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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澄清“一国两制”真实含义 香港才能长治久安
澄清“一国两制”真实含义 香港才能长治久安
2019-07-28 17:35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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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自6月9日以来,香港的一些激进反对派发动了一连串具有暴力性质的示威游行。他们冲击立法会大楼、破坏公共设施,殴打警察,制造爆炸物。到7月21日,香港反对派发起的暴力游行达到一个新的临界点,一些激进分子在游行中围堵香港中联办,向该机构办公大楼门口悬挂的国徽投掷黑色油漆弹,公然挑战中央政府权威,触碰“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完全超出了一般游行示威的范畴。

香港回归以来发生的几次大规模示威游行

香港自1997年回归以来,大大小小的街头示威游行不少。但凡是比较激烈的抗争游行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以抵制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为由,歪曲“一国两制”的内涵,把香港视为中国宪法不能涵盖、中央政府无权管治的法外之地。近年来,香港一些极端反对派以香港社会问题为理由,直接攻击中央政府的活动越来越激进。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这里先简单梳理一下香港回归以来发生的几次大规模示威游行。

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并在当年12月24日完成质询。但是,这个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却遭到一些极端反对派的攻击,认为是中央政府试图通过这个法律插手香港社会,是对“一国两制”的破坏。“香港民间人权阵线”在2003年7月1日发起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最后特区政府被迫撤回23条立法草案。

2011年5月5日,港府推出“德育及国民教育科课程指引(小一至中六)咨询稿”,建议将此科列为必修科,被香港极端反对派歪曲为中央政府要在香港学校推行内地发展模式,要对香港学生“洗脑”,因此是在破坏“一国两制”。5月29日,一些激进学生成立“学民思潮”,从2011年5月到2012年7月,发动了一系列的街头游行,其间裹挟了大量的学生家长参加。最终,特区政府在2012年10月宣布搁置国民教育科课程指引。

2013年12月4日,香港政府根据《基本法》正式宣布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展开咨询,这个旨在推动香港社会民主化的政改方案同样遭到极端反对派的强烈抵制。为了抵制特区政府的政改方案,香港多个反对派团体在2014年6月11日游行到西环的中联办,抗议中央政府颁发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认为白皮书剥夺了香港自治权,破坏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诺。在示威过程中,一些极端人士公然挑战中央政府,在中联办门口焚烧白皮书。并在9月28日发起了历时79天的占中运动。

201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内容,第二天,香港“民间人权阵线”即发动了“反对释法大游行”,并鼓动数千人包围中联办,直接挑战中央政府,有8人因违法行为遭到警方拘捕。

而这一次香港极端反对派以反对修订《逃犯条例》为由发动的示威游行,是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大规模、最具暴力色彩的街头运动,也是首次公开损污国徽,公然挑战中央权威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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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街头运动的社会根源

由于香港经历过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有部分人深受殖民统治的影响,有人对中央政府心存敌意是难免的。但是,真正怀念英国政府,仇视中国政府的毕竟是少数。为什么这些少数敌视中国政府的人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动起大规模的挑战宪法,挑战中央政府的街头运动呢?

对于香港街头运动的社会根源,很多人都详细分析,如香港产业空心化,大地产商垄断香港经济,房价之高,贫富悬殊之大,全球罕见。这些尖锐的社会矛盾使得普通香港人的怨气和不满日益强烈,而由于香港回归后并没有经历过去殖民化教育,一些普通香港人被激进反对派所主导的舆论媒体所引导,把香港严重的社会问题都归结为中央政府和内地居民。结果,中央政府和内地社会常常被歪曲为香港社会内部矛盾的根源。在2014年香港占中行动发生时,本人也曾这样分析过。

但是,上述社会根源的分析固然不错,但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从历次香港极端反对派发动的抗争运动可以发现,这些抗争运动实际上是在鼓动普通香港市民去执拗地维护一个错误理解的“一国两制”,一个本来并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的所谓香港社会的固有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所有这些极端反对派在发起街头抗争运动时,通常也会反过来指责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在收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承诺。

出现这种情况,除一些人有意混淆视听,歪曲“一国两制”外,许多人,包括许多香港人,许多内地居民,也包括许多香港和内地学者、媒体人士,对“一国两制”的内涵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而这种误解使得少数香港极端反对派可以用虚假的幻像去撬动大规模的社会群体,鼓动普通香港人去努力维护一个本身并不存在的幻像,而当这些被误导的香港人发现这种幻想无法实现时,则很容易转化为失望和愤怒。

“一国两制”中的“两制”究竟所指为何?

