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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证监会: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证监会: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2017-08-06 22:4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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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上周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重申了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监管的要求:根据现行政策,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近期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出了新的窗口指导要求,并购重组时所作的业绩承诺不可变更、不可调整,通过股东大会对已完成的并购重组约定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的,也要被严控。

就此,高莉表示,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已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监管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4号》)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2013年12月发布的《监管指引4号》第五条,上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上述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变更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强化上市公司承诺履约监管,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重组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况,证监会又在2016年6月发布的监管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得适用《监管指引4号》的以上条款。

该监管问答提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高莉称,证监会一直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在业绩承诺作出及履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则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责,开展靶向问询,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业绩承诺安排及履行情况。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持续强化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监管,保持监管威慑力,对违法违规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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