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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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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可见的未来 惩罚性关税将是中美贸易的新常态
可见的未来 惩罚性关税将是中美贸易的新常态
2019-06-09 19:55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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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5月21日,美中关系国家委员会年度研讨会以中美关系目前状况为主题,邀请了五位曾在不同总统领导下在美国政府中工作的中国问题专家。他们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几乎是异口同声:在可见的未来,惩罚性关税将会是中美关系中常驻的因素。

这些“中国通”为什么会认为惩罚性关税将是“习惯就好”的新常态?关税的去留虽然与贸易谈判是否达成协议有关,但我的理解是,即使贸易谈判达成了具体协议,惩罚性关税也可能以几种形式存在于协议之中。

众所周知,中国谈判代表强烈认为,作为达成的基础,必须在达成协议后,就完全取消惩罚性关税。而美国谈判代表也强烈地认为,作为确实执行协议的保障,某种形式的惩罚性关税,应该继续存在。也就是说,美方把关税当成协议的“担保”,而中方认为这是不平等条款。

这表明,如果美方坚持在签约时不能百分之百地去除惩罚性关税,最有可能的是取消一部分关税,或是降低关税的百分比,另外即使部分关税去除或降低,美国坚持要有能力随时加征惩罚性关税,作为让中国执行承诺的“把柄”,而且中方不得报复。这个角度让中方很不能接受,因为它的前提是美国像警察一样监督中国内部的执行状况,这涉及中国主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五位中国问题专家都对特朗普的中国政策表示质疑,因此他们对于惩罚性关税的预估,可能反映的是美国目前的政治现实,而不是出于特定的对中国的态度。

为何很难消除惩罚性关税?

前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亚洲事务资深主任麦艾文(Evan Medeiros)认为,在可想见的未来几年内,惩罚性关税将持续性存在,这将是中美贸易的新常态。即使2020年美国选了一个新总统,在政治上也难消除惩罚性关税。

卡内基国际和平研究院副院长、曾任里根总统和老布什总统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亚洲事务主管的包道格(Douglas Paal)认为,在三个月、六个月、甚至12个月后,评论者会说,关税没有这么糟糕,关税会变得像壁纸一样,越来越难消除,因为没有人感到特别的剧痛,就没有政治动力把它移除。

研讨会主持人美中关系国家委员会会长欧伦斯(Stephen Orlins)却认为,关税还是会在美国造成痛苦,特别是对农民,没准到2020总统大选前,关税问题会对特朗普政府形成越来越大的政治压力,因而必须把关税剔除。

美国亚洲协会政策研究所副会长、国际安全与外交事务高级研究员丹尼尔.罗素(Daniel Russel)认为,关税的故事有点像“沸水里的青蛙”:如果一只青蛙突然被放进沸水中,它会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进温水中,然后慢慢地煮沸,直到被烫伤为止,它不会察觉危险。关税问题不见得是两极对立,也可能是从25%下调为5%,或是豁免某些商品。

但欧伦斯认为,一旦引来报复性关税,这便会使美国商品在价格上缺乏竞争力,美国的大豆农会认为美国丢掉了市场——不仅是2019年的现象,而且是永久性地失去市场。

我认为,解读这些专家的观点,可以以一些数据为参考。根据美国电视网CNBC5月7日的报道,特朗普5月5日在推特上威胁对中国征收新一轮关税时,虽然造成全球股市动荡,但是当时美国主要企业领导人并没有把关税视为贸易战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CNBC在4月23日至30日对其全球首席财务官理事会进行调查,这些理事会成员代表着世界上一些最大的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共同掌握近5万亿美元的市值。124个全球成员中的45个对调查做出了回应(北美20个、欧洲15个、中东、非洲和亚太地区10个),只有5%的美国首席财务官认为,将关税降低至2016年前的水平,是他们希望看到与中国达成贸易协议的一个问题。美国首席财务官中只有5%提到取消关税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0%的首席财务官认为中美贸易协议中最大的议题是“加强对美国专利和商标保护的执行”,另有30%受访的首席财务官表示,希望增加美国企业准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保守派智库美国企业研究所的常驻学者、国际贸易专家史剑道(Derek Scissors)对此数据的分析是:“尽管存在着种种噪音,但关税(至少到目前为止)对美国农业以外的经济并不重要。”新一轮关税一旦成为现实,它可能会改变企业的关注水平,这取决于行业的不同。

当时史剑道表示:“如果我们长期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施加25%关税,中国必定报复……中国在进口关税方面无法与我们匹敌,他们最可能的目标是在中国经营的美国企业。因此,下一场分割很可能是那些在中国销售收入占不到很大比例的公司,它们将继续关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问题;但对于那些在中国销售收入占很大比例的美国公司(如苹果、波音、卡特彼勒等),关税将变成它们最大的问题。”

这显示,惩罚性关税在美国社会造成的反应还在发酵之中,还不能以某些产业的反应来预估它将在明年美国大选中扮演的角色。但如果贸易紧张局势对全球经济增长造成拖累,特别是威胁到美国的投资和增长,增加消费者的负担,美国内部政治评估可能会有所改变。

中美为何难以达成贸易协议?

