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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回看东京“垃圾战” 中国垃圾分类必须成功
回看东京“垃圾战” 中国垃圾分类必须成功
2019-07-14 18:38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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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1970年代,东京“垃圾围城”。70%的垃圾,被直接堆在东部的江东区。数百年来,这里一直就是“江户垃圾桶”。

恶臭盈天、污水遍地,江东人苦垃圾久矣!而且,也一直在反对将江东区变成东京的垃圾场。1964年,东京都政府在江东筹建第15号填埋场时,引发强烈抵制;1965年夏天,江东更爆发“蝇灾”,苍蝇多得爬衣服、钻鼻孔。都政府不得不火烧垃圾山,才搞定这场生态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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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垃圾战争”正式爆发

但垃圾还得有地方堆和埋。为缓解江东的压力,都政府决定,到江东之外的其他区兴建垃圾焚烧厂,并且向江东承诺:1970年之后,不再往江东运垃圾。

但这个承诺兑现太难。重点难在其他各区都不欢迎在自己的地盘兴建焚烧厂,其中最难啃的钉子就是西部的杉并区。因为事先没跟居民商量,也没公布选址理由(土地有一半还是私有的),杉并区强烈抵制了政府的计划,其他区的进展,也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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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大量的垃圾还是往江东运。1971年,日均5000辆垃圾车开进江东,让江东父老的希望彻底破灭了。9月27日,他们走上街头拦阻垃圾车,并向东京其他22个区发表公开信:谁不同意在区内建垃圾处理厂,就不让这个区的垃圾车进入。

但接下来,各区却陷入旷日持久的扯皮。1972年12月,都政府计划设立8个临时垃圾收集所,又包括了杉并区。这次,杉并人直接和都政府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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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硬扛的态度,令江东区出离愤怒,并第二次禁止杉并垃圾进入。结果,杉并区垃圾遍地,恶臭盈天,杉并人也饱尝了江东人的苦楚。即便如此,杉并区还是不肯屈服。

1973年,江东区第三次抵制杉并时,终于撂下狠话:再不解决问题,就让全东京给杉并区“陪葬”。

这让东京都政府无路可退,杉并区也接到了最后通牒:如果再不同意,都政府将强征土地,开建垃圾焚烧厂。

197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调解下,“垃圾战争”终于和解,并确立了“各区垃圾自己处理”的总原则。这个原则,非常重要。

今天,东京23个区建有21座垃圾焚烧厂,不仅涩谷这样的繁华市区里有,中央区的焚烧厂离日本皇宫更是只有3.5公里。没有焚烧厂的区,只能花钱交给别的区处理,矛盾也因此化解。

但“垃圾战争”遗留了一个巨大隐患:当时,垃圾都没有经过细致分类,而是直接拖进了焚烧炉里。

1999年2月,朝日电视台报道了埼玉县菠菜中二噁英严重超标事件,引发日本恐慌。超市对埼玉蔬菜全面拒收,跟今天福岛的待遇一样。

二噁英,一级致癌物,毒性比砒霜大10000倍,且具有生殖毒性和遗传毒性。垃圾混烧,正是二噁英来源的罪魁祸首。而垃圾分类后,如果只投放可燃垃圾,并对焚烧炉进行改造,便能有效降低二噁英排放。但这个污染机理,日本人也是90年代才彻底搞清楚。

八九十年代,日本大力发展垃圾焚烧,6000座焚烧厂冠绝全球。日本空气与土壤中的二噁英含量,也飙升到其他工业国家的10倍。

面对“埼玉蔬菜事件”,农林水产大臣要求彻查,时任首相小渊惠三亲自过问。但查来查去,却引发了埼玉农民的愤怒。他们指责朝日电视台和民间检测公司造谣生事。最后,电视台和检测公司还向蔬菜商赔了1000万日元了事。

这件事,究竟是空气污染还是土壤污染,早就说不清了。但日本政府知道,必须做出强力改变。

史上最严苛垃圾分类轰轰烈烈展开

1999年3月,小渊惠三召开内阁会议,要求用4年时间,将二噁英排放强制减少90%。为实现目标,7月“二噁英法”出台,2000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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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大幅减少二噁英排放,只有把垃圾分类搞严、搞细、搞到底。因为“垃圾战争”后确立的“各扫门前雪”原则,使得焚烧厂已经分布在城区里和小区边。斗了那么多年,再想进一步规划和改变焚烧厂的布局,实际上不可能了。

为贯彻二噁英减排,日本把所有环境法规统统修订一遍。垃圾分类上,更实施严刑峻法。像《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个人乱扔垃圾,最高可判5年,罚1000万日元(60多万人民币);企业或法人乱丢垃圾,重罚3亿日元(1900多万人民币)。

