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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开展期货、外汇、原油、贵金属等投资业务。如投资者收到假借我公司名义推广上述业务的电话、微信等,请投资者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我公司对外统一使用公司财户收取服务费用,且严禁营销人员以私人账户收款,如有疑问可拨打总部电话0351-5665501、 4001066887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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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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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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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慧研智投 慧研智投资讯 资讯动态 天量投资局中局 “陷阱”存在庞青年投资的每个地方
天量投资局中局 “陷阱”存在庞青年投资的每个地方
2019-06-09 19:55
作者: 博览资讯
来源: 博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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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财经特稿】5月23日,《南阳日报》头版刊登《水氢发动机在南阳下线,市委书记点赞!》一文,称水氢发动机在当地工厂下线,可通过车载水实时制取氢气,作为汽车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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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水变油”的教训,让媒体对“水氢发动机”充满狐疑,在多方解剖下,人们几乎一致认为,其在技术、成本和市场等方面形同闹剧。而庞青年则以商业秘密为由,未做更深层的回应。

在这起号称将投资81亿元的项目中,开业典礼上出现的水氢发动机,显然是整个项目的核心所在。而开业典礼,则意味着项目投资正式启动,南阳市似乎找到了一条产业转型的路子。

但尴尬的是,面对蜂拥而来的记者,庞青年宣称水氢发动机卡车运行中可以排除足以饮用的水,但实际操作时,没有一滴水掉出来。而租来的厂房,再次证实这台卡车,实际是从青年汽车总部金华运过去的。

通过组装车辆、举行盛大的下线仪式,是庞青年在每一个地方的例行程序。2010年,庞青年宣布与宁夏石嘴山签约,计划总投资267.09亿元,在当地建设西北汽车集散中心。2012年1月16日,青年曼卡车举行下线仪式,由时任石嘴山市副市长主持、市长致辞。现场披着大红花的100台卡车,肩负着石嘴山产业转型升级的重任,并没有给当地官场带来多大冲击。

当地多名知情人士表示,这100台卡车是外地运过去的,然后在本地租用的厂房里,装装轮胎做做样子。

“和欺骗石嘴山的套路一模一样,没有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庞青年还在玩。”石嘴山市一位李姓官员看到南阳“水氢发动机”新闻后如此感叹。

相比之下,鄂尔多斯的投资堪称巨量,内部协议显示,庞青年仅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计划投资就高达742亿元。“截至目前,庞青年在鄂尔多斯只建设了一个组装车间,通过下线仪式让所有人相信他的投资真实性。”曾参与庞青年项目的高先生表示。

同样的一幕在六盘水、济南、泰安、连云港等地也曾上演。公开资料显示,庞青年曾扬言这些地方分别投资100亿元、120亿元、100亿元、27亿元。

每一个仪式则注定了这个城市已经陷入或者即将陷入无穷的麻烦之中。初步统计,庞青年在这些地方以画大饼的方式承诺的投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

被神化的庞青年

庞青年头顶着企业家、经济师等多个头衔。但据庞青年的故交回忆,庞小学文化,放羊娃出身,文化水平较低,读书写字都较困难。然而他口才极佳,四个小时的讲话,不用打一个字草稿。

“他基本不认识字,就连签字也是由秘书来完成。”一位与庞青年共事两年的周先生透露。

这个细节未能得到庞青年的证实。像南阳“水氢发动机”事件爆发后,在政府的推动下庞青年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而在诸多危机中庞青年直面的次数并不多。现场可以看到,这个叼着香烟的浙江男人,和普通人并没有多少区别。

而在其公司领导层和与其有过接触的人的描述中,庞青年则是神一般的存在:“手臂过膝异于常人”;“庞青年在冬天到了北方,冬眠的蛇都被震醒过来”;“他如出现,大雨骤停天气变晴”……

