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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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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邓小平当年是这样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处理中美关系的!
邓小平当年是这样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处理中美关系的!
2018-10-22 09:0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博览财经特稿】中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中美关系如何发展,不仅对两国自身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会对世界格局的演变产生深远影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自20世纪70年代初两国开始交往以来,中美关系始终处于一波多折、跌宕不定的不稳定状态。

邓小平当年在处理中美关系时,既立足当前,又放眼未来,统筹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沉着冷静,处变不惊,坚忍不拔,以柔克刚,积累了丰富的思想理论遗产和宝贵的外交斗争经验。近来,特朗普领导的美国政府对华政策诡谲多变,中美关系再次滑向危机边缘。在这种情况下,回顾并重温邓小平当年处理中美关系的战略思维和斗争艺术,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国家主权和国际斗争需要,确定中美建交“三原则”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与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领导人实现了“跨越太平洋的握手”。这次访问,双方打开了尘封已久的两国关系之门,共同制定了指导中美关系未来发展的历史性文件《上海公报》。中美两国随后在对方首都设立了具有外交机构性质的联络处。世界战略格局和整个国际关系,因中美两国相互走近而开始出现重大变化。

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负资产包袱沉重,国际政治中的现实矛盾相互叠加,中美关系进一步改善遇到了严重阻碍。虽然尼克松访华后中美高层交往开始有序进行,但美国的国内政治风谲云诡,中美关系正常化多年间无实质性进展。美方虽然通过基辛格向中方承诺,尼克松第二任期最后两年,即“1976年以前实现中美两国关系的完全正常化”,实际上由于美方原因而未能兑现。

1975年春,文革初期被打倒的邓小平重新恢复工作,很快代替病魔缠身的周恩来总理,实际主持国务院工作,负责处理内政外交方面的重大问题。那时候,他就已经把构建稳定发展的中美关系,当作争取良好的国际大环境的首要议题。4月1日,他在会见来华访问的美国众议院议长罗兹时表示,中国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建设自己的国家。中国“很欣赏当时尼克松先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亲自到中国来,双方签署了上海公报,这是我们两国关系的转折点,是新的开端”。

他特别强调,“我们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对国际政治的许多主张不同,但我们还有一些共同的语言,甚至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有共同的语言。”“只要遵循上海公报的精神和原则,逐步发展两国的关系是完全可能的。”邓小平同时还指出:“我们两国之间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台湾问题,这个问题只能按日本方式解决,即撤军、废约、断交,不能有别的方式。”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非常精准地提出了中方为中美关系正常化设定的三项条件,相当明确地指出了中美关系正常化的大体方案和实现路径,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台湾问题

当年6月2日,邓小平会见了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代表团,他又一次重申:“中美两国之间的关键问题是台湾问题。我们的立场很清楚,要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台湾问题只能采取日本方式解决,具体地说就是美国从台湾撤军,同台湾废约、断交。其他方式,我们不考虑。如果美国政府考虑还不成熟,我们也可以等一等。”针对美方当时奢望“一中一台”或者“两个中国”的图谋,邓小平指出:“‘两个中国’、‘一个半中国’、‘一个中国、一个台湾’的立场,我们都是不能接受的,变相形式这种立场,我们也不能接受。”“我们也知道,有的人有这么一种想法,就是把台湾在美国的大使馆变成一个联络处,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形式,这个我们不能考虑。”

当年12月,尼克松总统已经被弹劾下台,他的继任者福特来华访问。虽然这次访问不会解决两国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建交问题,但美国总统第二次来访,毕竟不同凡响,中方高度重视。当时,毛泽东主席还在。他与福特会见时,重点就国际形势与战略问题与美方交换意见,同时也批评美国在某些国际问题上向苏联妥协,认为这是“倒退”。邓小平主持会谈时,双方讨论了中美关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

邓小平与福特进行了三次会谈。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邓小平表示,他对福特所说的美国大选期间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行动表示理解。他说:“我们多次谈过,我们有耐心。在我们两国关系中,我们一直是把国际问题摆在第一位,台湾问题是第二位。”福特对中方立场表示感谢,重申了尼克松时期美国对台政策,同时承诺,美国1976年大选后,将按日本方式解决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邓小平表示,他注意到了美方的“好意”,“这也就是说,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时,要实现我们所说的‘断交、撤军、废约’三个原则,按照‘日本方式’,也意味着已往的经济贸易关系还可以继续保持。有关台湾的其他问题则要作为中国的内部问题解决。”福特强调,美国期望台湾问题“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美国不能“抛弃老朋友”,美国不但要继续并加强与台贸易关系,还要在文化、教育等方面“开展广泛活动”。

