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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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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最高法一锤定音 顾雏军到底冤不冤?
最高法一锤定音 顾雏军到底冤不冤?
2019-04-15 09:31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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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如果黄光裕没有进监狱,是否有今天苏宁、京东的壮大?如果顾雏军没有进监狱,是否有今天美的、格力的壮大?历史不容假设,但是可以“翻案”。

用大起大落形容顾雏军走过的60个春秋并不为过。上世纪80年代,身为大学科研人员的他,因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闻名于业界,随后创办公司又在资本市场长袖善舞缔造了商业奇迹。人生高光时刻,“格林柯尔系”拥有5家上市公司,一度占据我国冰箱市场的半壁江山。同时,顾雏军身上的争议从未停息——“伪劣科学”,“骗子公司”频见报端。而2005年7月,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一切就此归零。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款680万元。7年牢狱、6年多的申诉,顾雏军终于等到最高法的判决。4月10日,最高法再判顾雏军案——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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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案的提审再审,其实是冷饭热炒,也不代表他没问题了。十几年过去了,连顾雏军自己都“感到疲倦”了。顾雏军说:“我认为这已经不再是我的力量了。”就好比他生产的家电可以制冷、也可以制暖,他被时代抛弃过,也会被时代重新捡起来。决定此案的关键原因,并不是他一贯的坚持,也不是他“民告官”告证监会的勇气。

               从学界“狂人”到纵横商界

1959年,江苏泰州市刚刚与泰县并称泰州县,取“国泰民安”之意。这一年,顾雏军于此地出生。

16到18岁经历上山下乡,顾雏军在泰县农村劳动。25岁那年,他从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随后的三年在母校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活动。

1988年可以说是顾雏军命运的转折点。当年9月,29岁的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和“顾氏热力循环理论”,名声与争议同时到来。如今公开资料中,格林柯尔制冷剂仍然被称为世界上技术最成熟、最早商品化的新型环保节能型制冷剂。它具有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增大设备制冷量,降低用户运行费用的优势。格林柯尔制冷剂可广泛应用于设备制造商新生产的空调制冷设备,也可应用于现有在用空调制冷设备的环保节能替换。它是直接替换R12、R22、R502等最理想的制冷剂之一。

不过,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顾雏军在宣告自己发明了能够改写热力学理论的“顾氏理论”后,遭到学界普遍反对。“(如果理论成立)那是要得诺贝尔奖的”,时任中国制冷学会秘书长曹德胜这样说。顾雏军的研究生导师、天津大学教授吕灿仁则称,顾氏循环是怎么回事,1994年就有定论,“我的看法它是骗人的”。

1994年8月13日,《上海科技报》发表《一个神话的破灭——顾氏循环的前前后后》文章,将顾氏循环称为“伪劣科学”。

按照顾雏军的说法,直到1996年春天,杜邦公司市场部主任公开表态“除了格林柯尔制冷剂是节能产品外,我不相信任何制冷剂是节能的。”由他发明的制冷剂产品地位争论有了最后的结局。

学界上引起轩然大波并不妨碍顾雏军远走他乡经商。发明制冷剂的次年,顾雏军远赴英国创办顾氏热能技术(英国)有限公司,开启了他纵横商界之旅。1992年,顾雏军在加拿大成立格林柯尔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顾雏军的分销业务拓展至美国。

随着顾氏理论的相关纷争逐渐消落,1995年,顾雏军重返国内并创立了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日后声名赫赫的“格林柯尔系”在此时有了雏形。时至今日,加拿大格林柯尔投资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最终受益人。

“蛇吞象”连续上演,“我唯一不缺的就是钱”

2000年7月,下海经商多年的顾雏军,带着格林柯尔科技控股公司在中国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这一年是顾雏军的资本市场元年,随后5年间,其在资本市场“衔枚疾进”。

2001年10月,顾雏军斥资3.48亿元收购科龙电器,后者是当时我国冰箱产业的四巨头之一,彼时“蛇吞象”的收购案引起广泛争议,格林柯尔甚至被媒体称为“骗子公司”。2001年12月5日,《财经》发表《细探格林柯尔》质疑顾雏军,12月6日、7日两天之内,格林柯尔市值蒸发10亿港币。

