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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终身难忘的教诲 李灏主持深圳改革工作跌宕起伏的八年
终身难忘的教诲 李灏主持深圳改革工作跌宕起伏的八年
2019-07-14 18:38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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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从1985年到1993年,我曾任深圳市市长、市委书记。这8年,是我一生的幸运,可以放手做事,大胆试验,大胆地闯。现在这些都已经是过去时了,功过是非,历史自有公论。深圳发展的模式并不是固定的,但领导者需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才能有的放矢解决问题走下去。

有了改革权当市长才有点意思

人生有很多变数。1985年,中央决定派我到深圳工作,许多人没有想到,我自己也感到有点突然。当时,我还在北京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党组副书记。对这个调动,我确实没有思想准备,同时也觉得自己不合适去深圳工作。当时深圳经济特区刚刚起步,对这个新事物,境外有些传媒把它说得一无是处,内地对深圳的非议也不少。有些同志好心地劝我不要去那个地方,还有人很直接地说去那里是送死,大有“风萧萧兮易水寒”的悲凉感觉。但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党龄的干部,组织决定还是要服从。田纪云当时是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秘书长,是我的顶头上司。他说,好几个部门要你,我们都没有放。这次任命事前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谷牧同志说得很干脆:中央做的决定,你能改变吗?一副无奈的表情。

后来我了解到,派人到深圳,对深圳班子要作一些调整,是中央高层下的决心。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后,建设日新月异,取得很大成就。但由于摊子铺得太大、经济秩序不够好等原因,各方面的批评也比较多。内地则对深圳利用特殊政策倒买倒卖赚内地的钱不满。1984年,邓小平同志到深圳视察,他说这次来只看不说。他给深圳的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是离开深圳5天后在广州补题的。回到北京,小平同志还曾说到,深圳是一个试验,成功当然是好事,不成功也是一个经验。这说明小平同志对深圳充满期望,同时也不无忧虑。

当时深圳领导班子的团结也是一个问题,特别是主要成员之间不那么协调。开始,中央也觉得临阵换将不太好,是反复权衡利弊之后才下的决心。

我从中央机关到深圳工作,外界确有各种猜测,认为我是“京官”,肯定有尚方宝剑。香港的一家报纸说是“京官南下,力保特区”。

我上任前,当时国务院领导同志与我谈话涉及的问题比较全面,特别强调深圳功能任务、改革权的问题非常重要和关键。他交代我要把工作做好,用两年左右时间帮助梁湘把深圳的工作调整好。我提出要明确一个问题,“深圳还是不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他说,“当然是”。这时,我想起了一件事,1984年深圳推出工资改革方案,改革了劳动分配制度,可是广东省认为标准太高了,要求停止执行,这说明改革也是可以否定的。我就问:“改革是个系统工程,不能这可以改那不可以改,可不可以突破现行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他点头同意。有了这个权,我觉得来深圳就有点意思啦,否则一点意思也没有。

不久,中央发出通知,派我作为广东省副省长候选人到深圳特区工作,任命我为深圳市市长。随后,在广东省人大会上,我被选为广东省副省长。

搞好班子的团结是中央领导交给我的一个重要任务。到深圳后,我与市委书记梁湘同志交换了意见,提出当时工作的“八字”要求,即稳定、控制、调研、团结。为了解决班子内部的矛盾,我分别找了梁湘、周鼎等同志谈心,希望大家坐在一起面对面交心,解决矛盾。我还要求开常委会不能拍桌子、吵架,要心平气和,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当时深圳与内地,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关系比较紧张,与蛇口的关系也比较紧张,处理好这些关系也是当务之急。我提出深圳是全国的深圳,要牢牢树立这个观念。如果不在练内功上下功夫,而是利用特区的政策赚便宜,有悖建立特区的初衷。为了协调深圳与蛇口工业区的关系,我到深圳的第三天,就去蛇口搞调研,并专门拜访了袁庚同志,向他传达了中央领导对深圳的指示。袁庚同志说,你来得还不是时候,现在问题很多,但还没有爆发,一些人对严峻形势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形势还不错。我们一致认为,深圳与蛇口工业区的团结很重要,我们要支持梁湘同志的工作。