由于制度这个概念在表述不同的指称对象时有许多不同的含义,所以,人们在谈“一国两制”很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

制度这个概念,可以是指权力的形成和继承,比如君主制或封建制、共和制或世袭制;也可以指国家结构形式,比如单一制或联邦制;也可以是指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比如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关于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基本法》讲得很清楚,就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除此别无他意。但遗憾的是,一些人在谈论“两制”的时候不是在谈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在谈香港的自治权,谈香港与中央的分权关系。在一些人的理解中,“两制”就意味着中国有着两种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力安排,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严重误解,也是香港回归以来极端反对派能够鼓动或裹挟普通市民上街游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中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来的。1982年6月15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接见了王宽诚等12位香港人士,正式向外界宣布中方决定解决香港问题。邓小平指出:“1997年必须收回香港主权,这是原则问题,不可讨论的。但对香港仍要继续维持自由港、贸易金融中心不变。…… 使其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这次会见后,王宽诚用了“舞照跳、马照跑、股照炒”的形象比喻来说明香港回归后将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表明“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第五条更是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从“一国两制”的最初提出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清楚看出,所谓“两制”就是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而不是说中国要实行两种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所以,当人们谈论“两制”在香港回归后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应当是讨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是在香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资本主义在香港的运转是不是很好?这是评判“两制”是否在香港有效实施的最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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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却是另外一回事。当我们观察香港这些年出现的街头示威游行时,会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几乎所有要求维护香港不同于内地制度的人都不是在抱怨资本主义没有在香港得到很好的实施,都不是在呼吁维护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在抱怨香港没有从中央分权——

2003年,反对派抵制港政府推动23条立法,是要把香港隔离在国家安全的法规之外;

2012年,反对派以维护“两制”为由抵制香港政府在学校推行“国民教育”;

2014年,香港发生的“占中行动”是要抵制全国人大发布的政改方案;

2016年香港出现的“反对释法大游行”更是把矛头直指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派出机构中联办;

最近发生的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运动是要切割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关系。

——所有这些政治抗争都不是在维护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在要谋求从中央“分权”,实现香港的某种独立性。实际上,“两制”这个概念已经被歪曲为香港应当实行跟内地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制度,香港应当像联邦制下的政治实体一样拥有固有的权力。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认识误区,而这种认识误区经常被人挑动起来对抗中央政府。

香港社会出现上述误解,不排除有的政治势力刻意制造混乱,但是港陆两地理论界对“一国两制”的理论阐述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理论阐释不足,一些人错误地以为香港拥有远比内地高得多的自治权,因此香港与中央的法律关系也就应当是不同于内地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这种错误想象使得一些人即使认同中央对香港的主权,但仍然会以“一国两制”的理由来否定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把香港错误地理解为拥有固有权力的自治实体。

香港街头抗争运动已触碰“一国两制”底线

从香港的自治程度上看,香港享有的自治权已经超过一般联邦制国家的自治权。根据《基本法》,香港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货币发行权、海关和出入境管辖权等,世界上许多联邦制国家内部的州都没能拥有这样广泛的自治权。由于香港享有极高的自治权,有些人就想当然认为,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除了没有处理国防、外交事务权力之外,就应当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管治权之外,甚至有人认为香港的“一国两制”使得中国不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而已经变成是一个“准联邦制国家”,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误解。

产生上述误解的人忽略了,香港作为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享有的自治权力的多寡并不能改变这个行政区隶属于中央的法律框架。香港享有的自治程度再高,即使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很多,但也不能改变香港行政区隶属于中央的法律定位,因为香港拥有的高度自治权并不是香港所固有,而是来自中央授权,这跟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在性质上完全不一样。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即使小于香港特区的自治权,但其权力为州所固有,这是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的根本区别。二者切不可混淆。

这一次香港极端反对派对中联办的暴力冲击给人们敲响了警钟。香港的街头抗争运动已经触碰了“一国两制”的底线,已经在挑战中央的权威,法律的权威。香港是隶属于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中央把对香港的大部分管治权授予香港特区政府,是香港地区主权和管治权的权力来源,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权威不容挑战。对任何挑战中央权威的个人或群体,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香港的知识界、舆论界,也包括内地的知识界和舆论界有必要澄清“一国两制”的真实含义,“两制’仅仅是指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别无它意,尤其不能理解为香港拥有内地其它地区所不具备的固有权力。香港与中央的关系,跟内地城市比如上海与广州一样,都是隶属于中央的行政区域,权力来自中央的授权。香港与内地城市的差别仅在于中央授予了香港更多的自治权,但无论香港的自治权有多大,都是来自于中央的授予。只有破除香港社会中对“一国两制”的错误幻像,只有澄清了“一国两制“的真实含义,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旅美学者、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寒竹)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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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