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电话:4001066887    

服务监督电话:0351-5665501     周一至周五 09:00-17:30

公司公告
   
公司声明
   
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博弈华为:每一代标准的背后,都是一场隐形的战争
博弈华为:每一代标准的背后,都是一场隐形的战争
2018-12-10 08:56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博览财经特稿】西方针对华为不是一天两天。新西兰、澳大利亚均封杀华为设备、拒绝让华为参加该国建立5G移动网络投标;华为在英国的国际业务也面临所谓“技术担忧”,英国电信近日亦禁止华为参与竞标公司核心5G网络设备的供应合同。

先制中兴,后抓华为。频频针对中国5G公司的背后,西方国家打压中国意图昭然若揭。落后就要挨打,先进也要被针对。

路漫漫其修远兮,5G是我国无法绕开之争。

那么,通讯标准为何如此重要?从1G到5G的历史中,各国又是如何明争暗斗,上演一幕幕宫斗剧的?

今天,全世界的手机能够互相通话,因为大家都同意使用一个标准。而标准的制定者,可以向所有使用者收取高额专利费,攫取垄断收益。

每一代标准背后,各方势力的阴谋算计,明争暗斗,是一场隐形的战争。

从1G到4G,通讯标准的争夺历史中,有无数我们看不到的血与泪。随着5G时代临近,面临内忧外患,我国能否最终取得领先地位?

从1G说起,你大哥的大哥大

1G打电话,2G聊QQ,3G刷微博,4G看视频。一切还得从最基础的“打电话”说起。

1986年,摩托罗拉8000X在美国芝加哥诞生,第一代移动通讯技术(1st Generation,简称1G)登上舞台。

摩托罗拉8000X,被中国人民亲切地呼唤为“大哥大”。为什么叫大哥大?一是因为,在那个“万元户”年代,想用上大哥大,要先支付6000元的入网费,并且每分钟资费0.5元,就跟现在的“北上广深房”一样,让人望而生怯。当时谁若是从背后掏出一架大哥大,周围人无不膝盖一软,匍匐跪地,嘴里呢喃“你是大哥...你是大哥...”。二是因为摩托罗拉8000X体型巨大,形如板砖,在黑帮火拼中会有出人意料的效果,深得黑帮老大哥喜爱,因此得名“大哥大”。

但是大哥大还没当好多年,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原因是什么?

当年上帝为了阻止人类修建通天塔,让人类说起不同语言,而通讯行业的玩家很不幸,一开始就用不同的“语言”。

1G时代不同国家的通信系统互不兼容,导致各国厂商的设备无法互通。比如当年的巨头摩托罗拉和爱立信,各自的“大哥大”用的都是自家的频段标准,无法互相打call。

为了修建一条通讯行业的通天塔,大家意识到必须用同样的标准,说同样的话。

1G-2G:开始说同一个语言

如果要大家都说同一个语言,毫无疑问,所有人都希望用自家的。

欧洲国家不乏瑞典芬兰等通讯巨头,但他们也意识到,与其单打独斗,不如抱团取暖。商量之下,欧洲几个通讯巨头决定共同研究移动通讯技术标准,立志于让全球的移动电话共同使用一个标准,让大家一部电话走天下,打造移动通信世界的通天塔。

当年去营业厅办SIM卡,业务员小姐姐通常会问,办“神州行”,“动感地带”还是“全球通”?这个“全球通”是什么就是欧洲联合的成果。

1991年,欧洲开通了“全球行动通讯系统”(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GSM标准采用了TDMA(时分多址技术),在传输速率和开放性上完胜1G模拟通信,很快便成为2G时代的主流标准。

2G-3G:高通一手遮天

你也许从来没见过它的产品,但是你每天都在付钱给它。它是通讯行业最“拉仇恨”的公司,是几乎所有公司夜不能寐的梦魇。

它就是高通。

一切还得从CDMA(码分多址技术)说起。高通在2G时代初期就是CDMA的推行者,奈何动作不够快,导致丢失市场,最终含恨离场。但是很多人没意识到,CDMA技术带来的承载量是GSM的10倍以上,在技术层面完爆TDMA。

就在人们还沉醉于TDMA技术时,高通围绕功率控制、同频复用等技术构建CDMA专利墙,将所有有关CDMA技术的专利纳入麾下。一场旷日持久的阴谋拉开序幕。

首先,高通将专利技术套入通讯标准,推行该标准,让大部分手机基于该标准才能互相通话。

再召集一批规模不亚于技术团队的专利律师军团,在大家用CDMA技术用得不能自拔之时,迅速抓住把柄,开打专利官司,罚对手一个血流成河。

接着,高通将CDMA算法嵌入芯片,提供一整套系统单芯片(System on Chip, SoC)解决方案。

当时大部分手机厂商没有SoC整合的技术能力。于是高通对手机厂商们说,“你们一个个买通讯基带,CPU、GPU、声卡网卡芯片,太麻烦了。这样吧,我给你们打个包,全部组合进一个芯片里,小巧精美哦”。手机厂家没能扛住高通的诱惑,纷纷选择高通的芯片。买了芯片,同时交通讯标准的专利费。

