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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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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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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贸易谈判进入新变局 打打谈谈带来许多难以估算的变量
贸易谈判进入新变局 打打谈谈带来许多难以估算的变量
2019-05-12 18:18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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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第十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当地时间10日在华盛顿结束。刘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进行了坦诚的、建设性的交流,双方一致认为要保持磋商的良好势头,双方经贸团队商定,将很快在北京见面,继续进行沟通,推动磋商。

“谈判并没有破裂,而是恰恰相反,这只是两国谈判中正常的小曲折,是不可避免的。”刘鹤表示,磋商在很多问题上澄清了立场,讨论了下一步磋商的内容,中方对磋商未来审慎乐观,现在双方在很多方面有共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这是重大原则问题,在原则问题上不能让步。

刘鹤表示,中方对美方加征关税强烈反对,不利于中国,不利于美国,不利于世界,不利于解决双方经贸问题。对中国来说,如果美方加征关税,中国必须反制,希望美方采取克制态度,不要无限升级。

“从中国经济来说,中长周期非常乐观;从近期的需求侧来看,中国的需求巨大,巨大的投资和消费市场,中国正在推动供给侧改革,产业、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全面提升;从宏观层面,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有充分的空间,政策工具是充分的;从微观来看,企业家有信心。”刘鹤表示,我相信中国经济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刘鹤指出,只要有信心,什么困难都不怕,合作是唯一正确选择,在未来两国必然合作,两国有巨大的共同利益,只有合作才能解决问题。谈判已经已进入到很具体的文本阶段。

人民日报:中国不会屈服于任何极限施压

人民日报11日发表署名为钟声的评论,在标题为《中国不会屈服于任何极限施压》的文章中,钟声指出,中方一直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和最大的诚意推动中美经贸磋商,但决不会屈服于美方的极限施压,在原则问题上不会妥协。美方尤其应当选择顺势而为,与中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在平等协商中解决问题,在合作共赢大道上创造未来。

文中指出,中方一直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和最大的诚意推动中美经贸磋商,但决不会屈服于美方的极限施压,在原则问题上不会妥协。中方明确要求取消全部加征关税,使双边贸易恢复正常;明确要求贸易采购数字应当符合实际;明确要求文本平衡性,表达方式必须为国内民众所接受,不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当然,中美经贸关系的希望之窗并没有关上,也不可能关上。双方经贸团队商定继续保持沟通,顺应了人心所向。

文章强调,合作是唯一正确选择。中美建交40年来的实践证明,中美合作是大势所趋,维护好双边关系有利于中方,有利于美方,有利于整个世界。经贸关系是中美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这不是几道沟沟坎坎所能颠覆的事实。中美经贸磋商,担当着推动构建平衡、包容、共赢的中美经贸新秩序的历史使命。为了两国人民的福祉,为了国家发展的长远,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对待,不是让局部的纠结困住手脚,而是坚定地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精神妥善管控分歧,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美方尤其应当选择顺势而为,与中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在平等协商中解决问题,在合作共赢大道上创造未来。

美方上调关税 两部委齐发声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5月10日就美方正式实施加征关税发表谈话。发言人表示,美方已将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关税从10%上调至25%,中方对此深表遗憾,将不得不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第十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正在进行中,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协商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个健康稳定发展的中美关系符合两国的利益,也是国际社会普遍的期待。中方希望美方能够同中方一道共同努力,共同构建以协调合作、稳定为基调的中美关系,在此方面双方需要相向而行。

中方多次表明对中美贸易磋商的态度。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中方重信用、守承诺,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过。一年多来,我们推动谈判的诚意和善意有目共睹。谈判本身就是一个交换意见、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双方有不同观点是正常的。达成协议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中方一直抱着极大的诚意推动谈判,希望在平等相待、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份互利双赢的协议。中方愿与美方就存在的分歧开展坦诚、深入的交流,双方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高峰指出,合作始终是中美两国最好的选择,磋商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关于第十一轮磋商,我们希望双方能够相向而行,照顾彼此核心关切,抱着理性、务实的态度解决存在的问题。

