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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吴敬琏:中国经济两种可能前途摆在前面
吴敬琏:中国经济两种可能前途摆在前面
2018-11-12 08:59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博览财经特稿】两种可能的前途严峻地摆在前面:一条是沿着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前行,限制行政权力,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另一条是沿着强化政府作用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前行,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穷途。这样,中国的经济就成为一场两种趋势谁跑得更快的竞赛

两条路径泾渭分明,前景更是完全不同。何去何从?

未来中国的方向,是当前许多经济学家甚至全国人民都在思考的一个问题。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了市场化的正确方向,并取得了推动经济高速成长的巨大成就。但是21世纪初以来,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选择,改革似乎走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面临选择。

未来十年,在继续完成市场经济改革任务的同时,积极而慎重地推进政治改革,既是未来中国改革的主题,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亡和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在这样的问题上,容不得有半点犹疑。只有打破阻力,奋力过关,才能实现几代中国人的梦想,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国家。

一、改革尚在半途

根据1992年中共十四大做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顶层设计和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改革总体规划,在20世纪末期把一个对世界市场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了。但这个体制与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两者之间差距的主要表现是,政府继续在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限制和压制了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首先,政府仍然支配着主要的经济资源。矿山、海洋、城市土地和大部分资本都掌握在政府手里。

其次,虽然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并不占有优势,但是,它仍然控制着一切“制高点”(列宁语,中文译为“命脉”)。国有企业在一系列重要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加强;国有经济的规模仍然很大,而且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保持着政府赋予的行政垄断权力。

再次,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治基础尚未建立,各级政府官员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对市场准入广泛设立行政许可、对价格进行管制等手段,直接对企业和个人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的干预。

中国形成这样的体制,是其来有自的。在开始研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这个目标有过不同的设想,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种:一种属意于“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东亚模式”),另一种属意于“自由市场经济”(“欧美模式”)。大致说来,官员钟爱“东亚模式”,具有现代经济学知识的学者向往“欧美模式”。

不过,在改革初期命令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显得十分突出,因为即使认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欧美模式的市场经济的人们也承认,在竞争性市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政府不能不承担更大的协调经济的职能。而在命令经济已被全面突破,市场的规则又还有待建立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分歧就日益突出了。

对于持后一种观点的人们来说,改革的目标还远未达到。他们要求坚持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寻租者利益的法治的市场经济。对于持前一种观点的人们来说,改革的目的已经达到。特别是对于其中一些要求维护从寻租活动获得的特殊既得利益的人们来说,最合意的做法更是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官员不受约束的权力,以便扩大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中国改革的出发点,乃是由全能政府包办一切经济社会事务的“国家辛迪加”(列宁)或者“党国大公司”(东欧经济学家)。因此,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控制和干预,较之东亚实行“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要强得多。

所以在20世纪末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既包含新的市场经济因素,又包含旧的统制经济因素的过渡性经济体制。

正是针对这种市场体制很不完善、市场还不能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的情况,2003年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要求在若干方面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以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个中央决定执行得并不好。这种情况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原因,是改革进入深水区,触及了政府和政府官员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因而对进一步改革产生了来自党政机关内部的阻力和障碍。另一方面,中国改革历来都是由危机促成的。可是,由于20世纪的改革十分成功,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官员们觉得日子很好过,于是失去了推进改革的压力和动力。既存在阻力,又缺乏动力,就使得改革的步伐放慢了下来,甚至在某些部门出现了倒退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还走在改革的半途:一方面,20世纪末期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初步框架;另一方面,一些领域改革的大关还没有过。于是这种半市场经济、半统制经济的双重体制从建立之日起,就出现了“既是最好的时代,又是最坏的时代”的“两头冒尖”状况

这种过渡性体制建立后,出现了两种可能的发展方向:或者是政府逐渐淡出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自己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诸如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使过渡性的体制逐渐成长为在规则基础上运转的现代市场经济,即“法治的市场经济”;或者不断强化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和干预,不断扩大国有部门的垄断力量,蜕变为政府全面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资本主义,甚至权贵资本主义的畸形体制。

二、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

于是,中国社会再一次面临向何处去的问题。最近几年,过去高速增长时期所积累起来的,但是被短期的业绩掩盖的各种矛盾也都暴露出来,近几年变得愈来愈尖锐了,这导致了两个严重的问题。

