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电话:4001066887    

服务监督电话:0351-5665501     周一至周五 09:00-17:30

公司公告
   
公司声明
   
0351-5665501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结局前的败走 王健林已是这场世纪豪赌的赢家
结局前的败走 王健林已是这场世纪豪赌的赢家
2019-03-31 19:05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4.jpg

【博览财经特稿】回顾2012,在“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颁奖现场,王健林、马云打赌:到2020年,如果电商在中国零售市场份额达到50%,王健林给马云奉上1个亿,反之,马云给王健林1个亿。

而豪赌只剩最后1年时,万达百货即被王健林“清仓”——2019年2月,万达百货下属全部37家百货门店,被苏宁张近东宣布收购。

“弃子”“鸡肋”“包袱”“烫手山芋”!这是业界对万达集团卖掉万达百货之时用的最多的几个形容。鼎盛之后的落寞,豪赌结局之前的败走,万达百货仿佛不被所有人待见。而事实上,这场豪赌王健林已是赢家,只是万达百货败了而已。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1-12月,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8万亿元人民币,全国网上零售额为9万亿元。就是说,网络零售基本上仅占了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零头!到2020年占50%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可是,为什么王健林必然在2020年赢得赌局,但万达百货却败了?百货不死,只是在慢慢升级。那么,未来在哪里?

万达:三心二意的百货 一心一意的“二房东”

创立于2007年的万达百货业务,跟随着万达集团的商业地产而起。万达百货凭借万达集团“商业地产+百货”的模式,与万达广场同时进行全国布局。以让同行艳羡的速度,短短几年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百货商场。鼎盛时期全国门店总数曾达到110多家。万达百货与商业地产、文化产业、高级酒店一起并称为万达集团四大支柱产业。

怎奈,万达百货受宠的日子不长。2013年,万达百货首次出现亏损,随后在万达集团中的权重被降低。2015年7月中旬,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表示,“要关掉国内一半的百货门店”。仅在2015年一年,万达百货就关闭了56家长期亏损的门店,震惊百货行业。

到2019年,万达百货打包“清仓”,卖给了苏宁易购,快要被人淡忘了的万达百货再次成为热点,也引来人们对它的再一次审视。

万达百货之败,从定位上来说,万达百货主要作为万达广场的主力店而存在,主要是为了提高商铺出租率,加速万达广场开业。换句话说,万达百货的出现,更多是基于房地产项目商业配套的考量。所以万达百货一直以“寄生”模式存在于万达广场之中,万达在对其输血的同时,自身也耗费了大量精力。

精益零售创始人、上海碓胤管理咨询公司创始人龚胤全表示:万达集团是商业地产商出身,用商业地产思维经营百货必然也是“商业中介”思维。但在消费需求变化越来越快、零售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中介租赁型百货运营模式必须转型为买手型自营模式。

所以说万达卖掉百货的确是甩掉了“包袱”,因为百货的运营需要专业聚焦,而非商业地产“出租柜台”。

中国购物中心产业资讯中心主任郭增利认为,万达百货在万达广场快速扩张的时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推手作用,但当万达百货进入深度运营时期,必须从服务于商业地产扩张,转向在零售业精耕细作,这时需要的是零售经营理念,而不是购物中心的管理整合理念,更不是地产和资本的思维。这些都需要万达做出适应市场的改变。

但改变的成本是巨大的,甚至可能是与万达企业业务冲突的。比如:万达广场与万达百货或多或少存在商户资源重叠的问题,而万达广场才是万达的核心资产,因此,万达百货成为“弃子”,则是其命运的必然。

苏宁豪赌:危险是与万达百货模式并无质的差别

再看苏宁收购万达百货的“智慧”。这笔交易,两家也算各取所需。围绕“智慧零售大开发战略”。苏宁近几年频频高举高打,步步为营。对于收购万达百货,苏宁表示:在苏宁易购全场景智慧零售生态系统中,缺的正是百货这一块。以此次收购补齐百货拼图,实现品类和业态的完善,正是为了加速智慧零售理念的落地。