而争议并未影响顾雏军前行。2003年5月,顾雏军又以现金2.07亿元的价格,收购美菱电器20.03%股份,成为美菱电器最大的股东。美菱电器当时同样位列我国冰箱行业“四巨头”。至此,顾雏军在我国冰箱行业已经占据大半江山。

顾雏军的胃口不止于此。2003年7月,“格林柯尔系”的科龙电器收购杭州西冷集团70%股权,2003年12月,顾雏军以4.178亿元收购扬州亚星客车60.67%的股权,2004年4月,扬州格林柯尔准备以1.01亿元收购ST襄阳轴承厂29.84%的股权,不过双方最终解约。2004年8月,扬州格林柯尔以1.85亿元购得河南冰熊集团旗下的冷藏汽车制造及生产设备、土地及物业(包括债务),并成立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冷藏汽车。

在顾雏军的持续并购下,格林柯尔“帝国”日益庞大,直至2004年到达顶峰。风头最盛时,“格林柯尔系”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拥有包括科龙、容声、美菱等多个冰箱品牌。“我唯一不缺的就是钱”“钱不是问题,只要有好的项目,我会毫不犹豫地买下来”,顾雏军当年接受采访时这样说道。2004年,顾雏军成功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

“郎顾之争”改变命运轨迹

疾进的顾雏军随后被曝在操作方式上问题颇多,其资金亦不足以完成整个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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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以《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为题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质疑并揭露了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

郎咸平说顾雏军的招数为“七板斧”:在收购还没有完成时事先进入董事会,掌控公司,免除原有大股东债务,操作财务数据制造巨亏,收购后再扭亏,接着并购其他公司。

“借鸡生蛋”的方法使得顾雏军处于风口浪尖,并由此引发了民企参与国企重组问题的大讨论,“在国退民进中狂欢”的说法一时喧嚣,而这也引来了监管层的关注。

2005年4月,因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证监会联合工作组进驻科龙电器;一个月后,科龙电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顾雏军为永久性市场禁入者。

在这期间的2005年7月,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随后包括其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顾雏军被拘捕一年多后的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三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一审判决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被拘捕后,顾雏军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也纷纷出现变故。美菱电器、科龙空调相继于2006年1月、4月发生控股权变更,四川长虹和海信空调分别成为上述两家上市公司的新控股股东,亚星客车则于2006年7月被前母公司亚星集团从格林柯尔手中回购股份,并在2011年9月进入潍柴集团,成为潍柴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而顾雏军创立的格林柯尔则在登陆香港创业板7年后的2007年正式退市。

襄阳轴承于顾雏军被捕后的1个月发布公告称,襄阳轴承第一大股东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已向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其的股份转让合同,原因为“因合同规定的履约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年多司法申诉之路

虽然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提前获释出狱,但其在2005年已开始被拘留,据此计算,其实际执行刑期为7年左右。8天后,顾雏军高调出现在公众面前,其在北京召开见面会,称其因伪造的罪证和莫须有的罪名被关押了7年,并举报三名前官员和一名在任官员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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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顾雏军举报证监会前官员,当天晚间证监会表示,注意到该举报并欢迎监督。证监会同时表示,各方应为自己的言行担责。

顾雏军在发布会上宣称自己完全无罪,当年法院的判决存在枉法行为,是受到了来自证监会以及广东省某些官员的压力,而这些官员与美的公司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嫌疑。顾雏军称,美的当时是觊觎自己手中的科龙,“想通过买通官员的手段来达到零成本收购科龙的目的。”

美的随后表示,顾雏军对公司的有关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通过捏造事实并向社会散布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本公司的名誉,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随后,顾雏军开始了自己的司法申诉之路。2014年1月17日,顾雏军提出不服二审判决的申诉获得广东高院受理,广东高院将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这是顾雏军出狱一年多后在谋求“平反”路上取得的首个实质性进展。

当时,面对记者提问“那你的个人职业生涯呢?如果平反了,会东山再起吗?”顾雏军回应称“第一步先是平反,没有平反什么都是瞎掰的”。

2015年6月,顾雏军提出行政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立案调查理由及立案调查结论等文件。同时,他还申请公开2004年12月1日广东监管局向科龙电器出具《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信息进行自查的通知》中第一项所涉“未结清保函,金融机构: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金额:27691.47万美元”的保函出具时间、来源、内容、被担保人信息等。

