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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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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华生:三天两头用“消灭私有制”吓唬民企,是很可笑的
华生:三天两头用“消灭私有制”吓唬民企,是很可笑的
2018-10-22 09:33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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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览财经特稿】10月20日,第四届复旦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在上海复旦大学举行,厉以宁、高尚全、黄奇帆、陈德铭、华生、张军等众多学界及投资界人士与会发言。以下是中国侨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华生教授的发言,经作者授权发布——

很高兴到复旦这样的百年名校来参会。我想张军院长请我来参加这个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论坛,大概是因为我正好参加了这整个过程,也做过一点事。

要说我确实与改革有些缘分,而且作为一介书生来说,运气也是真好。距今正好40年前,我在苏北农村插队多年后,进了当地一家集体小厂当工人,写了第一篇经济学论文,题目是“应当实行资金利润率”。在还是大锅饭流行的年代提出要按资金回报去考评项目和评价企业,这篇文章当时还有幸发表在《南京大学学报》1979年第一期上。

1984年的莫干山会议,让我更幸运地一下子接触到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问题和众多重量级人士。当时会上出现价格改革“放”和“调”的两种思路,放派说只有放才有真市场,调派说现在放开不现实,必须先调。双方争得热火朝天。我与参会的另外四位研究生同伴一起讨论碰撞后,做了个今天说起来是个挺简单的工作,就说别争了,我们综合一下出个第三条思路,放调结合吧,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这个放调结合双轨并进的改革思路,经过激烈的辩论被会议接受后,我被派去参加了向时任国务委员、中财办秘书长张劲夫同志的汇报,并参与起草这部分会议纪要。结果,放调结合的价格改革建议很快为国家正式采纳。

看来接触了前沿和高层,人的眼界和格局也就不同了。1985年,我和同伴们很快学会站在全局角度写了一份“中国:进一步改革的问题和思路”的报告,针对当时希望用一揽子方案尽快完成改革转型的情绪,提出一个当时很超前也很争议的重要判断:“改革不是一次或一组相互配合的行动,而会是一个艰巨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样,渐进增量的双轨推进就不仅是价格改革,更将成为整个中国经济运行模式转换的主导形式。

报告认为双轨制的理论意义在于,由于中国改革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发展不会在自由竞争的一般均衡中找到归宿,而多半可能在非均衡的自稳定系统中实现。双轨制是我国找到的风险较小,兼容性很大的特殊转换形式,是中国改革的一个伟大创造。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市场和市场主体都需要一个逐步发育和培育的过程,更是考虑到在这个潜伏着激进翻车和倒退风险交织而又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为了克服改革中不断会产生的阻力和干扰,需要双轨渐进的改革路径,以在增量做大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克服和转化既得利益,不断发育壮大推动改革前进的力量

由于改革需要重新构造新的微观经济基础,在报告下半部分我们特别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总局及系统,统一履行国有资产代表职能,以替代各工业局、专业局、各系统以及财政部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于当时还没有资本市场,我们提出在对企业资产评估后以市场化的招标竞聘选任经营人员,以资产安全、收益和增值作为考核评价企业家的主要标准。这个报告当时引起很大反响,上下两部分独立发表后分别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优秀论文一等奖和孙冶方经济学奖。

报告很快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1986年4月陪同领导外出视察,在专列上召开会议时,我有幸向国务院主要领导们先后作了两次专题汇报。我还被抽调去参加国务院改革方案办的工作,并在国家体改委的支持下,在几个省市组织了资产经营责任制竞聘企业领导人的试点,从而推动了1988年我国第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2003年中央正式决定成立了国资委,提出用国资委来实现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的结合。我随即发表了“企业改革的三个里程碑”的文章,提出三结合只是起点,国资委的最终改革目标应是以管资本为主来替代管人、管事、管资产。客观地说,国资委的职权和功能即便到今天,还远远没有做到15年前也没做到30多年前我们报告中的建议

90年代留学归国后,我开始关注和研究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造成产权定义不清的问题,1996年写了一篇“中国股市的经济学思考”的分析报告,提出用赎买流通权的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中国股市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裂现象,与国际规范市场接轨。

2001年国务院决定启动国有股减持,我发表了“漫漫熊市的信号”、“有错就改”的文章,批评否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产权差异的强行减持。后来由于股市越走越低、市场反应强烈,国务院最终决定暂停和终止国有股减持。随着股权分置的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改革开始引起中央的重视。我被邀请参加了政府组织的内部系列讨论会,并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最后准备和改革最初非议很多的困难阶段,有幸在《中国证券报》头版通栏陆续发表了六、七篇万字长文,推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