针对福特的这些言论,邓小平旗帜鲜明地做出了建设性回应:“国际形势千变万化,我们两国虽然所处地位不同,但两国领导人相互经常接触,交换意见,总是有益的。我们两国社会制度不同,理所当然地有许多分歧,但这不排除寻求共同点,不排除在上海公报的基础上寻求发展两国关系的途径。双方可深入地交换意见,哪怕是分歧、吵架也没有关系。”他援引毛泽东的话说:“我们提倡小吵架,大团结。我们两国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由于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和掣肘,美国对外政策反复多变是常态。福特政府在对华关系问题上,实际上也在玩两面手法。就连基辛格也曾公开宣称,在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上,美国没有时间表,实际上否定了福特任内按日本方式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的承诺。作为战略眼光高远的领导人,邓小平看的是国际关系大局,看的是中美两国的长远关系。他本着求同存异、包容开放的态度看待福特的访问,认为福特来访的重要性“在于访问的本身,谈问题也好,不谈问题也好,访问本身就是重要的。在会谈中,我们双方都认为在国际有关的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点。当然,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存在着根本分歧,这在《上海公报》上也讲了”。

原则坚定与策略灵活相互统一,推动美方与我相向而行

1976年,美国共和党在总统大选中遭到失败,民主党人吉米?卡特当选美国第39任总统。1977年2月8日,就任不久的卡特在白宫接见中国驻美联络处主任黄镇,向他表示,他对中国的政策将以《上海公报》为指导,“我们政策的目标是美中关系正常化”。实际上,当时卡特政府对外政策的重点是美苏关系,对于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卡特执政之初迟迟没有行动。

1977年,国际形势持续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与苏联的全球战略争夺进入新的阶段。苏联与古巴联手,不断扩大在非洲的军事行动,同时利用阿富汗国内危机,插手其内部事务,扩张势头更加迅猛。美国为遏制苏联,开始考虑在更大范围内利用中苏矛盾。时任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的布热津斯基,提议打开中美关系僵局,联华抗苏,引起卡特注意。改善和推进中美关系,此后成了他的重要外交选项。

他宣布:中美关系是“美国全球政策的一个中心因素”,“中国是保持全球和平的一支关键力量”。国务卿万斯也宣布,“同中国建立友好关系是我国对外政策的一个中心部分”,美国要按照上海公报中的“一个中国”原则,设法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卡特总统为表达对中美关系的特殊关注,1977年4月派其子奇?卡特随美国议员团访问了中国。

1977年8月,万斯国务卿访华,试探中美开展关系正常化谈判的可能性。他在访华时重申了卡特关于中美关系正常化的上述立场,同时提出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中美建交后,美国同台湾的贸易、投资、旅游、科学交流以及其他私人联系应保证不受影响,并且要允许美国政府人员在非正式安排下继续留存台湾。他还表示,美国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发表声明,重申美国关心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希望中方不要对此发表反对性声明,不要强调武力解决问题。如果中方接受这些条件,美台“外交关系”和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将消失,美国将撤出在台军事人员和设施。

邓小平看穿了美国试图以新的方式制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图谋,甚至企图迫使中方作出不以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承诺。他向万斯指出:“我们历来都说,我们两国之间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台湾问题。国务卿先生提出的关于中美关系正常化的方案,比我们签订《上海公报》后的探讨不是前进了,而是后退了。我们必须澄清一个事实,是美国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现在的问题是,美国要控制台湾,使中国人民不能实现自己祖国的统一。我们多次说过,要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在台湾问题上有三个条件,即撤军、废约、断交,按日本方式。”

为了让美国人更为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的原则和立场的坚定性,邓小平进一步指出:“老实说,按日本方式本身就是一个让步。现在是要美国下决心。民间来往,我们可以同意。你们这个方案,集中起来就是两个问题。第一,你们实际上要我们承担不用武力解放台湾的义务,实际上还是干涉中国的内政。第二,你们提出不挂牌子的大使馆,实际上是倒联络处的翻版。我们对这个方案是不能同意的。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别人不能干涉。我们准备按三个条件实现中美建交以后,在没有美国参与的条件下,力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不排除用武力解决。你们说很关心台湾的安全。中国人自己总比你们美国人更关心自己国家的事吧!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当然会考虑台湾的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政策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统一。但是这是中国人自己的事。”