高通一石二鸟,疯狂收割。

其实正常交个专利费也不是什么问题,但高通的专利费收法有点夸张。举个例子,首先,使用了高通专利的手机厂商必须先给一笔授权费,手机出厂后,根据手机售价再给5%-10%的费用。这意味着,就算你在手机上镶个钻石,这钻石的利润也得算高通头上,十分霸道。

然而,大家缴“高通税”痛苦,用高通产品却很上瘾。

2017年,高通的芯片占据手机市场的半壁江山,最热门芯片前三名都归高通骁龙。骁龙芯片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最先进的手机芯片,许多手机厂商的旗舰手机都以骁龙芯片为卖点。近期火热的小米,都曾因为骁龙芯片没到位而没法开手机发布会。推想一下,如果没有骁龙芯片,小米是否还能顺利上市?


图片来源:安兔兔评测

2G-3G时代,CDMA标准的霸权地位让高通CDMA制的芯片大卖,同时高通高集成度的芯片技术让更多手机厂商采用CDMA标准。

标准的推行反过来又推动更多芯片的销售,形成正反馈,最终造就了高通不可一世的行业地位,带领美国完成对GSM标准的逆风翻盘。

2G-3G:中美欧三国杀

“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

高通的芯片之所以强,不仅是因为它的产品好,品牌亮,更是因为高通处于食物链顶端,是定标准的企业。

国际标准的制定其实是一种政治操作的过程,背后涉及各方利益。各个厂商为了能够在标准的制定中取得利益的一致性,达成最终共识,便成立了3GPP和3GPP2这类组织。

1998年12月,欧洲领头成立3GPP,致力于绕开高通专利,从GSM向 WCDMA 过渡。美国不甘示弱,1999年1月,高通领头成立3GPP2,致力于推行自家的CDMA2000 技术。

在几番争论试验后发现,WCDMA比高通的 CDMA2000 更好用。于是欧洲迅速开始推行 WCDMA 成为3G唯一的国际电信标准,希望能够引领全球3G局面。

回想起当年被欧洲GSM支配的恐惧,美国慌了。这时美国想起中国有个叫TD-SCDMA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也是基于CDMA制的,高通依然能收专利费。于是美国找到中国说,“你们TM不是也想,不对,你们TD-SCDMA不是也想进标准吗?咱们得抱团,一起支持TD-SCDMA和CDMA2000一起进标准,不能让欧洲一家独大。”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中国没理由拒绝。于是在中美联合下,欧洲放弃一家独大的妄想。

中标 TD-SCDMA,美标 CDMA2000 和欧标 WCDMA 共同成为3G国际电信标准的格局就这么形成。

然而故事还没完,对于美国来说,这种局面从来就不是他想要的。他还想要再“逆风翻盘”一次。

随着21世纪的到来,美国Intel推出采用了OFDM(正交频分复用技术)的WiMax,逼着国际电信联盟再开专题会,成为第四个3G国际电信标准。

美国这一波操作瞬间带起了WiMax热潮。当时加拿大、韩国、马来西亚等都成了WiMax的试验田。

只不过这些都是美国的跟风小弟。中欧两大势力的态度才是关键。

很不巧,欧洲表示敌视。这时候,中国的站队就很重要。中美欧的博弈就像三国时代的魏蜀吴,只不过这次中国和欧洲结盟,上演了通讯行业的“火烧赤壁”,破碎了美国的“定标梦”。

中国两度成为改变3G国际电信标准格局的关键因素,其实并不是因为中国的技术有多么强大,而是因为在华为中兴的打拼下,中国的国际电信市场地位已不容小觑。

中国的抉择逐渐开始影响全球的通讯格局。

3G-4G:中国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之一

欧美其中任何一方垄断通讯市场,对中国都不会是好事。让他们互相制衡才是正解。

虽然这一战赢了,但看到WiMax失败的惨状,中国意识到,真正的地位只能靠自己打出来,投靠别的阵营只会沦为被利用的道具和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另一方面,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视频聊天交友需求,3G网速显然很乏力。恰逢4G核心正交分频多工(OFDM) 技术逐渐成熟,传输速率是 CDMA 的十倍以上,同时还绕开了高通的 CDMA 专利,这无疑是个一箭双雕的历史机会。