传闻中,2012年1月16日,石嘴山青年曼卡车举行下线仪式,彼时大雨倾盆。直到庞青年出现后,天气马上变晴,天上出现彩虹。查询发现,当时天气历史资料显示为晴天。

在神秘传闻的加持下,庞青年所到之处均被奉为座上宾。起步浙江的庞青年,在全国各地的办公楼里面均会挂上尺寸在1米以上和中央领导的巨幅合影,以彰显他与上层关系的紧密。

“他在私下是否会给有些官员许诺什么,不得而知。”上述李姓官员表示。这些合影主要是庞青年追随领导在国外的商务活动,在专业人士看来,这些合影并不能说明什么。

不过,在庞青年一旦与某地反目时,这些合影马上被束之高阁。在石嘴山国马科技公司,曾经挂在墙上的巨幅照片,如今已经随意堆放在公司四楼,任由灰尘侵蚀。

庞青年通过树立对内的神化形象和对外的神秘身份,在现实与虚幻、商业与政治之间的辗转腾挪,在各地攻城略地投资超过1000亿元。

“庞青年不停地在玩着老鼠戏猫的把戏,因为都是选择从病猫下手。”在石嘴山的招商引资项目中,曾被卷入与庞青年合作的吴先生这样概括。吴先生表示,庞青年自己并不能完成这些“把戏”,他的所有套路均来源于背后的法律团队。而这个法律团队的厉害之处,已经从各地政府在投资失败后保持缄默得到印证。

石嘴山只是其中一个案例。《中国经营报》之前多次披露,石嘴山市政府将国有煤矿和五处尾矿治理工程在庞青年承诺的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提前配套给了庞青年。但3年后,石嘴山汽车项目“见首不见尾”,配套给浙江青年汽车的煤矿和尾矿治理工程却被卖了,变现金额高达10亿元。

据内部人士透露,庞青年案件爆发后,石嘴山市政府也曾召集警方试图采取措施,结果发现,当初的协议条款让政府处在违约之中。石嘴山市政府只好就此罢手,而留给石嘴山的麻烦至今还在持续。

这样的协议陷阱存在于庞青年投资的每一个地方。在众多有始无终的投资计划中,庞青年总能安然无恙,这也让希望维权的地方政府知难而退。

难以实现的协议

熟悉庞青年套路的人都知道,南阳投资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失败。“万幸的是,《南阳日报》的一个报道挽救了南阳市政府。”上述吴先生表示,协议本身就是一个陷阱。

根据政府信息,庞青年在南阳的投资规划产能为单班10万台/年、三班30万台/年新能源乘用车(含水氢乘用车和氢能乘用车),3000台客车、3000台卡车及3000台氢发动机(含水氢发动机及水氢反应物生产),该项目首期投资81.63亿元。

项目才刚刚开始,南阳市政府已经沦为“打工仔”。公开资料显示,南阳市已经支出8000万元采购了72辆氢能公交车。双方的协议约定,南阳市政府负责销售价值高达50亿元的氢能源大巴1000辆、氢能源物流车5000辆,并通过政府平台出资40亿元支撑青年汽车氢能源整车生产项目。

关于“水氢发动机”的实用性,目前舆论和专家已有共识,留给南阳市政府要思考的问题只有两个:销售任务能否完成和40亿元配套资金能否到位?这两个问题决定了未来谁是违约的一方。

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偏远地市,南阳市2018年财政收入为307亿元。“政府可能会动用财政资金来购买部分车辆,但剩余的车辆必然摊派到有关企业,当地有这么大的需求吗?”南阳市一位政府人士表示担忧。

这样的协议是如何签署的?目前不得而知。

协议执行本身就存疑,而庞青年的投资更加存疑。目前,庞青年已被列为老赖,尽管庞青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外债务不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显示,庞青年控制的公司涉诉超过1000起,被判赔付金额超过100亿元,其中最大一笔46亿元,最小的10万元。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建章认为,庞青年投资款来源是个大问题,要么是把本应该履行的法院裁定、判决的资金转移了,要么空手套。“前者涉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后者涉嫌诈骗或陷入合同纠纷。”

