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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某些不法个人冒充公司营销人员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以保证投资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以骗取服务费或投资理财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及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公司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3、郑重警告正在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及其他活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立即停止此类非法行为。对于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诉诸法律的权利。

4、任何冒用我公司名义引起的一切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敬请区分。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特此声明!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美国经常不是省油的灯,但日本更没有底线
美国经常不是省油的灯,但日本更没有底线
2018-12-17 00:08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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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览财经特稿】12月14日微信公共号“明西”发表的“老王开灰机”的文章《偷美国技术卖给苏联?美国之怒,MONKEY你好……》(以下简称“王文”)介绍的是东芝机床出口苏联事件。文中称“东芝是有这个设备技术,但这项技术不属于日本,而属于美国。”“有本事卖自己的技术设备,别卖美国的啊?”

这是作者的误解。

东芝机床事件

东芝机床事件中涉及的技术是东芝自己的技术。此事件的制造商是本部位于静冈县的“东芝机械公司”,它是电器制造商东芝公司出资50.1%的子公司。东芝机械公司在80年代初卖给苏联8台机床及其附属数控装置和软件。该出口被美国认为大大降低了前苏联核潜艇螺旋桨噪音,使美国不能像以前那样容易地发现苏联核潜艇,从而增加了美军被攻击的风险。此事件引起了美国的愤怒是不假,但是这个事件中自始自终,美国就没有说过那些机床技术是美国的。事实上,技术是日本的。但是由于日本是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即CoCom)成员国,根据巴统协议,不能向共产圈国家出口某些能用于军事的产品。

美国调查此案还涉及挪威的武器制造商Kongsberg Defence & Aerospace AS。挪威这家武器制造商也卖给了苏联类似的设备。东芝机械公司并非武器制造商,而是制造民用产品的机械公司。不过,日本的民用产品制造商普遍具有很高的技术能力,其中一些民用制造技术可以转为军事使用。

1987年4月日本警方开始对东芝机械公司展开搜查,1988年3月22日,东京地方法院对东芝机械公司判决罚金200万日元,该公司两名高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及1年(均为缓期执行)。母公司东芝公司的佐波正一会长和渡里杉一郎辞职。

二战后日本长期有武器出口的限制,1967年佐藤内阁确定了禁止武器出口的三原则(对共产圈、联合国决议禁止的国家、国际纠纷当事国禁止武器及武器技术出口),1976年三木内阁更把这各原则扩大到针对所有国家。中曾根首相1983年访美前夕,美日贸易摩擦已经非常严重了。因为美国当时很想要日本增加国防费用并得到日本的武器技术,为了改善美国的对日情绪,中曾根不顾内阁法制局的反对(内阁法制局是内阁负责法案法令的审查和调查的机构,法制局认为日本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违反了宪法),甚至不顾国会的一部分反对,在1983年1月访美之际,向美国总统里根表明,日本将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

2015年12月24日朝日新闻披露:1983年中曾根首相访美之际,给美国带去了好消息:日本同意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

在讨论目前中美贸易摩擦的问题的时候,一部分中国人的议论表现出他们对日本的误解。他们以为战后日本技术上靠偷美国的,经济上靠美国扶植。比如“王文”称“一个濒临亡国灭种的国家,如何在40年后成为世界老二呢?只有一个原因,美国全面开放科技树。”其实,日本在许多领域上都有占优势的独有的技术,虽然二战后的美国是世界头号强国,但是美国并非在所有领域都具有压倒他国的技术。经济上日本更是美国的强劲的竞争对手,日本是拿出了被世界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产品才能立足,并非靠美国扶植才富裕起来。

“王文”把东芝机床事件与美国对日本贸易摩擦报复联系起来,称“最终,美国对日本的超级301报复高达20例以上,从牛肉桔子到卫星和超级计算机技术,无所不包,日本全部无条件让步……因为,这不是贸易谈判,而是拿整个国家为东芝赎罪!”这个说法有待商榷。

美国发觉东芝机床可能对苏联有违规出口是在1986年以后,而美日贸易摩擦在1960年代就已经出现,1972年尼克松政权已经对日本纺织品威胁要适用“对敌通商法”,日本马上进行了出口自主限额,1977年出口自主限额扩大到钢铁和彩电。进入1980年代,日本小型车大量进入美国市场,美国的三大汽车厂商受到严重打击,美国失业率接近10%。美国的汽车生产基地对日情绪急剧恶化。1982年,通用汽车所在的底特律,一名华裔美国人Vincent Chin(陈果仁)被三名白人误认为是日裔而用棒球棒活活打死。而这三名行凶者竟得到了缓期执行而没有实际服刑,引发了当地亚裔的集体抗议。

也就是说,早在东芝机床事件之前,美日贸易摩擦造成的美国对日情绪恶化已经是非常明显了。东芝机床事件不过是在日益恶化的美日贸易摩擦中让美国的对日情绪得到一次宣泄。

1982年,美国FBI以产业间谍为名,用钓鱼执法引诱并逮捕了“企图盗窃IBM技术资料”的日立和三菱电机的6名员工。这件刑事案很快以司法交易告终,而民事索赔案还牵涉到了富士通。

1985年,日立、NEC、富士通三家参加美国国立大气研究中心(NCAR)的超级计算机采购的竞标,NEC中标了。但是美国议会施加压力,NEC的中标被撤回,最终采用了性价比低于NEC的Cray公司的产品。1987年,麻省理工学院采购计算机,富士通和NEC中标了,但美国政府施压取消了中标。

在宇航上,美国不让日本独自开发人工卫星,必须向美国采购,在战斗机技术上,日本需要无偿向美国提供其独自开发的技术。这些都是日本为了缓解美日贸易摩擦而对美国做出的让步。 