美中关系国家委员会研讨会上,这些“中国通”对短期内达成协议也表示悲观。麦艾文认为,即使美国在2020年选了一个新总统,也不会改变目前对华政策的基调。很多人认为,中方是非常强硬难缠的谈判对手,但麦艾文认为,要能与中方达成协议,必须具备五个因素:双方都要感觉到时间的紧迫性,双方都必须认为谈判对自己有利,负责谈判的人受到授权进行谈判,双方经常见面(因为政治空间和时间都是十分有限),双方最高领导人一致决心要达成协议。

但根据麦艾文的经验,现实情况下,在任何时刻要五个因素同时兼备,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奥巴马时期,美国对于中国不积极讨论解决朝鲜和南海问题感到很懊恼,因此会以公开指责中国来制造紧迫性。美方的印象是,中方在受到压力时才有动力争取谈判结果,但一旦压力高涨,谈判过程就会被搅乱。

前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亚太事务助理国务卿董云裳(Susan Thornton)表示:有一种流行说法是,除非是面临一场危机,否则很难在与中国人谈判时取得成果;而这就变成一个“自证预言”,迫使谈判对手制造危机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但在这样的情况下,难免会使中方觉得受到美方“施压胁迫”,从而造成中国内部的反对,使得达成协议更为困难。

中美贸易谈判为何突然逆转?

中美贸易谈判的突然逆转造成5月10日美国对2000亿中国商品的关税增加到25%。美国政府的说辞归诸于中方“出尔反尔”,中方则认为美国“反复无常”。欧伦斯问在座的演讲者对这有何看法?是否呼应了以前与中国谈判的经验?

从罗素的角度看,真正的问题是:如果中美贸易谈判达成协议,以后的中美关系会是什么样子?他认为在最近一轮谈判前,中南海的高层领导人可能看到了协议的全文和特朗普表示胜利的推特,协议文本还要对外公布,于是他们可能觉得很难对内交代,犹豫是否要为此承担历史性责任。这使得他们临阵裹足。

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回忆,中国加入WTO时中美双边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文本是英文,而且从来没有翻译成中文,所以中国有决定权的领导人一直没有看过。中国高层领导人头一次知道协议内容,是朱镕基到了华盛顿准备要签协定的时候,白宫一位工作人员把整个文本放在白宫的网页上;当中国领导人在国内读到这个协议时,朱镕基有了麻烦,因此双方必须重启谈判。

李侃如指出,很明显的是,作为谈判的代表,必须有最高领导人的授权,但在此过程中,协议签字之前什么事都可能改变,即使美方认为已经达成了共识,中方又会有新的意见。

包道格指出,贸易战初期有一次,特朗普一夜之间改变了他的立场,因为前一晚他看到一位主持人在电视上批评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从中国带回的谈判结果。

对于中方反对通过立法程序来反映贸易协议的说法,包道格认为,这是个伪命题。在他看来,在一党制下,立法能起到什么作用?如果能得到中国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就已经是最好结果;是否有立法程序,并不会影响到法院或地方政府真正的执行能力。包道格甚至怀疑,这种要求是别有用心的人把它当作一个看似诱人、实则只会导致失败的“金杯毒酒”,借此让双方达不成协议。

谁才是“修正主义国家”?

白宫2017年12月发布的特朗普执政以来首个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将中国定义为“修正主义”国家,视中国为美国的“战略竞争者”。欧伦斯问在座的演讲者这个定义的起源,以及美国何时开始把中国视为“战略竞争者”?

