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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华为反击是场“苦战” 诉讼或成美司法“试金石”
华为反击是场“苦战” 诉讼或成美司法“试金石”
2019-03-10 22:57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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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在加拿大司法部宣布正式启动引渡孟晚舟到美国的法律程序后,孟晚舟日前在温哥华法院提出对加拿大政府的诉讼。几天后,根据美国媒体报道,华为准备在美国提出对美国政府的诉讼。

华为7日上午10点在深圳总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在7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针对华为起诉美国政府一事,发言人陆慷表态“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是完全正当的,也完全可以理解。”

3月8日上午10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就“中国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谈及华为事件,王毅表示,此事是蓄意的政治打压,中方支持相关企业和个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一边说,王毅一边举起了拳头。

一段时间来,美国政府在国际上四处渲染所谓“华为威胁”,甚至强迫其他国家“站队”。但围堵华为的“联盟”,正日益显现裂痕。现在,华为反击了。

华为起诉美国政府“违宪”

华为起诉美国政府,针对的是美国“2019年度国防授权法”(NDAA)第889条。该条款规定,禁止美国政府机关及其承包商向华为等中国公司购买设备或服务。

在去年8月、该法案由美国总统特朗普签字生效时,华为就曾在给路透社的一份声明中称:“华为支持美国政府改善其安全措施,但这种在国防授权法案上随意的增加是无效的、误导的、违反宪法的。”

可见华为的这次起诉来得并不突然,8个月前那一纸声明,似乎已为今天的诉讼埋下伏笔。

而《纽约时报》3月5日时曾援引两名知情人士的消息报道称,华为正准备起诉美国政府。两天后,华为拿起法律武器,诉讼依据也与之前报道中的预测相符。

“(NDAA第889条)是对美国立法程序的滥用,剥夺了华为走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有悖于三权分立原则,背离了美国的法律宗旨,违背了宪法制定者的初衷。”华为轮值董事长郭平说。

基于此,华为希望法院判定NDAA中针对华为的限制措施违反宪法,同时颁发永久性禁令,禁止实施该限制措施。华为指出,美国政府一直竭力诋毁华为、影响公众舆论,却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安全指控。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攻击华为的服务器,窃取邮件和源代码。

在新闻发布会上,华为多次强调,自己“竭尽所能”、“没有机会辩护”、“别无选择”、“只能在法庭上挑战这一法律”。“采取法律行动是我们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郭平说,“我们希望,法院能做出对华为以及美国人民都有益的正确决定。”

告赢美国政府有先例

华为并不是起诉美国政府的第一个“吃螃蟹者”。虽然起诉美国政府并取得胜利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也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查阅资料看到,近年来以下这些中美企业就曾以法律为武器,成功捍卫了自身合法权益。

涉事公司:罗尔斯公司(中国三一集团)

起诉对象:奥巴马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

时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

结果:胜诉、全面和解

这是一个载入史册的经典案例:中国公司首次发起类似起诉并获得胜利。2012年3月,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在同年9月被奥巴马政府和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

在向美国政府索赔无果之后,罗尔斯公司于当年10月1日将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告上法庭。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定罗尔斯公司胜诉,美国政府随后与罗尔斯公司及其律师团队展开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

虽然该判决下达时,交易受阻的最终结果已无法改变,但此案无疑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先例。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前助理部长克莱·洛厄里曾以此案为例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此案将促使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者就政府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疑虑进行更公开、更深入的讨论。

涉事公司:微软公司  

起诉对象:美国司法部及司法部长

时间:2016年4月14日至7月14日

结果:胜诉

2016年4月,微软公司起诉美国政府,要求修改对政府调取用户信息行为保密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此前一年多时间里,美国一些地方法院要求微软公司提供其用户邮件等数据,微软也答应了要求,但法院下达过多的“封口令”,让微软对此事保密,引起了微软的不满。