当时,顾雏军的助理表示,中国证监会及广东证监局以“国家机密”或“内部操作规范”为由,拒绝支持上述申请。“我们认为需要公开,但是他们不公开,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半年后,顾雏军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信息的三个案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证监会向其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

在起诉证监会的同时,顾雏军还于2015年7月起诉海信科龙、青岛海信、海信集团等8被告,要求八被告赔偿他及格林柯尔系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至少489.61亿元;2015年10月21日,广东高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雏军的相关上诉。

在与证监会的诉讼胜诉后不久,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而物美创始人张文中已于2018年5月被改判无罪,并依法返还追缴的罚金和财产。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法在位于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经过近2天的庭审,法庭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10个月后的2019年4月10日,顾雏军等来了最高法对案件再审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我百分之一万会无罪” “郎咸平欠我一份道歉”

新闻发布后,腾讯新闻《原子智库》陈兴杰独家对话顾雏军,对案件重审过程、昔日的“郎顾之争”及他未来的机会一一作了回应。以下是采访的正文:

原子智库:感谢顾总接受我们的采访。第一个话题,最高法直接提审、再审您的案件。您认为直接的原因是什么?

顾雏军:我坐牢出来后就在喊冤。那时我认为我的案子非常简单,根本就是一个冤案。我认为只要我喊冤案,把真相喊出去,就没有问题,马上就会宣判。已经五年过去,这一次突然被最高法提审,出乎我意料。说老实话,我没有想到这么快。因为这么长时间,我已经感觉到有点疲了,我喊了很长时间,到现在为止,我基本上也不怎么喊。这个案件能够被提审,我认为是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在十九大以后到了非常高的高度。十九大召开以后,到现在到我的案子提审,也就两个月时间。在中央强大的执行力度下,才有了这次平反。

原子智库:12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两个行政判决,主要是针对您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您要求就当年证监会对科龙案发起证券期货案件调查的规则,要求必须公开;另一个是要求2005年对科龙案调查的细节必须公开。(事件背景: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2002年《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另一份判决则要求,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内容。这两份被判决被认为是拉开了顾雏军案重审的序幕。)

顾雏军:这个案子非常简单。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这个规则肯定要要公开。它的1999年版本网上随时可以查,我都可以打出来。随后的2007年版本也公开,网上也有,唯独2002年的版本不公开,为什么?这个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就是拿来惩罚上市公司。你制定了一个规则惩罚上市公司,却不让上市公司知道规则,这是很荒唐的事儿。2017年1月,当时法官明确说,他也认为要公开,因为是依据这条规则才启动对科龙立案程序。  

原子智库:这两份信息公开,对于推动案件实质性进展,会起到什么作用?

顾雏军:我为什么要他们公开这两点?一个是: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有一条,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必须要主席办公会全票通过。公开以后我就要求公开主席办公会议内容,根据什么对科龙立案的,立案决议,参加的人员,表决的情况,这些就要公开。公开第一个调查规则,就会知道主席办公会全票通过,才能对一个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原子智库:得到北京市一中院支持,是否意味着您知道肯定会等来最高法的提审?

顾雏军:这是必然的。你想,一中院要求证券会向我公布这两条。

原子智库:相当于为后期再审铺平道路?

顾雏军:不完全是。这跟刑事案没有直接关系,但它是刑事案的导火索。用一个虚假的2.76亿美金对科龙立案调查,因为这是虚假的,所以不敢通过主席办公会,而是走另一个违规渠道。主席办公会是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明确规定的,不按照这规定来执行,往轻了说是违规,往重了说是违法。

原子智库:当年案件起因,您在很多报道说,把好东西亮给别人看,才有了这场牢狱之灾。这是怎么回事?

顾雏军:这是我感觉非常后悔的一件事。当时科龙连续两年巨额亏损,就要找人们买。一开始不是找我,一开始找的是香港著名富豪郭鹤年。郭鹤年没有买,最后才找到我,我买的这家公司。在我的手上,三年时间我把它的销售额由35亿做到128亿,把税收由1.7个亿做到5.6个亿,我做得很成功。就在当时,我犯了一个错误。

原子智库:什么错误?