包道格表示,中国人常常问他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我们应该把这样的报告当成从车子后镜里看到的总是过去的东西。包道格认为,这个概念把俄罗斯和中国都视为“修正主义国家”,然而这份报告的起草者最近在宾州做公开演讲时,在座的观众问他“修正主义国家”到底是什么意思,他也说不上来。所以就包道格看来,这个概念只是提出来,好像需要进入一个新语境,听起来很有理论性和策略性,但缺乏组织性和实际的策略来使这个名词具有真正的意涵。

董云裳解释说,这份报告由一小圈人起草,经过很快的内部评阅程序便出台。她不认为这是一个从上而下的过程,也不是特朗普本人非常关注的议题,而是当时的国家安全顾问麦克马斯特出于个人军方背景,很想引入一个系统性策略,但这个“策略”后来被政府里的其他人挟持了。

董云裳认为,中国人向来不喜欢别人根据其内部文件大做文章,因此她对中国人解释说,这个战略报告虽然对外公开,但也是美国政府内部文件,并不是要发布一项新的国家战略,也不代表美国各部门的统一口径。

李侃如认为,他没有看过或听过特朗普本人套用这个术语,但随着中国崛起,中国领导人习近平的确想要重新设定一些事情,但特朗普也想把以前的规章重新考量,所以争执谁是“修正主义”并不具有多大意义。

罗素认为,有一个关于“战略”的文件,并不表示美国真的就有战略。更重要的是,总统和政府各部门是不是共同协作,迈向共同目标?是否有彼此沟通?这在奥巴马政府时代是有的,但如果总统及各部门之间没有真正的共识,那么有这样的一个所谓“战略”文件,并不能形成真正的“战略”。

美国把中国称为“对手”,甚至“敌人”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究竟能得到什么?罗素反问的同时也表示,美国和中国之间越少沟通渠道,中国就越有动力在全球治理等议题上赢得决定性优势,即使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麦艾文认为,要想使美国的中国政策行得通,必须要满足几个基本要求: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程序,这个程序必须既要由下而上,也要由上而下,政府各部门必须有辩论和讨论的机制,并定好先后次序,决定哪个事情比较优先,然后由主要部门的负责人向白宫提出建议。这个过程需要有对中国政策有既定关切的政府官员,而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一个机制。

对中国是不是一个“修正主义国家”,麦艾文的回答是:是也不是。麦艾文认为,从2019年看来,中国是一脚在内,另一脚在外,在南海问题、人权、履行WTO承诺方面,中国在挑战国际规则,但在另一些方面,中国在认为符合自身利益时,又会愿意遵守国际规则。

因此在麦艾文看来,中国现在正处在一个过渡时期,正在探索什么符合自身利益,什么不符合。但最危险的是,美国本身看起来更像一个“修正主义国家”,这就会使这个考量过程变得更复杂;这不仅仅是说特朗普政府,因为美国在很多方面都削弱了国际规范,比方说,麦艾文指出,“国家保护责任”是一个非常“修正主义”的观念,因为它削弱了传统的国家主权,但另一方面,麦艾文认为他有足够的理由担心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崛起强权。

5月初在华盛顿举行的未来安全论坛上,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主任斯金纳(Kiron Skinner)在讲话中称中国是独特的“长期威胁”,美国政府面对着“与一个真正不同的文明进行斗争”。她说:“这是我们第一次有一个非白人的强大竞争对手。”欧伦斯问在座专家对此“文明冲突”论述的看法。

董云裳认为,很不幸的是,这个发言在14亿中国人中的播放频率,远超在3.3亿美国人中的流传。但她认为这并不反映大多数美国人的看法,也不足以反映中美之间的关系。

但这个论述是不是反映了美国国务院甚至国家安全委员会内部的想法?

麦艾文认为,解释特朗普政府的一些发言很困难,就是因为没有正规程序。很难看出国务院部门是否支持国务卿,或者国务卿能否整合部门力量。把中美关系视为文明之间的冲突,对任何人都没好处,这暗示着像是“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峙,而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个论点;而且,如果你认为中美之间是竞争,你就会朝向一个很具竞争性的关系迈进,这并不符合美国利益。罗素认为,除种族歧视外,带着这样的眼镜去看世界,一下子就把竞争者打成敌人,将会造成歇斯底里的反面效果。

结语

从这些“中国通”分享的信息里,我们可以感觉到,惩罚性关税的去留,并不能光靠短期内的贸易协定来定夺。除了贸易协定可能保留部分关税机制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目前的贸易战已经延伸到科技战,以及意识形态角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关税很可能会不时被重新提出来,作为谈判筹码,制造危机场景,甚至成为定义双方关系的惩罚或激励机制。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觉得,贸易协定本身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双方之间最关键的冲突,短期内要达成协议,将会越来越困难。

因此,这些专家的观点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中方在考量对付贸易战的策略时,不能把希望过多寄托在美国内部反对关税的声音上;尽管随着关税范围扩大,随着关税对整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会有更多企业、团体和消费者站出来反对关税,但这些异议是否足以造成完全的政治风向改变,尚有待观察。

我认为贸易战最大的启示是,不能期待双方的动机、目的或策略会一成不变,在双方出招、接招、过招过程中,各自如何反应,会进而影响双方互动,重新定义双方之间的关系。(来源:FT中文网 作者:刘裘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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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