“水氢发动机”事件爆发后,工信部针对南阳市购买的氢能源车辆回应称,截至目前,仍未收到青年汽车公司该车型的产品准入申请,该车型未获得产品公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这款车型不能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

即便“水氢发动机”没有被媒体报道,如果继续推进该项目,南阳市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一样必然会陷入违约。“地方政府会碍于面子,最后只能以合同纠纷来消化。”孙建章认为。

一个曾经对庞青年汽车项目招商引资失败的地方职能部门在内部作过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称庞青年通过签订显失公平的投资协议,夸大自身履约能力来诱导地方政府。

急功近利的招商

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的招商心态,为庞青年提供了机会。《总结报告》载明:“庞青年在与地方政府洽谈投资合作时,往往以‘做大汽车产业,高投入,高回报’,拉动地方经济作为诱饵,使地方政府承诺了一些难以实现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为了能够顺利引入投资,花大力气平整土地等基建项目。”

招商引资的结果显而易见。《总结报告》中这样描述:“当地政府不能及时配置煤炭资源、提供委托贷款或者答应其他苛刻条件时,青年汽车则会以地方政府不履约为由,拒绝项目推进,致使项目久拖不决。”

截止到目前,南阳引进庞青年的内情不得而知,南阳氢能源汽车项目协议具体情况也并不明朗。不过,石嘴山的教训足以说明,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心态值得反思。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石嘴山市为了引进庞青年画下的267亿元投资大饼,当时的石嘴山市主要领导紧急指令市政府秘书长带上公章,连夜从石嘴山赶到青年汽车总部金华签约,在宾馆签下7份至今都不敢公开的投资协议。

缺乏对协议的可行性论证让石嘴山市尝尽了苦果。政府审计文件显示,石嘴山市将矿业集团具有合法采矿手续的正义关等煤矿以低价折算与庞青年成立了国马科技公司,庞青年迅速将注册资金转走后,短短的两年时间在石嘴山掏走了高达10亿元资金。

就在同一时间,庞青年又在相隔不到400公里的鄂尔多斯启动742亿元汽车项目投资。当地政府与庞青年签订的10份协议显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为了引入庞青年的项目,越权将13亿吨煤炭资源的探采矿权配置给庞青年。

“大量的漏洞、违法违规、专业性错误等都出现在协议中。”当地一位知情人士看完协议后表示。

为了让项目尽快投产,当地政府向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借给了庞青年。在庞青年撤离后,当地政府通过评估发现,留给鄂尔多斯的只是一个组装、拼凑整车的组装车间,总投资只有3000万元,而项目公司的营业范围根本就没有汽车制造。

“就是给政府摆样子,给投资人摆道具。”知情人士介绍。而3亿元委托贷款本来由庞青年和当地政府共管,结果也被庞青年转走了,加上利息,当地政府承担了5亿多元本息风险。

同样在2011年,庞青年在六盘水计划投资100亿元,占地2500亩的汽车制造、玻璃制造、煤化工等项目举行了开工仪式。内部文件显示,当地政府在投入1.44亿元后,庞青年方面提出需要15亿吨煤炭资源。由于要求无法满足,2014年5月,六盘水政府方面只好以900万元补偿解除协议。

天量投资局中局

如果说庞青年从一开始就想欺骗地方政府,这对他似乎并不公平。庞青年对汽车梦的痴狂与执着,是显而易见的——至少看上去是这样。

青年汽车官网资料介绍,该集团下设商用车集团、乘用车集团和汽车部件集团三大子集团,是一家生产、销售NEOPLAN客车、MAN重型卡车、莲花轿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综合性汽车工业集团。

2008年是庞青年人生的第一个分水岭。这一年是北京奥运会,青年汽车揽下北京奥运会招标800辆订单中的500辆。

从2005年11月起到北京奥运会结束,在北京市政府、北京公交集团4次全球招标中,青年汽车中标1300多辆奥运用车,占到北京低地板车的59.1%,打败了众多国外客车巨头。