在这次会谈中,邓小平向万斯传达的信号非常明晰,其核心思想就是:台湾同中国大陆统一的问题,还是要中国人自己来解决,我们中国人是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的。他以客气而委婉,但柔中有刚的经典式外交语言告诫美国人:“不必为此替我们担忧。”

万斯此次访华,没有实现两国关系的重大突破。但美国政府对中方的立场和原则,毕竟有了进一步了解。1978年,中美双方的政治交往进一步增加,关系正常化谈判提上日程已势在必行。1月7日,邓小平会见了来华访问的美国国会代表团,再次谈到了中国对于台湾问题的立场。他说:“解决台湾问题就是两只手,两种方式都不能排除。力争用右手争取和平方式”,但“实在不行,还得用左手,即军事手段。我们在这方面不可能有什么灵活性。要说灵活性,就是我们可以等”。

邓小平处理中美建交问题的原则性立场和高度灵活的态度,促使美国政府不得不进行自我调整。1978年4月,卡特总统再次宣布:美国承认一个中国的概念,同中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符合美国的最大利益。万斯国务卿也明确表示:美方希望在卡特总统第一任期内,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这一目标。

当年5月20——23日,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来华访问,他向中方正式表示:美方愿意接受中国提出的中美建交三原则,即断交、撤军、废约。5月21日,他在会见邓小平时表示:卡特总统认为,中国在维持世界均势中发挥中心作用。一个强大的、独立的中国,同邻国和平相处的中国,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中,将是和平的力量,将对解决世界的问题起建设性的作用。他还非常郑重地表示:“卡特本人准备尽可能迅速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无意人为地拖延下去。因此,总统准备在国内负起政治责任,来解决我们双方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他承认这是我们的责任,不是你们的问题。在双方关系中我们依据的仍然是《上海公报》,仍然遵循只有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问题如何解决,那是你们的事情。”

布热津斯基讲得很好,但实际上,美国在亚太地区,包括台海地区,有着历史形成的重大战略利益,这是维持美国全球霸业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容动摇的。因此,在台湾问题上,美国总是抱有幻想,归根到底,是想维持台湾与中国大陆的分离状态,为美国保留一个“不沉的航空母舰”。因此,布热津斯基在做出上述建设性表态的同时,又向中方讨价还价。他提出,两国关系正常化后,当美国作出期待纯属内政的台湾问题得到和平解决的表示时,希望中国不会明显地进行反驳,这样美国的国内困难将容易解决。他还表示,美国已经授权其驻华联络处主任伍德科克同中方就此问题开展具体谈判。

在会见布热津斯基时,邓小平表示,他很高兴听到卡特总统的这个口信,“如果卡特总统是下了这个决心的,事情就好办。我们双方随时可以签订关系正常化的文件”。邓小平还说,我们“对自己国家统一的问题怎么能不关心,不急于解决呢?我们很希望早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历来阐明的就是三项条件,即断交、撤军、废约”,“我们不能有别的考虑,因为这涉及到主权问题”。至于美国想在两国建交时就台湾问题再发议论,邓小平毫不含糊地回答说:“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你们要表示你们的希望,这可以;但我们也要表示我们的立场,即中国人民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解放台湾,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他还特别补充一点:采用中日关系正常化方式解决中美关系问题,是中方可以接受的最低方式,这就是在正常化条件下,中方同意日本同台湾保持商业、人员往来。但中方不能承担只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义务。双方在此问题上各说各的,但相互间没有约束力。

中美双方在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上的立场愈益接近,但在台湾问题上双方的重大分歧仍无法完全弥合。在这种形势下,中方基于国家长远利益和对外整体战略,综合考虑国内外各种因素,其中包括大国关系和世界格局深入变革的历史大势,做出了抓住机遇与美国建交的历史性决定。所以,唇枪舌剑之后,邓小平再明确地向布热津斯基表示,中方同意就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在北京进行具体谈判