四项改革为深圳发展铺平道路

深圳的改革,应该说并不是事先有一套很完整的方案才推开的,而是在发展建设初期,问题摆在了前面,非要去解决不可。任何一项改革都遇到这个问题,任何改革要等到统一认识得到一致认可,或者得到批准后才去做,是不大可能的。我们一直强调,实践最重要,探索和试验最重要。

1985年8月,我来到深圳的头20多天,大部分是下去摸情况,搞调查研究,一直到正式任命我为深圳市市长。上任伊始,我感到政府决策得有制度才行,那时还没有人大和政协,首先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在9月底的市长办公会上,经过深思熟虑,我提出了四项改革措施,成立四个机构。

第一个是成立外汇调剂中心。这是一项大的突破。根据当时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出口创下的外汇只能到银行去结汇,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换算成人民币;进口需要外汇,也只能去银行按照牌价购买外汇。

1979年美元公开挂牌价是1.5元,就是100美元兑换150元人民币,内部结算价是2.8元,外汇结算实行双轨制。由于换汇成本不断上涨,几年涨到三四元,对进口有利,但对出口不利甚至亏损。为了大量进口,牟取暴利,深圳有的企业就到处想方设法搞外汇,导致外汇紧缺,黑市外汇炒到五六块以上。当时中纪委五室带领几十人,加上广东省的同志,有一支近百人的队伍,浩浩荡荡地来到深圳,任务就是打击外汇黑市买卖,还抓了一个贸易公司老总。我向他们解释,这件事是合理不合法,外汇只在企业内部调整,老总个人没有从中牟利,因此不能抓,我们很快就会建立一个新制度,它就合法了。中纪委的同志很讲原则,把情况跟北京汇报后,队伍就撤走了。

不改变鼓励进口、压制出口的外汇政策,深圳发展外向型经济就搞不成。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办,1985年11月,我们就以市政府名义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中心,委托深圳市人民银行具体操作。当时深圳市人民银行行长罗显荣到北京汇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管外汇管理的领导苦笑说:“老罗,你怎么接这么一个任务?你知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我就对老罗说,出了事由市政府负责。我们严格规定,只要是深圳的企业,搞出口创汇,就可以到外汇调剂中心去参加调剂,用汇单位也必须是深圳企业,要严格审查,买卖双方可以到外汇调剂中心参加调剂,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决定,不搞统一价格。这是全国第一家外汇调剂中心。这项改革后来得到了中央的首肯,198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下文确认合法。

第二项措施是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出于什么动机呢?我当市长后,经过调查,发现所有政府机构没有不办企业的。这问题就大了,不用政府机构投资,挂上国有企业的牌子,最后出事都要市政府埋单。市里领导只能说清楚当年财政收入多少,负多少债,但是全市有多少企业,有多少资产,负债多少,谁也说不清楚,连资产负债表的概念都没有。作为市长,连家底都不知道,这怎么行?而且很危险,我下决心改变这种“糊涂”状况,提出成立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就是现在的国资委那一套,把所有市属国有企业通通归它管理,一个投资管理公司管100多家国有企业。对这一改革,财政局就首先反对,说把财政权夺了,省里也不赞同。经过一年多的努力,1987年7月全国第一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才正式挂牌成立。又花了一年多时间,到1989年才算弄清楚从建特区到1989年深圳国有资产净资产达到32亿元。