美社会各界强烈反对提高中国商品关税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将伤害美国消费者,这已成为美国社会各界的共识。近日,不少美国行业组织和企业纷纷发声,反对美国政府提高关税。

美国大豆协会7日发布公告,敦促美国政府取消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计划,期待美国政府通过谈判与中方建立更好的贸易关系。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主席里克·赫芬贝说,提高关税只会伤害美国家庭、美国工人、美国公司和美国经济。美国消费者技术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表示,突然将关税提高到25%将“扰乱市场,损害美国企业”。

美国零售联合会负责政府关系的高级副总裁弗伦奇表示,突然提高关税将严重打击美国企业,特别是那些资源有限、无法减轻影响的中小企业,“美国消费者将面临更高的价格,美国的就业机会将会减少”。

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商务咨询机构“全球贸易伙伴关系”的一项研究显示,对价值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征收25%的关税,连同现有的对500亿美元中国商品征收25%的关税,以及对进口钢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将导致美国每年减少93.4万个就业岗位,给四口之家增加767美元的生活成本。

美国农民同样遭到打击,生计受到严重影响。2018年,美国农业净收入下降了12%,大豆、猪肉、乳制品和小麦价格遭遇断崖式下跌,设备价格却在上涨,导致利润大幅下降。

打打谈谈过程必然面对十分错综复杂局面

据陶然笔记了解,有关回答立场坚定,态度坦诚,大气从容,内容详实,还披露了关于近期磋商的一些情况。大致谈了几层意思:一是截至第十一轮磋商双方所取得的成果。二是中方首度公开与美方三个分歧。三是清楚表明加征关税必然触发中方反制。四是表达了对中美关系前景的基本态度,同时透露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沟通。

最重要的消息其实是第四条。因美方提到继续增加关税,所以外界一直在猜测,中美磋商是不是破裂了?

据了解,从答记者问的内容看,双方团队同意保持沟通。这也表明双方的磋商意愿并未彻底消失。与其说是破裂,不如可以看成是在双方分歧短期无法解决情况下,磋商进程发生的插曲。

说完声明,再说几点感受。首先,中美一个主要分歧,恐怕还在于双方对“公平”的认知不同。

就在这两天,美方频频通过外媒发声,将此轮磋商出现曲折,乃至于重新加征关税的原因,归咎于中方在磋商中“不遵守已谈成的承诺”。这个说法经过层层放大,在海外很有市场。传到国内,有些朋友觉得听上去也是那么回事。

其实只要稍加留意,就能注意到里面的两处破绽,不难看清这是美方为撇清磋商受阻的责任而设下的舆论议题。

第一,磋商尚未完成,没有签署。严格说,最终签署前的任何变化都应看作是磋商过程之一,“不遵守承诺”的提法其实无从谈起。长于各种谈判技法的美方,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第二,美方说中方没有满足美方要求,所以是“不公平”的,但美方对中方诉求只字不提,这难道就公平了?

看来在对“公平”的定义上,两边还存在分歧。中方认为相互尊重,平等互利才是公平的。而美方叙述里,仿佛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是不公平的。怎么看这种分歧?

两国磋商,如果谈出一个两边都不是很满意但又大致能接受的结果,那就是成功的,执行起来也会顺利一些。如果只是单方面特别满意的协议,而无视另一方的利益和诉求,那么即便是签署了也未必能落地,而且后患无穷。如果某一方仅仅只考虑自己的诉求,以为可以通过极限施压来迫使另一方就范,而忽视了磋商的公平,那么也不是没有不欢而散的可能。

其次,中美经贸磋商打打谈谈这种情况很可能常态化,需要尽快去适应。第十一轮经贸磋商就是个最典型的例子。

磋商这边还谈着,那边美方就把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税率从10%调高到25%,还威胁要对325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加征25%关税。而中方也在第一时间宣布反制,同时强调会对美方举措采取必要反制措施。