亲自参与建交谈判,引导中美关系实现历史性突破

在邓小平的直接关注和指导下,1978年7月5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美国驻华联络处主任伍德科克开始谈判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双方总共谈了六次。中方的原则立场是:一、台湾问题是阻碍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美国派兵侵占中国领土,干涉中国内政,解铃还需系铃人;二、要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美国必须履行断交、撤军、废约三原则;三、两国关系正常化后,美国可以在台湾建立民间机构,但不应继续对台出售武器;四、解放台湾是中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

在中方的强大压力下,美国不得不接受中方提出的两国建交的“三原则”。但是,布热津斯基来华访问之前,美方已经为接受中方“三原则”预设了五个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是两国建交后,美国可以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对此,中方表示强烈反对,双方一度僵持不下。9月19日,卡特总统亲自出面做中方工作。

他在接见中国驻美联络处主任柴泽民时表示,美国愿意接受中方提出的有关台湾问题的“三原则”,但希望能满意地解决美方提出的两个问题:一是两国关系正常化时美方发表期望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声明,二是两国关系正常化后美方能继续向台湾“有限度地出售经过十分小心选择的防御性武器”。10月30日,布热津斯基会见柴泽民,暗示卡特总统希望双方加快正常化谈判进程,1978年底和1979年初是“一个特殊的时机”,错过这个机会,美国因内部原因,只能1979年秋季之后再讨论两国建交问题,那时难度就会加大。

中方高度重视布热津斯基传来的信号和中国外交部的相关报告。11月2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做出明确指示,要加快与美国的关系正常化,原则不放弃,但可以按美国提出的问题谈,谈的时候不把门关死。11月27日,他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开会,详细讨论中美关系正常化谈判中的具体问题。会议决定由韩念龙副外长代替生病的黄华外长,于12月4日继续谈判并提出中国方案,明确提议1979年1月1日建交。

同日,邓小平会见了美国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谈到中美关系时,邓小平表示,如果站得高一点看,不管中国政治家或美国政治家,都认为关系早日实现正常化好,越早越好。次日,即11月28日,邓小平利用会见美国友好人士斯蒂尔的机会,再次阐明:在台湾问题上,“美国方面要中国承担不使用武力的义务,这不行。在实现关系正常化上,我们最大的让步就是允许采取日本方式,美国可在台湾继续投资,继续保持它的经济利益”。在这次谈话中,他还谈到了以“一国两制”方式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构想。他表示:“我们多次讲过,台湾归还中国,实现祖国统一,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现实来解决台湾问题。台湾的社会制度同现在[大陆]的社会制度当然不同,在解决台湾问题时,会照顾这个特殊问题。”

在中美双方围绕台湾问题的分歧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中方最终做出尽快与美国建交的重大决策,与当时中国的国际环境和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此时,苏联出兵中国的邻国阿富汗,支持越南在东南亚实行地区霸权主义,导致中苏关系进一步紧张。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促使中方做出了尽快与美国建交的决定。当时,邓小平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刚刚归来。他把中美关系与中日关系做了对比,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对全球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比中日关系的意义更大”

而美国总统卡特也很想在离开白宫之前取得中美关系重大突破,为自己留下一笔光彩的政治遗产。鉴于所有这一切,1978年12月13——15日,邓小平亲自出面,与美国驻华联络处主任伍德科克举行了三次会谈。这时,双方围绕台湾问题的较量更为激烈。邓小平对美国坚持要对台湾出售武器的做法表示强烈反对。他强调;“中美建交后,希望美国政府慎重处理同台湾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不要影响中国采取最合理的方式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如果美国继续给台湾出售武器,从长远讲,将会对中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设置障碍。在实现中国和平统一方面,美国可以尽相当的力量,至少不要起相反的作用。”

中美建交谈判的最后阶段,双方在台湾问题上仍互不相让。考虑到美方已接受中方的“三原则”,承认“一个中国”,承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而美国对台售武问题一时又难以解决,中方权衡利弊,做出了将美国对台湾售武与两国建交分开处理的决定,中美两国终于达成建交协议。双方同意1979年1月1日共同发表建交公报和有关文件,3月1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邓小平在两国建交后立即访美

后来,根据美方建议,双方将发表公报的时间提前到12月16日。美方同时宣布终止与台湾签署的《共同防御条约》,并于1979年4月撤走全部驻台美军。美台之间的相关事务,改由美国在台协会和台湾“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负责。