美日贸易摩擦走向

美日贸易摩擦是二战后日本以技术革新为基础的经济成长中,日本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急剧上升,对美国产品造成压力而引起的。只要美国对日有庞大的贸易赤字,美日贸易摩擦就不会停止。而东芝机床事件是日本违反巴统协议被美国抗议,而日本也没有护着本国企业,而是遵守了国际条约的规定,依照国内法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判处。

日本产品的崛起对美国企业的打击是显而易见的。这意味着日本产品要在美国立足,需要有超出美国产品的质量、性价比、合规性。比如2009年美国加州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司机认为是丰田车刹车有问题。丰田公司在反复调查后认为刹车没有问题。这个事件中,美国政府一开始的态度是倾向于认为责任在丰田,马上,丰田不得不在美国面对138件集团诉讼和96件民事诉讼,这件事更在中国被渲染成了“丰田车没有刹车”。旋即,美国议会举行了丰田听证会,美国运输部进行了事故原因调查。最后,2011年2月美国运输部高速道路交通安全局和NASA共同发表的最终调查报告表明:丰田车电子制动系统没有故障,事故是由于司机的失误造成的。这个最终调查报告实际上是NASA以它高度的技术声誉为丰田做了一次辩护和广告。美国运输部高速道路交通安全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还特地强调说,他的女儿最近在考虑买新车,他特地推荐女儿购买丰田车。美国有保护主义的一面,但是它有底线,一旦发现是冤枉了丰田,还是通过程序还了丰田一个清白。

一个企业真正走向世界,能被世界消费者认可,特别是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美国本身是个汽车制造大国,你要打入他的市场并且占有优势,不但要守法合规,还要注意尊重他国风俗文化,更要经受住来自本国优先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各种考验。守法合规,还要注意尊重他国风俗文化,这是缓解美日贸易摩擦的第一要件。

在美日贸易摩擦过程中,美国不断对日本要求开放市场。日本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市场早已开放。不过,美国对日贸易赤字并没有因此得到多大缓解。1985年广场协议后日元急剧升值,但是1986-1988年美国对日贸易不但没有黑字,而且扩大了赤字。日本开放市场的过程中,工业品市场的受益者主要是欧洲汽车,特别是德国汽车在日本销量大增了。而农产品市场,得益的主要是澳大利亚和中国,美国农产品的得益离美国人的期待还很遥远。

很多日本人的感觉是,美国产品在日本卖得不好,并非日本人抵制美国货,而是美国产品质量普遍不如日本,或者不适合日本人的消费习惯。比如美国车庞大高耗油,而日本路窄油贵,日本消费者选择美国车的并不多。而美国汽车生产商在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上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美国汽车行业的衰败有一个因素是美国工会太厉害,抗议起来能使得生产陷入停滞,另一方面美国的高级管理层的收入和一线员工的差距极大。而日本的工会是和公司商量着办,日本的高级管理层的收入与一线员工差距是发达国家中最小的。日本的工人不会把抗议活动闹到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有中国朋友问过和气猫:日本工人如果彻底闹起来,日本资本家一定会镇压的吧。和气猫告诉他,这就是日本和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日本人不喜欢把对方逼到死路。一方面,日本的资本家和一线员工收入差距远小于其他国家,另一方面,日本底层的反抗不会做得太过头,比如战前日本平民抢劫米店时,还会给米店留下买米钱,哪怕自己很困苦,也要遵守最低限度的秩序。像法国人动不动就罢工,弄得罗浮宫美术馆都临时闭馆不接待游客了,而日本公交公司的人罢工是公交车正常开,只是不收票不检票而已。

90年代末和气猫在美国生活期间,就感觉美国的家用电器无论是设计、质量、性能都和日本电器差距很大;民居的门窗五金具的质量也远不如日本的精致;美国的女性生理用品远不如日本质量高品种多,而且价格还比日本贵。

美日贸易摩擦和美中贸易摩擦的不同

美日贸易摩擦一直持续到日本泡沫经济破灭陷入长期的“不景气”的时期,也就是日本自己说的“失去的20年”或更长期的停滞时期,以及现在。直到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日贸易摩擦才显得不那么惹眼。而进入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突然加剧的情况下,中日两国政府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中,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忧虑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因为美国2018年对钢铁等加关税把日本也作为打击对象了。

不过,第一,美日毕竟是政治和军事上的盟友,即便经济上有摩擦,日本也会把政治和军事上的美日合作放在首位,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中美没有盟友关系,为减少摩擦而相互做妥协的动机就少了很多。第二,贸易摩擦最严重的时代,日本的独有的技术力量远高于中国目前的技术力量。第三,美国以法律为名抓了日本人,日本并没有任何报复性抓人的行为,双方各自按照本国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无伤司法程序正义;第四,美国对日本施加贸易制裁措施的时候,日本并没有采取过报复措施。

经常有中国人说日本不过是美国的一条狗,也许在有些中国人看来日本对美国显得太软弱太没有骨气。不过,作为日本来说,二战历史的教训是,如果亚欧大陆有日本的敌对力量(俄),那么日本就不能得罪英美。同时被俄国和英美两大势力视为敌人的话,日本就没有活路了。虽然国家之间利益的对立会不断存在,在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矛盾,而且,美国也并非美好的天使,美国经常不是省油的灯。但是,相比之下,美国还是有底线,有契约精神的,而亚欧大陆那边的两个大国显然不是。(来源:和气猫奥多摩)

以上内容为转载内容,用于投资者教育非商业用途,图片或文字与本公司立场无关,如认为涉及内容侵权,请联系本公司进行删除。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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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