顾雏军:当时广东省要搞大佛山地区,要把顺德重新划回佛山一个区,原来的领导提升就走了,派了佛山市副市长来继任顺德书记的位子。他到我们科龙例行走一圈,我那天多说了一句话,这就是整个案子的起源。我说,科龙现在税收重回顺德第一。他觉得很奇怪,他说美的销售额是300多个亿,你们才100多个亿,税收怎么可能超过美的。

当时我说,科龙税收重回顺德第一,是顺德区政府给我们发的锦旗,所以要顺德区政府来解释这个事情。当时在场一个副局长说,美的集团是把原材料采购公司的东西卖给配件公司做一次销售,配件公司的配件卖给组装算一次销售,组装厂卖给营销公司再算一次销售,他们报三百亿销售,跟科龙报法不一样。科龙30个亿销售额报到这边,销售额是280亿。科龙报的是一次销售,所以科龙交的税收在顺德最大是合理的。

原子智库:也就是说,您泄露科龙的家底,引起别人觊觎?

顾雏军:他那时终于明白,科龙是非常优秀的公司。他们为抢夺科龙的股权,伪造一份2.76亿美金保函。保函说,科龙给格林柯尔担保了2.76亿美金。当时我感觉到这是很大的事情。科龙当时的净资产28个亿,如果有2.76亿美金保函——那时候是8.3汇率——就是23个亿元,这样的话对公司太危险。第二天我就到广发银行调查,广发银行给我们开出证明,没有这个保函。我给广东证券写了一封信,附了广发银行盖公章的证明,不存在这份保函。有人把我的这份证明藏住,仍然以伪造2.76亿美金保函的事情上报。没有通过证监会严格的调查程序,没有开主席办公会,就有人签字对我立案调查。

原子智库:您当年背负三个罪名,第一个是虚报注册资本,第二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三个是挪用资金。您觉得这三个罪名哪一个最有可能率先被推翻?

顾雏军:三个罪名同时推翻,没有一个可能不被推翻。所有都是虚假的。这个案子所有的法官,当时都认为是判不了,没有罪。现在这一次再审,百分之一万会无罪。哪怕是一个有法律知识的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都会说出来他无罪,不可能证明我有一个罪名成立。

原子智库:你希望的平反目标是什么?把科龙股份股权全部拿回来?

顾雏军:我的目标是三个罪名完全推翻,把这次冤假错案的起因和真相具体弄清楚。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在关于平等保护产权的文件中是这么说,要纠正和征批一批侵犯产权的这样的一些冤假错案,同时要剖析一批冤假错案。我相信我这个冤假错案被纠正之后肯定会剖析,为什么产生这个冤假错案。中央提出“两个一批”,要纠正一批、剖析一批冤假错案。

原子智库:审判结果没有达到您的预期,您接下来会怎么做?

顾雏军:第一个我告诉你,你说的这个假设是不存在的。我的案子必须翻过来,当年制造这件冤假错案的贪官污吏必须受到惩罚。一定会看到这一天,我等了12年,等到这一天。

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让进入再审程序,拖你。你看这么长时间,并没有给我驳回,为什么?是不能驳回,这是个冤案。我从2014年1月17日被立案再审,每三个月拖一次,拖了16次。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三个月审期,顶多再拖三个月。现在已经拖了16次,所以现在必须进入再审的时候。

原子智库:2004年到2005年,舆论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是国有资产流失。郎咸平所掀起的这个话题,对您当年收购科龙这个过程,以及其它的并购案有非常多的质疑,就认为是左手倒右手的这么一个资本游戏。

顾雏军:我现在跟你重复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我接受媒体采访也讲过。

郎咸平在我2002年,我入驻科龙之后,他在香港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因为科龙已经ST,我拿一块工资,我每个月拿一块工资,他在香港媒体上发了一篇文章,吹捧我是负责任的企业家。然后他拿着这篇文章,到我香港公司来,跟我的香港公司职员说,你看我写你们老板一个很好的文章。我们的人当时请他吃了一顿饭。从此他就跟我,借我的两地牌奔驰车,每个周末他都借。

