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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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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改革正未有穷期,让我们共同努力!
改革正未有穷期,让我们共同努力!
2019-01-07 08:32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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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览财经特稿】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首这一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个理论探索与改革实践携手共进的过程。改革开放,首先是观念的开放。思想不改变,行动就无法调整,改革思想不断演变和清晰,正是推进改革实践的基础。凡是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配合得好的时候,改革就能取得比较大的进展,对发展的正面效应也比较大;反之,改革和发展就容易遭到挫折。每当改革开放在方针、政策和思路上需要进行重大抉择之时,无一例外,都伴随着改革理论的热烈讨论。正确思想之光照亮了未来的道路,使改革开放能够避开险阻,走上坦途。

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资源

理论探索与改革实践之间保持这种紧密的正相关关系并非偶然,而是与人类活动具有自觉性的本质特点有关。马克思曾经用建筑师和蜜蜂的比喻形象地描述过人类活动的这个特点。他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 

任何国家的经济体系都是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巨系统。因此,体制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它的目的,是要改变制度安排、理顺激励机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改革者就必须对改革对象的状况和演变规律有深切的了解,对自己的行动有一定的规划,而不能像心灵手巧的农夫打造家用物件那样,“草鞋无样,边打边像”。

那么,这种在改革行动之前的认识是从哪里来的?中国传统教科书的回答倒也简单明快,“从实践中来”,叫做“先投入战斗,然后便见分晓”。但是这样一来,改革的行动就缺乏明确的目标,甚至容易变成盲动。其实这里存在一个对人类认识来源和个体认识来源混淆的问题。说人类的认识都来源于实践,这大概是不错的,但是对每一个个体或者每一代人来说,却不能局限于自身的亲见亲知,而要借助于语言这一强大的工具,把人类历代的认识成果传承下来,这样才能站在前人的肩上观察世界和改变世界。所以,还是恩格斯说的正确:“只有清晰的理论分析才能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指明正确的道路。” 为了找到正确的改革道路,就必须立足于本国实际,认真学习和鉴别前人的理论成果,形成自己的改革理论,并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制定改革的方针、方案和实施方略。

问题在于,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不能不启动改革开放时缺乏必要的理论储备。1976年,一些不满于极“左”路线倒行逆施的领导人采取果断措施结束“文化大革命”和“全面专政”,为中国发展赢得了新的机会。当时的中国社会濒于溃败,启动改革、救亡图存已经变得十分急迫,然而由于“左”的路线的钳制,思想市场被强制关闭,以及与国际学术界的长期隔绝,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陷于荒芜衰退的困境,理论界和思想界就很难承担起为改革开放提供学理基础的重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策略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中国派出了大批考察团出国考察,借鉴外国的发展经验,引入别人的成功做法,例如设立对外开放特区等。这些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济增长也开始止跌回升。但是,这只是一些局部性的改进。事实上,如果不对过去的错误理论和错误政策进行认真的反思,就不可能变革封闭僵化的体制,也很难走出一条持续稳定发展的新路。

1978年中期,在时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胡耀邦的领导和组织下,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开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广泛深入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场运动在极“左”路线的思想禁锢和舆论钳制的铜墙铁壁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讨论和研究开始活跃起来。不少学者努力通过汲取经济学的新成果和频繁的国际交流 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受过现代经济学训练的年轻经济学家也陆续参加进来。经济学家群体积极参与了80年代改革目标模式的讨论,也助推了90年代的改革重启。

9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对经济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刘鹤、樊纲、易纲等经济学界有识之士在1998年发起组织了中国经济50人论坛,论坛成为经济学界汇聚思想、探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的一个重要平台。

社会经济现象复杂多变,常常显得扑朔迷离,人们难以看清真相和掌握规律。在这种“善未易明,理未易察”的境况下,论坛学术委员会组织研讨时特别注意了不因观点分歧而排斥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包括持有偏激意见的学者,使论坛能够保持惠风和畅的讨论气氛并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

