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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关于变更我司服务监督受理电话的公告

因经营需要,我司服务监督电话自2018年12月24日起进行变更,统一使用 0351-5665501,我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三月多地楼市“回暖” 揭开北上广成交暴增真相
三月多地楼市“回暖” 揭开北上广成交暴增真相
2019-04-07 21:13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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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伴随阳春三月天气转暖,多地楼市“回暖”声音频现,并在最新的成交数据中体现出来,不仅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3月二手房成交量均创新高,无锡等热点城市的土地市场再现抢地现象,而且典型房企的融资总额也现大规模反弹。

一线城市楼市成交集体回暖

先看一组3月楼市成交数据:北京二手住宅网签量为16051套,环比增加1.4倍,成交量是2018年5月后的最高值;

上海二手住宅网签量为25931套,环比增加142%,创2016年10月以来的新高;

深圳二手住宅成交4551套,环比上升127.9%,成交量为近半年新高。

一线城市楼市成交集体回暖,楼市风向要变?业内人士认为,市场成交反弹与最近调控政策微调放松预期加大有关,北京、上海等前期调整到位的城市成交已触底反弹。

梳理3月各地调控政策发现,多地城市政策微调持续,有对特定人群放松限购的,有对二手房交易个税进行调整的,还有叫停特价房的,同时也有多个城市政策从严,重点打击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整体看,各地调控政策延续了此前松紧并存的状态。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3月,全国各地楼市调控政策逐渐平稳,仅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15次,累计1月68次、2月21次,合计一季度房地产调控有104次。整体看,从2018年11月开始,楼市政策出台的密集度逐渐放缓,政策以平稳为主,部分城市微调之前过严的调控政策。

不过,对于楼市调控是否松动的问题,住建部副部长倪虹3月23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没有,楼市调控不动摇,保持政策连续性。”

业内人士认为,2019年稳定房地产市场将成为政策趋势,未来房地产调控将以地方主导、中央指导为主,不排除有部分城市政策调整,但地方主体责任要求房地产市场平稳的大原则不变

京沪深二手房成交反弹

中原地产统计数据显示:3月,北京二手住宅网签量为16051套,环比增加1.4倍,同比增加超三成,成交量是2018年5月后的最高值,也是2017年“3·17”调控后,继2017年4月、2018年5月后第三个成交超过1.6万套的月份。

上海二手住宅网签量为25931套,环比增加142%,同比增加49%,创2016年10月以来的新高。

深圳二手住宅成交4551套,环比上升127.9%,成交量为近半年新高,但较去年同比下降了19.1%。

对于市场成交量反弹原因,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环比上涨主要是因为2月春节月成交低迷,而同比上涨与最近市场预期升温有关,很多之前价格下调的城市最近房地产市场都因为信贷相对宽松,出现购房者怕踏空的心理。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北京、上海二手房成交反弹,市场出现小阳春,而且小阳春有可能会延续。因北京、上海的二手房量能比较大,判断“小阳春”第一是看量能本身,相比去年的月均值来看;第二要看调整时间,北京、上海楼市都跌了两年左右,调整比较充分,这个时候成交放量很容易演变成见底反弹。但深圳反弹不明显,主要是深圳过去两年调整的幅度偏小,所以它的反弹能量不如上海和北京。

不过,在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看来,当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仍处于弱势回温态势,市场预期仍平稳。不要因3月市场交易量的回升而误认为市场进入快速升温阶段,在北京房地产调控政策依然保持高压、新房供应相对充裕的条件下,市场不存在快速升温的基础。如果后续缺乏持续的政策支撑,市场会转入季节性向下调整。

兴业房地产团队研报称,核心城市二手房基本面回暖,多项指标向好。先行指标价格调涨占比和新增客源量看,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厦门都有明显增长。而从成交量来看,北京、上海、成都、厦门、南京、苏州年初以来成交量都有提升,三月以来回暖趋势更加明显。

40房企融资总额环比大涨85.25%

同策研究院最新数据显示,3月40家典型上市房企完成融资总额共计1024.2亿元,环比大幅上涨85.25%,同比大幅上涨63%。自2017年11月融资达1246.18亿以来(其中包含恒大600亿元的股权融资),首次突破1000亿大关,创16个月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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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策研究院

与2月相比,3月的融资笔数、融资总额都创下历史新高,除中期票据总额有小幅下降外,其余的各种债权融资方式融资额度均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达464.84%。

数据显示,3月债权融资额为985.15亿元,环比上涨78.49%,占房企融资总量的96.19%:

其中,第一名是公司债融资,386.40亿元,环比小幅上涨6.37%,占比37.73%;

第二名是其他债权融资324.9亿元,环比大幅上涨464.84%,占比31.72%;

第三名是信托贷款融资158.64亿元,环比大幅上升382.04%,占比15.49%;

第四名是境内银行贷款74.81亿元,环比上涨67.21%,占比7.30%;

第五名是中期票据40.40亿元,环比下降24.51%,占比3.94%;

委托贷款、海外银团贷款融资金额为0。

另外,股权融资金额为39.05亿元,占总融资金额比重为3.81%,主要来自境内再融资总额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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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3月典型上市房企融资情况对比 来源:同策研究院

其他债权融资总额创新高,环比大幅上涨464.84%,成3月最大亮点。主要有几笔大额债券发生,其中最大笔金额来自招商蛇口发行的150亿元可交换债券,其次是金地集团发行的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值得注意的是,3月整体融资成本在3%-7%之间,最高融资成本仅8.625%,与往期的百分之十几的融资成本相比,下降趋势明显。

房企融资环境略有宽松

3月融资总额的大幅上涨,是否意味房企融资环境有放松趋势?

同策研究院总监张宏伟表示,现在房企融资环境确实宽松了一点,第一是正常的开发贷都能做了,去年四季度可能还有额度限制;第二是从资本市场环境来讲,应该是允许借新还旧的,整个资本市场的环境比去年四季度宽松了一点;第三是融资的规模在增加,利率在降低。

杨红旭指出,从去年11月开始,开发企业融资尤其是发债确实是宽松很多,近几个月的融资额度较高,也使开发商资金面得到缓解。目前可以说房企融资环境略有放松,因为去年以来多次降准后,整个国内货币政策总体是趋松了,但中央还是强调是定向宽松,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放松为主,房地产的融资从政策口径看目前是没有放松,但多次降准后整个金融体系的钱多了,对开发商的融资也有局部放松。

热点城市土地竞拍热度回升

房企资金压力缓解后,土地市场也有明显反应,近期部分二线城市土地市场开始回暖。

据中原地产监测,4月3日,无锡市出让3宗住宅土地,吸引了近60家房企参与竞拍,最高溢价率达79.39%。其中,融创获得2宗,另外还有一宗需要摇号。

中原地产数据显示,3月下旬以来,部分城市的土地市场相比1-2月的低迷有所恢复,其中合肥、天津、杭州、温州等城市卖地数量有所增加,溢价率上升。3月下旬以来全国住宅地块合计成交55宗,溢价率低于20%的只有17宗,有19宗溢价率超过40%,其中5宗溢价率超过100%。

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也显示,3月,合肥、重庆、杭州等热点城市宅地市场明显回暖,成交楼面价及溢价率均出现不同程度回升,全国300个城市住宅用地流拍宗数占比下降至1.8%,为2018年以来单月最低水平。

张大伟表示,在融资压力有所缓解下,部分企业再次开始进入土地市场抢地,2018年土地市场因为持续的调控为明显降温,部分企业拿地较少,而在最近降准后市场出现复苏迹象的情况下,房企再次进入土地市场,特别是部分热点城市,土地市场最近明显开始活跃,溢价率上升迅速。从拿地企业看,以中型房企为主,包括苏州等城市出现地方国企的积极拿地,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龙头房企逐渐放缓规模扩张,但中小型房企继续加大规模扩张,成为最近拿地市场的主力。

易居研究院研究员王若辰也认为,3月热点二线城市地价反弹明显,一方面因一季度房企发债融资较多带来资金面的好转。另一方面因房企拿地预期从三四线城市向一二线城市的转移,同时一线城市供地量又较少,热点二线城市成为首选的拿地对象。

张宏伟预计,大家拿到钱后在土地市场上有所表现,最近热点城市土地市场开始回暖。房企融资的宽松应该会持续几个月时间,接下来土地市场回温的特点有可能会更加明显。

不过,中国指数研究院则认为,全年看,房企融资环境仍偏紧,且今年企业已进入偿债高峰期,资金压力仍较大,全国土地市场持续全面回温的可能性不大,三四线城市降温态势已现,但一二线城市基于更好的基本面以及对各类资源的强吸引力,获得更多企业侧重,土地市场将保持一定热度。