始终用长远的战略观点来看待和处理中美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中美宣布建交之日,正值中国决定改革开放之际,时间仅隔三天。这两件密切相关的大事,改变了中国,改变了中美关系,甚至也改变了世界。1979年1月29日,中美建交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即以副总理身份飞往美国,对美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的首次访问。

中美双方对邓小平此次访问均高度重视。美方以国家元首的最高规格接待了时任中国政府副总理的邓小平。邓小平在美国宣布,他的访问目的有三个:第一是向美国人民转达中国人民的情谊;第二是了解美国人民,了解美国人的生活,了解美国建设的经验,学习一切对中国有用的东西;第三是同美国领导人就发展两国关系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广泛地交换意见。基于这三大目的,无论与美国领导人会谈还是发表公开讲演,邓小平始终强调:中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但“两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和平的利益要求我们从国际形势的全局、用长远的战略观点来看待两国关系”。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不仅有利于两国的发展,也必将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强大因素”。

中美关系正常化和邓小平成功访美,是中美关系中意义深远的重大事件,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走向外部世界的大门完全打开。但是,由于两国围绕台湾问题的分歧并未解决并且还不时发酵,中方严正声明:解决台湾回归祖国、完成国家统一的方式完全是中国内政。邓小平也不时地敲打美国,表示: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中国不能承担除了和平方式以外不用其他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义务。“我们不能把自己的手捆起来。”

然而,美国出于自身战略考虑,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玩两面手法。1979年3月26日,即邓小平访美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卡特政府为处理美国对台关系而提出的《与台湾关系法》。中方对这份严重违反两国建交公报原则的法案十分愤慨,事前事后多次提出交涉。4月19日,邓小平会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参议院外委会代表团,明确表达中方不满。4月26日,中国政府向美方发出抗议照会。迫于中方压力,卡特总统不得不承诺,他在执行该法时,要遵守两国在建交公报中达成的协议。

1980年是美国大选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里根在竞选活动中发表了一系列严重损害中美关系的言论。当年8月,他的竞选搭档布什访华,邓小平要他向里根转达中方对两国关系问题的基本立场。邓小平说,中美关系是全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问题不能代替的关键性问题。任何从中美建交公报倒退的言论和行为,中国政府都坚决反对。如果共和党竞选纲领中对中国政策部分(其中包括对台湾的政策)和里根先生最近发表的有关言论,真的付诸实施的话,这只能导致中美关系的后退。如果以为,中国有求于美国,以致一旦共和党竞选纲领中的对华政策和里根先生发表的有关言论成为美国政府政策付诸实行,中国也只好吞下,别无选择,那完全是妄想。为了把话说清楚,让里根了解这份警告的分量,邓小平把这几点写成了文字,请布什转交里根。

1981年1月,在大选中获胜的里根即将入主白宫。围绕中美关系问题,他依然口出狂言,中方对此深感不安。邓小平再次对美方表明:(一)中国很弱很穷,装备又落后,但我们有“块头大”这个好处,并且不信邪,“需要中国自己做的事情,中国是敢于面对现实的”。(二)中国本身的生存能力比较强,即使世界发生大的动乱和各种难测的变化,中国自己也能够活下去。(三)如果由于台湾问题迫使中美关系倒退的话,中国肯定要做出相应的反应,只有正视现实。(四)认为中国的意识形态旨在摧毁美国这样的政府,这是恢复六十年代以前的观点。当时,对国际事务缺乏了解而又刚愎自用的里根,对中方的警告置若罔闻。他就职后,不但表示要充分实施《与台湾关系法》,同时还声称,中国无权过问美国对台政策。中美两国关系由于里根政府对华政策短视和战略误判,出现了建交后的第一次严重危机。

面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明确指示有关部门:要同美国开展一场斗争,如果我们不采取强硬措施,肯定今后问题会层出不穷。要准备中美关系倒退到1973年互设联络处时的水平,甚至倒退到1972年尼克松访华以前。与此同时,邓小平又指示说,对美斗争,要立足于“不怕”,但也要讲策略,注意方法

由于原则坚定,策略灵活,各种外交资源和斗争手段综合施用,中方应对里根政府对华政策的外交斗争首战告捷。其初步成果是,在邀请台湾当局“代表”出席里根就职仪式问题上,美方做出了让步。已经抵达华盛顿的台湾“官方”人士,被迫“因病住进了医院”,未能出席里根的就职典礼。当时,荷兰政府不顾中方警告,向台湾出售两艘潜艇,中国政府即刻降低了中荷外交关系水平,此事对美国也有一定警示作用。