巧合的是,放调结合的价格改革、整体改革的双轨增量渐进、国资创设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这四篇开拓性的文章,最初都是发表在有影响的学术杂志《经济研究》上,成为理论文章影响或推动全国性重大改革实践少有的幸运案例。近些年来,围绕着农民工市民化以及相关的城市化和土地问题我也做了很多研究,虽然没有产生像之前那样的影响,但应当说运气也已经是足够好了。

过去在回顾这些历史时,我总强调说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看到有人因改革争名争发明权时,觉得自己还挺谦虚的。今天站在改革开放40年的关口回过来看,我很为自己感到脸红。没有当年改革开放不拘一格、广开言路、领导不耻下问和随时纠错的宽松大环境,我们这样的普通学生学者根本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在历史的巨流中,我们不过是逐浪而行的几粒小沙,离开了无数或位高权重或身份卑微的人组合的历史巨流,我们压根不会产生那些想法,产生了也不会有什么真知灼见,有见解写出来也不过只会是躺在书架上的几篇很少人问津的文字,不会有什么社会影响。在历史的洪流中,即便是显赫的权势人物,也只能多少影响短暂的一刻,至于我们这样的普通人,作用更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我觉得站在复旦这样百年名校的讲坛上,我们需要有历史的厚重感和长远的大视角来看改革开放这40年。正好在去年底,中央提出了中国进入了新时代的判断。显然,站在过去的一个时代结束之后的角度,我们可以更宏观也更客观地认识和评价这样一个时代。

百年视角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40年的旗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首先可以从社会主义思想产生几百年历史的视角,然后从中国几千年历史特色的视角来看改革开放这40年。最后看我们为何和如何走进了新时代,以及将来历史对今后这个时代演变的可能评价。

大家知道,我们搞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说明。有意思的是,历史上第一个提出空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的是曾任英国的大法官、下议院院长的托马斯·莫尔,在1516年即几乎恰好500年前,他在传世名著《乌托邦》中,描绘了一个消灭了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同时实行6小时工作制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人民自治管理的理想社会。莫尔本人后来也因其坚持与王权不妥协的信仰而献出生命。

莫尔的乌托邦广泛影响了后来的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的贡献是把这种空想出来、存在某个海外孤岛上的理想社会,置于真实的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和社会演变的过程之中,指出随着现代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第一次能够实现终结阶级对抗和阶级差别,进入一个没有压迫和剥削、没有特权和等级的理想社会。这个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其他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这个美好社会不再是理想,而是现有社会自身演变的必然趋势。

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是从反对封建专制的抗争中发展起来的。14-18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二者的产生共同提供了思想基础。当然,二者很快分道扬镳。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超过了过去一切世纪的总和,它像魔法一样从地下呼唤出改天换地的力量和大量的人口。生产的不断变革、生产工具的不断革命化,将全球带入一个持续变革的动荡时代,这是其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我们知道,马克思之后150多年的发展则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新科学新技术的发展令人目不暇接,信息革命、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人类必须不断重新定义周边世界乃至人本身。现在甚至人类这个物种的外部和内部存在方式都开始受到挑战。

当然如果资本主义发展如此一片光明,社会主义思想即便出现也早就自生自灭了。资本主义早期原始积累的血腥,童工包身工的奴役和大规模贩卖黑奴,为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早期的动力。尽管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逼迫资本主义增加了诸如八小时工作制、累进所得税、社会保障保险等社会主义因素,但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发展和两次世界大战的惨剧,还是使得社会主义得以最初在俄国,后来在一系列东欧国家以及中国这样饱受近代帝国主义之辱的个别亚洲国家取得胜利,形成了二次大战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与东西方对垒。

但是,这个曾经具有极大感召力和向心力、又有现代物质生产基础和自身逻辑支持的理想社会,20世纪在这么多国家付诸实践之后,大多数居然在几十年后纷纷解体,而且除了一直坚持暴力高压的罗马尼亚经历了只针对统治者齐奥塞斯库夫妇的流血事件外,其他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是完全和平地解体。特别令人困惑的是,当年感召着无数人特别是亿万青年为之抛头颅洒热血的国家和政党,在其解散、解体的时候,尽管并没什么危险和压力,但几乎没有人出来反对和抗争,被称为“竟无一人是男儿”。这是国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令人震惊和最值得总结和反思的现象。