诚然,如今线上互联网红利日渐枯竭,从线下获取流量,并抢占更多的场景入口,成为各大互联网巨头和传统零售商的共识。绝佳的商业地段意味着超高的人流量,拿下万达百货所占据的优质商圈地段,再辅之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壮大自身的“智慧零售”全生态业务,从而提升整体的业务效率和全场景零售体验。这就是苏宁易购的盘算。

但值得注意的是,线上,苏宁面对的是天猫、京东和拼多多三面夹击的攻势;线下,苏宁小店持续亏损,7个月亏了3个亿。在这种情况下,苏宁仍旧要继续进军线下百货业,而且还是接盘持续亏损的万达百货。如果不是具有“点石成金”、脱胎换骨的本领,那苏宁一定是在做一场豪赌。

在龚胤全看来,收购万达百货后,苏宁易购同样压力也很大:因为,苏宁本质上与万达一样属于商业地产租赁模式,而非自营买手模式。它们都是出租平台给商家,赚中间交易费的利润要比自营采购商品赚的利润多。所以,苏宁易购接手万达百货没有质的变化,前景不明。

这绝不是“输出智慧零售能力,突破传统百货概念,从数字化和体验两方面改造供应链,打造全新的百货核心竞争力”几句话描述的那么简单。

其实,近几年传统百货业对于与互联网的结合没少做努力。如:步步高、大润发、万达百货分别开启云猴网、飞牛网、飞凡网线上平台,但通过云猴网的关停,阿里收购大润发之后废掉飞牛网,以及飞凡网的停摆,都说明了被百货业视为重要出路的“线上+线下”的智慧零售模式很难走通。

“百货业,以及超市等其他线下零售业的出路,并不在于‘线上+线下’的新零售或叫智慧零售模式,而在于对自身价值链的重构,以及内部管理体系的重构,从过去中介交易模式转型为自营商品经营模式。”龚胤全如是说。而这就要求生产、供应、销售全价值链的组织协同与信息共享,尤其是大大提升企业内部的运营体系,从战略、业务与IT等方面进行精益零售运营体系的转型。但这并非依赖单纯的IT技术的驱动,而是着眼于将组织创新、人才、知识创新与IT技术相结合的“IT自动化”。

“百货业大萧条”的真相

1991年是中国百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之后不断扩张,到2008年左右到达高峰。自2012年中国零售业出现分水岭以来,百货行业的营业额增速明显放缓,甚至在2015和2016年出现了负增长。如今,百货业的颓势在新消费背景下已延续多年。

百货业最被诟病的是商品经营能力。由于多年来百货业主要采用联营出租的经营模式,虽然为百货企业免去了买断商品的经营风险,以及扩张过程中的库存和资金压力,但是长期依赖于联营出租模式,也让多数百货企业逐步退化为单纯的“二房东”——对商场中经营的品牌,在其商品的进、销两端都没有控制权,对品牌和消费者的第一手信息和动向的掌握弱化。最终导致百货企业自主的商品采购能力和经营能力几乎丧失,自营占比在全行业中不超过5%。

尽管中国百货业重启自营的阻力很大,如带来的资金占用、买手人才缺乏、利益再分配、原有分销体系的打破等问题,但自营模式的确适应了结构转型和消费升级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保证了商品质量,握住了品质保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商品的质量是百货企业的生命,自营管理是直接进货,在进货过程中亲自直接检验商品质量,在品质上降低了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则增加了经营利润。自主定价、自主经营、自主营销,有助于商场更好地掌握货品资源,避免受制于品牌商和代理商。可根据不同季节、市场、消费群体,随时调整进销状态,灵活掌握库存。在联营模式下,百货行业的纯利润已经低至5%左右,而自营模式下,百货零售企业的纯利润可以达到10%以上。

所以,近年来中国百货企业一直在进行积极探索。除传统自营优势较为突出的信誉楼、安德利等百货公司外,百盛的自营业务销售额占比达到20%左右,王府井推出“梦工厂”内部创业项目、新世界开发了N+系列自有品牌体系、汉光百货的化妆品绝大部分也都是自营。