第三项措施是成立监察局。这也是全国首例。为什么成立监察局?目的就是把队伍管好。这中间有个小插曲,我刚到深圳不久,第一次接待新加坡总理李光耀,他问:你们这里有没有贪污?我回答说,深圳也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怎么可能完全没有!再完善的社会也有,不过深圳不厉害就是。他又问,你们怎么对付?我说,我们准备参考你们的做法,成立监察局,新加坡有反贪局,香港有廉政公署,但我们不一样,不能照搬。我们的监察局有三个方面的职能:第一是监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水平,这是政治性;第二监督党风和政风,监督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不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三,监督党政官员的操守,这才是监督重点。我来以后,看到当时搞“严打”、办案抓人等,动不动都是纪委、政法委冲在前线,都是以党的名义出面,对我们很不利,这些明明是政府的职能嘛。纪委应该站在更高的位置上,制定政策,使用干部,监督执行,应该超脱些。于是决定成立监察局。

监察局紧锣密鼓地筹备,过了几个月,开市委常委会,我就问,监察局筹备简报怎么不发了,近来无声无息了?怎么回事?当时大家鸦雀无声,都不说话。追问到最后,梁湘同志说,人家不赞同搞这个东西,说是胡闹嘛。我说,谁说我是胡闹?得说出个道理来,我是认真地做改革实验,怎么是胡闹!就这样停顿了一阵子,一直到1987年5月,深圳市监察局才正式成立,时任监察部副部长的何勇同志还发来贺电。当时对监察局的干部要求很严,我主张同级别的干部加一级工资,各方反对得不得了,后来只加了半级。

第四项举措是成立规划委员会。那时深圳还没有国土局,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龙头,一个城市的市长必须把城市规划权抓在手里,否则就乱套啦。我当市长不愿兼职,但规划委员会主任我是当仁不让。这个机构成立最顺利,第二年1月,也就是1986年1月,市规划委员会就成立了,聘请国家建设部副部长周干峙做首席顾问,另外还有来自英国皇家规划学会、日本东京大学、澳大利亚堪培拉规划局在内的30位中外规划设计权威人士担任规划委员会顾问,规定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大型的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和批准涉及土地开发、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

我记得很清楚,那时我们正在搞旧城改造,规划委员会开会时,英国专家提出意见,说旧城改造把什么都拆掉,就等于一个人失掉记忆一样,他反对把旧城什么都拆掉。市政府就采纳了他的建议,停止不必要的拆迁。我又提出,规划不能光在特区内搞,还要包括宝安县。现在大家都认为深圳的城市规划是不错的,其实当时的认识不够,如果经验多一点,精力多一点,也许城中村、乱占乱搭建就不会那么多。

这几项改革,化解了矛盾风险,站稳了脚步,管好了队伍,管好了资产,为下一步经济发展铺平了道路。

以壮士断臂的勇气调整经济结构

深圳经过最初几年的高速发展,经济急剧升温,逐渐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当时,人们对于经济结构、外汇收支等缺乏经验,未能引起警觉。由于前5年超高速的发展,潜伏着的问题终于在1985年下半年暴露出来。由于深圳基建规模过大,资金全面紧张,也给市财政不断增加压力。不得已,市财政只有向银行贷款用于基建,几年下来透支近8亿元。基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外汇和财政收支不平衡等一些问题浮出水面。1985年初,香港《信报》连续12天刊登一组文章,总题为《深圳庐山真面目假大空》,把特区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说得一无是处。

正当人们对深圳特区前景议论纷纷,感到彷徨、迷茫之际,1986年初,中央及时召开了全国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给深圳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圳是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主要作用并不是自己创造多少产值,而是要先走一步,创造出新鲜经验来,要求深圳把工作重点转向建立以工业为主的外向型经济上来,由过去的铺摊子、打基础,转到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上来。

调整势在必行。这次大调整,是深圳建立特区以来面临的第一次严峻考验,有人用壮士断臂来形容,血淋淋的。但是,不调整就没有出路。1986年,我们对全市1500多项基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基建规模被压缩一半以上,施工队伍裁减近10万人,20层以上的高楼停建了60多栋。这是一次自觉有序的调整,是有序的撤退,在被动中求得主动。第一,调整是积极的方针,不是倒退,也不是否认过去的成绩;第二,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有的多调,有的少调;第三,调整必须与改革结合起来,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为特区长远发展、为建立新体制新机制打下一个基础。我们规定今后不许搞赤字财政,政府机构不许给企业乱担保。