微软的诉求是,美国司法部在使用“封口令”时应有所节制,如果司法部不作为,美国国会应对《电子通信隐私法》进行修改,以实行合理的规定。

法院判决微软胜诉,称如果数据不是储存在美国,微软不被强制要求提供该用户邮件数据。

涉事公司:“推特”公司

起诉对象:美国国土安全部

时间:2017年4月6日至7日

结果:政府撤回命令,“推特”撤诉

2017年3月,美国国土安全部下辖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推特”公司下发了的行政召见令,要求“推特”公司提供一个账号的用户信息,因为该账号曾发布批评政府移民政策和国土安全部的内容。

4月6日,“推特”公司对美国国土安全部及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起诉讼,要求法院阻止这一“非法滥用专用调查工具”的行为。

不过1天后,“推特”公司便撤回了诉讼,该公司的律师称,政府已撤回此前的要求,命令“不再有任何效力或作用”。

在这些案例中,涉事公司均据理力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推特”很快撤诉,但也达到了既有目的。

外媒:华为诉美国政府“将是一场苦战”

不过,针对华为此次起诉美国政府事件,包括《纽约时报》和BBC等在内的外国媒体,都不约而同地拿出另一件案子作类比:俄罗斯网络安全公司卡巴斯基起诉美国政府案。

2017年9月,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担心俄罗斯政府实施干预为由颁布禁令,要求联邦机构从电脑上移除卡巴斯基软件产品。随后,美国国会将禁令写入预算法案。12月,卡巴斯基实验室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称美国国土安全部在颁布上述禁令前并未切实给予该公司辩护的机会,剥夺了该公司的正当程序权利。

卡巴斯基的诉讼最终被驳回,美国法院认为禁止使用卡巴斯基产品是一项“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措施。

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教授史蒂文·施温对路透社记者称,美国得州法院在审理华为诉讼时不会受卡巴斯基一案裁决的约束,但可能采用其推理,因为两案有相似之处。

但路透社引述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的观点称,这两起诉讼在证据和范围上都不同,华为的诉讼有“充分的理据”。

乔治华盛顿大学美国宪法教授乔纳森·特利接受BBC采访时也认为,“华为的指控有合理的法理依据,不是一个激进的指控。”  

特利曾在2003年以“褫夺公权”为辩护理由赢下一场备受关注的官司,成功推翻了美国国会关于子女探视权的摩根法案。

而有分析指出,美国此次针对华为的做法是未经过审讯、就对某个特定机构施行惩罚,同样涉嫌“褫夺公权”,违反美国宪法。

特利表示,“华为在法案中被单挑出来,可指控这项法案构成立法惩罚,这是毫无疑问的。”

不过,“这场诉讼将是一场苦战。”路透社总结说。

中国学者:这起诉讼或成美国司法的一块“试金石”

从三一集团诉美国政府案历时近两年才最终宣判来看,华为宣布的“反击”无疑也将是一场硬仗。

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看来,“华为起诉美国政府是一次很好的维权”。“无论是三一重工还是华为,都是全球性企业。这些企业具备很强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认为自己遭受不公正对待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包括美国,它们都会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手段赢得世界的尊重和公平对待。”

张燕生表示,这起诉讼意味着中国企业已经能够成熟得运用市场手段、法制手段、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手段来为自己维权。

而对于美国来说,这起诉讼也将成为一块检验其司法公正性的“试金石”:“全世界都在看着,一旦判决不公正,就可能会让其他国家对美国所谓‘司法公正’失去信心。”“美国愿意付出这个永远无法抹杀的记录和代价吗?”张燕生说。

孟晚舟和华为“亮剑”背后的思维

历来低调的华为今年开始对外展开攻势,年初以来创始人任正非接受数家外国媒体采访,否认华为替中国政府从事间谍活动,并表示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会做出任何伤害他国的行为。在巴塞罗那世界移动通讯大会期间,华为轮值主席郭平在《金融时报》发表文章指出,美国打压华为的主要动机有二:一是怕华为占领市场后,美国自己无法通过华为系统进行监控和情报搜集,二是怕美国在5G领域落后。