北京奥运一战成名,国际订单纷纷涌向青年汽车所在的浙江省金华市。此前,庞青年在济南、泰安、六盘水的投资均有进展,这其中包括济南莲花轿车批量投入市场,在贵州与贵航集团合作。

而奥运会后庞青年抛出了444亿元的投资计划,在其野心膨胀的推动下,庞青年开始了“大跃进”式的投资,其中包括对石嘴山、鄂尔多斯等地千亿元投资。按照庞青年公开的说法,中国名不见经传的小厂,要扩大实力,就要善于“借力”。

千亿元投资计划主要集中在2010年到2011年。其间,庞青年启动的瑞典萨博汽车收购计划的失败,最终让庞青年倒在了造车梦的路上,巨额资金的流失让其国内投资计划成了“大饼”,“借力”则演变成了套取地方资源的套路。

2011年,庞青年实际控制的青年汽车,以收购萨博汽车成功并在鄂尔多斯投产为条件,与鄂尔多斯市政府签订协议、投资建厂的同时,由鄂尔多斯市政府配给青年汽车两项分别为6亿吨和7亿吨的煤炭资源。

诉讼文件显示,青年汽车在收购萨博汽车中投入4345万欧元,其中2100万欧元以质押担保获得了并无价值的萨博凤凰技术平台,未收回的资金高达2245万欧元。按照当时汇率计算,庞青年在这起收购中损失资金超过4亿元人民币。

这笔投资对于当时的庞青年来说是致命打击,石嘴山和鄂尔多斯项目由此搁置,以至于有人说:“庞青年被骗了,如果不把资金用在收购萨博上,这些项目可能会做起来。”

待解的困局

庞青年在收购萨博汽车失败后,资金链断裂,曾经勉强维持的局面被打破,套取地方资源的问题也随即暴露。在这些天量投资纠纷中,地方政府中唯有济南高新区对庞青年进行了诉讼。

2016年12月29日最高法判决书显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与青年汽车约定,青年汽车投资13亿元建设18万辆轿车项目,管委会为此给予资金扶持,投入5.3亿元。“因该项目停产,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青年汽车被要求赔偿5.3亿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的请求,但截至目前庞青年并没有履行。在鄂尔多斯市投资期间,庞青年以收购萨博汽车的名义将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以31亿元转手卖给另外一家民营公司。

庞青年收购萨博汽车失败后拒绝退2亿元定金,该民营企业以庞青年虚构了成功收购萨博汽车为由指控其诈骗。2013年12月16日,白山市公安局以庞青年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

该案经吉林市公安厅、公安部多方会商确认刑事立案有依据,却遭到浙江方面的极大抵制。当时的红头文件显示,庞青年被立案后,青年汽车集团总部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以《关于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涉嫌插手经济纠纷的报告》发函支援庞青年。

其间,有一退休领导转呈上述报告并手写信函给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公安部关注。在多方权力角逐下,庞青年诈骗案至今悬而未决。相比老赖庞青年死而不僵的境遇,很多人因为庞青年或丢官或进了看守所。

为了防止庞青年继续掏空国马科技公司,2013年,石嘴山市以行政手段关停了具有合法手续的正义关等煤矿。正义关煤矿曾经吸纳了高达30亿元的民间投资,在引进庞青年之前,这些投资人倾其所有过着平静的日子。

在庞青年进入石嘴山后,正义关煤矿被划归庞青年和石嘴山市合资成立的国马科技公司,庞青年掏空国马科技公司被发现后即撤离石嘴山,而为了防止庞青年继续获得利益,正义关煤矿被关闭了。

为了生活,当初正义关煤矿的那些投资人多年来一直和政府部门纠缠并偷偷挖煤,有的投资人则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在贺兰山生态治理大环境下,正义关煤矿以环境治理的名义正式于今年5月被吊销采矿证。