第一,粗放的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前面讲了粗放经济增长的弊端。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通过外汇改革全面实施出口导向政策,用净出口(即出超)需求弥补国内消费需求的不足,用以拉动经济增长。在这种条件下,由于农村还有大量廉价劳动力需要就业,其他资源的短缺程度还不是那样严重,粗放增长模式就还能表现出一定的生命力。

21世纪之初,城市化的加速,各级政府获得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支配权,就出现了粗放式增长方式的进一步回归,用大规模向资本密集型项目投入资源的办法实现GDP的高速增长,实际上已是强弩之末。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用几万亿元的投资和海量的贷款打了一剂强心针,这种靠透支资源、寅吃卯粮支撑短期增长的办法也风光不再、难以为继了。所以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过程中,就把发展方式转型的议题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

用中央领导人在省部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讨班上的重要报告中的话来说,就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刻不容缓”。为什么“刻不容缓”?据我理解,是因为再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无法维持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了。

第二,出口导向政策的积极效应逐渐减弱。在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下,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能够依靠政府强制动员和大量投入社会资源,加上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来维持高速增长,但这只能发挥短期的效应。近年来,这种增长方式造成的资源枯竭、环境破坏、内需不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等问题愈演愈烈。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曾成功运用日本等东亚国家的经验,采取本币汇率低估等出口导向政策,用净出口需求弥补国内消费需求的不足,拉动沿海地区加工工业的发展。它们靠大量投入土地等资源,大规模引进国外的先进装备和技术,和大量雇用低工资农民工,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度增长。现在,这些积极效应也已经逐渐减退。中国经济在经历了十来年出口拉动的繁荣后,21世纪初期在微观经济领域出现技术进步缓慢、劳动者的收入提高缓慢、大众消费不足等弊病。在宏观经济领域,则出现了货币超发、资产泡沫生成和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等病象。

所有这些都警示人们:如果不能尽快打破体制性的障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经济和社会灾难。与此同时,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和对价格的管控,造成了庞大寻租活动的基础,导致腐败行为的蔓延和贫富差别的扩大,引发了诸多矛盾的激化。官民矛盾的加剧和政府管治能力下降,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情况,使经济和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一个临界点。

三、强势政府不是中国经济取得成功的原因

一部分人认为,中国能够创造如此优异成绩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拥有自己特有的发展模式,即所谓“中国模式”,其最大特点和优点是拥有一个强势政府,因而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强大的动员资源能力,依靠强政府、大国企,用海量投资来支持高速增长,集中力量办大事。

这种政府主导的发展道路,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从西方各国政府的短期救市政策中得到鼓舞,其“优越性”似乎也得到了某些短期业绩的支持。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样板工程”,例如被“中国模式”的支持者所盛赞的“高铁奇迹”,还有某些地方依靠政府的强力动员和大量注入资源实现的超高速发展等等。

我们应当明确,强势政府不是中国成功的根源。从历史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国政府也许比现在更加强势,可是结果有目共睹。而改革开放30年高速增长的奇迹来源于新生的市场经济制度解放了人们的创业精神。现在,强政府、大国企和海量投资营造高速增长等亮丽政绩付出的高额成本和产生的消极后果正在显现。

各级政府日益强化的资源配置的权力和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是强化了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导致腐败迅速蔓延和贫富差别日益扩大,官民矛盾激化。

在20世纪末期,中国经济学家曾对转型期间日益抬头的腐败现象进行深入的讨论,提出通过市场化改革铲除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防止中国上演腐败猖獗的所谓“亚洲的戏剧”或“拉美病症”。1990年初期商品价格自由化,曾经阻断了通过商品价格双轨制寻租的“官倒”们的财路。然而,行政权力不肯退出市场,使寻租的基础在许多领域继续保持甚至扩大,使权力腐败愈演愈烈。

由于体制的演进会有路径依赖,一旦进入政府主导的路径,从寻租活动中得利的特殊既得利益者,必然会力求推动“半统制、半市场”的经济体制向国家资本主义乃至权贵资本主义蜕变。如果没有步伐较大的改革阻断这一路径,使之回归市场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正途,就会锁定在这一路径中。而一旦路径被锁定,就会像诺斯(DouglasNorth)所说,除非经过大的社会震荡,就很难退出了。