那么,是马克思的预想遇到了新情况的挑战,还是苏东模式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现在看来两者都有。首先应当说,在经济模式上,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若干主要框架确实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建立,全面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建立了计划经济模式,实行按劳分配。但是由于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劳分配的“劳”实际上无法计量,所以在各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都是用级别和等级的计时工资制来近似按劳分配。这样就自然造成普遍的吃大锅饭,以及在狭窄的等级而且主要是在官本位台阶上的竞争。而苏东模式又背弃了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属于自由人联合体的本质,把计划经济对物的管理延伸为对人的控制

这样,在革命胜利后最初的英雄主义精神激励不断衰减之后,缺乏真实信息的计划与缺乏激励机制的分配造成了普遍的效率低下。由于现实版的计划经济完全封杀了每个人的创业自由、择业自由、乃至迁徙、居住的自由,同时极大限制了人们交往和消费自由的选择,使得人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受到普遍压抑。人的能动性思维,包括每个人每天各自都在自我规划的优化选择被规制在一个极小空间内。计划经济要求每个人都拧在哪里就在哪里生根,无私奉献,脱离了人的本性,窒息了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活力。这样在短短几十年后,即便是原本与西欧一体的东德和捷克,其人均GDP水平也跌落为西欧的若干分之一,这自然极大的影响了原本想象美好的社会主义蓝图对人们的吸引力。故而邓小平90年说,经济上不去,是这些国家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应当指出,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而是要不断发展变化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一百多年前的设想需要根据后人的实践而改变和发展,这一点儿也不奇怪。但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政治模式又阻碍了这一点,而这种的政治模式,又恰恰严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设想和设计。

纵览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论述,他们终其一生始终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受剥削的经济根源,而国家机器则是人们受压迫的政治根源。因此,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国家,是无产阶级并行的两个历史使命。马克思在经典名著《法兰西内战》中指出,过去“所有的革命只是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善,而没有摒弃这个令人窒息的梦魇。轮流争夺霸权的统治阶级各集团各党派,都把占据(控制)(夺得)和左右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看做胜利者的主要掠夺品”。“因此,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

在《共产党宣言》发表24年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有了两个多月的无产阶级实际掌握政权的巴黎公社的经验之后,《共产党宣言》中的某些论断已经过时, 这也是他们生前提出的对《共产党宣言》的唯一重大修改,这就是“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夺取旧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转到另一些人手里”,而是要打碎它,摧毁它,这是真正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任何国家机器本身都是压迫性的,不可信赖和使用,必须打碎。那用什么替代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让他们找到了这种替代,这就是工人阶级不通过国家机器的全民自我武装和直接自治。仅有如此,才能“防止国家从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而这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中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马克思认为,根据巴黎公社经验,工人阶级这一新替代的政治模式包括几个必不可少的内容——

1、用武装全体工人阶级及国民去替代常备军和警察,这样使国家失去压迫工具而无法有压迫性质。

2、用普选制替代等级授职制,各级政权按自治原则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并随时可以撤换。这样,“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

3、废除官员的一切特权,所有官员只领取普通熟练工人的工资。这样,通过取消常备军、警察和官吏及其厚禄与特权,公社实现了有史以来真正廉价政府的口号。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工人阶级的统治就是直接靠工人阶级和人民自己,而不必也绝对不能借助于任何国家机器。恩格斯晚年在为《法兰西内战》写导言时指出,巴黎公社其实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废除国家的第一也是关键一步。因为国家最好不过是无产阶级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无产阶级将与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清除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把这个国家废物全部抛掉。他形象地说,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呢,就是巴黎公社。它清除了国家的最坏方面。记得我那时只十几岁,在农村田埂上读到这一段的时候,当时拍腿叫绝,觉得马克思恩格斯说得太好的。当然,今天看起来,也许有人会说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政治模式的设想也有空想的成份,但其精神实质,无疑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既反对剥削、又反对压迫,从而追求人类真正解放的不变初衷。不言而喻,苏联东欧的政治模式更像旧国家机器的翻版,而与马克思主义相差太远。

这样回看历史就很明显,苏联模式照搬和僵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公有制计划经济的设想,遇到问题和挑战也不知改革创新,在政治模式上又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工人阶级直接管理、防止国家从公仆变主人的关键性制度,抛至九霄云外,自己享受特权当主人。这样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长期提高缓慢,经济缺乏活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人们失去了私人财产权的遮护和市场的经济自由选择,又面临着保留下来的国家权力的空前扩张,这样从普通人到最高层的官员都难以避免地受到权利侵害,乃至随意被作为敌人迫害致死。这样当然就严重脱离了人民,也极大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声誉和影响力,最终为人民所抛弃,造成曾经感召无数人为之浴血奋斗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重大挫折。