中国经济学家不仅围绕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面临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了研究讨论,也为中国改革思路、重要领域改革政策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我想举几个自己感受较深的事例来说明这一点。

选择合理的改革目标

第一个例子,是改革目标模式选择的理论突破。

以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变革的基本趋势,无疑是根据国外考察所获知的世界潮流,强调增强价值规律的作用,发展“商品经济” 。不过总的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强调中国经济的计划经济性质,加强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还是理论和政策的基调。在这一基调下,改革还远远不是在整个经济体系内系统地进行,而只能是着重于个别部门或个别方面的政策调整。例如,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从放松贸易垄断到允许外国投资进入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等等。即使在某些部门或某些地区带有制度变迁性质的改革,例如安徽、四川等地允许土地承包,也采取了不改变基本经济制度、只对某些政策实行“变通”的形式。

虽然这种变通性的政策调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原已陷于衰退和混乱的经济重新振作起来,步入发展的轨道,但是人们很快发现,仅仅依靠变通性的政策调整,并不足以实现中国振兴。正像邓小平在谈到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议题时所说的:中国需要进行的,是不仅包括农业,也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科学、文化、教育等领域“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的、有系统的改革” 。显然,这样一种全面的、有系统的改革,不是靠“摸着石头过河”和“走一步、看一步”能把握的。于是,在20世纪80年中期,开展了一场参与人员众多的“改革目标模式”大讨论。

80年代中期的讨论,是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讨论中,对于如何解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了市场社会主义(“苏联东欧模式”)、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东亚模式”)、自由市场经济(“欧美模式”)等不同主张。对于各种模式的利弊优劣,各界人士根据历史实绩和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1985年9月,由国家体改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巴山轮”会议),对于多种多样的经济模式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匈牙利科学院和哈佛大学的雅诺什˙科尔奈(János Kornai)教授关于各国经济模式可以分为“直接行政控制”(ⅠA)、“间接行政控制”(IB)、“自由放任的市场协调”(ⅡA)和“有宏观调节的市场协调”(ⅡB)等四个类型的分类法被与会者认同。多数学者认为,ⅠA和ⅡA都是不可接受的。中国改革只能在IB和ⅡB之间作出选择。

早在1985年7月对中共全国党代表会议将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的建议》草稿的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对该《建议》单向突出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一个由多种元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基本环节是三个:(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2)竞争性的市场;(3)以间接调节为主的宏观调节体系。这三方面的改革要同步前进。” 这一建议为代表会议接受,在《建议》中做出了如下的论断:“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主要是抓好互相联系的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第三,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 这为市场取向的改革树立了较为清晰的目标,意味着中国领导人选取了“有宏观调节的市场协调”(ⅡB模式)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

不过,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1986年10月以后,当时的领导人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价格问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搞活企业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而且指出这是中国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不能动摇;只有在解决搞活企业这个大前提的情况下,才能解决财政、价格、工资、税收、计划的配套问题。此后,在国有经济中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就成了改革的主线。

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成为必须重新考虑的问题。经过国家计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领导机关的反复讨论,党政一线领导决定采纳国家计委研究机构领导成员提出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或“国家掌握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模式建议,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确定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图运用一整套协调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和外汇等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去改变市场参数,再由这个在政府管控下的市场去“引导”企业做出经营决策。

不过这样一来,改革的目标模式也就由“有宏观调节的市场协调”模式,退回到了“间接行政控制”模式。

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发生了改变。

在1991年10月到12月中共中央召集的讨论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系列座谈会上,与会经济学家在与江泽民总书记的对话中,令人信服地论证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必要性。 接着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的推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于被中共十四大确立为中国的改革目标。根据中共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朝野的众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提出了如何进行改革的建议。中共中央在研究和采纳有关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1993年11月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这一《决定》,就把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系统化、具体化,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也是90年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对改革开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模式的大讨论