1981年6月,美国新任国务卿黑格访华,中方一方面对中美两国贸易关系有所发展、双方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协调行动表示满意,另一方面对美国持续向台湾出售武器表示严重不满。邓小平当面质问黑格,现在台湾海峡局势很平静,有什么必要不断向台湾出售武器?他明确警告美方:如果“干扰行动太厉害会引起相应的反应,导致中美关系停滞,甚至倒退,思想上要有这个准备”。中国外长同黑格会谈时,表达了同样的立场和态度。黑格不得不表示,美国认识到台湾问题对中国的敏感性,美国会非常谨慎和克制地对待这一问题。但他没有做出令中方满意的承诺。此后,双方围绕这些问题继续进行较量。当年10月,中国政府总理和外长利用在墨西哥坎昆出席南北首脑会议之机,与里根总统、黑格国务卿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沟通。会后,中国外长又专程赴美,与美方继续商谈此事。

1982年春,中美两国就美方对台售武等问题进行的谈判陷入僵局,中美关系危机持续发展。当年5月,美国副总统布什来华,与中国领导人直接沟通。双方经多轮谈判,最终达成一项妥协性文件,这就是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联合公报。在《八一七公报》中,双方除重申两国建交公报所确认的各项原则外,美国承诺,它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性能和数量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的水平,并准备逐步减少对台武器销售,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当时美国还表示,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立场。

中美《八一七公报》发表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郑重声明,公报所说的美国对台售武问题最后解决,指的是经过一段时间后,美国完全停止对台售武。这是中方的原则立场。为了促使美国政府信守诺言,维护中美关系大局稳定,邓小平在《八一七公报》发表前还专门接见了美国驻华大使,要他转达致里根总统的口信。他警告美国,不要以玩弄文字游戏的方式拒绝履行承诺和保证。他再次指出,中美关系上始终存在一片乌云,这就是严重违背中美建交公报原则的《与台湾关系法》,希望美国正视这个问题。

中美《八一七公报》是继《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后,双方共同制定的指导中美关系发展的第三个重要文件。虽然这份文件也没有完全解决美国对台售武问题,但为最终解决这个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八一七公报》发表后,中美关系转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轨道。两国高层接触频率加快,政治互信度有所提高,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更趋务实。

坚决反对美国制裁,引导中美关系在斗争中实现转圜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美关系在苏联和东欧各国相继放弃共产主义道路、东西方冷战迅速走向终结的大背景下持续推进。但也就在这个时候,1989年6月,美国利用中国国内发生的政治风波,组织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所谓“制裁”,双方在政治、经贸、金融、人文、安全等各领域的交往陷入停顿。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遇到如此严峻和复杂的国际环境。面对这种外交局面,许多人惊慌失措,一时议论纷纷。邓小平纵观国际风云变幻,统揽内外关系全局,及时提出并指导实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新外交方针。

必须始终注意改善和发展与美国的关系,在“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新外交方针中占有首要位置。在全面分析美国对华制裁措施时,邓小平指出,“制裁中国实际上并不符合美国的全球战略和长远利益。在当时的中美苏大三角关系中,中美两国在抗衡苏联扩张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美国孤立中国,未必对其自身有利”。

邓小平的分析和判断十分准确。对于制裁中国给美国自身利益带来的损害,时任美国总统布什也是心知肚明。因此。他多次向中方传递口信,表示他重视中美关系,美国对中国的制裁是迫于国会和社会的压力,希望中国能够“谅解”。6月21日,他秘密致函邓小平,要求派秘使访华,同中方交换看法。邓小平立即复信表示同意,同时表明了中方的严正立场。当年7月初,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斯考克罗夫特秘密来华。邓小平亲自确定会谈基调并直接与其会见。在会见开始之前,邓小平一方面表示他“只谈原则,不谈具体问题”,同时提醒陪同会见的有关部门领导人注意:“制裁措施我们不在意,吓不倒我们”。至于西方七国集团试图出台新的对华制裁措施,邓小平表示:不要说七国,70国也没有用。中国的形象就是不怕鬼,不信邪,你们做外事工作的要注意这个问题。