正是在社会主义阵营逐步瓦解崩溃的过程之中和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东方崛起。在短短40年内,中国从世界上最穷之列、多少亿人吃不饱穿不暖,当时八亿多总人口中绝大部分还处于贫困状态的国家,到今天仅仅农村人口就有七亿多人脱贫,一跃进入中等以上收入行列,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当中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变,中国文化没有变,唯一的实质改变就是我们放弃了计划经济,搞了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从根本上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计划经济模式,从而大大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是社会主义几百年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跨越。

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当年邓小平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而作出的划时代判断。中国改革开放40年奇迹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维持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搞了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从而给了十几亿人创业择业移居等经济自由,造成社会财富的涌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八亿农民可以种粮,可以种经济作物,可以发展农副产业及加工业,可以不当农民去务工,可以进城镇打工乃至创业,这带来了从农副产品、工业品、建筑品直到电商品的极大丰富;城市改革使无业待业以至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做买卖、干个体户活跃经济,方便生活;计划和价格改革使企业经营人员可以自由采购,自由销售,自由定价;所有制公司制改革,使社会各阶层的人可以自由自主创业,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席地而起;对外开放带来了具有先进技术、管理和理念的境外企业、资本和信息,各类经济特区开放区蓬勃发展,中国经济迅速融入全球化大潮,大大缩短了我们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原本惊人的落差。所以这些,皆拜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之功。

市场经济是不同产权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因此单一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原来设想的单一公有制,本来就是计划经济的前提条件,是与计划经济配套的。计划经济的废弃,必然要放弃单一公有制,而要实行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各种所有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首先将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这样也就消灭了无产阶级及一切阶级及阶级差别,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因为实行公有制既是国家真正作为社会的代表采取的第一个行动,也是国家最后一个独立行动。由于对人的统治让位于对物和生产过程的管理,国家职能就会在各个领域先后停止,国家成为多余而自行消亡(《反杜林论》)。

我们现在从实践知道,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还根本不可能消灭或消亡国家,即便硬性消灭私有制,消灭市场经济,也会造成灾难性的结果。有人说,共产主义肯定要消灭私有制,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了,其实,所有制和经济模式都是形式和工具。共产主义的本质是马克思定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特权,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其他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可说是人类有史以来各种大同理想的共同目标。试想,除了就是想要高人一等的资本或权力狂人,谁不想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呢?

今天,科学进步使得各种宗教信条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资本主义自己带来的全球化造成了全球人口结构扭曲,相对于发达国家,落后国家人口急剧膨胀,造成贫富两极化的国内外对立和相互激化,导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全球化的移民、难民和宗教极端主义的冲击威胁,无力给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人以理想社会前景。而随着马克思预见的生产社会化、自动化、全球化发展的深化,以及今天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化的发展,人类既不断从自然界获得更多自由、也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地球村上,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人类的命运共同体性越来越强。因此马克思主义设想的没有贫困、歧视和特权的自由人联合体的世界不是越来越渺茫而是越来越为人们所渴望。

有人问我是否相信共产主义,我说我真诚地愿意相信,因为相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人类美好未来的期待。只是应当看到,在当今科学革命不断、人工智能和生命科学不仅在每天更新颠覆着人类的各种既定的见解和主义,而且甚至挑战人类中心的人文主义本身的时候,我们甚至无法想象30年50年后,更不用说一百年和几百年、几千年后的社会发展和人类变化,除了对人类未来的信心和美好社会的期待之外,我们今天去规定未来社会有什么具体的经济和政治组织形式,是不自量力和极为愚蠢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解放现有社会已经孕育的新社会因素。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将来仍然可能会如马克思预言的那样消灭私有制、消灭政党、消灭国家,但我们今天真是无法想象具体会如何实现。因此,有人今天三天两头用要消灭私有制吓唬民营企业,其实是很可笑的。就像共产主义也要消灭政党、消灭国家,你能拿这个每天去吓唬党、吓唬政府吗

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搞市场经济,确立私有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不是暂时的权宜之计,更不是倒退,而是在计划经济之上的大踏步前进。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需要不断发展自由人联合体,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计划经济限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求人们按统一的指令工作生活,那样只会离共产主义越来越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给人们越来越多的自由选择权,是向理想社会过渡的现实和可靠的途径。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国营企业是与计划经济配套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营企业必须进行根本的改革和改造。正如市场并不就是资本主义,国营也并非就是社会主义。中国两千年前就有盐铁官营,西方国家的国有国营也很有历史,故而恩格斯曾无情嘲讽把国有国营混同于社会主义的言论