但起诉加拿大政府和美国政府标志着一种更具有攻击性的姿态,孟晚舟和华为的“攻势”战略对于他们的案情是否有益?这有点悬,不同的法律专家有不同的看法。

在加拿大司法部宣布正式启动孟晚舟引渡法律程序后,孟的律师大卫?马丁发表声明:“即使面对美国带有政治性质的指控,并且美国总统多次声明,如果他认为这将有助于美国与中国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他将干预孟女士的案件,我们很失望(加拿大)司法部长仍然决定授权进行引渡程序。另外令我们关切的是,被指控为美国境内犯罪的行为在加拿大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在这样情况下,司法部仍然决定授权进行引渡法律程序,这公然冒犯了双重犯罪的基本引渡原则,我们的委托人认为,她从未有任何不法行为,美国的起诉和引渡是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基于孟晚舟律师的声明,可以想见在抗辩引渡程序时,她的法律代表在法庭的两个论点将是:引渡的政治动机,以及缺乏在美加都构成犯罪的行为。

加拿大《引渡法》里的一大例外,就是排除由于政治考量而申请的引渡。尽管特朗普的贸易谈判团队和司法部门一再强调司法程序与贸易谈判无关,但一般早已预料,孟晚舟的律师将会针对特朗普的“失言”大做文章。

另外一个攻击的要点是,美加引渡条约中规定的引渡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所指控的行为如果在加拿大发生的话,必须也构成违法。美国政府在纽约布鲁克林对华为、关联公司华为美国和天通、以及孟晚舟提出13项刑事指控,包括违反伊朗制裁、金融欺诈和共谋犯罪。

孟晚舟律师声明所提到的“缺乏双重犯罪”应该指的是,加拿大对伊朗的禁令与美国的伊朗禁令并不完全重叠,因此会主张,所谓的违反美国伊朗禁令的指控,在加拿大并不构成犯罪。但我认为,根据孟晚舟温哥华保释听证会上所引用的检方文件,美国检方应该会主张引渡的基础是银行欺诈罪。美国联邦法18章第1344条《银行欺诈法》规定,任何“诈骗金融机构”的企图,或通过虚假或欺诈性的借口、陈述或承诺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都将受到刑事处分。加拿大《刑事法》第380章也有类似关于银行欺诈的刑事责任条款。

而孟晚舟对加拿大政府在拘捕过程中的行为提起诉讼,关键词是“法律程序”。美国和加拿大的司法体系,由于顾及执法程序的不公平可能造成实施正义的障碍,对于被告和被拘捕方的权利,还有取证的过程,都有明确的规定。从战略上来说,渥太华大学法律教授克雷格?福斯在接受《彭博新闻》采访时表示,孟的做法“可能是为了提高加拿大政府的利害攸关度,可以称之为‘法律战’的一种形式。”

加拿大联邦隐私专员办公室在名为《机场和边境的隐私》的公开文件中指出,在边境管制处,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官员有广泛的权力阻止和搜查人们,检查他们的行李和其他财产,包括笔记本电脑和智能手机等设备。这些活动是在加拿大海关法的授权下进行的,不需要搜查令。

这个文件也指出,加拿大法院普遍认为,人们降低了对边境点隐私的期望,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和其他特许权继续适用,受到国家主权、移民控制、税收和公共安全等国家要务的限制。然而孟晚舟在过境温哥华机场时,并没有入境的打算,加拿大政府是否有正当的“国家主权、移民控制、税收和公共安全”考虑而对她实行搜查?这应该会成为法庭上辩论的因素之一。

不论如何,孟晚舟团队一方面可能要在引渡听证过程中采取拖延战术,另一方面也会为长期抗战布局。温哥华的刑事律师凯拉?李在接受《温哥华星报》采访时说,虽然孟晚舟起诉加拿大政府的诉讼本身有前例支持,但即使孟晚舟胜诉,最多也只能拿到几千美元的补偿。所以这起诉讼的可能动机不是经济赔偿,而是借宪法维权,对加拿大的引渡程序产生影响,包括加拿大司法部长是否最终批准引渡请求。即使孟最终被遣送到美国,面对美国法庭的陪审团,如果能显示她在加拿大的权利遭到侵犯的裁决,对她的案件可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华为的法律和公关战略

华为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可以扭转两个刑事案的走向,或是遏制美国政府对华为的打压吗?