多地楼市政策微调放松

业内人士认为,市场成交反弹与最近调控政策边际放松预期加大有关。

梳理3月各地政策发现,多地城市政策微调持续,有对特定人群放松限购的,有对二手房交易个税进行调整的,还有叫停特价房的,同时也有多个城市政策从严,重点打击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整体看,各地调控政策延续了此前松紧并存的状态。

其中,政策微调放松最明显的是河北省高碑店市对特定人群放松限购。3月9日,高碑店市下发《关于支持民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允许在高碑店市购买一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而2017年5月高碑店市实施的房地产限购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在当地购房需提供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此次《意见》为民营经济吸引进人才,改变了特定人群的购房资格认定。

针对允许特定人群购买一套商品房,高碑店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发展,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有着居住的刚性需求,在综合研究之后出台了这一规定。

杨红旭指出,有些城市推行“人才新政”,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人才落户之后才可以买房子,但是高碑店这次政策都不需要落户,是明显的突破限购的放松。高碑店介于北京和雄安之间,属于环京和环雄的叠加部分,楼市降温之后比较低迷,本地政府对于土地财政高度依赖,存在政策放松的动机。

不过,亿翰智库则认为,本次高碑店虽下发特定人群可购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但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也同样是落实“房住不炒”的定调,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除对特定人群放松限购,北京、上海、深圳、东莞等城市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调整二手房交易税率,其中,东莞二手房个税可“二选一”,不用严格按此前的差额20%征收。

张大伟认为,东莞作为三线城市,此前执行的二手房政策过于严格,比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政策更严格,而且在2018年东莞执行“三价合一”后,纳税价格与贷款价格合一,导致高个税房源基本难以交易,房价出现了明显下调。目前看,全国严格执行能查原值按差额征收个税的,只有北京等少数城市,东莞此次宽松,应该说只是把过去过于严格的调控松绑了。不过,减税对市场影响更多体现在心理层面。

多地严打市场违规行为

在部分地区政策微调放松的同时,多地调控政策继续从严,重点打击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市场秩序。

日前,针对群众反映海口某项目销售人员涉嫌以代缴个税或社保、骗取购房资格的事件,海口市住建局立刻对该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表示将加大房产市场检查力度,在购房资格审核中,除核实购买人的社保、个税缴纳真实性外,还要比对购房人的工资发放记录等佐证材料。同时,对采取类似手段规避限购政策、骗购住房的,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现立即关停相关项目网签系统三个月,暂停项目后续预售许可手续的办理,将相关企业和个人记入不良记录并公开曝光。

保定市住建局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召开会议,再次强调规范购房融资相关工作要求,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将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在售楼盘和中介机构门店的检查力度,加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业内人士指出,多地楼市“小阳春”的出现,还与市场人为炒作有很大关系,多地也对此采取了行动。

3月26日,长沙启动房地产市场执法“迅雷行动”,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和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严查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和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月31日,济南市住建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知,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承销机构、个别媒体、自媒体及个人散布不实、不良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

“一城一策”以稳为主

业内人士指出,地方政府对调控政策的微调放松或从严执行,是对原有政策进行因地制宜优化,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一城一策”稳定市场,防止楼市大起大落。

3月4日,江西赣县住建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对赣县区所有企业的特价房销售情况进行整顿:

一是所有开发企业立即停止特价房销售,所有特价房销售前必上报住建局和物价局审批;

二是自3月3日开始,同类型住宅成交单价低于该项目2月份同类型成交均价的商品房合同暂缓备案;

三是所有开发企业于3月5日前制定降价引起的应急预案措施上报住建局综合股进行备案。

杨红旭认为,这是在地方楼市降温后,地方政府维持价格稳定的考虑,一个方面,地方政府不希望楼市过于降温,这样会导致地方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降价会引起一些老业主去维权闹事等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另外,从中央层面看,目前的口径是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这是去年12月底住建部提出来的指导方针,对此,地方政府应该会因城施策的进行落实。

多地为了稳定市场预期,对于调控放松传言进行了辟谣。如济南市住建委针对取消限价的传言重申“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河南省住建厅也强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实行“一城一策”,各地正在加快编制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将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尽快建立起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和调控工作考评机制。

对于楼市调控是否松动的问题,住建部副部长倪虹3月23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期间接受采访时表示:“没有,楼市调控不动摇,保持政策连续性。”

张大伟认为,2019年稳定房地产市场将成为政策趋势,未来房地产调控将以地方主导、中央指导为主,不排除有部分城市政策调整,但地方主体责任要求房地产市场平稳的大原则不变。(来源:券商中国 中原地产 易居研究院 同策研究院 作者: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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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