在会见斯考克罗夫特时,这位总统特使一面转达布什关于维护中美关系的意愿,一面又为美国对华制裁进行辩解。邓小平表示,中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的内政不容任何人干涉。任何国家同中国打交道,都应该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希望中美关系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妥善处理各种问题。

7月28日,布什秘密致信邓小平,对中国接待他的特使表示感谢,表示他会尽力防止中美关系“这条船摇摆过度”,但另一方面继续为美国对华制裁进行辩护,并且把责任推给了中方。对此,邓小平复信表示,美国带头制裁中国,在很大范围内触犯了中国的利益和尊严,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的困难,责任完全在美国方面,应由美国来解决。当年11月,布什再次致信邓小平,表示美国希望在即将举行的美苏首脑会晤后,能够派特使来华,通报会晤情况,并探讨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此时,早已离开白宫的基辛格正在中国访问,邓小平请他向布什转达他对改善中美关系的具体建议,其核心内容就是:美国要采取适当方式,明确宣布取消对华制裁;双方共同努力,近期内落实几项较大的经济合作项目;美方应邀请江泽民总书记第二年正式访美。随后,邓小平又以书面方式答复了布什来信。12月9日,斯考克罗夫特再次来华,与中方探讨改善两国关系问题。由于此次访华是公开进行的,事实上打破了美国不与中方进行高层互访的禁令。此时,全世界都已看到,美国对华“制裁”已经松动。双方在会谈中同意尽快结束纠葛,开辟未来。

但是,也就在这时,柏林墙倒塌,苏联和东欧国家组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彻底瓦解。美国错误估计形势,期待中国发生类似事变,改善对华关系的步伐明显放缓。1990年4月,中国派特使访问美国的建议,竟被美方拒绝。在这种形势下,邓小平委托来华访问的埃及总统向布什带话,告诫美方不要因东欧的事情而过分兴奋,也不要用同样方式来处理中国问题和中美关系。

而在这个时候,美国在海湾地区遇到麻烦。伊拉克萨达姆政权与作为美国盟友的沙特等阿拉伯邻国的关系持续紧张,导致海湾危机愈演愈烈。美国为应对海湾危机,需要与中国协调立场,需要中国在联合国内予以配合。1990年11月,中美两国外长在开罗机场会面;月底,中国外长访美,双方就一些重大问题达成谅解。

1991年11月15日,美国国务卿贝克访华。临行前,布什总统破例约见中国驻美大使,他表示,尽快恢复中美关系对双方至关重要,既符合美方最大利益,也符合中国的最大利益,希望贝克的访问能够成为两国关系的转折点。中方捕捉到这一重要信号,在邓小平领导下对如何应对贝克来访,进行了极为认真的研究和部署。

贝克到北京后,最初是傲慢的。他表示,他来中国带了三个空篮子,一个想装防止武器扩散,一个想装经贸合作,一个要装人权。实质上是要求中方在上述三个方面呼应美方立场,向美方妥协让步。中国领导人根据邓小平指导制定的工作方针,在会谈中明确表示,中国不反对与美方讨论这三个问题,但中方也有几只篮子,其中最大的一只,是希望美国支持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即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缔约国地位。双方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致使贝克的专机不得不七次推迟起飞时间。最后,美国在取消部分对华制裁措施问题上被迫松动了立场,同时承诺支持中国“复关”,积极考虑在中美两国之间设立贸易、经济和科技三个联委会,并在1992年适当的时候恢复部长级会议。

贝克国务卿对中国进行的富有成果的访问,对中美双方都有积极意义,国际社会予以很高评价,普遍认为这是中国外交的胜利。美国持续两年的对华制裁,在邓小平的亲自部署和指挥下,终于被逐渐打破。中国同日本和西方其他国家的关系,也不同程度地得到改善。国际上出现的对华冷战阴云,最终消退。

1991年后,邓小平全面离开了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不再直接参与和指导内政外交重大活动。但是,他所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新外交方针,以及中国“谁也不得罪,跟谁都发展关系”的外交策略思想,特别是针对中美关系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在不断开拓中国外交新局面、不断提升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历史性作用。后来,1993年11月,应美国总统克林顿邀请,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赴美国西雅图,出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第一次非正式会议,并与克林顿举行了一个半小时正式会晤,双方就两国关系中的所有重大问题交换了意见和看法,中美关系持续4年多的僵局完全被打破。中国政府破解了美国的对华制裁,中美关系也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者:于洪君  文章来源: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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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