两种可能的前途严峻地摆在前面:一条是沿着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前行,限制行政权力,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另一条是沿着强化政府作用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前行,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穷途。这样,中国发展的过程就成为一场两种趋势谁跑得更快的竞赛。

两条路径泾渭分明,前景更是完全不同。何去何从,正是本文需要回答的问题。

四、要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

“十二五” (2011~2016年)规划重新提出“顶层设计”的问题,其实质是明确未来改革的正确方向,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还是国家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顶层设计”之间的选择问题。

“十二五”规划要求“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所说的“改革”,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改革”,因此,我们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也应当不是某个单项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而是全面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

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中国的改革直到现在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做法,因为那时我们与世界学术界已经隔绝了很多年,原来以为社会主义国家就一定是苏联式的体制,当事实证明这一体制是行不通的时候,对于到底怎样才行得通,心中是完全没数的。所以当时陈云和邓小平都提出“我们现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种情况到80年代中期已经发生了改变。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决策层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大众,都认识到改革总是“摸下去”是不行的。所以,就提出了一个“顶层设计”的问题。不过当时不叫“顶层设计”,而叫作“目标模式”

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上,匈牙利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部主任科尔奈(JanosKornai)有一个关于改革目标模式的重要发言,提出现代经济的体制模式分为行政协调和市场协调两大类,两大类又分为直接行政控制、间接行政控制、没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四个子类,科尔奈倾向于选择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作为改革的目标。

对此大家都很认同。后来,由于1988年经济波动和1989年的政治波动,对于中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分歧。1989年以后,坚持计划经济成为主流。

1990年12月和1991年2月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以后,从1991年年中到1992年年中,中国的党政领导人到经济学家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认真探索,最后在1992年10月的中共十四大上确立了中国改革的目标,这就是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体系。这可以说就是当时确定的中国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

在这个“顶层设计”确定以后,就开始了经济改革的“总体规划”,即各个领域改革方案和它们之间配合关系的研究。然后,1993年11月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50条”),形成了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划和各个方面的具体方案。这一决定非常具体,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好评。

1994年开始就按照这个总体规划进行改革。此后,1997年中共十五大又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对国有经济进行有进有退的“战略性布局调整”,以便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改善的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经济的崛起奠定了体制基础。

不过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在20世纪末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初步框架还存在很大缺陷。这一方面表现为它还保留着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若干重要因素,其中集中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国有经济对市场的控制;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治没有建立起来。

正是因为如此,2003年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在许多重要方面进一步推进改革。可是由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进一步推进改革会越来越多地触动政府和政府官员自身的权力和利益,改革的阻力非常大,也由于改革的进步,使中国经济开始崛起,各级政府官员普遍自我感觉良好,不觉得需要推进进一步的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既无压力也无动力,于是改革步伐开始放缓。改革停顿不前,市场秩序混乱,权力干预加强使得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得到扩大,于是腐败愈演愈烈,即便用严刑峻法也难以禁止,同时贫富差也愈拉愈大。现在回想起来,20世纪80年代末期民众群情激奋地批判的以“官倒”为代表的腐败,与21世纪出现的腐败是无法比拟的。

腐败猖獗和贫富分化加剧,为一些支持旧体制和旧路线的人运用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言说误导大众提供了机会。本来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改革就不断受到来自支持旧体制和旧路线人们的质疑和反对。21世纪以来这种质疑的声音越来越强,而且在错误的舆论导向下获得部分弱势群体的支持。

这些支持旧路线和旧体制的人们提出的“药方”或者叫作另一种“顶层设计”,就是动用国家机器来制止腐败和贫富分化;同时运用政府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靠海量投资来营造眩人耳目的政绩。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政府的控制越是加强,寻租的制度基础就越大,腐败也就更加严重;而腐败越是严重,在某种错误的舆论导向下,也越有理由要求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控制力。

五、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

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实现了,甚至市场化有些“过头”,只是政治改革还有待努力,有的人甚至认为,不进行政治改革,中国所有的改革都不可能再进行下去了。

我觉得,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实现,是高估了经济改革的成就。实际上,连已经写在文件上的经济改革要求,也有许多并没有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1992年以后重启的改革,存在的一个缺陷是,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那样,把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并提。正如小平在1986年讲过多次的,“不改革政治体制,经济改革也搞不通”。