信誉楼百货集团董事长穆建霞谈到:如果百货店还是采用上个世纪的“品牌联营”模式,把自己化身成“二房东”,依赖于收取品牌方的进场费过日子,没有专业人员研究市场,也没有人关注顾客,只是一心研究如何收租,就背离了商业的本质。

和君集团合伙人、和君商业零售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特聘专家丁昀也:传统百货是在“卖方市场”年代快速成长起来的,形成了“二房东”、同质化、重品牌不重体验等与消费者价值相左的经营习惯。早些年这些行为习惯的恶果还无法显现,但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消费者开始获得信息及话语权,便纷纷开始摒弃传统百货,投入到新的消费渠道的怀抱。

也就是说,传统百货的经营模式与经营理念已经走到了尽头。

借鉴日本百货公司的长寿DNA

虽然百货业起源于欧洲,但由日本企业将之推到巅峰,并引领了现代百货业的发展,所以当国内百货业出现困顿时,很自然地会将目光转向日本。

日本的百货企业历史多数比较悠久,最早的百货店松坂屋,创建于1611年,距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日本百货业在1990年代初达到巅峰,之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经济下滑且进入了长期的通缩、人口结构也逐渐老龄化,日本百货店的销售额总体在不断下滑。但是换一种角度看,日本百货业的疲软其实主要是与经济大环境有直接关系,但受电商的影响并不明显。

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日本很早就对电商实施了征税政策。也就是说,线上的价格和实体店的价格基本一样。在政策利好下,服务及购物体验成了日本各大百货公司的主要突破口。

一直以来,在日本,线上主要发挥便捷优势,线下则更注重体验服务,渠道之间的竞争显得更加健康。而目前中国对电商是否征税仍旧在探讨过程中。因此,在中国,网上开店门槛低,从而使得网上价格优势打倒了实体店,让很多传统的百货公司倒闭关门。

除公平的税收政策外,日本零售业还值得借鉴之处有几点。

一、百货店之间互赢合作,创造共荣生态商业圈是日本百货业能够长期存续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在银座还是在新宿,百货公司是一家挨着一家,相互竞争的态势必定存在。但是,这些百货公司往往会组建“协议会”,如:当地的商业街协会,就各种商业业态的布局、道路的互通、商品价格的平衡等问题进行协商。秉持着相互繁荣的原则,进行抱团式合作经营,避免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二、日本各百货企业还通过互相间的合并、参股和股权交易,来获得互补效应。例如:三越和伊势丹,大丸和松坂屋,都互相参股,就连最高端的高岛屋也参股了阪急阪神百货。

三、日本百货店还向不同业态扩张。比如:阪急等百货店进入购物中心业态,高岛屋进入生鲜食品超市业态,三越伊势丹进入化妆品专业店业态。

与中国百货业的迷茫与焦虑不同,日本百货店在高速发展之后面临经济下行之际,整个百货行业并没有惊慌,而是坚守着百货店的本质并进行着积极主动的调整。也许,国内百货企业真正需要的,就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彻底改革的魄力,小打小闹的改良和各种数字化赋能,难撼根本,难治痼疾。

“中国零售业在经历了如此波澜壮阔的风雨变化之后,还会是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当中,其原因虽然与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息息相关,但是最为根本的还是,中国零售经营者是否真正本着基业长青、百年老店的企业经营理念,而非投资或投机,博取短暂的商业声誉。”《零售商学院》原主编、“零售苑”创始人沈奎表示:中国零售行业的业态永远都是不断创新和变化中的,百货行业也是如此。所有的衰落和低迷,其实只是经营者本身的问题,离消费者越来越远,但真正的民生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来源:中外管理 作者:任慧媛)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热门头条
全球经济增长大概率长期放缓 外资看好中国经济前景并非孤立现象 地产巨头掀起供给侧大战 背后暗藏社会变迁的两股潜流 “10亿赌约”胜负揭晓 两大阵营之争谁是最后输家? 万科向左与碧桂园向右 谁在借唱好撤退不久会给出答案 楼市小阳春更多是人为炒作 三四线的艰难刚刚开始 流浪大师背后的矛盾投影 救救沈巍不如救救自己

X

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