一边打,一边谈。矛盾吗?很矛盾。但仔细想想,合情合理。谈判,就是在互相试探,互相认识之中找到彼此利益平衡点的过程。

现在需要尽快意识到一个问题。打打谈谈的过程必然会面对十分错综复杂的局面,看着刺激人的消息一个接着一个,但我们还是要坚持自己的发展节奏,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改革开放做大国内市场。没点儿定力是不行的。

最后,对中美关系的未来,需要有些更多地思考。现在一方面中国必将沿着自己的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另一方面,美国国内仍有一部分人,习惯于使用“非此即彼”而不是“求同存异”的思维模式来看待中国的发展。

我们主要觉得,通过发展可以做出“增量”,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他们有人认为,我们的发展做不出“增量”,会触碰他们的“存量”。这样一种矛盾,在相当时间相当范围内还将存在。这种矛盾决定了中美间这种沟通摩擦,存在长期、艰巨、复杂的特点。

长期有多长?中美贸易战打了一年多,仍在继续。

会有多艰巨?别的不说,第十一轮磋商已经把这个特点展现出来。

会有多复杂?打打谈谈会带来许多难以估算的变量,打中有谈,边谈边打,更遑论其他领域的碰撞和沟通。

无论中美间最后能否达成经贸协议,中美间仍会有很多不同意见,会有很多分歧。国外很多人,也有国内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这将会导致中美出现大范围的摩擦和矛盾。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也要看到另外一种可能。

中美仍可蹚出另一条路,一条能够管控分歧,又能够寻找到兼顾彼此利益最大公约数的相处模式。这正是中方目前在努力推动的一条道路,也是不停推动美方相向而行的根本原因。

当中美间找到某个平衡点时,双方的这种密切摩擦或说碰撞也好,才会逐渐趋于平静。当然,这种设想对不对,还需要事实来检验。

贸易协议远非中美“终局”

此前,当乐观人士在热切期盼中美本周完成贸易谈判并达成协议时,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给了市场一个响亮的耳光。特朗普不仅威胁将目前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的关税从10%提升至25%,并称将很快对剩余超过3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税。

中美观察人士也十分清楚,贸易协议即使可以达成,也只是为中美关系的短期前景确定一个相对平和的基调,双方的交锋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萦绕在世界经济上空。而即使贸易协议落空,中美间的交锋可能会看似更残酷,但本质上并无不同。所以,贸易谈判的结果固然重要,但准确理解中美立场却更加关键。

从贸易谈判的时间表看,双方的贸易争端在去年7月两国互征对方500亿美元商品的25%关税进入白热化,此后中美双方又宣布一系列提征关税的措施。最终美国实际对大约2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关税,而中方的报复金额则超过1000亿美元。

从贸易战正式开打后,中美间也一直进行着关于贸易谈判的各种接触,但在去年12月1日两国元首正式会晤前,贸易谈判基本上是副线,市场对双方可能达成贸易协议的期望值较低,中国市场也因此遭受打击。而在12月1日两国达成2019年3月1日的停战期限后,贸易争端则大致上处于回落阶段。

在平稳度过3月1日的停战期限后,两国又接连进行了数轮谈判,谈判中的各种困难也相继浮上水面,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美方坚持的“单边制裁机制”、及关于网络攻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解读。这些争议后来逐步被解决,其中较关键的是美方不再坚持“单边制裁机制”,而变成对等的制裁机制,即美方如果不履行承诺,中方也可以提出相应的制裁动议。

进入5月后,双方的争端焦点不再是宏大主题,而是变成美方需要取消多少关税来表达“善意”。中方的谈判要求是美方应该将关税水平回调至去年7月前,而美方则在这一议题上进行讨价还价。进入这一议题后,市场本以为双方只是在细节上进行探讨,事实上贸易协议大致已经成形。而特朗普的突然变脸却意味着贸易谈判将进入新的变局,特朗普称贸易谈判进展太慢,有消息称中方在最近的谈判中撤消了数项此前准备作出的让步,这彻底激怒了美方。到目前为止,很难判断特朗普是否通过这样的策略来对中方施压。