突然有一天,他发表一篇文章(攻击我)。我感到很吃惊。我不理解一个人怎么可以,他借我的车总是欠我一份人情,我虽然没有给他钱,但是我借车给他这总是一个人情吧。郎咸平如果不是拿到了别人的钱,你会来骂我吗?而且都是无中生有的骂我。他对我收购科龙的故事很了解,他写过文章来赞扬我。然后几乎每周末都跟我的司机在一块,他肯定了解我们是怎么收购科龙。

郎咸平是一个邪恶的人,这一点我2012年就这么说,我现在仍然这么说。而且我根本不在乎他来告我,我正准备等他来告我,所以我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敢这么说。

原子智库:您认为跟当时的讨论环境没有什么关系吗?

顾雏军:他就是有人拿钱让他去弄这个事儿。就是为了抓我进去坐牢,跟他攻击张瑞敏和李东升没有关系。他攻击他们,所以就是拿他们陪衬我,所以他攻击他们说得也是很平淡,他攻击我,说得很邪恶,所以我必须告他。

原子智库:您是说,当年他在复旦讲国进民退的演讲,举了李东升、张瑞敏还有您的例子,他实际上的目标是指向你是吗?

顾雏军:对。他并没有怎么攻击张瑞敏和李东升,攻击我用了很邪恶的语气,所以我绝对不会饶过他。

原子智库:所以您当时就回应了。

顾雏军:不是回应,我这个人是眼睛容不得沙子。为什么你攻击我,我不回应,我不告你?告他是我自有的权利。如果不是我去坐牢,我肯定会告赢他。  

原子智库:他的演讲在当时引起相当大的反响,很多人站在郎咸平这一边。

顾雏军:郎咸平利用我的坐牢,成就了他自己好像是小股东的代言人的形象,或者捍卫者的形象。我真的对这段历史表示非常大的遗憾。实际上我觉得他应该有一份道歉。

原子智库:郎咸平获得那么多人支持。且不说他是否代表民众利益,能否说他反映了某种情绪的共鸣?

顾雏军:我同意这个观点。我认为他在操纵一些东西。操纵东西总有那么几人跟着起哄,我并不认为跟着起哄的人有多大视野,或者多大浪潮或者思潮。我认为,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直对国企改制持肯定的态度。党中央的文件也是肯定的。党中央的方针和政策,仍然是要搞混合所有制,让各种所有制成份进来,这一点是一贯的,没有变化。

所以我认为,郎咸平的操纵只是使他个人得到比较大的好处,有了知名度。这个世界有很多人是随大流的,那些人并不真懂经济学,也并不真懂中国经济的一些问题,他们只是随大流。郎咸平利用社会文明走到一步,把自己打扮成明星经济学家,他成功了。他是学微观经济的,理论上他该对有企业更多了解,但是我觉得他对企业的了解,根本不值得一提。我不认为他代表了什么,或者赢得什么,我更多认为他操弄了什么,赢得了更多个人的好处。

原子智库:这一次最高法宣布,对三起产权争议案再审,其中两起是直接发起提审。除了您这一起案件,另一起是物美的张文中案,您认为,您的案子跟他有可比性吗?

顾雏军:我对他的案子完全不了解。这几年我只关注我的案子,我对别的事情也没有去关注。你也知道,我这几年就是到处喊冤,到处希望能平反,至于他的案子是什么样的情况,我真的不知道。我相信能进入再审,就表明案子有问题,没有问题是不会再审的,应该是驳回。

原子智库:很多人认为,黄光裕你看他进去那么多年,他的企业国美虽然落伍,但是屹立不倒,还在发展。格林柯尔系基本上已经解体,或者说是被其他企业所拿走。您怎么看?

顾雏军:第一,我这个企业被人家抢走,不是拿走了。我在别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还有我拥有的财产并没有走拍卖程序,就只是拿走而已。我不想去跟别人比较,因为每个人都不一样,民营企业家不一样。我作为一个上京赶考的举人,我要走夜路,我没有错,我不能说我不走夜路。但是我碰到三个恶鬼,我也没有办法,他本来就是在那儿打家劫舍的,只不过撞上我了,所以不存在我有什么责任,或者有什么错误。

原子智库:您是2012年出狱,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是什么样?