目前经济改革的落后的方面,像国有经济的改革,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改革,都无不与政治改革、政府改革滞后有关。更不用说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环境中才能更有效运转。因此,进行政治改革乃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件。

有些人认为,中国改革的特点和优点,就是先搞经济改革,后搞政治改革。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实际上两者是同时发动的,只不过前者的推进相对比较容易,而后者却因涉及官员们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因而步履维艰罢了。

经济改革是从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发(1980)75号”文件,允许农民搞土地承包制才真正启动的。而在这之前几天,即1980年的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并且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1986年,在准备进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的同时,邓小平20多次提出要进行政治改革。他指出,不搞政治改革,经济改革也难于贯彻。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决定进行以党政分开为重点的政治体制改革。不过这两次改革都没有能够推行下去。邓小平逝世以后,新一代领导人在邓小平的追悼会上再次提出政治改革的问题。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2002年中共十六大又重申了这样的主张,还提出建设民主政治和提升政治文明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又经历过长期列宁-斯大林式政治经济制度的实践,实现这种转型的任务尤为繁重和艰巨。虽然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已经取得了进展,然而市场经济作为一套配置稀缺经济资源的机制,需要其他方面制度的配合和支撑。否则,市场自由交换的竞争秩序就得不到保证。权力的介入还会造成“丛林法则”支配经济活动,使整个经济变成了一个寻租场。

政治改革的任务,不仅是要减少和消除对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行政干预,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有可能发挥基础性作用;更艰巨的任务,在于建设一个与自由市场制度相适应,能够为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就难以摆脱公权不彰、规则扭曲、秩序紊乱、社会失范的状态,难以使经济和社会生活进入和谐稳定的正轨。

六、政府自身的改革是推进政治改革的关键

中国整体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目前的问题是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太大,下一步改革必须要划清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必须把直接控制经济的全能型政府改造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并将各级党政机关和官员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既然改革的焦点在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核心的问题都是政府自身的改革。由于这一改革将会触动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和利益,它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大的阻力和障碍。这样,改革要取得突破,就不但需要领导人具有远大的目光和很高的政治智慧,还需要大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打破特殊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和干扰,推进从所谓威权发展模式向民主发展模式的转型

政府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和计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相反的政府形态。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它所掌握的资源限于与公共物品的提供有关的资源,而不能任意扩张。稀缺资源的基本配置者的角色应当由市场去担当。所谓有效政府,则是政府应当在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改善政府的管理,杜绝贪污和浪费,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地为公众提供服务。

一个好的政府,就是一个既能谨守自己的职责,又能为民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政府。要达到这样的目标,显然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从当前看,政府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公约》对人的基本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人身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受任何侵犯。

公民对政府公务活动的知情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因此,现代国家都有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立法。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都要公之于众。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公民才能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府和政府官员才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所以,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异常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各级政府必须支持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它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二,政府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依法行政。在目前的中国,各级政府在配置土地、资金等资源方面拥有过大的权力,对政府活动边界又往往不够明确,这样就使官员掌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机会。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在削减各级政府支配经济资源权力的同时,切实保证所有政府官员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严格遵纪守法,防止他们以国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

在依法行政问题上,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培育公民社会,提升社会的自组织能力。现代社会利益多元,社会活动五彩缤纷,公共事务不能仅仅靠党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来处理,还要发展民间社会,广泛实行各种社群的自治。然而,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的充分扩张和民间社会活动空间的尽量压缩,因此在1956年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1958年实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以后,除了独立性岌岌可危的家庭,其他的社群组织都已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三百六十行,不论属于什么行业或领域,都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单调的行政科层体系中去。

这是一种缺乏生机与活力的“纤维化的硬结”,或者叫作“没有社会的国家”。如果政府领导作出决策和下达命令,这种组织体系可以运用国家的权威动员一切能够调动的资源去实现特定的国家目标。但是,这样的体系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社群缺乏自组织能力,遇事只能依赖于政府官员的命令,任何非国家规定的项目或未经官员允许的活动都只能停顿下来,或者举步维艰。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中,必须提高民间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放手让社群组织自行处理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出现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繁荣。