还有一个问题,调制模式我们是用时分双工(TDD),还是频分双工(FDD),两者区别就在于双向通信时采用哪种模式的信号收发信道。两者各有优缺点,有90%的底层技术是一样的,这时候采用哪个双工模式就得上升到战略层面了。

过去中国在通信标准上都是跟在欧美两大传统通信巨头后面,如今华为中兴在国际通信市场打下一片天,地位早已今时不同往日。回想那句话,“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光做产品和品牌难免受制于人,只有制定游戏规则的人才能真正地立于不败之地。

于是,在得知欧洲采用 FDD 之后,中国立马开始主攻不同双工模式的 TDD(虽然中国本就有比较多的 TDD 相关专利),最终做出了TD-LTE。这是第一个中国主导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4G标准。凭借这个标准,中国拉拢了印度,日本,甚至美国的一些运营商。

在2017年,TD-LTE 基站有200万,占全球4G基站的40%,全球支持 TD-LTE的终端近4269款,支持 TD-LTE 的手机3255款以上,实现了在通信标准层面上的弯道超车,成为全球通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之一。

4G时代,在TD-LTE标准的推动之下,中国的全球通讯地位更上一层楼。这个时期,我国手机品牌如华为,小米,oppo等迅速发展,开始与全球手机巨头三星,苹果同台竞技。

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16Q4-17Q4)


(图片来源:IDC官网)

 

4G时代,手握TD-LTE标准的中国成为全球通讯格局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5G时代:不仅是技术之争

1G打电话,2G聊QQ,3G刷微博,4G看视频,那么5G还有多少想象空间? 


5G不只是秒秒钟下完一部电影这么简单了,还意味着机器将更加的自动化,虚拟现实,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等一系列操作,有了更强大的5G以后,都将迎来广阔的应用空间。

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件物体变得智能化,到无人驾驶汽车解放双手,再到VR和AR爆发出虚拟和现实交融的魔力,5G将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我们生活的便利性和丰富性飞升到一个难以想象的层面。

关于5G究竟有多么重要,高通CEO莫仑科夫这么说,

“5G是一种全新的网络,它能为大量设备提供支持。5G的诞生与电力或汽车同等重要,它将对经济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5G的影响力如此之大,那么拿下5G的标准,制定5G的游戏规则,重要性可想而知——不仅能够通过收专利费财源广进,更能够左右全球通讯格局。

目前可供5G选择的编码方案只有3种——

1、美国高通为首主推的LDPC技术

2、中国华为为首主推的Polar技术

3、欧洲法国企业为首主推的Turbo

而5G技术在上文讲的三个场景里,还分为控制信道编码和数据信道编码两个标准,编码又有长码和短码之分。

目前还处在制定第一个场景eMBB的标准上。伴随我们从3G到4G的Turbo码最先扑街,只剩下LDPC和Polar一决高下。

2016年3GPPRAN1 87次会议,在决定数据信道编码的长码方案上,LDPC较为成熟,专利成本低,赢得了多数投票,当然也包括联想及其旗下子公司摩托罗拉的票。

在决定控制信道编码的短码方案上,Polar码虽不成熟,却是目前人类已知的第一种能够被证明达到香农极限的信道编码方法,听着就很牛掰,会上赢的多数支持。联想之前澄清就说自己投了华为,就是投的这个。

还剩最后一个,数据信道的短码方案。最终还是美国的LDPC拿下。形成现在5G编码方案的格局:

 


云锋金融整理

5G标准之争才刚刚开始,未来大家还会要针对mMTC和uRLLC这两个场景的编码方案做投票决议。暗潮涌动之下是各国在技术实力,凝聚力,话语权等综合实力的较量。

中国在全球通讯行业的地位已经从受人欺辱,到跟班欧美,再到如今与美国分庭抗礼。

G20期间西方国家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不仅是一种大国失信的表现,更是他们面对逐渐苏醒的东方巨龙的色厉内荏。

缺乏领先的核心技术就难免处处受制于人。封中兴时,我们确实该反思缺芯缺技术的痛,痛下自主创新的决心。而华为被禁,让我们看到华为是西方国家打赢5G这场战最大的阻碍。

也正因此,我们坚信这是场必须赢的战争。

我们更加坚信,华为,大有可为。(来源:云锋金融)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热门头条
社评:加拿大粗暴对待孟晚舟严重侵犯人权 两极化曙光已现!中美“握手”剪欧日韩的“羊毛” 华为有机会在司法环节维护“孟晚舟事件”正当权利 遭“围剿”的华为接连斩获新市场,5G仍有大空间! 中兴通讯:获政策力挺 5G建设或将大提速 周一两融操作建议

X

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