就在5月23日爆出南阳“水氢发动机”的当天,石嘴山市政府召开正义关煤矿关停和补偿动员大会,石嘴山市还将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按照公司股权结构,截止目前,庞青年方面还拥有对国马科技公司70%的控制权。(来源:等深线(ID:depthaper)作者:晏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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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号 慧研合规〔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16日
修订历史
修订时间 文号 效力状态
2018年2月 / 已修订
2019年12月 民众合规〔2019〕07号 已修订
2021年11月 民众合规〔2021〕07号 已修订
2022年11月 民众合规〔2022〕11号 已修订
2023年8月 慧研合规〔2023〕04号 已修订
2024年5月 慧研合规〔2024〕01号 现行有效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慧研合规〔2024〕01号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职责、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共同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规风控中心为公司指定适当性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与工作指引,履行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对在服务期的投资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六条 运营管理中心市场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IT部负责完善CRM系统、签约平台等信息系统,满足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录入、评估、存档、比对等方面的技术需求。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或服务的主体,负责所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信息采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节 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见附件四《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公司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见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公司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并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见附件三《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现场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对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节 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进行填写或确认。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与C2谨慎型的投资者与我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问卷的形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见附件六《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将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投资者采用互联网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首次(重新)评估结果通过系统对话框方式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晓。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及匹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R1低风险型、R2中低风险型、R3中风险型、R4中高风险型、R5高风险型。对应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见附件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公司就股票类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型。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未满18周岁及超过75周岁的普通投资者无法购买及享受我司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见附件一《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将适当性评估结果提交投资者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与C2的普通投资者,我司向其释明风险等级不匹配后仍主动要求购买我司产品与服务的,我司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见附件八《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经警示确认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本人需进行双录(见附件九《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双录问卷》)。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不匹配但仍坚持购买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及投资者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以下类型服务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留痕: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应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

(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投资者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培训机制,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信息,产品逻辑,确保各分支机构一线营销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规风控中心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服务提供、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公司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风控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制度,其他业务部门可根据此制度和监管的具体业务规定进行具体业务的适当性制度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4
B. 生产经营所得 2
C. 工资、劳务报酬 1
D. 无固定收入 0
E.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3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 30%-50% 3
B. 50%-70% 2
C. 10%-30% 4
D. 10%以下 5
E. 70%以上 1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4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3
C. 有,亲朋之间借款 1
D.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2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B.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
C.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
D.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2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1
B.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1
C.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0
D.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1
6、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 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期权、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4
B. 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3
C. 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2
D. 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1
7、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产品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万元以上 4
B. 10万元-30万元 2
C. 10万元以内 1
D.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0
E. 30万元-100万元 3
(请注意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与前述选题逻辑相匹配。)
(如6题选择A/B/C,那么第7题就不能选择D)
8、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长期——5年以上 3
B. 中期——1到5年 2
C. 短期——0到1年 1
9、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
A.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 4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2
C. 其他产品 4
D.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1
E. 期货、期权、融资融券 3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0、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期望收益是:
A. 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
B. 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3
C. 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1
D.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0
11、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超过50% 3
B. 30%-50% 2
C. 10%-30% 1
D. 10%以内 0
12、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5
B. 本人养老或医疗 2
C. 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3
D. 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4
E. 偿付债务 1
13、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人 3
B. 3-4人 2
C. 5人以上 1
提示:如您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我司工作人员,我司将为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分值核算逻辑: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4 3 4 4 1 4 4 3 4 2 3 5 3
B 2 2 3 3 1 3 2 2 2 3 2 2 2
C 1 4 1 1 0 2 1 1 4 1 1 3 1
D 0 5 2 2 1 1 0 1 0 0 0 4
E 3 1 3 3 1
分值区间
分值区间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得分下限 8 15 24 33 40
得分上限 14 23 32 39 47