七、法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在我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包含三方面的内容,这就是: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施宪政。它们三者是紧密联系,甚至是相互界定的。但在推进方式上,又可以是循序渐进、不同时期有所侧重的。从世界各国实施宪政民主的经验看,从法治入手是最容易取得成效的。与此同时,实行法治是现代市场制度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市场化改革对建立法治的要求十分迫切。

中国市场已经从以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熟人市场”发展为以非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生人市场”,双边和多边声誉与惩罚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需要建立一个以正式法庭为主的第三方执法体系来保证合同的实施。

可是,由于这一体系极不完善,“司法地方化”成为合同执行的一个严重问题。在世界银行(行情专区)编制的各国法治指数排名中,中国的得分一直偏低,况且还从1998年的52.4分降到2004年的40.6分。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家不能依靠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中的一些人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相关政府官员相勾结,以便获取权力对自己的荫庇和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了建立法治,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工作。

第一,要在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官员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与中国“君权高于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类传统的专制皇权思想相对立,也与“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一类自称的“革命意识形态”有根本原则的区别。

它要求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执政党的领导成员,都必须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方面,完全有必要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思想启蒙运动,以解除意识形态的束缚,真正建立起现代核心价值观"。

第二,建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功能则是进行权力的配置:它一方面要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其次,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

透明性有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二是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现在有些政府官员无视人民的知情权,把反映公共事务处理过程并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作党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并加以“保密”,或者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的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官员很容易上下其手,枉法害民。再次,法律应当适用于全社会的一切行为主体,保持稳定和不追溯既往,这样才能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稳定的预期,从而安心发展自己的事业。否则行为主体就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送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第三,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是建立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司法人员的腐败和行政干预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主要障碍。为了消除这种障碍,除了完善制度,主要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要通过自己的党员干部对党组织严格遵纪守法和司法工作的合宪性和合规性起监督保证作用。但是,这种监督保证作用只针对人员任命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直接任命官员、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

八、防止极端思潮撕裂社会

当前,有两种极端趋势值得特别警惕。

一种是扩大寻租基础的趋势。在21世纪的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寻租空间即各级政府垄断土地资源,用以生财。据农口专家估计,通过出售从农民征用来的土地,各级政府能够拿到的土地差价总额高达20万~35万亿元,这么大规模的财富被各级政府官员控制,可见寻租空间有多大。所以跟土地有关的腐败官员可以说是前仆后继。

另一个是贫富差别拉大的趋势。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大致在0.5左右,贫富悬殊的程度已经居于世界前列。

这两个问题愈演愈烈还不是最可怕的。如果能够认真、理性地讨论,当前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应该是能够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的,不会没有出路。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除了那些靠权力寻租的特殊既得利益者顽强地固守他们的阵地,甚至还要扩大他们的特权外,有些人采取另一种极端的立场,认为问题的症结并不是政府支配资源和干预微观经济权力太大,反而认为是市场放得太开,政府管得不够,还不够强大有力,因而要求用强化政府权力的办法去解决矛盾。

他们极力要使人们相信,目前中国遇到的种种问题,从分配不公到看病贵、上学难,甚至国有资产流失,都是市场化改革造成的。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扩张政府的权力,加强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重要的经济领域中实行“再国有化”和“再集体化”,甚至要求重举“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旗帜,“再来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实现“对党内外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

其实,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缘于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权力变本加厉地压制和干预民间经济活动,造成广泛的寻租活动基础的结果。大众对这些丑恶现象的不满,正可以成为推动改革继续前行、填平陷阱、扫除腐败的重要动力。然而,如果听任改革开放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利用这种情势蒙蔽和误导大众,把反对的目标从进行权力寻租的特殊既得利益者转移到市场化改革的一般受益者--企业家、专业人员等的身上,也可以把大众引向歧途。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不论是“左”的极端主义还是“右”的极端主义,都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中国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离建成富裕、民主、文明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一些重要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迟滞,一些社会矛盾变得尖锐起来。人们由于社会背景和价值观上的差异,往往对这些矛盾的由来作出不同的解读,提出不同的解决之策。

他们之间的分歧,完全可以通过自由和切实的讨论来求同存异和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在这种社会矛盾凸显、不同政治诉求之间的争辩趋于激化的时刻,如何正本清源,重聚改革共识,防止各种极端思潮撕裂社会,避免“不走到绝路绝不回头”的历史陷阱,就成为关系民族命运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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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