在静冈县,一家食品厂只是将过期酸奶倒进下水道。但因为散发恶臭遭到举报,社长、社员全被逮捕。

老百姓乱丢垃圾就破产了。况且,焚烧厂还在家门口,不好好分类,吸二噁英的只能是自己。

这样密切的利害关系,使垃圾分类得以贯彻。2003年,日本二噁英排放较1997年大减95.1%。成果立竿见影,也鼓舞了日本朝野坚持分类的信念。

凡见过日本垃圾焚烧厂的中国人,都赞叹其既“净”又“静”。如大阪舞洲垃圾厂,外形像儿童游乐园,是焚烧厂中的“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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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焚烧厂也是被逼的,居民对它们并不放心。由于“二噁英法”,在日本出现了一个新行业——二噁英检测分析。高峰时,300多家专业二噁英实验室掘金蓝海,通过日本环境省权威认证的机构就达100多家。任何团体,都能很方便找到一家专业的二噁英分析机构。

于是,垃圾焚烧厂想糊弄老百姓就变得很困难。为取得周边民众支持,焚烧厂要不断公布环境报告,鼓励居民来参观、交流,甚至应对专业机构的分析和质询。

严苛的环境法律、深度的民间参与、专业的分析监测、就近的焚烧厂分布、长期的分类教育……这些因素,逼着日本人越分越细,也值得中国人参考借鉴。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上,日本球迷边哭边捡垃圾的场景,为其赢得了“世界上最爱干净民族”的美誉。

其实,哪有那么多民族天性,都是事到临头、利益关切而已。

中国城市间的垃圾战争早就硝烟四起

2008年,导演王久良把北京周边四五百座垃圾填埋场跑了一遍。它们构成北京“七环”的震撼影像,被拍成了纪录片《垃圾围城》。北京为此投资百亿,对周边垃圾场展开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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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0年,北上广等8座城市就开始搞分类试点。2012年,北京正式实施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要求实施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减量。北京的323个街道,有三分之一已经展开了垃圾分类。

但垃圾堆积的速度比消解快得多。10多年过去,中国三分之二的城市,还是陷入了“垃圾围城”里。

上海4天的垃圾量,能堆出一幢420米高的金茂大厦;杭州3年的垃圾,能填满西湖……但社会公众对这些几乎无感。垃圾再多,也会堆到跟自己不相干的地方。老百姓感受不到垃圾围城的急迫,就谈不上做分类的动力。

但市长们都知道,城市之间的垃圾战争,早就硝烟四起。2016年6、7月间,太湖西山岛的苏州老百姓,发觉有点不对劲。一艘艘船昼伏夜出,往来于西山岛上。天亮后人们发现,这个被誉为“苏州小九寨”的风景区、距苏州吴中取水口只有2公里的地方,被人倾倒了12000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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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愤怒了。他们把没来得及逃跑的8艘船扣下,一审才知,这些垃圾来自上海。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这次,苏州变成了“江东区”。上海四处“倒垃圾”,也早就不是第一次。

2013年,一个叫徐国强的男人跟上海杨浦区绿容局达成协议:以每吨48-78元的价格,获得垃圾处置权。

当时,在上海市区收集、压缩、转运垃圾的成本,高达400块/吨。徐国强的报价,低得不可思议。他们赚钱的秘诀,就是用低价层层转包,把垃圾转运到外地装卸、倾倒。整条黑色产业链上,所有环节都大赚其利。两年间,通过徐国强转手倾倒的垃圾就多达4万吨。

2015年,当他们把1670吨垃圾倾倒在无锡时,无锡市检察院迅疾反击,不但把徐国强一干人告上法庭,连上海杨浦区绿容局也一并送上了被告席。

2016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始彻查上海垃圾非法倾倒。结果发现,上海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是2.4万吨/天,需求却高达3.34万吨/天。一些垃圾堆场表面停运,却未能封场,无渗滤液处理或改造也大大滞后。结果,渗滤液长期超标,直接排进了污水管网或河道里。

当大城市处理能力饱和、处理成本高昂时,小城市,自然成了垃圾处理的“价值洼地”。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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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类似案件蜂拥而起。深圳的垃圾倒于都、杭州的垃圾倒芜湖、东莞的垃圾倒肇庆、乌镇的垃圾倒凤台,甚至直接倒进长江……

而中国“固废法”规定:滥倒污染物,最高处20万元罚款。可在东莞,不法分子为获得“倒垃圾”的“权利”,向环卫局领导行贿的钱都高达70万。没办法,倒垃圾,太暴利。

2016年7月,当江苏海门再现上海垃圾时,上海终于下达禁令:垃圾一律不准外运。

垃圾既不能外运倾倒,便只能就地焚烧。要焚烧,就要考虑是混烧,还是分类烧。一帮“焚烧派”专家更认为,垃圾分类不必强求。只要引进发达国家(德、日)的焚烧炉技术,将炉温保持在850℃以上,二噁英即可分解,排放就能达标。

2017年,一家名为江苏力维的检测机构,因违规被注销停业。其主营业务是二噁英检测,其市场份额冠绝全国。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这是一家给钱就能出达标报告的企业,且“服务”过众多垃圾焚烧厂家。

中国“达标”的垃圾焚烧厂蛮多的,不知道专家们肯不肯住附近。

眼下,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二噁英法”。但有研究显示,早在2008年,北上广空气中的二噁英浓度就突破了日本标准。有专家呼吁,应尽早将二噁英和PM2.5一起纳入空气监测。

中国人肯为“洋垃圾”付高价

有些事,不说也明白了。上海(包括46座城市)搞强制分类,不就是为大家好吗?

