?美国对于中国科技野心的种种防范措施会不会对于中国AI的进程造成阻力?

李开复认为中国的“伴侣号时刻”是在2016年 3月,当阿尔法围棋(AlphaGo)与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进行人机大战,以4比1的总比分获胜。“伴侣号”是苏联在1957年发射的人类第一颗人造卫星,直接催生了美国和苏联的航天技术竞赛。

阿尔法围棋虽然由谷歌旗下的DeepMind公司所研发,它在中国引起的影响却是全国性的震撼。2017年5月在乌镇围棋峰会上,阿尔法围棋与当时排名世界第一的围棋冠军柯洁对战,以3比0的总比分获胜。

中国的AI“伴侣号时刻”的震撼结果是,从2016年到2017年之间,中国风投界向人工智能初创公司投入了创纪录的资金,占全球所有AI风险投资的48%,首次超过美国。

在李开复看来,美国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虽然激烈,却不像在中国的“血搏战”,美国公司通常不屑于模仿其他公司,所以当 Instagram占领了它的领域时,竞争对手说:“哦,我该做别的事。我不想做你做的事情。” 反之,在中国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当创业者看到一个想法时,他们会带着一种模仿心态,但是目标不是复制硅谷,而是复制任何国家开发的任何有用的功能。

这导致了与硅谷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它迫使中国初创企业为了建立商业壁垒而承担极大的风险,打造极其复杂的“护城河”,以保持竞争优势,从而长期保护利润和市场份额。正是这种“不胜即亡”的竞争,与丰富的资本和庞大的网络化消费者基础相结合,推动了中国在商业技术方面的崛起。这值得美国企业研究。

李开复见证了中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轨迹,也站在未来规划的前沿,今年2月,北京前沿国际人工智能研究院正式宣布成立,李开复就任研究院首任院长,当时他在演说中指出,研究院的首要任务是推进产学研结合,把北京打造成为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人才中心。

北京政府于2017年12月出台了《加快科技创新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的指导意见》,制定北京人工智能发展时间表:到2020年,新一代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部分关键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并形成若干重大原创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标志性成果。这个策略呼应了国务院在2015年7月出台《关于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并将人工智能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从2016年起,陆续有《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多个国家政策出台。

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神奇崛起”仅用了两年时间,李开复主持的创新工场在今年初募集了10亿美元的第四只基金。创新工场在其投资组合中有五家人工智能公司已是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独角兽。

李开复认为美国科技界对于中国AI产业的低估,主要来自把科技的进展当成“发现的时代”,但是AI代表的新典范是“执行的时代”,在这个世界里,大量AI工程师的数量,比起少数顶尖研发者的质量更为重要。中国的“斗牛士”草创企业生态系统,训练了一批世界上最有街头急智的创业者,而中国的普及网络创造了世界上最丰富的数据系统。他就人工智能的四波浪潮分别分析中美的优劣势:

第一波是互联网浪潮开始于15年前,在2012年后进入主流,大底是利用互联网搜集的海量数据,而针对受众群的个体性推送产品及内容。此中高手如今日头条已经超过美国的BuzzFeed,中国的网民比美国和欧洲加起来还多,而这些用户可以一根手指点击付费购买内容和O2O线上到线下平台的产品。目前在这个领域中国和美国50-50平分秋色,但是李再复预测五年后中国将以60-40胜过美国。

第二波浪潮是商业AI,把已有的数据拿来标签优化,让人工智能模型提升传统的产业,包括金融业、银行、保险、医疗业、生物科学、教育、政务等方面。在第二波浪潮里,因为美国产业相对成熟,在这些领域里的数据标签和收集已成气候,AI优化组合的效应强大,目前在这个领域以90-10的距离领先中国,但是五年后这个优势将降低到70-30。

第三波浪潮是感官AI,如生物体质识别,视觉识别和声音识别,捕捉过去从来没有的数据,从里面探索前所未有的新应用,比如人脸识别让工作更有效率;更多的摄像头的机场和火车站,可以确保安全;零售领域对线下的用户实现如线上一样的个性化的认知等功能等等。这些功能积极地改变我们的日常环境,使得数据世界和实体世界之间的界限模糊,中国在这个领域已经以60-40领先美国,未来五年将以80-20更具优势。

第四波自动化的AI,这个领域的AI不只是能看能听,能分析大数据,也能动。在工业4.0时代商业的应用、无人驾驶等领域会有更多的领域。美国目前以90-10领先中国,但是五年后美国和中国各将以50-50各领风骚,而中国在无人机方面将超前。

对于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潜力,李开复表示,未来将是美国与中国的世界:美国虽然目前在技术领域领先,但中国将利用其在数据、企业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和政府政策支持,以追赶甚至超越前者。中国领跑AI的要素有哪些?

首先是数据量,因为数据量越大就越能训练好的人工智能,它们才会越来越智能。“数据是人工智能的推进剂”,形成彼此加强的良性循环:“更多的数据能造出更好的产品,获得更多用户,赚到更多利润;这样一来,你就能雇佣更多科学家,购买更多设备,并获得更多数据。” 李开复表示,就手机用户的数字而言,中国的数据是美国的三倍不止。中国人在购物时使用手机支付的频率要比美国人高出50倍,中国的外卖配送量超出美国10倍之多。

西方分析师经常指出中国人口规模庞大(拥有11亿移动互联网设备),并声称宽松的隐私法允许免费提供用户数据。但是李再复认为中国的核心数据优势不仅在于“广度”(用户数量)和“获取”(用户贡献的数据量),还在于纪录每个用户真实活动轨迹的数据“深度” 。