美国司法部起诉华为有两块:一方面在纽约布鲁克林指控华为和孟晚舟违反伊朗制裁而进行金融欺诈行为;另一方面在华盛顿西区法院提出10项指控,认为华为从T-Mobile窃取商业机密。

从理论来说,华为起诉美国政府《国防授权法》违宪,影射“政治迫害”,并不能直接为23项控诉脱罪。针对这些指控,政治因素不是很好的辩护理由,因为政治迫害与被告的核心并不直接相关。事实上,如果每个被告都用政治迫害作为挡箭牌,我们的街上会多出很多杀人犯、逃犯。

针对刑事控诉案,华为反击的动机应该是作为整体形象布局的一部分,对美国政府片面的“华为威胁论”发起正面出击。这在庭审阶段,可能对陪审团的成见进行预防性改造,对案件的辩护起到间接作用。但针对美国政府对它的围堵,华为的策略是否能改变美国政府的行为?这可能非常困难。

首先,华为的案例似乎踏着俄罗斯网络安全公司卡巴斯基实验室的轨迹:美国认为卡巴斯基的软件可能是俄国收集情报的工具,卡巴斯基否认这些指控,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于2017年9月指示联邦机构在政府系统中剔除卡巴斯基的产品,随后美国国会也立法禁用。

卡巴斯基对美国政府提出两个诉讼,主张禁令违宪侵权,但初级法庭驳回这些诉讼,裁定国会法案乃是出于保护政府计算机网络免受俄罗斯入侵的正当考虑,随后上诉法院维持了这项裁决,认可禁止卡巴斯基是一种“预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措施。

姑且不论华为在德州对美国政府起诉的胜算可能性,如果观察目前在美国国会关于中国各种问题听证会的高频率出现,不认为单凭在法庭上对美国政府“亮剑”会改变美国政府的想法或作为。

在强势出击的同时,华为也采取大面积的公关“魅力攻势”,包括近日在美国主流媒体如《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政治家》、《今日美国》和《洛杉矶时报》买下一整版广告为自己辩护,敦促读者“不要相信你听到的每一件事”,并且邀请美国媒体到深圳实地考察:“我们的门总是开着的。我们希望美国公众更好地了解我们”,同时指出美国政府“对我们产生了一些误解”。

目前这场“魅力攻势”的实际效果尚不明朗,但有些人表示心里发毛。比方说,据报道华为通过公关公司向《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乔希?罗金等海外记者提供访问中国总部的机票和食宿费用,引发社交媒体的风暴。在美国新闻界,接受报道对象差旅费的赞助通常是个禁忌,因为可能造成利害冲突,有违新闻伦理。罗金在推特上公布华为的邀请函,并写道:“华为邀请我到中国来是为了一次费用全免的旅行吗?那让人很难拒绝。任何拿华为钱的美国记者都应该感到羞愧和受到唾弃。”

罗金的言下之意是华为试图“买通”美国记者的良心。随后,华为对其他媒体的邀约改为自费。

扩大“政治迫害”的叙事

整体而言,孟晚舟和华为分别高调起诉加拿大和美国政府的最大的功能是扩大他们受到“政治迫害”的叙事。引渡听证里,政治动机是法官依照加拿大《引渡法》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严格说,华为在美国面临的两个刑事案件指控的核心问题分别是伊朗禁运和金融欺诈,以及盗取商业机密,“政治迫害”并不是脱罪的利器。