公有制要能与市场经济相兼容,必须突破国营形式,发展政企分开的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随着现代专业化分工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发展,世界上众多跨国公司都已经是以激励企业家精神为中心的经营者主导、所有者监督的模式,西方很多公共性质的国家主权基金、行业性退休养老基金或事业性的如大学公共基金,都借助于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不逊于私人投资的回报。企业家以非大股东身份主导企业、接受所有股东监督已经是现代大型企业中的普遍现象。因此,公有制改革不是一些人说的那样没有路,而是路很宽。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松开行政权力给公有制套上的绳索,真正做到政资政企分开。这是确保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灵魂,也是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的前提。因为政企不分,企业就无法真正独立核算,无法自负盈亏,无法成为真正的企业。政企不分,企业无法公平竞争,政府无法公平执法,也就无法造就真正的市场经济。我们改革长期以来徘徊和反复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因此,就经济改革而言,现在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中国几千年来长期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缺乏对任何独立于国家的产权保护传统,后来又学了苏联模式的国家计划经济。因此,斯大林的国营企业可以不讲盈亏,要讲整体“超级盈利”的计划经济思想仍然有潜在影响,结果给公有制企业附加了太多的非经济功能绳索和不自负盈亏的借口。

其实,公有制经济要成为社会主义重要的经济基础,就是要为增进和增厚这个基础发挥作用、作出贡献。所有在市场中长期不能盈利,不能存活要靠输血的僵尸企业,无论挂多少个国有国营的牌子,都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都是消耗和掏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反服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指引,为国家贡献税收,为职工解决工薪社保的民营企业,无论包括何种经济成分,都增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力,都是社会主义重要的经济基础。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消灭私有制与消灭国家必须基本同步,否则必然是灾难性的,导致马克思所说的梦魇成真。

当然,我们肯定包括私有制在内的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不可动摇的地位,并不是要神化私有制。私有制当然不是万能的。正如在当今条件下,公有制有效率损失和交易成本高的弊端一样,私有制也有局限性和消极一面,如有加剧贫富差距的马太效应,有因贪婪和货币权力膨胀而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狂妄冲动,有造成和放大机会不平等的内在趋势。若非如此,资本主义今天也就不会有那么多难以解决的头疼问题了。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贫富差距的极端扩大而引起社会撕裂动荡、政治极化反弹和改革开放夭折。激进失衡的社会变革往往导致向另一极端的强烈反弹,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大国尤为如此。伊朗从60年中东开放变革的旗帜到后来全面回归宗教极端主义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所以过去在私有化呼声很高时,我一直坚持强调说,把如中石油、中石化和中国的大银行这样的大型企业都私有化,变为私人家族控制,不是中国稳定的因素,不会减少而是会增加官商勾结,不是中国人的福音。

记得我和同伴们10年前在“改革开放30周年——回顾、反思与前景”一文中分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和与发达国家落差的缩小,中国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中国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发生着从微不足道、互助互补到竞争对手的转化。同时,国内伴随着工业化发展而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市场化发展导致的贫富差距问题,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的严重腐败和权力滥用,都标志改革到了极具挑战性的转折点

正是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变化后的多重压力和挑战,改革开放才会结束其第一个阶段或时代,所谓“千里搭长棚,没有不散的宴席”。其实,这也不奇怪。40年改革开放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正因为其是对公有制计划经济颠覆性的突破和创新,它必然是探索性的、稚嫩不完善和面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挑战的。

过去总是有人埋怨中国改革的步子太慢了,其实这是因为低估了改革的困难和复杂性。对中国这艘在历史轨道上航行了几千年的大船来说,仅仅在改革开放摸石头过河起步的短短40年中,就已经旧貌新颜,创造出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何慢之有?况且无论从中国还是外国的发展史看,社会进步不怕慢,就怕倒退和循环反复。幸运地是,从大历史的视角,改革开放40年已经让中国跨过了几千年来饥饿和贫困陷阱的循环而不可逆转。当然,40年只是一个开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如何演变,又会在业已500年的社会主义思潮和运动的后续发展史上留下怎样的记录,取决于我们如何应对今天和以后的挑战。

限于时间,关于如何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视野看改革开放40年,我们又为何和如何结束改革开放的前一时代而进入新时代,以及这个新启动的时代将来会如何演变,又有怎样的历史地位,当然都是更具挑战性也许更敏感的话题,就留下次有机会来复旦这个历史讲坛时再讲吧。只是考虑到我年龄的关系,希望张军院长下次邀请不会是在40年之后。谢谢。(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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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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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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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