顾雏军:我这么努力就是为了平反,这是第一要务。十个月时间我写了一本书叫《引资购商》所有书店都能买得到。我现在正在写第二本书,这本书的名字叫《世界制造业规模化的历程和展望》,我正在写第二本书。

原子智库:您现在也是每天上班吗?

顾雏军:没有,我是在上班,但是我是一个顾问性质,所以并不要每天都上班。

原子智库:您有没有再战商场的计划?

顾雏军:一个人不被平反,这个有罪的人,出战商场,那就是一个鬼话,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也许有的人水平比我高,他们能以戴罪之身,重战江湖。但是我认为,首先要平反,平反以后,那我该干什么,我自然会选择。至少现在为止,我已经写了一本书,评价我自认为还不错。我正在出第二本书,这本书我认为也很有价值。美国制造业已经规模化了,中国也会走这一步,日本现在走了百分之六七十。

原子智库:您现在还非常关注制造业这一块?

顾雏军:对,我就关注制造业,因为对我来说,我的强项就是对制造业比较了解,毕竟我当年管过五家上市公司都是制造业。制造业这方面,我肯定是比较明白。说老实话,我当年花过很多功夫,探讨过各种事儿,所以最后做得也很成功。我的格林柯尔集团被人抢走,我想它被抢走的原因,是因为它很好,才被人抢走。如果它是一个垃圾,就没有人抢。我用三年的时间,把中国几家上市公司做得非常成功,所以我有资格对制造业的规模化,或制造业转型升级说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希望对大家有借鉴的作用。这就是我现在在做的工作。至于平反以后,我再一次经商,我也会做制造业。

原子智库:会做白色家电吗?这个是你的老本行。

顾雏军:未必,但是会做制造业。

原子智库:您怎么看现在的白色家电?

顾雏军:我上次写了一本书,说了一句话,不仅仅是白色家电,中国家电最终只会残留三家企业。

原子智库:是哪三家?

顾雏军:哪三家企业,现在都有可能,好几家企业有可能。但真正最后是哪三家,我们不知道。我认为,中国超过三家是不合理的。等五年看看,可能白色家电,或者家电,包括黑色家电,也许就三家。超过三家,理论上讲是不合理,这就是我现在讲的规模化的概念。我们以前如雷贯耳的日本制造业企业,现在都很艰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如何异军突起,就是我这本书里面写的。

原子智库:您认为现在出狱或说平反后的心态,对于思考中国制造业,有什么样优势?或者有什么区别?

顾雏军:这是一个好问题。我认为是这样的,我现在更能以一个学者身份,或者旁观者的身份来思考。我不想把我打扮成一个经济学家,我觉得我就是制造业的旁观者。这五年时间,包括这十二年,我都在制造业之外,在看着制造业。作为以前制造业的企业家,我现在作为旁观者,我也许有一点旁观者清的状态,这就是我要做的事情,我已经做了一件事情,这就是我的第一本书。

原子智库:您现在跟中国企业家群体联系多吗?

顾雏军:以前的朋友总有联系,但是我也没跟现在互联网企业家有什么联系。他们以前不是我们这个圈子的,他们的圈子,显然我也不熟悉。我也不想让我进入到那个圈子。我只想走制造业,无论如何,我可能比较了解制造业。

原子智库:您对互联网及现在新兴的电商了解多吗?

顾雏军:肯定要了解,因为你生活在电商和互联网之中,现在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这跟十二年以前不一样。十二年以前,互联网才刚刚开始,这十二年之间,互联网已经铺天盖地到这种程度,成为生活中绝不可少的部分,可见秩序的力量无比强大。你可以不搞互联网,但是你不能不在互联网之中。我这五年也花功夫了解它,但并不意味着我会搞互联网,就是这么简单。

依法治国对行监管部门是个警钟

此次再审有三个看点:

一、中国民营企业家将迎来相对友好的政商关系时期。

最风光时,顾雏军被称为“超级掮客”“职业说谎家”。他手下的格林柯尔上市时,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背书”,收购科隆时,得到了农业部一司长的“搭线”。他举报的,也是时任广东证监局局长刘兴强、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和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

最高法直指“产权保护”,全程累计30小时的图文直播,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正能量。以顾案为标杆,大大小小的“平反”或将排队开启。