由此看,全方位的“政治迫害”叙事,特别是紧密呼应中国政府的抗议,如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指责孟晚舟案是“明显的政治干涉”,有可能在三方面形成“逆火效应”:

首先,这些高调的动作所凸显的形象是华为和孟晚舟家大业大,有本事砸钱。在《温哥华星报》分析孟晚舟起诉动机的文章中,“亿万富豪”,“有钱”等字眼不断闪烁:“孟晚舟是亿万富翁。她不需要这些经济赔偿。”受访的凯拉?李律师甚至认为,孟的财富可以说是她提起民事诉讼的唯一原因:“她不必做出其他面临引渡的人必须做出的决定,因为她能负担得起这样昂贵的战略决定。像孟这样富有的人有权聘请最优秀的律师,为自己的辩护提供一切可能的法律论据,并且最大化地从加拿大司法系统,甚至美国司法系统,找到对她有利的角度。”

孟晚舟对加拿大政府的起诉,是基于加拿大和美国司法系统所支持的自我辩护权利,因此无可厚非。但如果孟晚舟真的被引渡到美国,陪审团是否会对这样一位富豪产生同理心,甚至同情心,这很难说。

其次,华为目前全方位的攻势,似乎有多种不同的目标。一方面,借着提诉直接与美国政府对抗,企图阻止美国政府继续在美国内外围剿华为。但该诉讼本身与它的第二个目标——想要从两宗刑事案件中脱罪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政治迫害”和华为面对的23条指控表面上没有直接关联。华为把自己塑造成受到政治迫害,又要完成第三个目标,就是施展公关魅力,为华为的公众形象洗白。从公关的角度而言,在短时间内如此高度密集的信息量和曝光率,未必是件好事,而且这三个目标不见得相辅相成。

第三,除了肥了公关公司的荷包、诉讼本身大张旗鼓、配合大声的政治叫嚣外,还有另一个“逆火效应”的可能性,就是引发人们的更多对比,对比孟晚舟面对的司法程序和待遇,和目前在中国受到“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指控的两个加拿大人,以及因涉嫌参与贩毒而被改判死刑的加拿大人,面对的司法程序和待遇。

加拿大前驻华大使马大维3月3日发推文问:“让我们来问中国驻加拿大大使:康明凯和斯帕沃是否可以自由地对逮捕他们的中国人提起类似的诉讼?”

从公关的角度而言,观察美国和加拿大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的评论,目前华为的攻势并没有瓦解,却反而加强了,华为和中国国家利益紧密捆绑、密不可分的刻板印象。至于广大的美国群众和加拿大的法官,是不是会在这样的“交锋”中形成对孟晚舟和华为有利的决定,目前还言之过早。引渡听证并不是典型的法庭受审,也就是说,法官不需要决定孟是否犯罪,只需决定美方提出的举证和论述是否满足了引渡的条件。

根据美国各大媒体网站的读者留言,及推特的一些反应来做非正式的观察,大多数人对于孟晚舟和华为支持与否,已经有了既定的“成见”,也就是说,目前华为和孟晚舟的“攻势”还没有办法扭转他们的既定印象,甚至对持有负面印象的人来说,更尖锐化了他们心中的“成见”。因此,华为和孟晚舟的辩护和公关团队,必须调整拿捏未来的“亮剑”战略,在不同的目标之间取得更好的调配和平衡。

《彭博新闻》专栏评论家提姆?库尔潘发文如此总结,“华为需要自问:即使孟晚舟打赢了起诉加拿大政府的官司,它能得到什么?寻求正义是每个人的权利,然而华为却冒着成为好战分子的风险,而不是它所描绘的冷静和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在中国国内没有这样的(司法)选项的情况下,对加拿大的法治提出上诉,这在对华为新的魅力攻势持着谨慎态度的人看来,是一大反讽。”(来源:参考消息、FT中文网 作者:唐立辛、刘裘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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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