其次是大量的工科毕业生,工程和数学是中国大学的强项。虽然中国与美国在AI顶级人才上仍有差距,但中国正迎头赶上,近年来 AI学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优质论文中的华人比例达42.8%。在“执行的时代”,壮观的AI工程师队伍相形重要。

关于AI竞争激烈的商业生态系统,李开复认为中国的优势往往被西方分析师误认为是中国技术主要建立在知识产权盗窃的基础之上。这种误解反映了文化态度与完全合法的复制形式的差异:模仿成功的商业模式然后加以调整。

在硅谷,模仿其他公司的商业模式或特征带来很大的耻辱感。这样做违反了与史蒂夫?乔布斯等创新者所标榜的“不同思考”的精神。结果是开拓者经常长期不受挑战,造成未能充分探索或利用他们所有技术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家对模仿有效的前例几乎没有疑虑。一旦一个概念被证明具有吸引力,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其他公司涌入该行业,掀起了一场凶猛的生存斗争。结果类似于进化中的自然选择:所有公司都从家族树的同一分支开始,但他们在产品或商业模式中进行突变以获得优势。那些经过调整的产品可以很好地生存和发展的公司,而适应缓慢的企业则会消亡。

对于中国政府支持AI的问题,在美国盛行的故事版本是,中国中央政府挑选龙头企业,提供巨额补贴,然后保护他们免受外国竞争。但是李开复认为这个诠释误导了西方对于中国官方支持的本质和体现的了解。中国模式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订单或无限的补贴,它的基础是鼓励省市级的官员进行所在地区的变革,以便私营AI公司可以开发实用的产品。

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对于海外拓展采用截然不同的策略,这将使得AI应用俨然形成两个不相为谋的“平行宇宙”:美国企业习惯使用基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全平台”的方法,在世界各地推行已经受到美国用户接受的产品模式,在海外在地的“本土化”远远不够,但美国的AI典范将主导北美、澳大利亚和欧洲;而中国企业在国际扩张时追求与当地企业的伙伴关系,建立在当地的文化背景下的本土化技术,遍及东南亚、印尼、非洲和某种程度上的南美洲。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和中国这两个“平行宇宙”将成长为覆盖全世界的两极AI强权。

德国汉堡大学信息学系教授张建伟(德国汉堡科学院院士, 中德跨学科联合研究中心TRR169“跨模态学习”主任)虽然还没有机会读《AI强国》,他认为在中美人工智能对比的不同观点中,李开复的看法“显然是最乐观的”:“人工智能有多种多样具有长期挑战的待解题目,远不止局限于深度学习算法。在中国从事人工智能的专家和创业者,多数都会对美国和欧洲的同行们保持有很高的尊敬度。例如,多数人认为,美国的人工智能理论、基础算法、芯片、自然语言处理等方面的优势是突出的。亦还例如,在人工智能和控制过程、实体硬件的结合方面,比如自动驾驶、智能制造、康复医疗设备等领域的AI落地,欧洲也颇有特色。”

我问李开复:中美贸易战所引起的争执中,美国打算对于中国在美国高科技风投加以限制,这是不是已经在跨境投资上形成心理上的障碍?同时会不会对于中国AI的进程造成阻力?李开复认为这个威胁还没有完全具体化,因为尚未有明确的法规条文,有些美国的初创企业可能会对拿到中国来的资金感到犹豫,但风投界和科技圈还在等待具体的发展才能评估长期的影响。他认为中国的AI产业快车已经驶离车站,矩阵已成气候,在平行的宇宙世界里,不会因为美国阻遏而推迟。

李开复也认为打压中国来的STEM科技留学生不合情理,虽然会减少拿到美国科技博士的中国留学生人数,但是长期来说,美国的科技优势也会受损,因为美国向来科技的优势是建立在由于高等教育吸引来全球的精英,“超过人口比例的高智商人才”。在未来的科技世界里,跨国际的视野非常重要,美国事实上处于劣势,中国企业学习的目标不止于中国,它们同样关切美国的发展,而美国企业对于中国发展的漠视等于自盲于半个地球的进程。

而张建伟认为:“中美贸易争端,最终集中在对人才交流的影响。这种影响将多大范围、多长时间的持续下去,还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和交流,还有很多的变数。当今美国对中国科技人员在美学习科研、对人工智能公司投资及并购方面的部分限制,会减缓双方在这方面技术和人才交流的速度。但是长远来讲,重要的最终还是在整个国力和经济实业的水平,以及人才成长、市场需求、应用场景、产品落地等生态环境的多种因素,决定哪里更利于研究和创业的发展。”

我认为在李开复对于中国AI产业的乐观预期背后,有一个中国正在面临的拐点挑战:科技的创新和商业运用可以完全独立于法治的强弱吗?经济改革可以没有相应的政治改革吗?这些不只是美国贸易战的延伸影响对中国AI科技的挑战,而是中国本身改革开放必须面对的问题。

同时,如果在AI的世界里,中上技术人才大量的“体量”,比诺贝尔级别顶尖人才的“品质”重要,这会不会鼓励中国既有的急功近利的文化,使科技研发和商业文化更追求短期的超赶?

在张建伟看来,“如果要继续保持现在快速发展的势头的话,中国十年内在人才培养、基础研究和核心算法等方面,应该有持续的各方面投入,成为在国际人工智能领域前沿开拓者之一。中国在人工智能的人才和基础方面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包括在中小学人工智能进入课堂,一批高水平大学成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中国人工智能高端人才的培养,需要耐心和时间,也需要整个基础科学的发展、创新体制的改进和优化、以及与国际的高度接轨。未来中国将会越来越重视基础研究,努力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研究--技术--应用密切合作,对跨学科、新工科人才的专门培养。”(文章来源:FT中文网; 文章作者:刘裘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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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