第二个例子,是参与中国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工业化道路和经济增长模式的大讨论。

主要依靠投资支撑经济增长造成的种种严重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发展。虽然“九五”(1996-2000年)计划提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增长方式没有实现计划所要求的根本转变。21世纪初期,我国城市化迎来了一次新的高潮。各级政府通过土地批租,手中积累了大量资源。于是,一些地方据此进行大规模投资,掀起兴建以造大城为主要内容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热潮。与此同时,一些经济学者根据“工业化的后期阶段将是重化工业阶段”的所谓“霍夫曼定理”,为产业重型化找到了理论依据。

这种用海量投资提振增长速度的做法和“重化工业化”的说法,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质疑。他们指出,所谓“霍夫曼定理”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科学定理,而只是德国经济学家霍夫曼(Walther G. Hoffmann)根据某些西方国家工业化早期和中期阶段的经验数据进行外推提出,但被后来的实际发展所否定的一个假说。事实上,从19世纪末期开始,先行工业化国家逐步实现从早期增长模式向现代增长模式的转变,工业化中后期的产业结构特征并不是重化工业的兴起,而是服务业的兴起。而工业化道路的偏离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进一步恶化,将在中长期导致严重的后果。

两种观点对垒,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于是,选择什么样的工业化道路和经济增长模式,就成为“十一五”规划必须明确回答的重大命题。为了厘清问题, 50人论坛在2005年4月25日召开了以“‘十一五’规划与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议题的第14次内部研讨会。在这次会上,首先由参加“十一五”制定工作的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杨伟民介绍了拟制“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思路和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考量。我本人随后围绕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做了主题发言。然后,多位论坛成员和论坛企业家理事会成员发表了自己的评论。尽管角度和关注点不同,但经过热烈的讨论,大家对中国“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有了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随着向社会传播这一观点,以及对中国未来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方式选择问题的讨论的日益深入,主张要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经济学家、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越来越多。

在政、产、学三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十一五”规划最终确定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作为经济工作的主线。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十一五”规划以后,经济学界继续为廓清“十一五”规划执行过程提出的理论问题而努力。其间,50人论坛成员蔡昉教授提出,后来为学界普遍认同的两个“刘易斯拐点”的理论,以及中国即将迎来第二个刘易斯拐点,富余劳动力无限供应即将消失的论断,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例。从2004年开始,许多媒体就报道了一些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的情况。蔡昉教授经过在全国各地的实地调查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7年7月的“田横岛论坛”上,提出了“中国经济迎来刘易斯转折点,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的观点。

蔡昉教授的这一研究,不但具有实际意义,而且具有理论意义。就前者而论,他较早提醒各界关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发生的必然性变化,甚至可以说为中国经济增长进入新阶段提供了经验背景。就后者而言,它深化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刘易斯(William A. Lewis)提出的二元经济和劳动力转移理论,因此,蔡昉教授的论说受到好几位国际著名经济学家的关注,并且受邀在国际经济学会的圆桌会议上发表演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已故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教授对蔡昉教授的研究成果表现出了高度重视。如同大家所知,青木昌彦教授2015年3月在北京的几个重要论坛上发表过一篇题为《对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比较经济学观察》的著名论文 。青木昌彦教授在论文中指出,从供给侧观察中国经济发展可以发现,富余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转移的过程(他把这一过程叫做“库兹涅茨过程”)已经趋于结束,因此,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体制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TFP),这才是可持续增长的唯一源泉。从青木昌彦教授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在与蔡昉教授频繁交流中形成的思想。

为研制改革总体方案提供学术支持和工作建议

第三个例子,是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供学术支持和工作建议。

2012年11月的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了新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做出了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议。紧接着,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入研究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