经过1986年到1987年约两年的调整,1986年深圳的经济发展速度虽有所降低,但从1987年起便稳步快速增长,从此以后深圳的经济开始进入正常轨道,再未出现过大的起伏。可以说,那时的大调整和相关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年后,我们还完了所有的银行债务,深圳成为没有债务的城市。

从股份制改革到证券市场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证券市场的城市,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当时并没有想到要建立证券市场,这是改革到了这一步必然要出现的结果。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想解决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引起我注意和思考的是1984年,我看到世界银行对中国经济问题的一个调查报告。这个调查报告很委婉地提出中国国企改变现状的思路,应对国企在不触动公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改革。他们认为为什么不能把国企独一无二的一个“东家”分解成几个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地区的国企“东家”?毕竟不同的“东家”有不同的利益。我认为这些观点很新鲜,为此专门请教国家体改委的有关同志,但没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他们说对这些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

来深圳工作后,国企股份制改革更是迫在眉睫,因为要解决国企中诸多问题,就不能不啃这块骨头了。1986年10月,经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我们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和现在完全不同,那时,搞股份制、上市,是我们求企业啊!

1987年2月,市政府又颁布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最早允许私营企业成立的政府规定。可以这样说,这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私营企业法规,是一项重大突破。这项改革的影响和作用大啊!明确规定:现金、实物、商标、专利、技术等可以投资入股分红。第一,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得到尊重、保护,大大调动了拥有人的积极性;第二,只要有技术、专利等,可以办国有企业,也可以办私营企业,实现企业形式的多样化。现在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之一的“民营企业”,就是在“民间科技”突破后所提供的空间发展起来的。

1988年,我去英国、法国、意大利三国考察。在英国伦敦,香港新鸿基证券公司帮我们组织了一个投资座谈会。英国一家基金公司经理说,我们不能直接投资你们的工厂企业,只能买你们的股票。他提出的问题对我们来说很新鲜。当时深圳发展银行等几家股票还是柜台交易,如交易量很大,仅有柜台交易是不行的。

回来以后,我就考虑深圳证券市场建设问题,深圳要利用政策优势,建立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使企业筹集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我们马上就成立了资本市场领导小组,有人不理解,质问“为什么要搞资本市场”?后来有人提出,说资本市场不好听,容易被人误解“资本市场”与“资本主义”的联系,那好,以后就改为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是从这时开始筹备的。

到了1990年,场外黑市交易泛滥起来,到了难以控制的地步,为了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管理,我们加快了建立证券市场的步伐。这期间,上海市领导带队专门来我们这里取经,把我们几乎全套的东西拿去复制。没想到结果是,我们先报了,北京不批;上海报上去,就批下来。知道这个信息,到1990年11月下旬,我们所有的证券交易系统都搞好了,我说不能再拖了,今天就拍板,就同郑良玉、张鸿义几位市领导,还有几大银行的行长,一起来到证券交易所参观观摩,大家很兴奋。筹备组负责人王健和禹国刚告诉我说,准备工作早做好了。我说为什么不开?他们说,没批下来。我说,明天就试业,批准不批准,我们政府负责。选定试业的日子是12月1日,我们说的是“试业”,不用“正式开业”这个词。上海12月15日是正式开业,我们是12月1日试营业,也没搞仪式,到第二年批下来,1991年7月9日才补办了开业仪式。

当时对证券市场的认识没有完全统一。小平同志1992年来到深圳,发表著名的南方谈话。他说:“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这对我们是个极大的鼓舞。

1992年“8·10”事件引发了深圳股市的一场风波,是因为新股认购抽签发售而引起的。为认购新股,全国各地120万人涌入深圳。由于舞弊现象严重,导致了广大排队购表股民的极度不满。8月9日售表当天,一些发售网点的秩序就开始混乱。随着事态进一步发展,8月10日那天晚上,少数人开始行使暴力,砸汽车、砸摩托、攻击执勤干警。事情到了千钧一发的紧急关头。