但无论是否有贸易协议,未来中美间的摩擦和合作仍将是主题,换句话说,贸易谈判及协议远非中美关系的“终局”。

两国内部鹰派势力影响力明显扩大

回顾一年来的贸易争端,市场有几个感受:第一,中美间的力量对比,美方仍占据明显上风,这也是政治经济军事及金融力量的客观对比;第二,美国无法忽视中国的崛起,同时也无法在短期内快速遏制这样的趋势;第三,中国不会在核心议题上让步,道理很简单——因为让步只会带来更多的让步;第四,无论是否主观愿意,中美间仍有很多共同话题和共享利益。

这样的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即使中美能达成贸易协议,市场也很难作一个准确全面的解读,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市场反而会冷静下来。从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双方的各种会晤已经几乎放弃此前发布联合公报的做法,而“各自解读”已成两方更为认可的做法,这样的一种新常态表明了。

从这样角度说,如果达成贸易协议,中国可能获得较短的外部平静期,而对美国来说,贸易协议只是第一步而已,以贸易协议作为起点来推动中国的改变,是本届及未来数届美国政府的核心议题之一,这也与本国的商业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一致。从这个角度说,如果无法达成贸易协议,对两国来说都会造成负面效应,但谁会承受更大的真实损失,其实还很难说。

从中长期看,贸易协议的实际意义很小,两国的核心竞争力仍将决定两国的实力对比,从目前状况看,中美都有意无意将经济增长的重心转向本国市场,这意味着两国经济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外溢效应将更加有限且定向。

但经济增长“向内”的同时,金融市场的互通却又成两国联系的纽带,某种程度上,这样的纽带可能意味着冲突不会无限升级,因为两国需要保持某种力量平衡来维系金融市场的稳定。

从中国看,面临本币贬值和资本流出的压力,中国需要通过开放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来吸引外资流入,来稳定自身的国际收支平衡,而从安全角度考虑,中国必须保持较高水位的外汇储备,而这些外汇储备的绝大多数仍要有美元资产的形式存在。因此,人民币虽然难以大幅升值,但大幅度贬值似乎也不是可选项。但如果要吸引外资流入,就必须要给外资合理的流出通道,这样就自然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要对本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相应的升级,利率市场化是必要的选项之一,但有管理的资本账户可能是必选项。如何平衡“资本管制”和“合理流动”,将是未来几年最难啃的骨头之一。

对美国来说,为本国的利益集团创造更多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是一个现实且关乎根本利益的战略。与以往相比,美国的利益更侧重以金融行业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因此,可以看到,中国往往需要在金融开放方面作出让步,因为这根本上也符合美国的利益诉求。但从更加长期的利益上看,美国不仅希望中国能放开金融市场准入,更重要的是允许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允许美国金融机构能够对接中国广大的富裕群体。而不得不提的是,美国国内的对华鹰派势力的崛起,又多少会导致中国富裕群体的反感和警觉。

总体说,在金融开放的议题上,中美有共同的需求,但却又各自不同的侧重点,这根本上说,中美金融生态的互相融合又难以避免,贸然给中美关系施加压力,又容易给金融系统带来压力。

因此,即使贸易协议达成,中美间的根本利益不同会导致两国对这份贸易协议的不同解读,如在资本账户开放的问题上,中方会倾向于表述为正在逐步开放,但美方很可能会责难管制仍在。市场也会因此而“无法清晰思考”,最终只能转而交易一些更加简单直接的议题。而在未来执行上,相信会有更多的问题和摩擦出现,中美因此而产生的争端则难以避免。但一旦争端升级伤及经济及金融市场,两国又有让争端降温的诉求。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只能表明中美间的竞合仍是“进行时”,谁也不能轻易言胜。而中美目前的谈判僵局,只是中美双方不愿意过早退让的一个现实反映而已。(来源:央视新闻、券商中国、FT中文网 作者:艾佳、周浩、陶然笔记、令狐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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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