北大教授周其仁早年点评顾雏军的案子时,认为其“根子在于产权体制。(80年代)市场竞争压力使企业的控制权落在企业家手里,但原先的体制不承认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合法权利。”科龙的创始人潘宁遇到这个问题,后来的顾雏军也是碰到这个问题。

在2004年前后,中国民营企业家陷入集体低潮,科龙的顾雏军、铁本的戴国芳、华晨的仰融等也先后出事。顾原审获罪被认为是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断崖式下跌的起点,是产权纷争和“民退国进”的标志事件。

早在2017年9月,中央就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12月,最高法发布消息:再审三起重大的涉产权案件,包括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案、格林柯尔创始人顾雏军案、牧羊案。

但民营企业家的再一次集体低潮,还是出现在2018年左右,“离场论”的叫喊,民营经济再次跌入冰点。随后,2018年11月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才发放了定心丸。

现在,最高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

二、新产权变革正在开启,需要把旧账算清楚,错误不犯第二次。

改革历史上,中国掀起过几轮产权清晰化运动,很多企业家在企业和政府的博弈中相继陨落,典型的如健力宝的李经纬,红塔山的褚时健,还有上述几人。

当然,国有资产流失伴随其中,一大批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流水线式的生产出来,造成了中国后来的诸多政治风险和社会分化问题。

当年,顾雏军坐拥中国冰箱市场的半壁江山,旗下有科龙、容声、美菱这样的品牌,是中国制造的先行者。虽然顾雏军案的原审有时代的局限性,也有种种说不清的利益纠葛,但终究给这个产业、当地经济造成了创伤。

远了看,最高法16年下发《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在顾这个旧案上,取得标志性成效。

近了看,同在广东的格力电器成为中国制造的代表,近期成为混改的标杆,珠海国资委战略性减持格力电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管资本转变,被称为混改3.0。这个过程中,有董明珠自身的强势,有各方资金的觊觎,有当地国资的参与,更重要的是,格力优质资产拿出来作为混改的示范,接下来还有大量的国企要混改。

产权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基石,对其保护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混改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三、对媒体经济学家、利益集团代言人敲个警钟。

2004年,顾案案件的导火索是郎咸平的“定罪”——“侵吞国有资产”。郎咸平抓住为弱者代言这个痛点,赢得了当时很多不明真相人的支持,一战成名。

后来据知情人士透漏,郎、顾反目之前是非常好的朋友,有一次顾雏军给郎咸平的钱没有给到位,崩了。郎咸平当年点名炮轰的企业还有海尔、TCL等诸多巨头,张瑞敏和李东升懂得装聋作哑。顾雏军性格本来孤傲,口无遮拦。

而数十年后,郎咸平也因为P2P集团站台,以及空姐小三事件,人设崩了。自始至终,他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学家。

依法治国,对行监管部门也是个警钟。证监会被称为国务院下面最有权势的部门之一,在新主席“敬畏市场”之前,并不那么敬畏手中的权力。2017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责令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2002年《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顾公开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内容。

人民期待制造冤假错案的贪官污吏受到法律的惩罚。试问哪个企业家没有原罪?企业家精神是创造的源泉,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创造就要打破常规,或表现为技术创新,或表现为对法律和道德的突破,或表现为政商关系的巧妙运用。在中国的染缸里,后两者居多,特别是野蛮成长、急剧商业化的年代。

整个经济社会的进步,需要政府的包容性,更需要专家和媒体的建设性。当下,经济学家不应该随波逐流,牛市的影子还没有,就把牛逼吹到了天上。

顾雏军在接受腾讯采访时这么评价郎咸平,说“他是学微观经济的,理论上他该对有企业更多了解,但是我觉得他对企业的了解,根本不值得一提。”

从2000年拥有第一家上市公司至今,顾雏军在资本市场的刀光剑影里5年、在狱中7年、“平反”之路走了6年多,顾雏军会东山再起吗?还是像他在刚出狱时提到的“如若(平反)不成,我就申请出国去做一个物理学教授”。(来源:新京报、金融政智局、原子智库(AtomThinkTank) 作者:林子、肖玮、成府路43爷、陈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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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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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