2018年,王石成为深圳“垃圾分类大使”时,谈及一则见闻。一次,他去日本拜会一位地产公司老总时发现,日本人喝完矿泉水,还要把塑料标签从瓶子上撕下来。他觉得很好奇,这位老总答道:要是塑料标签不撕,回收的塑料品质不高。王石由此感慨日本人分类的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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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日本回收的塑料瓶,却大都运到了中国。2015年,日本向中国输入88万吨废塑料,其中包括110亿个塑料瓶。

如果你拥有一双上帝之眼,在俯瞰全球商品大循环时,会发现一幕“中国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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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国制造的商品运往全世界,它们运行的轨迹会因目的地差异而大不相同。在落后国家,它们会沉积为死寂的垃圾;在发达国家,它们却因垃圾分类变成可回收资源,并运回中国。在中国庞大的资源回收体系里,它们会再度成为中国制造的原材料,成为商品后重返世界……

不论是耐克球鞋还是苹果手机,中国,始终是全球制造与原料轮回的终极核心。2015年,中国拿下了全球22%的废钢、57%的废塑料、31%的有色金属废料、51%的废纸、28%的电子废料。全球一半以上“洋垃圾”会运到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大搞垃圾分类的国家是大卖家。

关于“洋垃圾”,又是一场“罗生门”。中国环保专家认为,发达国家付脏钱给不法商人,诱惑他们在中国倾倒垃圾。这像极了上海与苏州关系的“国际版”。

但美国人却表示,中国商人大肆进口“洋垃圾”,并从中大赚其利。2018年之前,美国每年向中国出口的废纸、废塑料,总价达56亿美元。如此规模的国际贸易,靠“倾倒阴谋”不可能撑起来。

在广东汕头的贵屿、清远的石角,或许藏着答案。这里曾全球最大的电子垃圾集中地。鼎盛时,10多万人搞拆解,家家户户烧垃圾,烧掉塑料皮后,1000吨电子垃圾中能拆解出300吨铜。这一下,就造就了一门产铜10多万吨、价值数十亿的超级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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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垃圾,不过经历了最粗浅的分类而已。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铜消费国,一半的铜来自资源回收。贵屿、清远冒出青烟的多寡,曾直接影响国际铜价走势,令环保部门也投鼠忌器。

日本人的塑料瓶,也在中国摇身一变,成了行销全球的雨衣、手套和“的确良”服饰。

中国的“洋垃圾”商人们,一手把控中国的回收渠道,一手在美国的废品回收体系中布局。由于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洋垃圾”的赚头超乎想象。

但整个中国,却陷入一个可笑悖论:一面垃圾围城,一面进口垃圾。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洋垃圾”经过了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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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塑料中国》:中国人肯为“洋垃圾”付高价

在德国,中国人以200欧元/吨(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废塑料。德国即便有处置能力,也愿意每年80万吨的巨量向中国倾销。

在东京,2010年的垃圾处理成本已高达5.8万日元/吨(3600多元人民币),但因为焚烧厂有卖电、卖热、卖废品的收入,向公众的实际收费,只有1.45万日元/吨(900多元人民币)。

在国际贸易的视野中,中国通过强大的制造业体系和“洋垃圾”贸易,其实是在猛力“补贴”做垃圾分类的一众发达国家。

这个世界,其实早就陷入了国与国的“垃圾战争”里,且在不停惩罚不肯做分类的人。垃圾贸易的18年里,发达国家一边坐拥青山绿水,一边享受着向中国输出分类垃圾还赚钱的红利。

2018年,中国开始禁止24种“洋垃圾”。而中国的分类垃圾,显然比进口“洋垃圾”有价格优势。但要是中国的垃圾分类推不下去,资源回收行业嗷嗷待哺,“洋垃圾”肯定会卷土重来。

从任何角度看,中国的垃圾分类都不能再拖了。实际上,推动分类垃圾就两大核心:一是分类会更环保,不分类将有环境大灾难;二是分类将更好实现资源利用。否则,不做分类却去买洋垃圾,不但浪费巨大,还将加速中国的环保困境。(来源:华商韬略·华商名人堂(ID:hstl8888)作者:熊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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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