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要求,无异于给关心、支持改革的人们一道号召书和动员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这一关系国家命运和前途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50人论坛的成员也采取了积极的行动。2013年2月召开的论坛年会,就以“改革的重点任务和路径”作为主题进行讨论。论坛成员吴敬琏、郑秉文、曹远征分别做了“当务之急:研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方案”“未来十年社会保障的改革重点和改革路径”“价、财、税配套改革”的主题发言。会议建议采取以下的步骤来研制改革的总体方案:问题导向,探寻造成矛盾的体制原因,提出需要改革的项目;市场经济的子系统,例如财政、金融等分类汇总需要进行的改革,提出各子系统的改革方案;经过筛选,将各方面提出改革要求汇编成一个“最小一揽子改革方案”。

年会之后,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50人论坛组织论坛成员对一组改革课题的研究,它们分别是:《改革:总体思路和当前举措》(吴敬琏负责),《城市化、农民进城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统筹思考》(周其仁负责),《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与其相关的改革建议》(吴晓灵负责),《社保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宋晓梧、蔡昉负责),《中国资本账户开放与管理的顶层设计:路线图与时间表》(曹远征负责),《国有资产资本负债管理体制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制的改革》(李扬负责),以及《保护私有产权,发展民营经济,打破国有垄断相关制度改革与政策调整建议》(魏杰负责)。

这七项研究课题,都是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学者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细致研究,写出了研究报告初稿。然后经过4月6日论坛第47次内部研讨会的讨论,最后形成定稿,送交即将建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小组参阅。

改革开放正未有穷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高屋建瓴地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又谨慎务实地规划了经济、治理、文化等多方面改革的具体步骤,是一个思想缜密、措施得当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它受到朝野内外的普遍赞誉和支持。

不过我们也清醒认识到,通过一个好的决议并不意味着改革立即大功告成。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种种阻力和障碍,它们既来自旧的意识形态,也来自权力寻租特殊既得利益者,还有来自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面对这些阻力和障碍,必须像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再重申的那样,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努力地推进。

改革开放四十年,尽管有波折甚至回潮,但历史的大逻辑决定了它还是要沿着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取向前行。回首四十年,经济改革的主题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不断调整,是沿着“商品经济为辅”到“决定性作用”的方向前进。凡是市场取向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时期,经济社会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也有显著提升。但有时会囿于旧有的概念和口号,出现摇摆甚至倒退;也会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原地踏步,走了弯路甚至回头路还茫然不觉。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变。当出现这些负面现象的时候,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消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效率的提高、结构的改善和持续的发展。

从经济改革来说,我们就面临着坚决执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规划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第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仍然是改革的核心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政治、经济、法治等多方面下手。保护产权、厉行法治都是题中应有之义。目前仍然存在的大量行政保护、政商勾结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必须通过竞争政策的完善和执法体系的加强加以消除。

第二,党政领导机关要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等方面认真负起自己的责任。当前政府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展。现在需要注意的,一是要防止回潮,二是改革要继续向纵深发展,更大范围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政府职权正面清单,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要力求披荆斩棘,通过深水区。目前国有企业依然掌握着大量重要经济资源,并且在许多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保持和强化这种格局难免压缩其他经济成分的生存空间,妨碍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并使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难以提高。如何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实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并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现国有企业管理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还有一系列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第四,继续推动对外开放,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开放促改革的发展是中国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当前反全球化的潮流在个别群体中流行的情况下,中国必须积极落实中国领导人向国际社会提出的倡议,反对各种保护主义,放宽外资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网络。自贸试验区是具有全局意义的试验,其重大意义并不在于给予某些地区政策优惠,而在于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开放红利。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一再证明,改革实践需要改革理论的指引和支撑,理论和实践必须携手共进。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立二十年来,论坛同仁秉承公益性、独立性的理念,聚焦政策研究,对于中国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能有声、有为,贡献自己的一份思想力量。在今后的改革开放征程中,我们仍将秉持论坛成立时的初心,兴独立思考,引源头活水,纳百川入海,为人民再立新功。

总之,改革正未有穷期,让我们共同努力!(来源:《50人的二十年》,作者:吴敬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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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