怎么办?大家束手无策。我说没什么别的办法了,提议把明年股票额度一部分提前到今年发行。因为股民都是冲着股票来的,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即使没有出现舞弊行为,他们也不满意。有人说要不要向上面请示?千钧一发,分秒必争啊!哪还有时间给你层层请示嘛!我说,这是最简便易行的办法,事不宜迟,就这样定了。决定以后,连起草文字都来不及,草草写了几条,就拿到广播车去广播:你们游行示威、冲击机关是不对的,要保持秩序,我们一定惩治腐败。最关键是这几句:市里决定增发500万张抽签表,将明年的部分额度提前发行。明天还在原来地点买。结果,游行群众一听呼啦一下散去,都排队去了。

一切部署完毕,大概凌晨两点钟左右,罗干同志来电话询问事件情况,我把整个过程如实报告,说已经平息了。过了一会儿,丁关根同志也来电话询问,我又报告一次。又过了半小时,李鹏总理亲自打来电话,询问情况。我告诉他,我们处在一种除了这个办法神仙也挽救不了的局面,挨什么处分我都认。李鹏说,你在第一线,你了解情况,就按你的意见办。我很感激李鹏,在这关键时刻他支持了我的紧急措施。凌晨三点多我回到家里,刚躺下,省委书记谢非来电话,我又报告一番。

一夜就这样过去,平生最惊心动魄的就是这件事了。现在想起来,仍然有些后怕。事情发生在小平同志南下视察后不久,如果冲击边检,冲击政府机关,出现重大冲突流血事件,怎么向中央交代?后来中央通报批评我负一定的领导责任,我心悦诚服地接受。

终身难忘的教诲

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并发展南方谈话已过了19年。我们很怀念小平同志。陪同小平同志在深圳视察的这5天,让我毕生难忘,深受教育。

1992年小平南方谈话时的一个大背景,是当时国内出现改革开放“姓‘社’还是姓‘资’”等争论。其实,从深圳特区建立开始到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其间对特区的非议、反对声音一直没停,主要是围绕建立特区是搞社会主义还是搞资本主义。特区进行的各项改革,是顶住各种压力,冒着很大风险进行的。这些改革对或不对,期待着小平同志来检查指导。当小平同志给予充分肯定,并斩钉截铁地说特区是姓“社”不姓“资”时,特区人真是感动得热泪盈眶,信心百倍。

1992年1月19日上午9时,小平同志乘坐的列车开进了深圳火车站。小平同志1984年来过深圳,虽然他8年没来,但一直关注着深圳的发展。深圳成功不成功,关系到他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不成功。尤其是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情况下,这个实践直接关系这条路线的成功与否。实践的结果证明了这条路是行得通的。所以,小平同志在深圳情绪特别高。

1992年1月23日,小平同志就要离开深圳了。我想,深圳下一步搞什么,还未汇报过,得抓紧时间向他请示。在乘车去蛇口码头的路上,我就向他汇报我们的初步设想和部署:第一,进一步放开一线、管好二线;第二,搞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金融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把第三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抓;第三,撤销宝安县,建立3个区,逐步推进特区内外的农村城市化;再一个,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的立法权,加强法制建设,把全市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听完我的汇报,小平同志非常干脆,立即表态说:“你说的那几项我都赞同,你就大胆按照这个去做,你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做得不对的就要赶快纠正,避免犯错误。”我说:“我们一定按照您的指示做,争取少犯错误、不犯大错误。”小平同志似乎看出了我的顾虑,又强调说:“我跟你讲,第一就是大胆去干;第二是发现干得不对的地方要及时纠正,总结经验,不是首先考虑犯不犯错误。”又说:“改革开放的步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看准了,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小平同志说话很有针对性,一句是一句,没空话、官话。

到了蛇口码头临别的那一刻,他已走了几步,突然回过头对我们说:“你们要搞快一点!” (来源:老衲读史,原载于《百年潮》2011年第1期,原题《主持深圳工作的八年》,此处有删节 作者:李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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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